鹤山国有资产委托中介机构评价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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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国有资产委托中介机构评价业务
鹤山市国有资产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业务
管理制度(试行一年)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资产评估工作健康发展,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评估机构力量,把单独采购评估的工作方式逐步转变为对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6号令),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下称委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
(二)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三)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委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上,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对50万元以下的特殊项目也可纳入评估范围,包括:
1、不动产评估,包括土地评估以及土地附着物评估。
具体如各种建筑物、各种土地上的植物、以及土地本身的评估;
2、动产评估,包括各种可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具体如车船、机械设备、畜牧、产品、材料等;
3、无形资产评估,包括各种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
具体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指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通过政府采购招标,选定的具备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能力及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等文件有关规定,按要求选派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人员开展评估业务,保证资料、工作稿件的正确完整和规范,出具的评估报告须客观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出具的评估报告及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鹤山市财政局对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公开招标和评估任务分配;
(二)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工作,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对相应项目进行跟进;
(三)每年对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信服务等级评定。
第七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项目应遵守下列职责:
(一)对接受委托的每项评估任务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参与评估业务的拟派人员、评估原则及完成时间承诺等。
(二)按工作方案组织本机构在岗的、具备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熟悉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评估工作。
(三)在评估过程中,不得擅自与利益相关单位及个人联系,如需与第三方进行咨询等工作时必须通知鹤山市财政局指派的监管员,由监管员统一组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
(四)在开展评估业务过程中,为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评估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勘察,同时评估机构需配备到现场勘察的交通工具。
(六)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评估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鹤山市财政局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评估报告及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评估人员因近亲属关系、间接或直接利益关系,可能对评估报告产生影响的,应予以回避。
(八)评估人员需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估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评估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评估以外的任何事项。
第三章 评估机构须具备的条件及选取确定方法
第八条评估机构应经过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同时,还应具备从事资产评估的相关业绩,机构内部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经营状况正常,信誉良好,近3年来没有被诉讼或因工作失误而被有关部门处分的记录。
第九条注册地点属江门市以外的评估机构必须在江门市设立分公司并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分公司必须拥有2名或以上全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合作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停止其参与评估业务的资格。
第十条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是该机构的正式在册职工,持有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从业)行为;项目的负责人及复核人,必须由本单位执业注册的资产评估师担任。
第十一条参与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取,公开招标每三年举行一次,对资产评估进行采购。
每次招标采购选取的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鹤山市财政局决定选取的数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3年的合作协议,同时保留符合条件且得分排名靠前的未中标评估机构作为候补的资格。
第四章评估任务分配
第十二条项目标的委托分配采取抽签的方法确定评估机构。
具体为在财政局分管领导的监督下,根据具体项目,评估机构集中在鹤山市财政局采用轮号方式进行抽签,有回避情况的评估在需回避的项目中自动轮空。
第十三条评估任务分配遵循公平、胜任原则,鹤山市财政局不定期地将委托单位有需要评估的项目,由中标的评估机构集中进行抽签分配,所有参加抽签的评估机构对抽签结果签名确认,中签的评估机构需当场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在协商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中标的评估机构无故不参加轮选或放弃轮选,或抽签后放弃任务,不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评估合同的,将被暂停抽签资格2次。
第十五条对于特殊项目,委托单位经请示市财政局同意后,可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有胜任能力的评估机构。
第五章评估进度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对委托项目资料的完整性、严谨性、合规性把关,因资料确实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应在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鹤山市财政局监管员提出补充资料要求。
如因资料不完整但评估机构未能及时提出而造成评估进度延误的,应由评估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如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评估任务应及时向鹤山市财政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评估时限可适当延长(考核按合同规定的时限计分)。
如评估机构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完成评估任务且没有经鹤山市财政局同意延期的,评估机构应承担评估延误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评估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鹤山市财政局资料员对将委托评估的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并编码。
第十九条鹤山市财政局根据委托项目情况安排项目监管员,负责对委托评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代表到鹤山市财政局资料员处领取评估资料并办理签领手续。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必须书面通知鹤山市财政局监管员,由监管员通知相关单位补充。
补充资料先送到鹤山市财政局,经监管员确认并由资料员进行编码后,评估机构按工作流程签领作为评估依据。
第二十三条在评估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需要鹤山市财政局协调解决的问题,需书面向复核员提出,不得擅自与第三方联系。
第二十四条各评估机构对项目评估需做好内部复核工作,经内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评估报告给鹤山市财政局,由鹤山市财政局资料员签收后转交给委托单位。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按合同约定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委托单位按市场价格和合同签订的支付条款支付资产评估费。
第七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评估机构考核管理主要采取年度资信服务等级评定方式,每年第一季度开展评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评定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会同市发改局、科工商务局、住建局、国土局、农林渔业局等部门相关人员成立评定小组。
第二十八条资信服务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根据评价分数分为A、B、C、D四个等级,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其中:
A级属资信服务等级优秀,评价分数为90分(含90)以上;
B级属资信服务等级良好,评价分数为80-90分(不含90);
C级属资信服务等级一般,评价分数为70-80分(不含80);
D级属资信服务等级较差,评价分数为70分以下(不含70)。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直接淘汰,并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法律责任”条款报请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二)发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的;
(三)索取、收受合同以外酬金、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违反了诚信和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服务和收费标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
(五)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出现信用危机、财务危机、生产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六)违反国家、省及财政部门有关保密规定,泄露评估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未经委托人及相关部门同意,向项目以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披露评估项目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估有关情况
(七)拒绝接受鹤山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应当被评定为资信严重缺失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资信评定工作开展前,各参评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交以下参评的基本材料:
1、《鹤山市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定基本情况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2、《年度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情况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3、机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经营状况材料;
4、年度机构内部估价报告质量控制情况陈述书、内部专业人员职业素养技能培训管理情况说明书、无不正当竞争承诺书等书面陈述材料;
5、客户满意度反馈资料。
第三十条资信评定指标体系分为三部分,分别是:
企业情况(38分)、报告质量(45分)、行业及社会形象(17分),满分为100分。
资信评定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
具体的评分要点实施后,评定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进行完善和调整。
第三十一条为鼓励合同期内业绩优良者,保证评估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对合同期内三年考核得分居前2名的评估机构,直接获得下一合同期的评估资格。
第三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协议服务期内连续3年的年度考核评为较差等级的,则取消该评估机构参加下一服务期的竞标资格。
第三十三条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工作出现重大过失,给评估工作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经确认后,3年内不得参与项目评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合同期内,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发生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服务合同。
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可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完成,一经发现,即取消该评估机构的参加该项评估活动的资格及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鹤山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原通过政府采购已签订合同的评估业务继续实施,合同期满后再按本制度执行。
附件:
1.《鹤山市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定基本情况表》
2.《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情况表》
3.《鹤山市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定考核情况表》
附件1:
年度鹤山市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定基本情况表
单位:
万元
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金
初始成立时间
工商登记机关
营业期限
联系电话
企业电子邮箱
经营范围
机构备案号
上一年度资信等级
利税总额(万元)
机构地址
邮编
公司股东
(合伙人)
姓名
性别
股份比例
移动电话
机构执业评估师
姓名
职称
评估师证书号
从业时间(年)
机构专业人员特别荣誉综述
(资深评估师、行业专家库成员、部门专家等以及年度个人荣誉、获奖情况在此记录)
机构内部制度建设、管理情况年度综述
年度营业额
(万元)
(万元)
机构获奖纪录和不良执业记录(包括业内及社会荣誉)
获得奖项情况
不良执业记录情况
注:
各类执照、资格、证书、荣誉、获奖记录、内部制度说明等都要附证明材料。
附件2:
年度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情况表
机构名称
估价报告备案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资产评估业绩报告数
已完成备案报告数
未完成备案
报告数
报告备案
完成率
机构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年度鹤山市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定考核情况表
指 标
分项指标
满分
考核分
企业情况
(38分)
1机构从事资产估价时间
3分
2机构评估师人数
3分
3评估师素质优劣度(高级职称人数)
3分
4报告质量控制制度完善度
3分
5企业其他管理制度及文化制度完备度
3分
6上报抽查评审及资信评定材料及时度
3分
7评估报告备案完成度
3分
8机构土地估价年度业绩量
15分
9其他反映企业优劣度的增减分指标
2分
报告质量
(45分)
1年度报告质量抽查评审结果优劣度
40分
2客户满意度
5分
行业及社会形象
(17分)
1行业自律遵守度
3分
2行业学术贡献度
3分
3行业事务贡献度
3分
4上年度资信优劣度
3分
5在当地的社会荣誉
3分
6他反映企业在行业及社会形象的增减分指标
2分
合计
等级
考核组考核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被考核机构意见: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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