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docx
- 文档编号:614797
- 上传时间:2022-10-11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8.98KB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docx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
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
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
(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分为两类:
一类为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另一类为护理、公共卫生类专业人员。
(三)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的总体要求为: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0分。
(四)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为: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国家级I类学分不低于5分,远程学分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推广项目除外,以下类同),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得超过10分,II类学分5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5分,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10分,II类学分5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2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3分。
(五)护理、公共卫生类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为: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2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8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10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10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5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2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3分。
以上条款中,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六)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0分,每年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培训内容,其当年学分视为完成。
(七)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全脱产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八)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照规定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九)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当年的学分视为完成。
(十)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参加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I类学分3分计算。
(十一)经国家及省确定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在学习继承期间,阶段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以上学分要求为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各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此要求的标准,但不低于此标准。
三、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I类学分3分计算;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当年年度的学分视为完成。
(二)II类学分
参加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医疗卫生学术团体举办的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最多授予5学分。
(三)自管学分授予标准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完成自学计划,写出综述并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3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在经认可的刊物(包括增刊)上发表论著和综述,发表当年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1作者—第3作者(其余类推)
国际学术刊物 5—3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物(ISSN)4—2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学术刊物3—1学分
地市级学术刊物 2—1学分(第3作者及以后不计学分)
内部刊物 1—0.5学分(第3作者及以后不计学分)
4.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或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立项或通过鉴定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或成果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其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或成果
5
4.5
4
3.5
3
学分
省、部级课题或成果
4
3.5
3
2.5
2
学分
市、厅级课题或成果
3
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云南省 继续 医学教育 学分 授予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