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起住建领域安全事故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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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住建领域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起住建领域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一、基坑坍塌
、年“”平潭综合管廊工程段区地表塌陷事故
、年“”长乐市潭头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工程坍塌事故
二、模架坍塌
、年“·”福清市松益织带有限公司模板支架坍塌事故
、年“”龙海市原石滩度假社区一期道路桥梁工程景观桥梁模板坍塌事故
三、起重伤害
、年“”溪美源昌财富中心工程起重伤害事故
、年“”龙岩第一中学分校第三标段工程起重伤害事故
四、房屋坍塌
、年“”仓山区叶厦村房屋倒塌事故
、年“”中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建办公楼坍塌事故
案例一、平潭综合管廊工程段区地表塌陷事故
年月日时许,在平潭地下综合管廊干线工程(一期)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段区发生一起基坑外侧地表塌陷事故,导致名工人和名救援的护士死亡。
(一)事故原因分析
、由于基坑坑壁、坑底渗漏、涌沙,造成基坑外侧地表下的中砂被掏空,形成了空洞;在填充作业过程中,板结的素填土和地下砂层承载能力不足以承载人员荷载,造成地表层的坍塌,导致名女工被砂土掩埋,窒息致死。
、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由于抢救人员和挖掘设备对附近的地表素填土层及其下砂层的进一步扰动,使周边砂层中空洞的迅速发展,造成附近地表素填土层瞬间大面积塌陷,导致参加救援工作的名女护士陷落,被砂土掩埋窒息致死。
(二)事故性质及处理
经调查认定,平潭综合管廊工程段区地表塌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责成向区交建局做出书面检讨。
、区交建局,作为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该站履行安全监督职责不够到位,建议由区管委会予以全区通报。
、白*,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领工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张*,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成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撤职处分,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郑*民,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二分部安质部部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成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撤职处分。
、马*强,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二分部安全总监兼现场副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降职处分。
、唐*,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记过处分。
、贾*,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履行总监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杨*敏,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予以党纪立案。
、辛*阳,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林*,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双随机”联络员,质量安全监管不够到位,建议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二、长乐市潭头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工程坍塌事故
年月日时许,位于长乐市鹤上镇的长乐市潭头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工程(污水主干管部分)鹤上镇至金峰号泵站段工程号沉井在施工过程中突然发生倾斜,土方坍塌,造成人死亡。
(一)事故原因分析
、潭头污水管网工程现场负责人张*未按照《污水顶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违章指挥未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名工人到沉井底部施工,由于工人违章操作,导致沉井突沉、倾斜后坍塌的土方将名工人掩埋致死。
、施工单位福建开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管理失控,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备案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时常未在岗履职;雇佣无资质人员在现场管理,主导施工;潭头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部未对号沉井挖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施工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场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筑力(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项目监理工作失察失管,备案的项目总监等监理人员时常不在岗履职;对施工单位项目部备案人员时常不在岗履职、施工现场《污水顶管专项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等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
、潭头污水办督促、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施工、监理单位备案人员时常不在岗履职的违规行为。
、长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潭头污水管网工程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已发现的施工、监理人员不在岗履职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
、长乐市鹤上镇政府对辖区内建设工地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及处理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较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潭头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无相关资格证书,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理或企业处理的人员:
()蒋*华,潭头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部沉井班组长,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开辉市政公司给予处理。
()马*,潭头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部挖掘机司机,违章使用挖掘机挖斗运送工人至沉井底部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开辉市政公司给予处理。
()林*永,潭头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部备案安全员,长期未在岗履职,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黄*,潭头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未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长期未在岗履职,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陈*滔,开辉市政公司总经理,未切实履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易*,筑力监理公司潭头污水管网工程监理部监理员兼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理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欧*东,福州市宏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职员,代理行使总监职能,施工现场监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肖*,筑力监理公司潭头污水管网工程监理部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因病时常不在岗履职,对现场施工没有尽到总监职责,对事故负有重要监理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蔡*沧,筑力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切实履行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陈*指,潭头污水办潭头污水管网工程现场代表,督促、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潭头污水办给予处理。
、建议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陈*,长乐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站站长兼潭头污水办副主任,中共党员,督促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李*,长乐市安全站副站长兼第二组组长,中共党员,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建议给予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
()潭头污水办。
()长乐市住建局。
()长乐市鹤上镇人民政府。
()张*,长乐市质监站副站长兼第一组组长。
()何*宇,长乐市安全站站长。
()李*强,长乐市住建局副局长。
、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
()开辉市政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筑力监理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其他建议:
()建议长乐市人民政府向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开辉市政公司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三、福清市松益织带有限公司模板支架坍塌事故
年月日时分,位于福清市镜洋镇的福清市松益织带有限公司#车间工地在浇筑三层屋面环四周钢筋混凝土构架时,发生支架及模板坍塌事故,造成名工人死亡、人受伤。
坍塌部位的三层屋面环四周钢筋混凝土构架系擅自增设的结构,环梁模板支撑采用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环梁与柱子混凝土同时浇筑。
(一)事故原因分析
、福清市松益织带有限公司#车间三层屋面环梁模板支撑体系未经设计计算,环梁下两根横向立杆其中一根设在梁下,另一根设在梁外米处,造成偏心受力,同时环梁与柱子同时浇筑,未采取与结构拉结措施,架体未设置剪刀撑,且立杆自由端高度远超规范要求,架体整体稳定性不满足要求,在梁自重和施工荷载下架体倾覆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松益织带公司利用龙祥建设公司资质获取施工许可,直接与脚手架、钢筋、泥水、模板班组个人签订承包合同,主导施工现场的施工;未经设计、审查,自行增设#车间的三层屋面环四周钢筋混凝土构架,未做安全技术交底且过程管理失控。
、龙祥建设公司与松益织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未及时跟踪松益织带公司#、#车间工程有关情况,导致该工程由松益织带公司自行组织施工。
、福清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松益织带公司#车间工程日常质量、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松益织带公司自行变更设计施工的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未及时发现、制止松益织带公司自行增设#车间的三层屋面环四周钢筋混凝土构架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该工地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不在岗履职、下达的执法文书均由他人代签、冒签的违规行为。
、福清市镜洋镇政府对松益织带公司#车间工程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松益织带公司自行增设#车间的三层屋面环四周钢筋混凝土构架的违规行为。
(二)事故性质及处理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较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倪*楠,福清市松益织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陈*斌,松益公司聘请的现场技术负责人,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文*辉,模板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林*青,中共党员,福清市镜洋镇政府村镇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张*,九三学社社员,福清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干事,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林*景,中共党员,福清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陈*,中共党员,福清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组长,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庄*联,中共党员,福清市镜洋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国土、村建等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福清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陈*平,中共党员,福清市住建局系统党委书记、副局长,分管建筑业管理科、建筑安全监察站,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福清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福清市松益织带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福清市镜洋镇政府,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福清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福清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四、漳州龙海市港尾镇卓岐村原石滩度假社区景观桥梁模板坍塌事故
年月日晚时分许,龙海市港尾镇滕王阁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工地景观路桥工程在桥梁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人死亡、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该道路桥梁工程没有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
(一)事故原因分析
、该工程模板支撑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属超跨、超重的高大模板工程,但支撑搭设过程无专项施工方案指导,凭施工单位建房的经验搭设,施工单位违规在模板支撑加固工作同时浇捣砼,桥梁模板满堂支撑架承载力严重不满足规范要求,纵横向水平杆搭接、局部低洼区域扫地杆布置、剪刀撑布置、架体顶部托撑等支撑架构造不满足规范要求,扣件连接螺栓存在施工拧紧扭力矩不足、直角扣件扭转刚度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支撑架基础位于不利排水、易积水潮湿的低洼地势,导致桥梁模板支撑体坍塌时将加固班组工人压死。
、中太建设集团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施工人员等安全意识薄弱;未安排项目经理实际参与施工管理活动,现场负责人未取得相应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现场施工员未持岗位证书,技术和管理力量相当薄弱,现场管理人员多数不是本公司固定职工;在原石滩度假社区一期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无规划许可、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无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进场施工;模板支撑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仅凭经验确定模板支撑搭设方案及加固方案,搭设完成后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预压堆载,盲目组织施工;未依照规范标准要求,在砼、外脚手架、钢筋、模板完成后未向建设单位申报验收,就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事故桥梁模板支撑顶托出现松动,未按操作规程处置;在组织桥面浇捣混凝土的同时组织人员加固桥底顶托,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
、滕王阁房地产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未办理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未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违规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未配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未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安全管理制度;只注重工程进度,忽视安全管理,在没有委托监理的情况下,未设置专职机构、人员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对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当浇捣混凝土出现顶托松动的情况下,未及时有效制止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对于施工边浇捣混凝土边组织人员加固桥下顶托的违章行为没有制止,造成严重隐患。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还不够到位。
在日常质量、安全检查工作中,只注重对已报备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区域内的其他在建工程项目没有进行检查,以致违建项目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事故性质及处理
经调查认定,龙海市港尾镇“·”建筑施工工地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健,中太建设集团法人代表,未能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建议由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庄*刚,滕王阁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未能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建议由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陈*谅,中太建设集团该项目实际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撤职。
()傅*安,滕王阁房地产公司现场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降职。
()庄*杰,中太建设集团该项目施工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撤职。
()施*辉,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龙海市效能办给予效能告诫处理。
()蔡*明,龙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站长,具体组织实施监督的日常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龙海市效能办给予效能告诫处理。
()林*松,龙海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监督的日常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吕*文,龙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监督员,具体实施监督的日常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建议责成相关单位作出深刻检查:
()责成龙海市港尾镇人民政府向龙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漳州市政府安办。
()责成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向龙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漳州市政府安办。
、建议对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中太建设集团,建议由市安监、住建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滕王阁公司,建议由市安监、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对滕王阁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五、溪美源昌财富中心工程起重伤害事故
年月日:
分许,南安溢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源昌财富中心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一)事故原因分析
、信号司索工指挥塔吊司机操作塔吊起吊槽钢离地后,在未确认起吊物周围安全环境的情况下,转移指挥,造成吊物与其他障碍物发生碰撞,致使塔吊变相超载,导致塔机上部起重臂、平衡臂、平衡重、塔帽、回转塔身节倾翻,掉落塔吊起重臂击中塔吊下方路段的车辆,导致一名货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以及车辆部分损毁。
、施工单位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作业管理不到位,未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监理单位泉州市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塔吊的使用情况监督监察不到位。
、建机一体化企业南安市平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向塔吊使用单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及处理
经调查认定,源昌财富中心“”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项目日常监管不到位,巡查指导不力,对存在的违规施工作业现象未能及时制止、整改,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立案处理。
()泉州市监理事务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建议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立案处理。
()南安市平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立案处理。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卢*刚,塔吊司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建议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按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委会和住建部门备案;由住建部门对其执业资格另案处理。
()陈*琼,信号司索工,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建议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按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委会和住建部门备案;由住建部门对其执业资格另案处理。
()陈*标,中共党员,项目经理,对该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立案处理。
()张*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监管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立案处理。
()黄*川,建机一体化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立案处理。
案例六、龙岩第一中学分校第三标段工程起重伤害事故
年月日上午时分左右,龙岩第一中学分校第三标段工程#塔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人死亡。
现场倒塌的塔吊包括过度节在内的上部构件全部倒塌,现场未见过度节与爬升套件有连接螺栓连接,未见过度节与标准节连接螺栓连接;爬升套件和未倒塌的标准节等破损严重。
(一)事故原因分析
、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一中分校项目安拆队队长未按《塔吊拆卸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违章作业,在过度节与标准件的连接螺栓未安装到位的情况下,提前将爬升套架与回转支座的连接插销拆除,造成塔臂失衡倾覆倒塌,安拆队长从操作平台的上平台坠落至塔机边,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拆除作业人员配备不到位(按规定至少配备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塔吊拆卸施工方案》,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拆卸工的违章作业,未能发现和及时制止,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将塔机降节作业的操作规程及防范措施向从业人员培训到位。
(二)事故性质及处理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邓*权,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一中分校项目安拆队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白*洲,项目专职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魏*辉,项目安拆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李*民,技术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李*永,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泉州市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戴*明,项目监理部总监,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泉州市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议新罗区安监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范*强,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新罗区安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七、仓山区叶厦村房屋倒塌事故
年月日上午时分,仓山区盖山镇叶厦村一自建房屋倒塌,造成人死亡,人受伤。
倒塌房屋占地平方米,层混合结构。
该房屋未经审批,属违法搭建房屋。
事发前,该房屋作为出租房使用。
(一)事故原因分析
、该幢房屋经了解原址为鱼塘回填,属于软土地基。
经现场勘探基础:
()北向东侧承重砖墙未设置基础;()北向西侧局部为条形基础,条形基础埋深约;()南向砼柱处因地下水较深,未完全可见,经勘探为柱下独立基础,独立基础埋深约为。
、加层时立柱钢筋没有锚固到下一层结构,梁柱钢筋未采取可靠连接措施,二层以上主体结构不稳定。
、因房屋加盖,层层叠加时基础承载力不够,产生不均匀沉降,引起一层东北向承重砖墙、柱断裂,二层楼板首先失稳坍塌,二层以上楼层逐层下压导致建筑物向北整体坍塌。
(二)事故性质及处理
本起事故是一起违法建设的房屋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郑*其,中共党员,违建倒塌房屋房主,未经审批违法建房,在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将房屋进行出租营利,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纪委监委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明,违建倒塌房屋房主,共同参与违法建房,在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将房屋进行出租营利,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
()仓山区政府、盖山镇相关人员。
()市城管委相关人员。
()原市城乡规划局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人员。
()仓山区城管局相关人员。
()盖山派出所相关人员。
()叶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
、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仓山区政府“两违”清理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违法建筑查处不力。
责成仓山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市城管委作为全市“两违”清理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对仓山区“两违”清理整治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由市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仓山公安分局对流动人员管理不到位,由福州市公安局给予通报批评。
()盖山镇党委、政府“两违”清理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倒塌房屋多年多次违建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由市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八、中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建办公楼坍塌事故
年月日点分左右,位于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洪南村的莆田市中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在建办公楼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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