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长安实验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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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长安实验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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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长安实验中学章程
东莞市长安实验中学章程
(2014年12月27日经第五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5年3月19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2015年6月10日经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15年6月16日起正式生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东莞市长安实验中学,英文全称为Dongguan Chang’an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 ;中文简称为长安实中;住所地址为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516号,邮政编码为523850;官方网址为:
,注册域名为,微博名称为长安实验中学。
第三条学校为东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东莞市教育局管理。
学校为实施三年学制的初中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学区内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及符合东莞市相关规定的学生。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办学。
第五条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理念文化
第六条学校办学宗旨为: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勇于面对全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的新挑战,以改革为动力,以管理作保障,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工作思路,强化基础教学,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健全人格,全员发展,全面发展,成全学生幸福快乐的学习时光,成全教师幸福美满的教美满的教育人生,成全社会对合格公民的要求。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为创建特色鲜明的省一级现代化示范性品牌学校,让每位学生闪光,让每位老师成功,让每位家长满意。
学校的发展方略是“创特色,树品牌,促发展”。
发展思路是在规范中求精细,在精细中求和谐,在和谐中求优质,在优质中求创新,在创新中求发展。
第八条学生培养目标为:
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通过立德、人和、健心、尚礼、善思、强能等6项常规德育,落实数理、审美、阅读、科技、康健、人际等6种能力的培养,努力让实中毕业生成为既具有鲜明的实中特色,又具有发展创新潜力,到社会工作后拥有竞争实力的开拓型人才。
第九条教师发展目标为:
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为目标,不断完善校本培训的机制和教师(含班主任)专业成长体系,激发教师专业发展内驱力,形成一种持续学习和发展的教师文化,培养和造就一支结构合理、师德高尚、业务过硬、观念先进、善于创新、有团结精神并能自主发展的教师队伍,力争推出一批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名师。
第十条学校致力营造这样的精神家园:
师生幸福成长之根,浓郁书香浸润之园,高雅文明涵养之殿,教育创新实验之地。
学校文化精神核心理念是和、美、新;实中人的精神境界是思想一条心,工作一盘棋,学习一股劲,生活一家人。
校训为立德修业惟诚惟勤;学风目标为多思、博学、求精、砺志;教风目标为爱生、善教、严谨、合作。
校风目标为勤教、乐学、务实、创新。
第十一条在总结学校的发展文脉,深入挖掘学校的历史积淀,提炼学校的内在精神和办学理念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合时代发展、具有鲜明个性特征、深受社会喜爱的学校标识,创立学校品牌。
校徽校徽以莲花和学校南北教学楼、一楼大堂拱顶结构为设计元素,寓意为德育与教学相辅相成、齐头并进,教师、学生和谐共处、共赢发展,充分体现我校“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
校歌为《长安实验中学校歌》(李粤红词,罗静曲),学校纪念日每年9月1日。
校文学社刊物为《鹭苑》,校教研刊物为《实中教研》。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少先队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教导处、德育处、办公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
德育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二)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教导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总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四)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
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
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
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
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管理好学校的公用车辆。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室(或荣誉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政教)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由教研组长推选,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全员德育、自主德育管理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全景育人”的德育管理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加强校内外志愿者队伍管理,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
第三十一条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协调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学校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班主任要全面了解学生,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善于培养班干部及其骨干;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寓教于乐,建立有凝聚力的班集体。
要协调各科老师,密切联系家长,保持教育的一致性,使用好《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发挥其他方面教育力量的作用,共同为学生的成长与成才服务。
配合学校各职能部门做好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卫生保洁、环境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社团管理意在对学校内的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进行有效管控和指导,使之成为学校和谐发展、快速发展的有利因素。
学校内的正式组织包括各级行政架构和党、团、工会、少先队等党群系统的组织。
学校内的非正式组织包括群体协会、文艺小组、其它因兴趣爱好、个性、经性、经历相近或相同而经常聚在一起的小团体等。
学校应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
第三十三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四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实施素质教育,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全面发展。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统一选用和征订经审查通过的教科书和学具。
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和用品。
坚持教材是基本的资源,灵活运用、扩展、开发、构建多种教学资源;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班。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教师要精心设计作业,做到精选、先做并及时反馈。
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关心爱护学困生,严禁侮辱、歧视学生,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五条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寻找课堂高附加值的“优效教学”为管理目标,以分层教学为手段,追求三维教学目标的有效落实,打造高效课堂,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积极探索慕课教育新模式,借现代教育信息化手段,引pad进课堂,打造“和谐课堂”、“创新课堂”和“智慧课堂”。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九条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
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四十条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
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面向全校学生、教师和家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心理咨询、指导和服务。
不断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健全学生人格,开发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学校不断拓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充分利用晨会和主题班会,有针对性开展专题讲座,从校外聘请心理专家对学生进行辅导,让学生建立良好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第四十一条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学校设立信息中心,努力办好东莞市长安实验中学网站,扩大对外窗口,积极用好数字化教学平台及多媒体教室、微机室等。
不断加大教育信息化的投入,技术装备达广东省教育技术装备先进标准。
校园逐步实现网络无线化、无纸化办公,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
第四十二条学校每年组织开展校园文化艺术科技节,以科技、艺术、劳动教育修德、激趣、启智、健体、陶情、促能,充分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把学校办成融科技、劳动、艺术为一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心。
通过一系列专题节日等活动的开展,使学校教育的方方面面相互渗透、互相促进,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达到教育的最佳效果。
通过经典诵读活动,提高学生的阅读量,使学生在阅读中提高兴趣,养成习惯,逐步形成“书香校园”特色,不断提升办学品位。
第四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坚持以科研为先导的思想,研训室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专业发展指导的职能部门。
研训室依据学校工作要求,实施“学教研训”一体化工程,组织科组考评和教师教研绩效考评。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
学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种专题学习会、研讨会,及时总结交流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鼓励教师阅读、摘抄、反思、撰写论文。
大力鼓励教师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和自己的教学特点,开展校本课题研究,并且使课题研究成果直接服务于教学,以达到“以研促教”,学校对课题研究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和积极分子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施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六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
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五十条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报市教育局批准,学校对其作跳级处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全寄宿制,每周星期天晚返校,星期五下午放学回家。
除个别特殊学生经批准以外,全体学生必须在学校住宿。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住宿纪律,学校把住宿生的行为习惯也纳入个人操行和班级常规评比中。
学校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五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条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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