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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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
资
料
汇
编
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前言
根据区政府法制办、区机关效能办《关于印发〈莆田市涵江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涵政办[]号)以及区预防腐败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林业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加快建立全面合法、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到位、保障有力、行使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执法和公共服务水平质量,涵江区林业局从实际出发,成立了以吴银山局长为组长、陈飞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股站主要负责人和区森林分局陈昱为成员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确立了指导思想,明确了工作要点、目标任务、范围主题、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事务,并从相关股站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对行政职权项目、权力类别及编码、执法依据进行集中梳理,制作了权力运行流程图,制定了公开、集体讨论、责任追究等三项制度。
经过个月时间运作,对涉及的部(其中:
法律部、行政法规部、地方性法规部、部门规章部、地方政府规章部、规范性文件部)进行全面梳理,共梳理出行政职权项(其中:
行政许可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行政处罚项、行政强制项、行政征收项、行政裁决项、行政确认项),无涉密不宜公开事项。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全区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将更进一步沿着科学化、健康化、阳光化方向持续发展。
涵江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涵江区林业局关于成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制度(试行)………………
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涵江区林业局行政职权统计表……………………………………………
涵江区林业局行政职权目录………………………………………………
涵江区林业局涉密不宜公开行政职权目录………………………………
涵江区林业局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涵江区林业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站、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涵江区林业局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涵江区林业局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涵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关于印发〈莆田市涵江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涵政办[]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为确保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四用发展”的要求,不断深化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制度创新为基础,以监督制约为保障,以依法实施、全面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高效快捷为原则,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林业行政职能转变,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为实现涵江林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依法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摸清权力底数,编制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职权目录,绘制程序严谨、执行有序的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林业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和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林业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和模式,使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有效遏制林业腐败问题的发生,促进林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年月日至月日)
、组织开展调研,起草制定《涵江区林业局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明确工作职责。
由陈飞雄副局长分管,森林公安教导员陈昱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召开全局动员部署大会。
(二)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月日至月日)
紧紧围绕林业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行使结果三个关键环节,从人、财、物、事管理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部位入手,抓住清理权力、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流程图、完善公开运行制度和监督机制等工作重点,全面开展林业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对去年开展清理林业行政审批项目中所保留的项目,要依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次工作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依据职权分类,做好进一步规范工作;对去年通过开展林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所清理出来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权力,对照《莆田市涵江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分类、固化,确保工作衔接有序,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清理行政权力(月日至月日)
清理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对应”,即与林业法律法规相对应、与科室职责相对应、与机构职能相对应、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职能相对应。
()清理的范围:
①林业部门所执行的专门职权;②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共有职权;③以林业为主要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④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
()清理的依据:
①以现行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对于没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或废止。
②以林业局“三定方案”的规定为依据。
③以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权力。
()清理的方法:
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进行清理,即由具体行使林业行政职权的机构,从上而下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对照工作人员实际职责自下而上进行比较。
对清理出的职权项目,对照八类职权分类,逐项登记造册,填写本部门职权统计表。
、编制职权目录(月日至月日)。
对清理出来的职权,要依法科学分解,逐个界定层次和部门,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编制林业局职权目录。
职权目录应按照权力的类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权力编码、权力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费及依据标准、承办科室和负责人、权力依据等。
凡未列入《职权目录》的权力,不得行使。
对依法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权力,严格执行审核,制作《涉密不宜公开行政职权目录》,逐项列出项目名称、权力类别、不公开理由等,报区法制办、效能办集中统一审核。
、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月日至月日)。
对清理后的职权,林业局要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各项林业业务流程,依法绘制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
流程图要简单明了,方便企业和群众知情办事。
流程图应符合林业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林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程序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林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图中应载明:
()行使权力的条件,即依照职权主动行使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行使职权的依据;()承办岗位,即行使行政职权各个环节的科室;()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即工作流程及流程中与相关岗位的衔接点;()办理时限,即完成某一步骤动作的时间限制:
()监督制约环节,即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监督渠道及联系方式;()相对人的权利,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表达诉求的渠道和方法等。
同时应在重要部位和环节相应注明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间。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时,必须在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及时修订流程图。
涉密不宜公开的行政权力也要按要求制作流程图。
、确认申报(月日至月日)。
申报内容包括:
①本部门清理工作情况;②行政职权统计表;③行政职权目录;④涉密不宜公开行政职权目录;⑤权力依据及权力运行流程图。
、审核备案(月日至月日)。
由工作小组对林业局申报的权力进行审核完后,凡无合法依据的,应予以废止;凡职责不清的,应依法予以明确;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依法予以确认;凡无保密依据的,均要予以公开。
、公开权力运行全过程(月日至月日)。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林业行政职权目录、林业权力运行流程图及林业相关制度,公开林业权力行使的全过程。
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加工、发布林业动态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信息。
()公开的范围与时限。
公开的范围应与林业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
对应当让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时限应与内容相适应,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属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
()公开的重点。
要抓住林业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进行公开,在决策环节,要通过社会调查、社会公示、专家咨询、社会听证等形式,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执行环节,要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林业法律政策依据、相关标准、执行程序、救济方式等权力行使过程的有关情况,尽量满足相对人的信息需求;对执行结果,应根据涉及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形式。
要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创新形式,采取多种载体进行公示。
在普遍推广政务公开栏、办事明白卡、办事指南、报纸、广播等载体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建设,将经审定的林业行政职权目录和流程图予以公开,方便群众查阅。
(三)第三阶段:
深化提高(月日至月日)
、完善配套制度。
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制约,为不断推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要重点建立执法文书格式化制度、权力行使动态公开制度、统一编码管理制度、常规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制度、案件调查与审查分离、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文书归档等制度,形成自我检验、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激励和监督等工作机制。
、检查验收。
由区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完后,对检查中发现在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部署和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保持完成工作任务。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是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和谐林业发展环境的有效措施,林业局要深刻认识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林业局要建立健全内部分工责任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确保责任到人,组织开展好规范权力运行工作。
(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要根据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积极进行大胆、有益的尝试,不断探索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的方式、方法。
同时,要突出制度建设,注重机制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保证林业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沟通,及时反馈。
加强工作交流与沟通,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工作小组反馈,便于沟通协调,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涵江区林业局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涵江区林业局关于成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站、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局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并组织实施。
附:
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吴银山
副组长:
陈飞雄
成员:
陈昱胡少锋阮晖林文火
唐国廉刘仲波林金坤翁明华陈榕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
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林业局的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确保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和及时准确、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区林业局各有关职能股站和受区林业局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执法单位,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执法结果进行日常报送;结果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开、公布。
第四条局机关办公室及各有关职能股站和受区林业局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依照本制度规定负责做好局机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除涉密不宜公开事项外,对经区政府法制办清理审核后的所有行政权力,都应按照本制度及时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事项的权力编码、法律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承办部门及负责人、承办条件、办事流程、办理时限;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事项的办理结果。
第六条行政权力运行公开的基本形式有: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通过区发展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公开;
(三)通过涵江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涵江区纠风之窗等进行网络公开;
(四)利用适合林业工作特点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七条对即办件或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局机关办公室应在办结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公开;需要经过审查、审核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则应在办结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公开。
第八条本制度由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
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林业局的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对各类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有关股站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负责集体讨论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集体讨论的事项包括:
(一)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别”和“档次”与工作升(降)级进行调整处罚的事项;
(二)上级机关、区主要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转办)和新闻媒体报道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疑难、复杂事项;
(三)其他疑难、复杂的行政事项。
第四条局机关各有关职能股站或受区林业局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执法单位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事项,该单位(股、站、所)主要负责人须提前向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后一并通知小组成员参加集体讨论会议。
第五条提交集体讨论的事项,办公室应指派专员统一使用《涵江区林业局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登记薄》进行登记,对事项提纲、具体情节、讨论内容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今后核查。
参加集体讨论会议的人员,应在《涵江区林业局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登记薄》上签名。
第六条集体讨论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有关执法单位(股、站、所)主要负责人全面阐明事项情节内容后,各参会人员应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经过集体讨论研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后统一形成领导小组的处理决定,并交由该执法单位(股、站、所)执行,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七条领导小组成员如与提交集体讨论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组长另行指定有关人员参与集体讨论会议。
第八条本制度由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
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监督和保障全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合理、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林业局各有关职能股(站、所)和受区林业局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统称执法人员)。
第三条局机关设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有关职能股(站、所)主要负责人和森林公安分局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负责对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四条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调查取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受本制度追究责任的执法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
(一)除涉密不宜公开事项外,对以上七类行政权力事项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查、决定或在规定的条件之外擅自增设、创设其他条件的;在受理、审查和决定过程中,未依法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全面告知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认定违法事实不清,造成处罚、强制对象出错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行政权力,擅自改变处罚、强制种类或不按规定条件、幅度、标准、程序进行处罚、强制的;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不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或有意帮助违法当事人逃避处罚、强制的;
(四)对上级及有关部门交办查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钱财物或违法查封、扣押、变卖、冻结、截留、挪用、私分公有或违法当事人钱财物的;
(六)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应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违法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或同一征收项目进行重复收费的;在实施处罚、征收时不使用法定印制的票据的;擅自更改处罚、征收幅度和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并收费或擅自截留、挪用、私分罚款和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八)不及时介入山林权属矛盾纠纷调处裁决以致造成重大或集体上访、信访事件的;
(九)不按法定职责分工越权行使行政职权的;
(十)工作不负责任,丢失重要卷宗材料或有关证据、票据的。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四)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调离岗位或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依法辞退;
(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本单位和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于追究责任。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钱财物或违法查封、扣押、变卖、冻结、截留、挪用、私分公有或违法当事人钱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过程中,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幅度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同时调离工作岗位。
执法人员截留、挪用、私分罚款和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区政府应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执法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对给予行政处分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
涵江区林业局行政职权统计表
单位(公章)涵江区林业局
负责人(签字):
吴银山年9月14日
序号
权力类别
项数
权力编码范围
行政许可
至
非行政许可审批
至
行政处罚
至
行政强制
至
行政征收
至
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
合计
项
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行政职权目录
单位(公章):
涵江区林业局
负责人(签字):
吴银山年月14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编码
权力
类别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收费及依据标准
承办科室和负责人
权力依据
备注
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面积公顷以下的非生态公益林地)
行政许可
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森林植被恢复费: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号)第六条。
收费标准: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收取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收取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收取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收取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收取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收取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资源站
(林文火)
、《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编码
权力
类别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收费及依据标准
承办科室和负责人
权力依据
备注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许可(面积公顷以下的非生态公益林地)
行政许可
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森林植被恢复费: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号)第六条。
收费标准: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收取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收取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收取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收取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收取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收取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资源站
(林文火)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
核发《福建省野生动物准运证》(省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行政许可
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动管站
(林文火)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编码
权力
类别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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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 行政权力 运行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