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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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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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协议书
合同编号: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开展人力资源派遣服务事宜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乙方)根据用人单位(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招聘派遣员工,通过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将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并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费的一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
(一)甲方向乙方提出人力资源需求,通过使用乙方的派遣员工,向乙方支付人力资源相关费用。
(二)乙方根据甲方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通过招聘和派遣员工,为甲方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人力资源相关费用。
(三)派遣员工是指由乙方聘用并被外派到甲方工作的员工。
派遣员工由甲方使用,但其劳动人事关系、工资保险关系和劳动用工手续归属乙方并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人力资源派遣服务的总协议。
其中服务费标准、派遣员工工作岗位安排、岗位说明等均以附件列示。
附件作为本协议的附加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协议期限
第三条本协议期限从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
任何一方若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第三章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四条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
(一)乙方依据甲方提出人力资源需求数量和岗位说明,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按比例为甲方提供候选人及相关材料。
(二)甲方对候选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验、考核,并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确定录用名单。
(三)乙方对外公开招聘、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可注明“甲方派遣协作员工”字样,但招聘内容应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招聘可由甲方协同乙方进行,以确保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人选。
第五条派遣员工培训
(一)乙方负责新录用派遣员工的公共职业培训(岗前培训),甲方负责派遣员工的生产或业务培训等。
(二)乙方负责拟订派遣员工的岗前培训方案,培训场地及相关的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负责拟订业务培训方案,培训场地及相关的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派遣员工培训的考核,由甲方或甲方委托乙方组织进行。
对于培训考核合格者,甲方正式录用后予以安排工作岗位;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回乙方。
第六条工作时间和考勤
(一)甲方按照劳动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安排派遣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二)甲方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考勤、绩效考核和劳动纪律管理,并定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将派遣员工的日常考勤、劳动纪律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提交给乙方,作为乙方对派遣员工核算薪资和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工资待遇
(一)派遣员工的薪资每月乙方需与甲方共同确认,按甲方使用在册派遣员工实际人数、出勤、考核等情况共同审核无误后为派遣员工结算,乙方委托甲方发放派遣员工工资。
(二)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三)甲方停工期间、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甲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及嘉兴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乙方为派遣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甲方支付的服务费中列支,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出现的不办、漏办派遣员工社保的,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按有关法律及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非工作时间产生的疾病、意外伤残及死亡等,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给予配合,需要赔付的具体赔付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
第九条派遣员工的更换和增减
(一)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乙方增加派遣员工,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乙方减少派遣员工,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协议有效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员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和员工本人: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2.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应按规定标准支付乙方因此垫付的经济补偿金:
1、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四款第1、2、3、4项退回派遣员工。
2、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四款第2项退回派遣员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条件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3、甲方依本协议第九条第四款第2.3.4项退回派遣员工,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和派遣员工,应支付派遣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在乙方招聘派遣员工前,有权向乙方提出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并以书面文本格式提交给乙方,乙方据此拟订招聘内容。
第十一条甲方有责任加强对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沟通,有权向乙方提出派遣员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教育督促本单位员工支持配合派遣员工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团结合作,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甲方负责管理派遣员工的生产或服务工作,有权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指挥、调度,监督和考核其工作质量,要求派遣员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规程,维持有序的劳动纪律。
若有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并告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派遣员工协商。
第十四条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同时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派遣员工服务岗位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甲方如有需要为派遣员工统一制作证件和工服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派遣员工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在员工离职时,由乙方负责协助收回交还甲方。
第十六条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以及薪酬发放等行为和活动。
第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通过其他公司间接录用乙方派遣员工,或擅自将乙方派遣员工转为其他劳务机构。
在乙方员工满3个月后,在征得乙方员工同意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每月挑选员工中的3%转为甲方的员工。
第十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派遣员工假期福利,并给予女员工享有特殊保护权益,女工在孕期、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按工伤保险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福利费用、并安排相关人员做好陪护,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派遣员工工伤期内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在双方认为必要的前提下,甲方可为乙方管理人员免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作为乙方设立在甲方并与甲方保持日常工作沟通与管理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甲方要求派遣员工签订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的,甲方须在乙方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提供与派遣员工签订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乙方应督促派遣员工按照甲方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和协议签订前的各项方案)。
第五章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岗位的各项工作标准和要求派遣员工。
派遣员工必须具备派遣岗位所需要的体能素质、技能素质、工作责任心、纪律性和合作性。
第二十四条派遣员工的劳动人事关系归属乙方,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所有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党团、计生等工作。
(一)负责与派遣员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办理招工手续或干部身份保留手续。
(二)负责建立、管理派遣员工人事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
委托甲方培养考核申请入党入团积极分子,做好党、团组织发展工作。
(三)负责办理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及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四)经甲方有关部门同意后,乙方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出国、赴港澳政审、职称申报、婚育证明等事宜,提供相关证明及办理退休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权督促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修、保养,以保证该岗位服务人员的安全及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教育派遣员工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忠于职守、文明礼貌、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度,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乙方应督促、教育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其他违规操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业务和服务提升的需要,提出有关优化人员配置和业务流程、完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业务开展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及时处理和协调甲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工作管理纠纷。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因执行甲方公务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事故处理费用,由乙方按我市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相关赔偿费用超出社保(商业保险)理赔范围,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乙方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到派遣员工工作现场,协调及处理甲乙双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
乙方不得在甲方场所从事与甲方合作无关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乙方需要调换在甲方服务的派遣员工,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的同意。
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乙方派遣员工,甲方可随时要求调整,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招聘补充。
第三十三条如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派遣服务人员有关资料,包括健康证、劳务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明等。
第三十四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服务费明细包括员工工资、奖金、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
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额度支付服务费。
具体参照根据本协议拟定。
第三十六条服务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甲方根据派遣员工的考勤记录计算当月工资和管理费。
乙方授权甲方给予派遣员工发放工资。
经乙方核实确认后,甲方应最迟每月二十日前将上月的管理费和保险费等支付给乙方。
第三十七条乙方应根据甲方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标准为派遣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若甲方需调整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标准,甲方应相应提高服务费标准,并以双方协商签订后的补充协议或签订变更后的协议约定标准支付。
第七章协议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或者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协议,则本协议终止。
第三十九条协议终止后,乙方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的3天内及时交还甲方的工作物品等,清理乙方物品,搬离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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