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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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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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解析
2014最新用地分类表:
附表
表4:
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
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
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
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门类
大类
中类
I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
城市建设用地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
镇建设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
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n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
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T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线路用地
铁路线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T3
货运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T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门类
大类
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V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施用地
V1
能源供应设施用地
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
V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V3
殡葬设施用地
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
防洪设施用地
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V5
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F
其他建设用地
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F1
采矿用地
露天矿开采用地
F2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m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L
水域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L1
河湖水库水面
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L2
坑塘水面
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L3
滩涂
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L4
冰川及永久积雪
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N
农林和其他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N1
耕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N2
园地
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N3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N4
草地
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N5
其他用地
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表5: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兼容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
类
R
居住用地
安排住宅和相应的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
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宅用地,如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3%;配
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R12
社区服务设
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不
包括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
(P33)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中、高层住宅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3%;配
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R22
社区服务设
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不
包括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
(P33)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相对完整、环境较好的中、高层住宅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兼容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
类
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3%;配
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R32
社区服务设
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
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
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P33)
R4
四类居住用
地
市政公用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用地,包括危改房、城中村、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3%;配
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R42
社区服务设
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
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
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P33)
P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
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
足民生需求的公
共服务设施
P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设施用地
P2
文化设施用
地
图书展览等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原C31、C33的广
播电台、电视台纳入本方案C23传媒业用地,C32纳入本方案C24艺术团体用地,C33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方案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P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兼容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
类
P22
其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P3
教育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P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P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P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等用地
P34
其他教育用
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
党校、干部学校、业余学校、培训中心、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P4
医疗卫生用
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原C53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方案C13餐饮旅馆用地
P41
一般医疗用
地
一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P42
特殊医疗用
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
P43
卫生防疫用
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和检验中心等用地
P44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动物检疫站、宠物医院、兽医站等
P5
体育用地
基本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保龄球馆、台球
厅、健身房、高尔夫球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划入C15康体设施用地
P51
体育场馆用
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P52
体育训练用
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P6
社会福利设
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原C9中的宗教设施用地纳入D类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兼容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
类
C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各类零售商服、商业性办公、研发设计等综合设施用地
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服务设施,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如剧院、音乐厅等机构
C1
商业设施用
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娱乐康体等各类活动的用地
C11
大型零售商
业用地
为全市或更大区域提供服务的各式零售业用地,包括综合百货商场、大型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
C12
中小型零售
商业用地
主要为周围小区或更大社区提供各式商业服务,包括小型零售、影楼等商业设施以及独立地段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商品市场等用地
C13
餐饮旅馆用地
饮食、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C14
娱乐设施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厅、舞厅、洗浴中心等用地
C15
康体设施用
地
保龄球馆、台球厅、健身房、高尔夫球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C2
商务设施用
地
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岀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设施用地
包含原标准中的C1行政办公用地中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部分,C22金融保险业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
C21
金融保险业
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2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贸易咨询业用地
C23
传媒业用地
包括广播电视制作及管理、新闻岀版等传媒业用地
C24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25
其他商务设
包括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以及软件业、房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兼容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
类
施用地
地产业等其他办公用地
C3
研发设计用
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技术服务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用地
C4
其他商服设
施用地
如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等其他商服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按照对于水大气:
噪声等的环境指
标分类
M1
一类工业用
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
地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
地
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但
不包括加工;包括大型批发市场
W1
普通物流仓储用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特殊物流仓
储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包括危险品仓库、对环境有影响的堆场等用地
S
城市交通用
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枢纽站场、静态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
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快速干路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4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其他道路用
地
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交通枢纽站场用地
城市内部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公路、港口站场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兼容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
类
S21
铁路客货运站场用地
铁路客运站、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22
公路客货运站场用地
公路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23
港口客运站场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客运站场设施用地
S24
公共交通站
场枢纽用地
公共汽车、岀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和首末站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S3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交通相关的静态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P1
S31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2
公交专用停
车场库用地
公共汽车、岀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的停车场库用地
S33
加油加气站
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34
汽车维修站
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S35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洗车场、教练场、保养场等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U
市政公用设
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
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电厂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包括煤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邮政设施用
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他邮政设施的用地
电信服务调整为
“其他商务设施
用地”C25
U16
广播电视设
广播电视基站、转播台、差转台、卫星发射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兼容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
类
施用地
和接收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广播电视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
地
进行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
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L)
U22
环卫设施用
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回收等设施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
地
环境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通信及其指挥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U4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5
其他市政公
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G
绿化与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与广场等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共绿地
市级、区级、居住区级的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共绿化广场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广场
公共活动、交通集散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X
不确定用地
以控制为主的备用地
表6:
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类别名称
发展政策界定
大类
小类
保障性居住控制区
主要通过土地划拨建设、设有一定准入机制的政策性居住用地
经济适用房
申请人需要进行必要资格认定,产权可转让的住房
廉租房
申请人需要进行必要资格认定,产权不可转移的住房,包括外来人口公寓等
其他保障性住房
其他保障性居住控制区,如两限房等
产业引导园区
具有特殊政策的产业引导和控制区
经济开发区
国家级、省级、市级经济开发区,具有税收减免、土地价格便宜等政府支持的优惠政策,广泛吸引各种投资的工业园区
高新技术园区
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研发产业产出占园区总产出50%以上的工业园区,具有一定生产功能的科学城、技术城
保税区
经国务院批准的,由海关监管的自由贸易区,区内实行关税减免和其他税收的优惠政策,是发展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岀口加工等外向型经济为导向的
特殊经济区域
岀口加工区
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岀口加工特殊区域,区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亦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岀的运输企业
边境经济合作区
经国务院批准,沿边开放城市发展边境贸易和加工岀口的区域,旨在发展我
国与周边国家(地区)的经济贸易和睦邻友好关系,并繁荣少数民族地区经济
其他产业园区
如生态工业园区、创意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其他具有政策引导性的园区
历史风貌控制区
城市中历史文化或风貌保存较好,需要对其建设进行保护性控制的地区
文物保护单位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历史建筑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
类别名称
发展政策界定
大类
小类
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保护范围,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历史建筑用地计入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风貌保护区
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的标准,但是对城市而言,仍然值得保护的区域。
地下文物埋藏区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地下空间集中开发区
城市中集中鼓励开发的公共地下空间,不包括各个单位附属的地下部分
生态功能保护区
关系到城市生态环境安全及质量水平,或者对城市生态景观、物种多样性等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绝对控制保护的地区
自然保护区
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
岀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由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二级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
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由国家林业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划定,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三级森林公园。
风景名胜区
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
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由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包括国家级和省级二级风景名胜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划定的保护区域。
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对于城市供水的基本水源区和源头补给区必须建立保护区,其中重点保护区
应禁止任何建设。
蓄滞洪区
城市行政区域内临时贮存和调蓄洪水的低洼地区。
蓄滞洪区内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禁止修建阻碍行洪的各
类建筑物;在区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应当避开洪水流路,选择较高地形,采取平顶、能避洪救人的结构形式;在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区内现有的建筑物未达到防洪标准的,应当进行加固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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