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薪工资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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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薪工资制实施细则
岗薪工资制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规范岗薪工资运作,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与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宝钢发展)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岗薪工资制的全体职工。
对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标准的职工,工资待遇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2工资的构成
2.1岗薪工资制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三个单元组成。
2.2基本工资单元
2.2.1基本工资岗级:
宝钢发展管理的所有岗位共设24个岗级,从1岗到24岗。
2.2.1.1管理岗位共设16个岗级,从9岗到24岗。
2.2.1.2技术业务岗位共设16个岗级,从9岗到24岗。
2.2.1.3操作维护岗位共设19个岗级,从1岗到19岗。
2.2.2基本工资薪级:
同一岗级内设置五个薪级宽带工资,分别为起始薪、一级薪、二级薪、三级薪、四级薪,其中:
起始薪最低,四级薪最高。
2.2.3基本工资标准:
各岗级及其薪级的工资标准,以市场劳动力价格为导向,以岗位价值为基础,按照一定的级差或级差率递增、取整后确定。
(详见附表)
2.2.4基本工资确定
2.2.4.1职工执行基本工资,从所聘岗位的起始薪开始,最高不得超过本岗位的四级薪。
2.2.4.2基本工资调薪
2.2.4.2.1职工在本岗位基本工资的调整与职工为企业服务年限和个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2.2.4.2.1.1个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优秀(A)、称职(B)、待改进(C)、不合格(D)。
各档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在公司内部实行按比例分布,原则上按A:
20%、B:
70%~79%、C+D:
1%~10%确定。
2.2.4.2.1.2基本工资的升薪。
连续两年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为一年称职(B)和一年优秀(A),且本岗位原基本工资薪级执行满两年的,在本岗位原基本工资薪级上晋升一个薪级。
连续四年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B),且本岗位原基本工资薪级执行满四年的,在本岗位原基本工资薪级上晋升一个薪级。
2.2.4.2.1.3基本工资的降薪。
当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D)或连续两年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为待改进(C)的,应在本岗位原基本工资薪级上下降一个薪级;若原基本工资薪级为起始薪的,则按基本工资起始薪标准的90%执行。
2.2.4.2.2符合调薪条件的职工,调薪时间一般为每年四月份。
2.2.4.3转岗职工基本工资确定
2.2.4.3.1从高岗转聘到低岗
2.2.4.3.1.1非个人原因转岗的,转岗后的基本工资薪级标准按与转岗前基本工资薪级标准相近的薪级标准执行。
2.2.4.3.1.2个人原因转岗的,转岗后的基本工资薪级标准按所聘岗位基本工资起始薪标准执行。
2.2.4.3.2从低岗转聘到高岗
2.2.4.3.2.1转岗后本岗位的基本工资起始薪标准低于转岗前所执行的基本工资薪级标准的,则转岗后的基本工资薪级标准按高于转岗前基本工资薪级标准相近的薪级标准执行。
2.2.4.4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下同)和高级技师岗位岗级确定
2.2.4.4.1在聘技师的岗位岗级按所聘岗位的岗级上浮2个岗级执行。
2.2.4.4.2在聘高级技师的岗位岗级按所聘岗位的岗级上浮3个岗级执行。
2.3绩效工资单元
2.3.1绩效工资构成:
由月度奖金和年底双薪组成。
2.3.2月度奖金
2.3.2.1月度奖金标准:
由上级单位(部门)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岗位价值以及所在单位(部门)月度经营或工作绩效确定。
2.3.2.2月度奖金水平:
由所在单位(部门)根据上级单位(部门)核定的奖金标准及职工个人月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2.3.2.3月度奖金发放:
由所在单位(部门)按月发放。
2.3.3年底双薪
2.3.3.1年底双薪标准:
年底双薪=基本工资×当年实际工作月数÷12
2.3.3.1.1基本工资为职工本人当年12月份所执行的基本工资薪级标准。
2.3.3.2年底双薪发放
2.3.3.2.1根据宝钢发展年度经营绩效,由宝钢发展决定发放年底双薪。
2.3.3.2.2经宝钢发展决定发放的年底双薪,由所在单位(部门)在次年元月发放。
2.4岗位津贴单元
2.4.1岗位津贴构成:
由班组长津贴、兼岗津贴、翻班津贴、作业环境津贴、技能津贴、中夜班津贴等组成。
2.4.2岗位津贴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有关规定确定(见下表)。
项目
标准(元)
班组长津贴
300
兼岗津贴
300
翻班津贴
翻班津贴一
120
翻班津贴二
180
翻班津贴三
240
作业环境津贴
作业环境津贴一
100
作业环境津贴二
200
技能津贴
技能津贴一(一岗多证)
200(50,100)
技能津贴二(一岗多证)
300(50,100)
技能津贴三(一岗多证)
400(50,100)
中夜班津贴(班)
16
2.4.2.1岗级在12岗及其以下的职工兼任一级业务单元下属单位(部门)党支部书记、团(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的,执行兼岗津贴,兼多职的不重复执行。
2.4.2.2常年四班三运转、大二班生产岗位的职工,执行翻班津贴三;早、中班及其他固定值班生产岗位的职工,执行翻班津贴一;翻班津贴一低于按规定享受的中、夜班津贴标准的职工,则执行翻班津贴二。
2.4.2.3经宝钢发展认定接害程度为Ⅱ级的岗位,执行作业环境津贴一;Ⅲ级的岗位,执行作业环境津贴二。
2.4.2.4职工持有本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的,执行技能津贴一;持有本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执行技能津贴二;持有本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执行技能津贴三。
2.4.2.4.1职工除持有本岗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外,另持有与本岗位相关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另增加技能津贴,其中:
持有一个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50元/月;持有两个工种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100元/月。
2.4.2.4.2职工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
2.4.2.4.3在2.4.2.4.1中的“与本岗位相关工种”由宝钢发展人力资源部确定。
2.4.2.5对不执行翻班津贴的职工在夜间轮流值班及临时突击加班的执行中夜班津贴。
3新进职工工资确定
3.1应届毕业生
3.1.1新进宝钢发展的应届毕业生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不执行基本工资、月度奖金,执行固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详见下表):
岗位类型
试用期工资(元)
学历
普通操作岗位
1700
技校、中专、职校及以上
技术操作岗位
1700
技校、中专、职校
2000
大学专科
管理、技术业务岗位
2000
大学专科
2500
大学本科
2800
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双学士
3300
硕士
3800
博士
3.1.2试用期结束组聘到相关岗位的,实行上岗考核期工资,上岗考核期工资按本人所聘岗位基本工资起始薪标准的90%执行,考核期期限按如下标准执行:
岗位类型
学历
上岗考核期(月)
普通操作岗位
技校、中专、职校及以上
3
技术操作岗位
6
管理、技术
业务类岗位
大学专科
6
大学本科
6
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双学士
3
3.1.3硕士、博士生试用期结束后,符合上岗条件的,直接执行所聘岗位基本工资起始薪标准;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实行上岗考核期6个月,基本工资按所聘岗位基本工资起始薪标准的90%执行。
3.1.4上岗考核期满经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而延长上岗考核期的,继续执行上岗考核期工资。
3.1.5经考核符合上岗条件的职工,基本工资按所聘岗位的基本工资的起始薪标准执行。
3.2从社会招聘进宝钢发展的新进职工
3.2.1作为人才引进的职工
3.2.1.1执行岗薪工资制的,试用期内基本工资按所聘岗位基本工资起始薪标准的90%执行;试用期满后符合上岗条件的,直接实行岗位聘用并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起始薪标准。
3.2.1.2执行协议工资的,则按协商的工资待遇执行。
3.3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政府指令性安置人员
3.3.1对政府指令性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一定时间的上岗考核期,上岗考核期内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3.3.1.1安排在普通操作岗位的上岗考核期为三个月,安排在技术操作岗位的上岗考核期为六个月。
上岗考核期内基本工资按所聘岗位基本工资起始薪标准的90%执行。
3.3.1.2安排在管理或技术业务类岗位的,上岗考核期为三个月,上岗考核期内基本工资按所聘岗位基本工资起始薪标准的90%执行。
3.3.1.3上岗考核期满,基本工资按所聘岗位的基本工资起始薪标准执行。
3.3.2原在宝钢发展工作的职工参军入伍,复员、退伍后仍然回原单位工作的,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3.3.2.1组聘在与原来工作性质相同岗位的,上岗考核期为一个月;组聘在与原来工作性质不同岗位的,上岗考核期按3.3.1.1或3.3.1.2规定执行。
上岗考核期内基本工资按所聘岗位基本工资起始薪标准的90%执行。
3.3.2.2上岗考核期满,基本工资按所聘岗位的基本工资起始薪标准执行。
3.4新进职工的岗位津贴按规定执行。
3.5新进职工的绩效工资发放
3.5.1上岗考核期内的月度奖金按本单位(部门)同岗位职工水平的90%考核发放。
3.5.2上岗考核期结束后,月度奖金按本单位(部门)同岗位职工水平的100%考核发放。
3.5.3新进职工的年底双薪发放按2.3.3相关规定执行。
4加班工资
4.1符合宝钢发展《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规定的加班,可计发加班工资。
4.2加班工资的计算
4.2.1.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按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不含中夜班津贴)之和确定。
4.2.2加班的日工资计算:
按照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的计算:
日工资除以8小时。
4.3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4.3.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4.3.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4.3.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4.3.4在四班三运转、大二班制生产岗位工作、适逢法定休假日休息的,支付等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5假期工资的计算
5.1带薪假报酬
5.1.1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不含中夜班津贴)全额发放,月度奖金按其正常在岗时水平发放。
5.1.1.1因工作需要,年内不能安排带薪年休假的,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1.2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经治疗伤愈后或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机构应作医疗终结结论。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不含中夜班津贴)之和发给,月度奖金按其正常在岗时水平发放。
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的,停发原待遇。
5.1.3尘毒岗位职工按规定离岗休养期间以及职工因送子女参军、少数民族的开斋节等按规定休息的假期内,按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不含中夜班津贴)之和发给,月度奖金按其正常在岗时水平发放。
5.1.4职工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休息的晚婚和晚育护理假的假期以及实施节育手续(不含人工流产)的假期,按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不含中夜班津贴)之和发给,月度奖金按其正常在岗时水平发放。
5.2事假、病假、探亲假、会亲假、婚假、丧假、搬迁假等假期工资的支付
5.2.1事假、病假工资的计算
5.2.1.1计算基数:
职工请本款范围内的假期时,在规定的假期内,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职工本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不含中夜班津贴)之和确定。
5.2.1.2日工资计算:
按上款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假期发生当月的计薪日(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5.2.1.3事假每缺勤一天,减发本人当月一个假期日工资和当月月度奖金的十分之一。
5.2.1.4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含探亲),在批准的假期内,工资按事假处理。
5.2.2职工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或救济费)的发放
5.2.2.1病伤假在六个月内的职工
5.2.2.1.1按下表中所列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5.2.2.1.2病假每缺勤一天,减发当月月度奖金的二十二分之一(全月病假的,减发全月月度奖金)。
5.2.2.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办理因病长休手续,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
5.2.2.2.1从休长病假的次月起,停发病伤假期工资,按月改发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救济费标准见下表:
连续工龄(G:
年)
发放比例(%)(5.2.1.1的计算基数)
G<2
60
2≤G<4
70
4≤G<6
80
6≤G<8
90
G≥8
100
5.2.2.2.2长病假期间停发月度奖金。
5.2.2.2.3长病假人员按规定办理复工手续后,在试工期间按本人所聘岗位基本工资85%-90%计发,即:
安排全天试工的按90%计发,安排半天试工的按85%计发。
试工期满,恢复原工作并能完成正常任务的,基本工资按100%发给,其中,对长病假时间超过二年及以上的人员,需重新取得上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上岗。
5.2.2.2.4试工期内的月度奖金,按其本部门同岗位职工水平参照基本工资计发比例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发放。
5.2.2.2.5职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上海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2.2.2.6长病假人员领取的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本人原月工资。
5.2.3职工请探亲假、会亲假、婚假、丧假、搬迁假,在规定的假期内按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不含中夜班津贴)之和发给,每缺勤一天减发当月月度奖金的二十二分之一(一个月之内,假期超过二十二天及其以上的,停发当月月度奖金)。
5.3女职工在生育、哺乳期间工资待遇
5.3.1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含人工流产)期间,停发原待遇,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5.3.2女职工在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假期前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不含中夜班津贴)和月度奖金之和的80%发给。
6离岗人员的工资待遇
6.1离岗待退休
6.1.1离岗待退休人员范围
6.1.1.1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经职工本人和企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办理离岗待退休。
6.1.1.1.1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特殊工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离岗待退休的年龄可放宽到男性年满52周岁,女性年满42周岁。
6.1.1.2事业部副总裁、一级业务单元党政负责人、总部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经职工本人和企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办理离岗待退休。
6.1.1.3事业部职能部门正职、一级业务单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总部机关职能部门副职领导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四年以内,经职工本人和企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办理离岗待退休。
6.1.2离岗待退休人员待遇
6.1.2.1岗薪工资制实施前办理离岗待退休的职工,按原核定的离岗待退休有关待遇执行。
6.1.2.2岗薪工资制实施后办理离岗待退休的职工,工资按如下办法执行:
6.1.2.2.1按职工办理离岗待退休手续当月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不含中夜班津贴)之和执行。
6.1.2.2.2职工在上岗考核期间办理离岗待退休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所聘岗位对应的基本工资起始薪标准执行。
6.1.3离岗待退休人员,在离岗期间如遇在岗职工调整工资,其工资不再调整。
7待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7.1从待聘次月起三个月内保留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不含中夜班津贴),停发月度奖金。
7.2从第四月起,按上海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停发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月度奖金。
7.3因业绩考核不合格(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服从调动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本人拒聘、辞聘以及因违反标准化作业和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事故或不良后果的职工,因个人过失原因被解除岗位聘用协议而待聘的人员,待聘期间待遇按上海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停发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月度奖金。
7.4待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在扣除应由个人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后,不得低于上海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8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
8.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考察期内工资按以下办法执行:
8.1.1基本工资按所在薪级标准的85%执行;
8.1.2岗位津贴按规定执行;
8.1.3处分当月停发月度奖金,次月起月度奖金按本部门同岗位人员水平的80%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发放。
8.2受行政记过处分的人员,考察期内工资按以下办法执行:
8.2.1基本工资按所在薪级标准的70%执行;
8.2.2岗位津贴按规定执行;
8.2.3处分当月停发月度奖金,次月起月度奖金按本部门同岗位人员水平的70%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发放。
8.3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受留用察看处分、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职工,解除岗位聘用,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改发生活费,标准按上海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8.4职工受其他处理的,按照处理时确定的处罚办法执行。
8.5受处分期间的工作月数不计入年底双薪的实际工作月数中。
8.6受处分人员的工资收入,在扣除应由个人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后,不得低于上海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9工资支付
9.1各一级业务单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职工各类工资的计算,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每月在工资发放日前提交财务部门。
9.2财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职工工资信息,负责职工工资的进卡发放。
9.3职工所得各类工资收入均按国家政策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4每月工资、月度奖金发放时间为每月13日至18日(遇节假、休假日提前)。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宝钢发展七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10.2本实施细则由宝钢发展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
宝钢发展岗薪工资制基本工资序列表
单位:
元
连续工龄(G:
年)
发放比例(%)(5.2.1.1的计算基数)
G<1
40
1≤G<3
50
G≥3
60
岗级
起始薪
一级薪
二级薪
三级薪
四级薪
1
970
1090
1240
1400
1570
2
1060
1200
1360
1540
1730
3
1170
1320
1490
1690
1900
4
1290
1450
1640
1860
2090
5
1420
1600
1810
2040
2300
6
1560
1760
1990
2250
2530
7
1710
1940
2190
2470
2790
8
1970
2230
2510
2840
3200
9
2270
2560
2890
3270
3680
10
2610
2940
3330
3760
4240
11
3000
3390
3830
4320
4870
12
3450
3890
4400
4970
5600
13
4480
5060
5720
6460
7290
14
5820
6580
7440
8400
9470
15
6700
7570
8550
9660
10890
16
7700
8700
9830
11110
12530
17
8860
10010
11310
12780
14400
18
10190
11510
13010
14700
16560
19
11200
12660
14310
16170
18220
20
12320
13930
15740
17780
20040
21
13560
15320
17310
19560
22050
22
14910
16850
19040
21520
24250
23
16400
18540
20950
23670
26680
24
18040
20390
23050
26040
2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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