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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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办法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办法
为促进产业集聚区更好更快发展,使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促进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1)省政府确定的以发展制造业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区(含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定产业集聚区)。
(2)省政府确定的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以下简称服务业“两区”)。
(3)符合五规合一要求,经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的专业园区。
2、考核晋级
(1)考核指标。
设定增加值、税收收入、从业人员、所在城镇城区常住人口规模等4项考核指标。
其中,县域省定产业集聚区考核增加值、税收收入或从业人员、所在城镇城区常住人口规模等3项指标;省辖市城区内省定产业集聚区考核增加值、税收收入、从业人员等3项指标;专业园区考核增加值、税收收入或从业人员、所在城镇城区常住人口规模等3项指标。
(2)晋级标准。
设定省定产业集聚区六个星级标准和门槛标准。
(3)晋级办法。
按年度考核指标和晋级标准分别确定省定产业集聚区相应星级。
达到门槛标准、未达到一星级晋级标准的,保留省定产业集聚区资格;达不到门槛标准的,调整为专业园区。
达到门槛标准并符合五规合一要求的专业园区,认定为省定产业集聚区,按年度考核指标和晋级标准晋升为相应星级。
(四)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所在县(市、区)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责任目标的省定产业集聚区,当年不得晋级。
(五)省定产业集聚区实际达到的发展水平,作为按照有关规定考虑干部配备的重要条件。
3、年度考核评价
(一)省定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从经济总量、集群发展、节约集约等3方面设定10项考核评价指标。
其中:
经济总量方面,重点考核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从业人员和税收收入等4项指标;集群发展方面,重点考核R&D经费支出占增加值的比重、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的比重、主导产业投资比重与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等3项指标;节约集约方面,重点考核投入产出效益、万元增加值能耗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等3项指标。
(二)省定服务业“两区”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从经济总量、集群发展、节约集约等3方面设定8项考核评价指标。
其中:
经济总量方面,重点考核服务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从业人员和税收收入等4项指标;集群发展方面,商务中心区重点考核主要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增加值比重、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个数等3项指标,特色商业区重点考核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比重、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个数等3项指标;节约集约方面,重点考核投入产出效益指标。
(三)综合排序。
对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分别计算省定各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的绝对量指数和发展指数。
其中,按绝对量指数确定省定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强”的综合排序,按发展指数占70%权重和绝对量指数占30%权重确定省定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快”的综合排序。
(四)“十强、十快、十先”遴选。
根据“强”的综合排序,确定年度“十强”省定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建议名单;根据“快”的综合排序,确定年度“十快”省定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建议名单;根据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考核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十先”省定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建议名单。
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对“十强”、“十快”、“十先”省定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以一定形式向全省公布。
四、组织实施
(一)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省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发展联席会议分别统筹负责省定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两区”目标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评价指标的数据采集、核准、汇总、排序等工作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组织实施。
需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按照归口统计的原则,每年2月底前,由有关部门按要求向省统计局提供。
省统计局依据绝对量指数和发展指数对省定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两区”分别进行综合排序,经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省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发展联席会议审核后发布。
(三)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省定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的晋级评价认定,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对达到相应星级晋级标准的产业集聚区,由省政府授牌。
(四)严格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性。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终审,对数据质量负总责。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和考核晋级资格。
(五)按照五规合一要求,经省政府规划批准的文化、旅游等特色产业集聚区,参照本办法考核评价。
(六)晋级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调整一次,本办法适用于2015—2017年。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七)省统计局和省有关部门要分别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反馈省定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两区”单项考核评价指标结果。
附件:
1.河南省省定产业集聚区考核晋级标准
2.河南省省定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3.河南省服务业“两区”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4.指标解释
附件1
河南省省定产业集聚区考核晋级标准
指标名称
六星级
标准
五星级
标准
四星级
标准
三星级
标准
二星级
标准
一星级
标准
门槛标准
1、增加值(亿元)
500
400
300
200
80
40
10
2、税收收入(亿元)
50
40
30
20
8
4
1
3、从业人员(万人)
15
12
9
6
2.5
1.5
0.3
4、所在城镇城区常住人口规模
(万人)
50
40
35
30
20
10
5
注:
1、县域省定产业集聚区选取1、2、4或1、3、4等3项指标进行考核。
省辖市城区内省定产业集聚区选取1、2、3等3项指标进行考核。
专业园区选取1、2、4或1、3、4等3项指标进行考核。
2、该考核晋级标准适用于以发展制造业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区。
附件2
河南省省定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名称
当年
绝对量
增长/
增减(%)
权重(%)
数据来源
一、经济总量
45
1、增加值(万元)
15
省统计局
2、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12
省统计局
3、从业人员(人)
8
省统计局
4、税收收入(万元)
10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集群发展
25
5、R&D经费支出占增加值的比重
7
省统计局省科技厅
6、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的比重(%)
9
省统计局
7、主导产业投资比重与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万元)
9
省统计局
省商务厅
三、节约集约
30
8、投入产出效益(增加值增量/固定资产投资,税收/增加值)
17
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9、万元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7
省统计局
10、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6
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附件3
河南省服务业“两区”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名称
当年
绝对量
增长/增减(%)
权重(%)
数据来源
一、经济总量
45
1、服务业增加值(万元)
12
省统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2、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15
省统计局
3、从业人员(人)
8
省统计局
4、税收收入(万元)
10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集群发展
35
(一)省定商务中心区
5、主要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含人力资源服务业)占增加值比重(%)
13
省统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6、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万元)
12
省统计局
省商务厅
7、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个数(个)
10
省统计局
(二)省定特色商业区
5、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比重(%)
13
省统计局
6、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万元)
12
省统计局
省商务厅
7、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个数(个)
10
省统计局
三、节约集约
20
8、投入产出效益(增加值增量/固定资产投资,税收/增加值)
20
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附件4
指标解释
1、增加值。
省定产业集聚区增加值指报告期内省定产业集聚区二、三产业增加值;服务业“两区”增加值指报告期内省定服务业“两区”服务业增加值。
2、固定资产投资。
指在省定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内的5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报告期内完成的投资额。
3、从业人员。
指在省定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内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包括在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
4、税收收入。
省定产业集聚区税收收入指规模(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单位)报告期内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
服务业“两区”税收收入指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报告期内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
5、R&D经费支出占增加值的比重。
指报告期内省定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单位)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经费占增加值的比重。
该指标使用考核年的上一年度数据。
6、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的比重。
指报告期内省定产业集聚区前2位主导产业增加值与省定产业集聚区增加值之比。
7、主导产业投资比重与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
主导产业投资比重指报告期内省定产业集聚区前2位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与省定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之比,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包括实际到位省外资金总量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8、主要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增加值比重。
指报告期内省定商务中心区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含人力资源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总和与省定商务中心区增加值比重。
9、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
指报告期内服务业“两区”实际到位省外资金总量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
10、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个数。
指报告期末在服务业“两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年末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数量合计。
11、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比重。
指报告期内省定特色商业区前3位主导产业增加值与省定特色商业区增加值之比。
省定特色商业区主导产业分为11大类:
批发业、零售业、现代物流、住宿餐饮业、信息服务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教育培训业、健康养老产业、文化旅游业,分别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住宿/餐饮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娱乐业。
12、投入产出效益。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和增加值收入效益。
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指报告期末省定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两区”累计完成增加值增量与固定资产投资之比,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增加值收入效益指报告期内省定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两区”完成税收与增加值之比,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13、万元增加值能耗。
指报告期内省定产业集聚区每生产1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能源量。
14、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污水集中处理率指省定产业集聚区当年污水集中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垃圾集中处理率指省定产业集聚区当年固体废物处置量(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当年固体废物(垃圾)产生总量的比率,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15、所在城镇城区常住人口规模。
指省定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市)城区内报告期末常住人口数量;专业园区指所在镇城区内报告期末常住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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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产业 集聚 考核 评价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