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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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doc
校发〔2018〕40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
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28条配套规定,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劳务报酬发放,强化劳务报酬发放范围、标准、渠道等的管理,学校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7〕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制订了《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2.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明细表
3.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标准明细表
2018年8月23日
附件1
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28条配套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劳务报酬发放,有效防止内控风险的发生,强化劳务报酬发放范围、标准、渠道等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7〕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第31号令),参照《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14〕5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节假日期间值班工作的通知》(内发机〔2015〕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劳务报酬(以下简称“劳务费”)是指内蒙古师范大学个人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的所得,是个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独立的劳务活动所得,即非工资性收入。
学校教职工、长期聘用人员及学生等在从事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之外,参与学校重大活动(会议)、特定工作以及参与非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且现行薪酬制度或工作量没有体现的,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合理劳务费。
劳务费发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向校内教职工参与非本职工作或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工作任务以及校外各类人员参与校内临时性工作发放的劳务费。
第三条
(一)劳务费发放应合理合规,从严控制。
全校教职工(含学校长期聘用工作人员和编外同工同酬工作人员等,以下简称“教职工”)应服从所在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尽量在工作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劳务费发放应遵守相关廉洁纪律,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其标准(金额)应适当且为工作所必需。
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为完成学校安排的非本职工作时方可发放劳务费。
(三)劳务费发放程序应规范。
严格劳务费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规范管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应计入绩效工资基数的劳务费全部纳入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发放范围
第四条 校内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活动(会议)、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临时性、特殊性等工作,或本职工作以外的评审、鉴定、论证、验收、讲座、监考,以及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值班、加班等工作时方可发放劳务费。
第五条校内教职工参与未计算教学课时的各类竞赛、训练及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讲课费、指导费、裁判费等。
第六条相关单位代表学校参加全国、自治区重大活动(会议)或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会议)、赛事等产生的名次(等次),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费(含团体和个人名次奖)。
第七条校内教职工从事本职工作(非常规性)确需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原则上不发放加班费,可由所在单位安排轮休或补休。
确实安排不开轮休、补休的,可发放适当劳务费。
第八条校内教职工在特定或特殊岗位从事本职工作且每月常规性地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值班、加班的,可发放适当劳务费。
第九条学校或各单位邀请校外专家、工作人员等来校从事相关学术活动、专题讲座(报告)、评审(标)、培训、约稿、鉴定、论证、验收及临时性工作的,可发放适当劳务费。
第十条学校或各单位开展重大活动(会议)及其他紧急、特殊、突发性工作(任务)时聘用的在校学生,在签订用工合同的基础上,可按工作天数和合同确定的劳务费标准发放一定数额的劳务费。
第三章发放项目与标准
第十条 凡国家或上级部门有明文规定的,各类劳务费的发放一律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且确需发放劳务费的,按下列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的各类重大活动(会议)、重大赛事或校内师生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国内及区内外重大比赛、评比、评优等获得名次、等次的参赛队或个人可根据活动及赛事举办的规模、参赛层次以及实际情况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费(奖金)。
(一)在各类国际重大赛事、评比、评优中获得名次的参赛队,奖励团体第一名10000—30000元人民币、第二名8000—20000元人民币、第三名5000—10000元人民币。
(二)在各类国内重大赛事、评比、评优中获得名次的参赛队,奖励团体或个人第一名4000—6000元/项·队·人、第二名2000—4000元/项·队·人、第三名1000—3000元/项·队·人。
(三)其他各类国内外赛事、评比、评优,原则上不发放奖励费。
确需发放的可在上述规定标准基础上酌情下浮予以奖励,一等奖1500—2000元/项,二等奖500—1000元/项,三等奖300—500元/项。
第十二条 学校或各单位安排教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及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值班,以及教职工参与非岗位职责内的学校或各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会议)、赛事、特殊性、临时性、突发性等工作时可发放劳务费,标准为白班每人200元/日,夜班每人300元/晚。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从事岗位职责内的工作确需加班(非常规性)的,原则上各单位应安排工作人员轮休、补休;确实安排不开轮休、补休的,可适当发放劳务费,标准为每人150—200元/日。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在特定或特殊岗位从事本职工作且每月常规性的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值班或加班的,除月工资外每人按50—100元/日发放劳务费。
第十五条学校或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自治区以外专家、学者、教授和专业技术人员来校举办学术会议(活动)、授课、讲座、验收、咨询、评审、论证、鉴定、报告会、访谈、现场勘查、临时性培训、方案设计、教育教学指导的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劳务费。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长江学者等每人4500—6000元/日,半天减半。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含二级教授)每人2500—4000元/日,半天减半。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2000—3000元/日,半天减半。
(四)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半天减半。
(五)上述规定标准为2日内标准,超过2日的自第3天起按上述规定标准的50%执行。
(六)其他人员(含行政职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讲座或授课的,不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学校或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自治区内专家、学者或校内教职工参与常规性培训、系列讲座、报告会、临时性授课、方案设计、教育教学指导、各类评审、论证、鉴定、验收等且为非本职工作的,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劳务费。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长江学者等每人3500—5000元/日,半天减半。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含二级教授)每人2000—3500元/日,半天减半。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1500—2500元/日,半天减半。
(四)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半天减半。
(五)上述规定标准不超过3日(含3日)的按规定标准执行,超过3日的自第4天起,正高级职称(含二级教授)每人150—250元/课时、副高级职称每人100—150元/课时、副高级以下职称每人50—100元/课时、每半天最多不超过4课时。
(六)其他人员(含行政职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开展、从事科技活动或科研项目(课题)等聘请(邀请)自治区内外专家、学者、教授和专业技术人员时,针对该科研项目(课题)所进行的会议、现场访谈或勘查、评审、论证、鉴定、验收及以通讯方式(信函、邮件等)咨询等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劳务费。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长江学者等每人2500—4500元/日。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含二级教授)每人1800—3000元/日。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1100—1500元/日。
(四)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五)半天按上述规定标准的60%执行,不超过2日(含2日)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超过2日的自第3天起按上述规定标准的50%执行。
(六)上述规定标准仅针对专项科研项目、活动,其他人员(含行政职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或校内教职工参与学校各类招生考试、教育教学活动(如考试考务、监考、命题、阅卷、评审、鉴定、测试、论文开题、答辩、教育实习等)且为非岗位职责内的工作时,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劳务费。
(一)各类考试命题费
1.博士研究生初试、复试及硕士研究生复试的外国语命题费900元/科。
2.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初试命题费700元/科。
3.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复试各科(外国语命题除外)及研究生推免考试等命题费500元/科。
4.其他符合相关要求的命题费300元/科。
研究生、本专科生期中(末)考试等命题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或包含在绩效工资内的不再发放劳务费。
(二)各类考试阅卷费
1.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复试基本阅卷费100元/科,在此基础上每科30元/卷。
2.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含推免)初试、复试基本阅卷费100元/科,在此基础上每科20元/卷。
3.研究生、本专科生期中(末)考试等阅卷属工作职责范围内或包含在绩效工资内的不再发放劳务费。
4.全区普通高考评卷、阅卷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按照当年上级划拨专项经费额度测算发放标准,专款专用。
(三)各类考试监考、考务费
1.博士、硕士研究生各类招生监考、考务费(含工作人员劳务费)每人300元/场(半天)。
2.四、六级英语考试及其他各类考试监考、考务费(含音、体、美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统考、同等学历、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竞赛类考试、自学考试、专升本考试等)每人200元/场(半天)。
3.全区体育、音乐加试等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按照当年上级划拨专项经费额度测算劳务费发放标准,专款专用。
(四)各类考试面试费
1.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基本面试费300元/日,在此基础上每科30元/生。
2.硕士研究生考试(含推免)基本面试费200元/日,在此基础上每科20元/生。
3.其他符合相关要求的基本面试费100元/日,在此基础上每科8元/生。
(五)各类论文开题、评阅、评审、答辩、奖励等劳务费、奖励费
1.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每科400元/生;论文盲审及评阅每科每人700元/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每科300元/生,答辩委员会主席总金额另加300元),答辩秘书每科100元/生。
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每科200元/生;论文盲审及评阅每科每人300元/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每科200元/生,答辩秘书每科100元/生。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审议、评审会议每次600元/人。
4.研究生学位论文参加各类评比、比赛获得优秀的可予以一定数额的奖励。
(1)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教学技能比赛获奖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含专业硕士)及指导教师,特等奖每人奖励2000—6000元/项、一等奖每人奖励1500—5000元/项、二等奖每人奖励1000—4000元/项、三等奖每人奖励500—3000元/项。
(2)获得自治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师生,每人奖励12000元/篇,硕士学位论文师生每人奖励4000元/篇;获得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师生,每人奖励2000元/篇,硕士学位论文师生每人奖励1000元/篇;获得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比优秀的指导教师、学生每人奖励3000元/篇。
(3)编写案例入选国家案例库的教师每人奖励4000元/项;获得自治区学位论文抽检优秀的指导教师每人奖励2000元/篇。
(4)获得全国教指委教学成果奖的教师,一等奖每人奖励15000元/项,二等奖10000元/项,三等奖5000元/项。
5.本科生学位论文指导、复审、评阅、答辩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或包含在绩效工资内的工作不再发放劳务费。
6.学校教职工在本职工作以外,进行成人函授学员学位论文及答辩指导的,每人按600元/篇发放劳务费;培训及课程方案设计费每人500—800元/篇。
第十九条学术期刊出版过程中在审稿、审读、翻译、约稿、排版、校对、制图等方面发生的劳务费参照国家版权局、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和2015年学校印发的《学术期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参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布置的非岗位职责内的常规性工作(兼职)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劳务费,每人800—1500元/年。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含校外学者、专家等)参与未计算教学课时的或岗位职责外的各类学生竞赛、训练、集训、招聘、社会实践(调查)、创新创业指导、第二课堂、培训课程方案设计、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等以及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劳务费、设计费或奖励费。
(一)上述各类学生活动在2日内(含2日)完成的,主要负责人、牵头人或评委每人300—800元/场,超过2日每人200—400元/场,其他工作人员每人50—100元/场。
(二)各类学生活动入围校级的,在上述规定标准基础上再给予每个团队300—600元的奖励。
入围自治区级的,再给予每个团队700—1000元的奖励。
入围国家级的,再给予每个团队1500—2000元的奖励。
(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代表学校参加区内外各类比赛的,赛前集训期间,教练员按每人150—180元/日发放训练补贴,工作人员按每人100元/日发放训练补贴,运动员每人50—80元/日发放伙食补贴;比赛期间,领队、教练员及随队工作人员按每人150元/天发放生活补贴。
上述训练、伙食补贴应据实发放,未跟队集训或参赛的所有随队人员一律不发放训练、伙食补贴。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在校学生在一段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应与学生签订用工合同,每人按30—50元/天发放劳务费。
第四章发放流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务费发放须在批复预算、专项经费或合同约定范围内据实列支。
第二十四条 发放劳务报酬时,各单位应填报《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明细表》(见附件2),明确发放金额及标准。
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后,按财务处报账流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由课题负责人审核签字,科技处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签字,分管科研校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参加各类会议、教学、科研、评审、鉴定、论证、评比、表彰、评奖、评优、总结、布置、协调、招投标、工作调研等活动,不得发放和领取劳务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以值(加)班补助、酬金、津补贴、奖励等形式替代劳务费发放。
第二十八条 发放劳务费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本办法所列劳务费发放标准均为税前标准,税后据实发放。
第二十九条 发放劳务费均应通过“财务收入申报系统”申报发放,采取无现金方式支付,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确因特殊情况需以现金支付的,应书面如实说明情况,所在单位和财务处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表率作用,把劳务费发放管理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杜绝多发、乱发、滥发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凡不按本办法发放劳务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的,一律予以追缴。
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劳务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制订的劳务报酬标准是各类劳务费发放的上限,各类劳务费发放应在本办法的标准之内执行,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各类劳务费,一律不得发放。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实际情况制定发放细则,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在校学生临时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学校或各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等不发放劳务费。
在校生勤工俭学或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所产生的工资性报酬,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因相关工作雇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其工资性报酬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明细表
单位:
经办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开户行
银行卡号
发放标准
(元)
天数
(天)
应发金额
(元)
扣税
(元)
实发金额
(元)
领取人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备注:
劳务费发放后,须将本表填好后随报销凭证一并返还财务处归档备查。
校长办公室制
附件3
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标准明细表
序号
发放类别
发放项目
发放标准(元)
发放范围
备注
1
各类奖励
国际重大赛事、
评比、评优等
团体第一名10000—30000元
参赛队
学校举办或代表学校参加
团体第二名8000—20000元
团体第三名5000—10000元
国内重大赛事、
评比、评优等
团体或个人第一名4000—6000元
参赛队或参赛队员
团体或个人第二名2000—4000元
团体或个人第三名1000—3000元
其它各类国内外赛事、评比、评优等
一等奖1500—2000元
参赛队或参赛队员
原则上不发放
二等奖500—1000元
三等奖300—500元
2
值班、加班
值班、加班
白班200元/日·人
教职工
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非岗位职责内的工作
夜班300元/日·人
150—200元/日·人
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岗位
职责内的工作
50—100元/天·人
(特定或特殊岗位)
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岗位
职责内的常规性工作
3
报告、培训等
讲课费或评审费等
4500—6000元/日·人(半天减半)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等
自治区外专家(2日内
标准含2日)
2500—4000元/日·人(半天减半)
正高级技术职称
2000—3000元/日·人(半天减半)
副高级技术职称
最高不超过2000/日·人(半天减半)
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
3500-5000元/日·人(半天减半)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等
自治区内专家及校内教职工(3日内标准含3日)
2000-3500元/日·人(半天减半)
正高级技术职称
1500-2500元/日·人(半天减半)
副高级技术职称
最高不超过1000/日·人(半天减半)
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
4
科技活动或科研项目
科技活动或科研项目评审、论证等
2500-4500元/日·人(半天60%)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等
自治区内外专家(2日内标准含2日,超过2日自第3日起按规定标准的
50%计算)
1800-3000元/日·人(半天60%)
正高级技术职称
1100-1500元/日·人(半天60%)
副高级技术职称
最高不超过1000/日·人(半天60%)
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
5
招生考试
命题费
博士
900元/科(博士研究生初、复试及硕士研究生复试的外国语试卷)
区内外专家及
校内教职工
校内教职工非岗位
职责内的工作
硕士
700元/科(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初试试卷,外国语命题除外)
500元/科(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复试试卷,外国语命题除外)
其它
300元/科
研究生、本专科生期中(末)考试除外
5
招生考试
评
阅
卷费
博士
基本费100元/科,在此基础上30元/科·卷(博士研究生初、复试)
区内外专家及校内教职工
校内教职工非岗位职责内的工作
硕士
基本费100元/科,在此基础上20元/科·卷(硕士研究生初、复试)
普通高考
当年划拨专项经费额度测算标准
专款专用
监考考务费
博(硕)士
300元/场·人(初试、复试,)
校内教职工
半天
四六级英语及其它考试
200元/场·人
全区体育音乐加试
当年划拨专项经费额度测算标准
6
学位论文评审
开题
博士论文
400元/生·科
区内外专家及校内教职工
校内教职工非岗位职责内的工作
硕士论文
200元/生·科
盲审及评阅
博士论文
700元/篇·人
硕士论文
300元/篇·人
答辩
博士论文
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300元/生·科(主席另加300元)
100元/生·科(秘书)
硕士论文
200元/生·科(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
100元/生·科(秘书)
学位评定
博士、硕士
600元/次·人
区内外专家及校内教职工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7
学位论文评比及比赛
奖励费
博(硕)士
特等奖2000-6000元/项·人
获奖师生
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教学技能比赛
一等奖1500-5000元/项·人
二等奖1000-4000元/项·人
三等奖500-3000元/项·人
博士
12000元/篇·人
获奖师生
获得自治区优秀学位论文
2000元/篇·人
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硕士
4000元/篇·人
获得自治区优秀学位论文
1000元/篇·人
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3000元/篇·人
获得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比优秀
8
案例编写等
奖励费
4000元/项·人
获奖教师
入选国家案例库
2000元/项·人
获得自治区学位论文
抽检优秀
一等奖15000元/项·人
获得全国教指委教学成果奖
二等奖10000元/项·人
三等奖5000元/项·人
9
成人培训及函授
学位论文答辩及指导
600元/篇·人
区内外专家及校内教职工
校内教职工非岗位职责
内的工作
培训及课程方案设计
500—800元/篇·人
10
学生竞赛、
比赛、集训等
主要负责人或评委
300—800元/场·人(2日内标准含2日)
区内外专家及
校内教职工
校内教职工非岗位
职责内的工作
200—400元/场·人(3日以上
5日以下标准含3日)
其他工作人员
50—100元/场·人
校内教职工
奖励费
1500—2000元
比赛团队
入围国家级
700—1000元
入围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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