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际商法的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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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际商法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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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际商法的总结
篇一:
大学国
际商法总结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性:
强调跨越国界,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跨越国界的流动,这种流动,可能是商事行为的跨国流动,也可能是商事主体的跨国流动。
商事关系:
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
1、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涵盖范围更广,包含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
2、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联系:
a.它们的渊源相同,都源于国际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b.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具有互补性。
区别:
a.概念不同;b.所属范畴不同;c.包含内容不同;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
2.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5.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
独资企业与合伙的异同:
相同: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
不同:
1.投资人人数不同:
前者出资人仅为1人;后者为2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
前者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拥有;后者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
前者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后者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是现代公司的一种基本形式。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特征:
1.股东人数有限制。
不同国家规定不同,我国《公司法》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禁止向公众招募股本。
3.股东的股权不得随意转让。
4.有限公司的组织域管理较股份公司简易。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股份公司。
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发起成立的,全部资本被划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由股东共同持有,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有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特征:
1.公司的股本全部分为等额股份,其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2.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便于集中大量的资本;3.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公司信用的基础是资本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是典型的资合公司;5.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6.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7.股东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约:
是以订约为目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确定、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之意。
要约的构成要素:
1.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特定相对人发出;2.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意义在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构成要素: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3.承诺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一致;4.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
如何看待逾期的承诺:
Alateacceptanceisneverthelesseffectiveasanacceptanceifwithoutdelaytheofferororallysoinformstheoffereeordispatchesanoticetothateffect.(接受逾期接受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延迟要约人口头通知受要约人或分派到该效果的通知)
履行中的抗辩权: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需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
3.需对方未履行债务。
4.需对方的履行仍为可能。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为双务合同,并基于合同互负债务,两项债务处于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现实危险。
3.后给服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4.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效率:
1.免除民事责任。
2.中止合同履行。
3.继续履行合同。
4.变更与解除合同。
cIsg《联合国货物销售公约》的宗旨:
以建立新的国际之物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公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80公约》;3.《公约》不涉及的事项;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5.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用1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说明交货条件,明确交货地点、买卖双方责任、风险费用划分的专门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1.有利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约费用开支。
2.有利于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有利于防止和解决贸易争端。
exw术语:
exworks(named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卖方在其所在地将备妥的货物交付买方,以履行其交货义务。
Fob术语:
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
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货。
cIF术语(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条件):
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负责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再将货物交至装运港的船上时完成交货。
DDp术语:
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自负全部风险和费用将货物交至买方目的地,完成交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
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3.国际货物买卖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性大。
4.法律适用的多样性。
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1.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
a.交付货物;b.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c.移转货物的所有权。
2.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
a.支付货物价款;b.收取货物。
3.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
4.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
5.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
6.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约定标的,不替代。
2.全面履行原则:
时间、地点、标的物数量、质量等。
3.协作履行原则:
双方相互协作和配合。
4.经济合理原则:
选择经济的方式和途径。
违约: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上,违约是指买方或卖方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的一种行为。
违约救济: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违约时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2.减少价金。
3.损害赔偿。
4.宣告合同无效(根本性违约)。
根本违约: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1.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交货。
风险划分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2.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风险转移的时间:
1.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或使用国际贸易术语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及条件,其效力高于公约对风险转移的
规定;2.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a.合同涉及运输时,交付货物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b.在途货物以订立出售合同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c.销售合同不涉及运输时风险转移的特定时间。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
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租船人或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种类:
1定期船——班轮运输(班轮定期行驶在规定航线和在固定港口停泊,可以承运杂货和不同货主交运的货物。
班轮运输合同的法律制度是海上运输法的基础。
我们重点讲班轮运输的法律制度)。
2.不定期船——租船运输(适用于运送大批货物)。
3.光船租船(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所有权,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船舶租赁人,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管理船舶的一种合同)。
从本质上讲,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运输合同,光船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提单的概念:
(海洋运输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提单的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的货物收据。
2.提单是物权凭证。
3.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人保公司海运基本险:
1.平安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不赔:
无论是“平安险”还是“单独海损不赔”都不能准确反映出这个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它仅对由于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不赔偿,而对上述指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以及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共有情形下的单独海损仍须负赔偿责任。
2.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是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再加上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在水渍险的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再加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汇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信用证:
银行(通常是指开证行)根据申请人(通常是买方)的要求向受益人(一般是卖方)开立的1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信用证的性质: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和表面相符性。
信用证的表面相符原则: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不受合同条款约束。
3.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是以单据为准而不是以货物为准。
国际商事仲裁:
参加国际商事交往的双方当事人通过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制度。
仲裁司法监督的概念:
仲裁的司法监督,也即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其国内法律或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对仲裁程序中的有关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和裁决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等事项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与否定的行为。
国际商事仲裁特征: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不能上诉。
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一局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法定撤销的法定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与任何性质的外国仲裁裁决,无论是商事的还是非商事的;2.属于内国仲裁裁决者,不适用公约;3.被申请执行地所在国有权依照本国法确定何为外国仲裁裁决;4.我国以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所在地来确定该仲裁裁决是内国裁决还是外国裁决。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1.仲裁协议无效;2.被执行人在程序上没有被给予平等对待;3.仲裁裁决超越仲裁协议所规定的事项;4.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5.仲裁裁决已被撤销;6.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
7.承认或执行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对于来自纽约公约参加国的仲裁裁决:
1.适用纽约公约,当事人可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该项申请应在我国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内提出。
对于来自非纽约公约参加国的仲裁裁决:
按照双边仲裁协议或互惠原则办理。
篇二:
国际商法自主学习报告
国际商法课程学习总结
在大三的第二学期,我学习了国际商法这门课程。
因为我们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以国际商法算是我们的一门基础学科。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
本学期我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受益匪浅。
经济与法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再加之,现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商业经济的繁荣,国际之间的密切合作,经济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不仅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异与矛盾。
如何解决经济之间,国家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国家与组织之间以及不同的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使用正确的手段和措施消除分歧,化解冲突,已经不仅仅单靠外交途径,商事往来所能化解的了。
而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商法的出现与不断发展完善正越来越重要的在国际贸易以及商事往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近代以来,随着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趋势,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不久的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国际商事规范将更加统一化,国际商法的领域将更加广泛化。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本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本学期,我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已经告一段落,但是我也会在以后的学习生涯
中继续关注学习国际商法,以期能更好的为我的学习铺设平坦宽阔的道路。
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还有几个问题,那就是在我国国际商法建设的还不够全面,这方面的资料也不够多,专业性的人才更是少的可怜,而且在当今社会,处处都与国际联系,更是要强化本身的能力,但在我国还不够重视,希望可以有更多的学者研究国际商法,使我国在对外贸易交往中可以占上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祖国富强做出一份贡献。
对国际商法课程的建议
进入21世纪,国际商法教学和研究得到进一步发展。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才重视国际商法的研究。
在教学方面与欧美国家存在很大差距,下面是我个人对国际商法课程的一些建议:
1.设立《国际商法》课程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涉外经济与贸易活动更加活跃。
在从事对外经济与贸易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只有掌握和利用国际商事方面的各种法规,才能更好地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才能在对外经济与贸易活动中减少盲目性,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此外,经济全球化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和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正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
为了更好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也需要培养更多掌握国际惯例的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2《.国际商法》课程在经管类专业教学中的地位。
《国际商法》课程是论述国际惯例最基础的法学部分,应该列入经济和管理类专业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必修课,甚至是主干课。
同时也应该成为相关专业,如外语、计算机和通信等与国际贸易紧密相关的专业学生的选修课或考查课。
3《.国际商法》课程在高等院校教学中的作用。
《国际商法》课程在高等院校教学中的作用,体现在国际商法本身在我国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方面的促进作用。
个人学习建议
由于本课程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和实践性,需要同学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既要注重课堂理论教学的学习,又要紧密结合企业国际商务活动的实际,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给予高度重视。
通过对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发言
等环节的积极认真参与,加深对课堂教学内容的理解,培养和锻炼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能力、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同学们在学习该门课程时做到以下几点,对保证《国际商法》课程学习质量,为同学们毕业后从事国际商务活动进行必要的知识储备有巨大帮助:
1、课前预习大陆法、英美普通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内容,做为必要知识的准备,通过比较学习《国际商法》就有了保证。
2、本课程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和锻炼同学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同学们对于案例学习、分析、讨论积极参与,充分准备,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学好国际商法。
3、平时注意收集电视、报纸有关国际贸易纠纷的报导,关注纠纷发生的原因,纠纷的解决过程,和最后解决的结果,从中丰富课堂学习内容,培养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能力。
从学习了这门课程之后,我对国际商法了解越来越多了,也有了很多新的与时俱进的观念,使我获益匪浅。
在课下,当同学们遇到对时事案件分析的收获,我们也会更多的使用从书本和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去探讨和研究,这就大大提高了我们对国际商法的应用能力。
但与此同时,我也感觉到自己对国际商法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例如每条法律法规的细化如何理解和运用、每种裁决的适用范围等等,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还需要多加关注和慢慢加强。
篇三:
国际商法个人小结
国际商法个人小结
王颖国贸12116212106
国际商法作为一门我们在大学学习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课程,是我们经济专业类学生需掌握的基础。
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
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我国,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近年来随着来对外工作的不断扩大,不仅大学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而且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商法已成为许多行业和部门人士的重要而受到普遍重视,而商法的出现与不断完善正越来越重要的在国家贸易以及商事往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半个学期学习,我对国际商法有了一个系统的了解。
在学习的过程中,老师通过课堂讲解、学生互动和小组合作的方式进行课程的讲解,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相结合,让我们在国际商法的学习过程中有了很多新的体悟。
我们小组就国际货物运输买卖合同法这个知识点进行了小组探讨,在小组合作的过程中,我对国际货物运输在不同法系下的比较有了深入的了解。
在我负责的案例这个版块中,通过资料的搜集,我也对现实案例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与思考。
小组合作的过程十分愉快,虽然最终汇报结果并不十分完美,但也体现了我们每个小组成员付出与努力。
通过一学期对国际商法的学习,我懂得了很多商法知识,当然由于这门课程的许多道理,我也只能从其表面略加体会,要想学好它,我以后还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老师的教学过程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我国商法现状以及当今商法的前沿问题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其中的见解和观念也为我们指点了不少迷津,在各章节重点问题上老师的阐述也十分详尽,在商法的学习上给了我们很多新的观念,使我们在商法上有了许多新的认识,确实可谓受益匪浅。
本学期即将结束,我对商法的学习也即将告一段落,但是我也会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继续关注商法,以便更好的为我以后学习奠下更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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