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田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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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田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管理制度
成县田园中药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各种管理制度
(一)动物防疫制度
1、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参观饲养区,必要时须经管理人员许可。
任何人员进入饲养区的生产区必须洗澡和更换生产区的工作服、工作鞋,个人衣物必须全部放在生产区以外,并遵守场内一切防疫制度。
2、饲养区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饲养区食堂不准外购畜禽肉及其制品。
生产区内不准带入可能染疫畜禽及产品或其他物品,凡进入生产区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
饲养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畜禽只和其他动物疫病,配种人员不得对外开展畜禽的配种工作。
3、生产区外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运送饲料和物品的车辆必须固定专车,并只能停放在生产区外,司机不能养畜禽和进入其他饲养区。
所有运送待宰畜禽、淘汰畜禽、种畜禽的车辆只能经严格冲洗消毒后停放在装畜禽台外(包括司机),并避免其直接或间接与装畜禽台接触,每次装卸完后立即将所有污物,包括生产区内赶畜禽设施彻底冲洗消毒,并将污水排出场外。
畜禽一旦出场不得返回。
4、场内饲养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串舍,要随时观察畜禽群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5、畜禽舍每天打扫1~2次和定期消毒,每栋畜禽舍的设备和物品应固定使用,舍内用具不准带到舍外或借给其他畜禽舍使用,防止交叉污染。
畜禽舍物品进出实行“单向制”,凡是畜禽舍排除物品,均经污物通道运出,不得倒行。
畜禽舍间的转运车辆不准进入畜禽舍,每次用完后必须清洗消毒。
6、病死畜禽不准在生产区内解剖,应用不漏水的专用车运到隔离舍或诊断室。
畜禽只及其产品出场,须经县以上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检疫证明,出售种畜禽应进行疫病检测并出具免疫证明。
7、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要根据其造成危害大小进行50元-100元的罚款,后果十分严重的可直接开除。
(二)免疫接种制度
为保证畜禽在接种疫苗后能产生预期的免疫效果,提高免疫质量,特制定畜禽免疫接种制度。
1、各类疫苗要有专人采购和专人保管,以确保疫苗的质量。
2、各类疫苗在运输、保存过程要注意不要受热,活疫苗必须低温冷冻保存,灭活疫苗要求在4℃~8℃条件下保存。
3、疫苗的使用按免疫程序有计划地进行,接种疫苗必须由技术人员操作、其他人员协助。
4、疫苗使用前要逐瓶检查,观察疫苗瓶有否破损,封口是否严密,瓶签是否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剂量记载是否清楚,稀释液是否清晰等,并记下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等,以便备案。
5、疫苗接种前,应检查畜禽群的健康情况,病畜禽应暂缓接种,接种疫苗用的器械(如注射器、针只、镊子等)都要事先消毒好。
根据饲养区情况,一畜禽换一个注射针只或一圈换一个注射针只。
6、接种疫苗时,不能同时使用抗血清。
7、免疫接种过程,必须注意消毒剂不要与疫苗接触。
8、疫苗一旦启封使用,必须当日用完,不能隔日再用。
9、在免疫接种过程,疫苗不要放置日光下暴晒,应置于阴凉处。
10、对畜禽进行免疫接种前,要特别注意防止母源抗体对免疫效果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
兽医做好免疫计划并监督免疫实施情况及免疫效果,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免疫记录。
未按免疫计划实施免疫的,相关技术员罚款100元,兽医罚款50元。
(三)消毒制度
1、环境消毒:
畜禽舍周围环境定期用2%火碱或撒生石灰消毒。
饲养区周围及场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
在饲养区、畜禽舍入口设消毒池。
2、人员消毒: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畜禽舍,更换工作服、工作鞋。
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3、畜舍消毒:
每批畜禽出栏后,要彻底清扫畜禽舍,采用喷雾、火焰、熏蒸消毒。
4、用具消毒:
定期对分娩栏、补饲槽、饲料车、料桶等饲养用具进行消毒。
5、带畜消毒:
定期进行带畜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畜禽场消毒方法
消毒对象
所用药品及浓度
剂量
用途
持续时间
要求
环境
2%火碱
喷洒
定期(每2-3周一次)
工作服
2倍量福尔
马林30瓦紫外灯
28ml/m3
熏蒸
照射
12h
15h
每周一次
每天一次
人员
新洁尔灭
0.1%
洗手
喂料前进行;进出生产区要更换工作服,并接受紫外线消毒
畜禽舍
福尔马林、高锰酸钾
28ml:
14g/m3
熏蒸
24h
空舍后入畜禽前进行密闭熏蒸
(四)人员管理制度
1、合作社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各项养殖新技术,并熟炼掌握和运用,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理事会监督管理。
2、直接从事生产的员工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畜禽饲养生产。
3、饲养人员严禁经常相互串门或串舍,不得外购畜禽或畜禽产品。
4、所有员工每次进入畜禽舍前应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每月消毒一次;非生产人员应尽量“谢绝参观”,特殊情况下,须更换衣鞋后方可参观。
5、饲养员工每天应细致观察畜禽采食和健康状况,排粪有无异常,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报告责任兽医,对疑似发病或受伤畜禽立即治疗。
6、饲养员工饲喂时每次饲料添加量要适当,少喂勤添,防止饲料被污染或腐败。
7、营销人员根据生产计划,提前做好鸡种调购、饲料供应、兽药调购等养殖投入品购置,按照供贷合同做好无公害鲜鸡蛋销售。
8、每天打扫畜禽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
(五)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1、治疗用兽药应如实建立兽药购入台帐。
所购药品必须来自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并通过GMP认证的生产企业或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并通过GSP认证的经营企业,应将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各种购买手续应齐全。
2、本合作社业务科负责对购进兽药进行统一验收,并建立检查验收记录,药品保管要有专门的库房,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措施,保证兽药质量。
兽医应按照无公害兽药使用准则合理用药并如实记载。
3、兽医在对畜禽只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时所用的兽药必须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
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4、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5、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6、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7、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8、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9、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符合无公害相关规定。
10、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畜禽进行免疫接种,同时应符合NY5041的规定。
11、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畜禽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12、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13、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14、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5、饲养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
用药档案应包括:
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畜禽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6、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六)饲料使用管理制度
1、养殖场饲料须来自正规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养殖场必须建立完善的领、用料管理台帐和制度。
2、饲用饲料配方应通过当地检疫检验机构审核,饲料品质一定要求卫生,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合格。
3、饲料中不能加入激素、违禁兽药及添加剂,不能饲喂促生长剂。
4、养殖场对所用饲料进行监测与管理,对饲料原料进行农残(六六六、DDT)和重金属(镉、铅、汞、砷)污染情况监测。
5、养殖场的配合饲料或预混料必须来源于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饲料生产企业。
6、使用配合饲料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每一种原料的说明书,同时保存好饲料添加剂的记录,这些声明和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饲料添加剂及微量元素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分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有关规定。
8、养殖场对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消毒剂和兽药等,必须具有生产单位的检验和企业抽检的检验合格报告单。
9饲料在生产、加工、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
10、饲料的贮存应防霉、防潮,通风良好,并设有防火、防盗、防鼠及防鸟设施。
11、饲料的发放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做好出库记录,严禁将过期、变质的饲料发放使用。
(七)无害化处理制度
1、对可疑病畜禽应隔离观察、确诊。
有使用和治疗价值的病畜禽应隔离饲养、由驻场专职兽医治疗,彻底治愈后,才能归群。
2、因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处死的病畜禽,在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本合作社统一在指定地点进行扑杀,尸体按GB16548的规定进行处理。
3、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畜禽,应在指定的地点采取不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
4、饲养区不出售病畜禽、死畜禽。
5、饲养区废弃物主要有:
污水、粪尿、垫草等,处理应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
6、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59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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