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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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金属结构
1.1司机室
1.1.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
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1.2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1.3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1.4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1.5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1.1.6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联系装置。
1.2栏杆
高度应为1050mm,并应设有间距为350mm的水平横杆。
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mm的围护板。
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1kN(100kgf)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
走台应能承受3kN(300kgf)移动的集中载荷而无塑性变形。
1.3防滑
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有防滑性能。
1.4金属结构的报废
1.4.1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1.4.2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的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
1.4.3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处于跨中,并且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2主要零部件
2.1吊钩
2.1.1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否则,应经检验,
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维修和报废。
2.1.2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2.1.3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2.1.4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无剥裂、折叠、锐角、毛刺、
过烧等缺陷。
2.1.5吊钩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未经设计制造单位同意不得在
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2.1.6材料
a.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
b.锻钩一般应用GB699-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钢;或一般应采用GB10051.1中规定的DG20、DG20Mn、DG34CrMo、DG34CrNiMo、
c.2.1.6a.b.
DG30Cr2Ni2Mo钢制造。
吊钩纤维走向应力求与吊钩成形方向一致。
吊钩的检验
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表1取值:
表1吊钩的检验载荷
注:
额定起重量。
指吊钩于正常使用情况下,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c.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
过原开口度的0.25%;
d.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
2.1.7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
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
a.额定起重量;b.厂标或生产厂名;c.检验标志;d.生产编号。
2.1.8吊钩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用清洗油洗净钩身,再用20倍放大镜检查钩身,特别是危险断面和螺纹部分,发
现表面有裂纹、破口或发裂者。
b.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d.扭转变形超过10°;
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2.2钢丝绳
2.2.1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
验合格证。
2.2.2钢丝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2和表3的要求:
注:
对于吊运危险物品的起升用钢丝绳,一般应用比设计工作级别高一级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
2.2.3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2.2.4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根钢丝受力的均衡装置。
2.2.5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
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2.2.6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
采用其它钢丝绳
时,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
2.2.7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
必须不少于2圈。
表3其它用途钢丝绳安全系数
2.2.8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
a.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表4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
的85%;
b.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mm。
连接强
度不得小于纲丝绳的破断拉力的75%;
c.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
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
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
合,连接强度应达到纲丝绳的破断拉力。
2.2.10钢丝绳的维护
a.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b.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c.钢丝绳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d.安装钢丝绳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绕在其它的物体上,应防止划、
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e.制作吊索的钢丝绳不得沾有泥砂等杂物,且不得用加热方法进行切割。
f.吊索必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g.纲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
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检
查。
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h.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①表中断丝数是指细钢丝,粗钢丝每根相当于1.7根细钢丝。
②一个节距,指每股钢丝绳缠绕一周的轴向距离。
2.2.11对于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绳,在断丝与磨损的指标上,也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
a.钢丝绳的断丝数达表5数值时;
b.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7报废断丝数按表6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
废;
表62.2.12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维修、更换或报废:
a.无规律分布损坏:
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
丝总数的5%;
b.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
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
c.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金属套管、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d.钢丝绳严重磨损:
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0%;e.钢丝绳严重锈蚀:
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
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3%;
f.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
直径的20%;
g.钢丝绳热损坏:
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
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降;
h.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金属套管损坏(如裂纹、严重变形、腐蚀)或直径缩小到
原公称直径的95%;
i.绳端固定连接的金属套管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
2.3起重用焊接环形链
2.3.1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7的数值:
焊接环形连的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
一般应用20Mn2或20MnV钢制造。
2.3.3焊接环形链,在检验时应逐条进行50%额定破断拉力检验。
对合格的链条应签
发合格证,并在链条上作出下述标记:
a.质量等级标志,每隔20个链环长度或每米长度(二者中取小值)上,明显地压印或刻
印质量等级的代号;
b.在链条的所有端部,由检查人员作出明显的检验标志。
2.3.4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c.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d.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排除;
2.4卷筒
2.4.1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
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
况,应每月检查一次。
2.4.2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凸缘。
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2倍的钢丝
绳直径或链条的宽度。
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2.4.3用于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筒体宜
采用钢材制造。
2.4.4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不应小于表8的数值。
2.4.5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b.检查卷筒裂纹,横向小裂纹允许有一处,纵向小裂纹允许有两处(应在裂纹两端钻
小孔,用电焊修补)超出这一界限就应报废。
c.当气孔或砂眼的直径小于8mm,深度小于该处壁厚的20%,在100mm长度上不超
过一处,全长上不多于5处,可以不必补焊而继续使用。
2.3.2
2.5滑轮
2.5.1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2,不应小于表8的数值。
平衡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平不得小于0.6h2。
对于桥式类型起重机,h平应等于h2。
对于临时性、短时间使用的简单、轻小型起重设备,h2值可取为10,但最低不得小于8。
2.5.2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2.5.3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2.5.4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绞;
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e.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2.6制动器
2.6.1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
起升机
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
2.6.2每套制动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9的规定:
2.6.3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度的热容量。
2.6.4制动器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
2.6.5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2.6.6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应采用铰
接,不得采用螺拴连接、铆接、焊接等钢性连接型式。
2.6.7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
2.6.8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d.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e.拉杆、制动臂、弹簧有疲劳裂纹。
2.7制动轮
2.6.1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2.6.2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制动轮工作表面抓痕深度或径向磨损达1.5mm时,应重新车制并热处理。
起升机构
的制动轮经加工后再有磨损,其磨损量超过原厚度40%时应报废;运行机构的制动轮经加工后再磨损,其磨损量超过原厚度60%时,报废更换。
c.其它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2.8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制动轮工作表面有缺陷和裂纹时,应报废更换。
b.轮缘厚度磨损原厚度的50%;
c.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
d.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
e.当运行速度低于50m/min时,椭圆度达1mm;当运行速度高于50m/min进,椭圆
度达0.5mm时。
2.9传动齿轮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在起升机构中第一根轴上的齿轮磨损量超过齿厚的10%,其余轴上的齿轮磨损量超
过原齿厚的20%。
b.大车(小车)运行机构减速器第一周齿轮磨损量超过原齿厚的15%,其余轴上的齿
轮磨损量超过原齿厚的25%。
c.因齿面点蚀而损坏的齿轮工作面面积大于30%及深度超过齿厚的10%。
d.齿根上有一处或多处疲劳裂纹或断齿。
2.10齿轮联轴器
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断齿;
c.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1所列数值时。
表10齿轮联轴齿轮齿厚的磨损限度
2.11纤维吊索
2.11.1当纤维吊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b.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股1/3;c.绳索捻距增大;
d.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
e.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f.严重折弯或扭曲;
g.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
h.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
i.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j.已报废的绳索不得修补重新使用。
2.12人造纤维吊带
2.12.1对吊带的纤维织带与纤维丝的要求:
a.不得由聚乙烯材料制作;其材质应分别是聚酰胺、聚酯、聚丙烯;
b.织带应为耐磨性好优质的高强度人造纤维,机器编织而成;
c.带保护套吊带的芯部纤维丝,应为优质主强度人造丝连续纤维丝;
d.织带端头不得绽裂,当织带边一根纱线断裂时,应不引起“破边”;
e.织带经染色、浸渍或涂柔性耐磨涂料、防老化剂后应对人无毒、且应不降低织带原
有强度与柔性;
f.当织带承受吊带极限工作载荷时,幅度的减少应不超过原幅宽的10%。
2.12.2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b.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c.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d.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
e.吊带出现死结;
f.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g.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2.13润滑
设备应有润滑图,润滑点应有标志。
润滑点的位置应便于安全接近,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润滑。
2.14贮存
2.14.1贮存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
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b.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c.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d.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e.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f.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
用吊具框架上;
2.15常用简易起重设备
应有自紧倾向;无自紧倾向的应有防止滑落的装置或措施。
专用辅具及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链条、手拉葫芦,应每六个月检查一次,按报废条款的要求对照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继续使用。
2.15.1手拉葫芦的悬挂支承点应牢固,悬挂支承点的承载能力应与该葫芦的起重能力相适应。
2.15.2千斤顶的构造,应保证在最大起升高度时,齿条、螺杆、柱塞不能从底座的筒体中脱出。
齿条、螺杆、柱塞在表11的试验截荷下不得失去稳定。
表11齿条、螺杆、柱塞的试验载荷
当千斤顶置于与水平面成6°角的支承面上,齿条、螺杆、柱塞在最大起升高度,顶头中心受垂直于水平面的额定载荷,并且不少于3min时,各部位不得有塑性变形或其它异常现象。
a.千斤顶使用时,不应加长手柄。
b.千斤顶底座应平整、坚固、完整。
c.千斤顶的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
d.多台千斤顶共同使用时,各台动作应同步、均衡。
3电气设备
3.1总要求
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
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
3.2供电及电路
3.2.1供电电源
起重机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对于交流380V电源,当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宜备有一根专用芯线做接地线;当采用滑线供电时,对安全要求高的场合也应备有一根专用接地滑线,即四根滑线。
3.2.2专用馈电线总断路器
起重机专用馈电线进线端应设总断路器。
总断路器的出线端不应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其它设备。
3.2.3起重机总断路器
起重机上宜设总断路器。
短路时,应有分断该电路的功能。
在地面操作的小型单梁起重机上可以不设总断路器。
3.2.4总线路接触器
起重机上应设置总线路接触器,应能分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或控制回路。
起重机上已设总机构的空气开关时,可不设总线路接触器。
3.2.5控制电路
起重机控制电路应保证控制性能符合机械与电气系统的要求,不得有错误回路、寄生回路和虚假回路。
3.2.6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所控制的任何机构,一旦控制失灵应自动停止工作。
3.2.7馈电裸滑线
3.2.7.1起重机馈电裸滑线与周围设备的安全距离与偏差应符合表12的规定。
否则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表12起重机馈电裸滑线与周围设备的安全距离与偏差
3.2.7.2滑线接触面应平整无锈蚀,导电良好,安装适当,在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3.2.7.3滑线的安全标志
供电主滑线应在非导电接触面涂红色油漆,并在适当的位置装设带电的指示灯。
3.2.8电线及电缆
起重机必须采用铜芯多股导线。
导线一般选用橡胶绝缘电线、电缆。
采用多股单芯线时,
22
截面积不得小于1.5mm;采用多股多芯线时,截面积不得小于1.0mm。
对电子装置、伺服机构、传感元件等能确认安全可靠的连接导线的截面积不作规定。
电气室、操纵室、控制屏、保护箱内部的配线,主回路小截面积导线与控制回路的导线,可用塑料绝缘导线。
3.2.9电缆收放装置
电缆供电的起重机,移动距离10m以上时,应设置其它收放装置。
电缆收放速度应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同步。
3.2.10电气配线
3.2.10.1室外工作的起重机,电线应敷设于金属管中,金属管应经防腐处理。
如用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代替,必须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性。
3.2.10.2室内工作的起重机,电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电缆可直接敷设,在有机械损伤、化学腐蚀或油污浸蚀的地方,应有防护措施。
3.2.10.3不同机构、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导线,穿管时应分开,照明线应单独敷设。
3.3对主要电气元件的安全要求3.3.1总要求
电气元件应与起重机的机构特性、工况条件和环境条件相适应。
在额定条件下工作时,其温升不应超过额定允许值。
起重机的工况条件和环境条件如有变动,电气元件应作相应的变动。
3.3.2自动开关
自动开关应随时清除灰尘,防止相互飞弧;并应经常检查维修,保证触头接触良好、端
子连接牢固。
3.3.3接触器
接触器应经常检查维修,保证动作灵活可靠,铁芯端面清洁,触头光洁平整、接触紧密、防止粘连、卡阻。
可逆接触器应定期检查,确保联锁可靠。
3.3.4过电流继电器和延时继电器
过电流继电器和延时继电器的动作值,应按设计要求调整。
不可把触头任意短接。
3.3.5控制器
控制器应操作灵活,档位清楚,零位手感明确,工作可靠。
控制器的操作力,应力求减少,不得任意拆除定位元件。
操作手柄或手轮的动作方向应与机构动作的方向一致。
直立式手柄应设有防止因意外碰撞而使电路接通的保护装置。
3.4电气保护装置
3.4.1主隔离开关
起重机进线处宜设主隔离开关,或采取其它隔离措施。
在地面操纵的小型单梁起重机可以不设。
3.4.2紧急断电开关
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总控制电源。
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3.4.3短路保护
3.4.3.1起重机上宜设总断路器来实现短路保护。
3.4.3.2起重机的机械机构由笼型异步电动机拖动时,应单独设短路保护。
3.4.4失压保护和零位保护
起重机必须设失压保护和零位保护。
3.4.5过流保护
3.4.5.1每套机构必须单独设置过流保护。
对笼型异步电动机驱动机构、辅助机构可例外。
3.4.5.2三项绕线式电动机可在两相中设过流保护。
用保护箱保护的系统,应在电动机第三相上设总过流继电器保护。
3.4.5.3直流电动机可用一个过电流继电器保护。
3.4.6接地
3.4.6.1接地的范围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管槽,电缆金属外皮和变压器低压侧,均应有可靠的接地。
检修时应保持接地良好。
3.4.6.2接地的结构
3.4.6.2.1起重机金属结构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联接。
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一般可通过车轮和轨道接地。
必要时应另设专用接地滑线或采取其它的有效措施。
3.4.6.2.2接地线连接宜用截面不小于150mm2的扁钢或10mm2的铜线,用焊接法连接。
接地线连接,应按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规定检验。
3.4.6.2.3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
3.4.6.3悬挂式控制按钮站接地的要求
悬挂式控制按钮站金属外壳与起重机之间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3.4.7接地电阻与绝缘电阻
3.4.7.1接地电阻
起重机轨道的接地电阻,以及起重机上任何一点的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4Ω。
3.4.7.2对地绝缘电阻
主回路与控制回路的电源电压不大于500V时,回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一般小于0.5MΩ潮湿环境中不得小于0.25MΩ。
测量时应用500V的兆欧表在常温下进行。
司机室地面应铺设绝缘垫。
3.5照明、信号
3.5.1起重机应设正常照明及可携式照明。
3.5.2照明应设专用电路。
电源应由起重机主断路器进线端分接,当主断路器切断电源
时,照明不应断电。
各种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
3.5.3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
3.5.3起重机司机室内照明,照度应不低于30lx。
3.5.4起重机的机器房、电气室及机务专用电梯的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
3.5.5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
信号指示应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4安全防护装置
4.1设置
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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