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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一种民事权利。
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是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财产秩序的稳定,并非是为了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
对遭受侵害的占有,民法提供两类保护方法:
物权法保护方法与债权法保护方法。
在物权法的角度,占有人可以通过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使占有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占有制度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相关社会秩序的稳定,进而引导良性交易的形成。
关键词:
物权法;占有保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一、占有及占有保护请求权概述
1.占有的定性。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是人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认定占有包含两个要素:
一是占有的体素,即必须在客观上直接或者间接管领控制某物。
从两个层次分析:
有相应的法律关系足堪认定时,即直接依照该法律关系认定谁是占有人,占有是何类型;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可认定时,应以一般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的人与物结合的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认定。
即某人对某物是否成立占有,优先根据相应的法律关系予以认定。
有此种情形值得强调辅助占有,辅助占有是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的从属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管领某物。
辅助占有人不是占有人,雇主、老板才是真正的占有人,因此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二是占有的心素,主观上有管领之意思。
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支配的自然能力即可。
如趁候车时,将旁边睡着的人滑落的笔记本电脑拿走的行为。
此情境下乘客并没有丧失对电脑的占有,拿走的行为属于以平和的方式侵夺了他人对物的占有,应归于盗窃之行为。
再如乘客急于登机将其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候机厅,旁人将其据为己有的行为。
按照一般社会观念,此刻乘客已经了对该物的占有,旁人据为己有的行为并没有侵夺他人对物的占有,故而据为己有的行为只能评价为侵占。
心素与体素是占有的两个要素,缺一则不成立占有。
2.占有保护请求权及类型。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
占有虽然为一种事实,不是权利,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平和、安定,促进物尽其用,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抑或间接占有,均受法律保护,只是保护程度不同而已。
有权占有受法律终局性的保护,无权占有虽然受法律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不受终局性的保护。
对遭受侵害的占有,民法提供两类保护:
物权法的保护方法与债权法的保护方法。
从物权法的角度,占有遭受侵害时,占有人可以通过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使占有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
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有三个特征:
其成立,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仅要求占有遭受侵害,不要求占有人受有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又称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占有被侵夺。
即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将占有人的占有物移转到自己的管领控制之下。
需要突出强调的是侵占不等于侵夺。
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
甲可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向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可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但甲不能向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并没有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
又如,甲把手机借于乙,借期届满,乙拒不归还,继续使用。
甲对于其权利受损害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向乙主张违约责任,也有权向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还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但甲无权向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理由同上,乙对手机的占有是基于甲乙之间的借用合同产生的,乙并没有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
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
此处的占有人既包括有权占有人,也包括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是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
占有被侵夺的,且符合构成要件的,均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如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丙又从乙处盗走该手机,乙作为手机的无权占有人,其无权占有依然是要受法律保护的,即乙可以向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小偷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均受保护,即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都要受法律保护,区别之处在于受保护程度不同,对其保护是否具有终局性不同而已。
3.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
意即该请求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该请求权丧失。
通说认为,此1年属除斥期间。
4.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对侵夺人,须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之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均可)。
若侵夺人的占有已经消灭,则对侵夺人不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如甲租赁的电脑被乙盗窃,乙将该电脑租给丙。
乙侵夺了甲对电脑的占有,并且乙将电脑租给丙后,乙依然是电脑的间接占有人,故甲对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若乙将偷来的电脑卖给了丙并已经完成了现实交付,则甲对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完成交付后已经丧失对电脑的占有,不再是电脑的占有人。
此种情形下甲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方式向乙主张权利。
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包括概括继受人与特定继受人。
对于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无论其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对于特定继受人,若其为善意(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之外的其他原因,如基于买卖、出租、赠与等原因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即受让时不知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不得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其受让时知道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方可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使占有本权获得保护,其法律意旨在于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具有如下三项功能:
其一,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的物权。
如甲欠乙的钱,乙闯入甲家强行拿走一只古董花瓶,甲可以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但甲得证明自己是花瓶的所有权人,若甲无法证明自己是花瓶的所有权人,则甲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若按照《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甲能证明乙侵夺其占有,甲即可向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要回花瓶,迂回保护了花瓶的所有权。
其二,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的债权。
如甲将电脑借给乙,丙从乙处抢走电脑,由于乙不是电脑的所有权人,所以乙无权对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但乙是该电脑的占有人,丙以法律不允许的力量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可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要回电脑。
如此,可以通过保护占有,保护那些不是物权人的有权占有人。
其三,维护社会平和及物的归属秩序,禁止任何人以私人力量擅自剥夺他人的占有。
即使是无权占有,物权法也禁止他人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
如小偷偷得一物,小偷对该物的占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是不能获得终局保护。
如此可以保护社会平和,保护物之归属秩序。
三、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1.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排除对占有的妨害,可以用私力对抗,在超出即时行使的界限后,必须通过公力请求排除妨害。
在社会生活公认的容忍限度内影响他人的不成立妨害。
占有妨害有动的妨害和静的妨害两种(垃圾倾倒行为和倾倒后形成的状态),可结伴而生,可单独存在。
静的妨害多指因动的妨害而生的结果或影响的持续存在。
王泽鉴先生将妨害人分为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即因其行为妨害占有之人和因其意思容许妨害占有状态存在之人。
如乙租住甲的房屋,制造噪声妨害。
乙为行为妨害人,而甲是状态妨害人。
这种扩大妨害人理解的分类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注意,私力救济的防御权行使时状态妨害及行为人不是防御的对象。
2.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对占有的不法妨害虽未实际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发生损害占有的后果。
该请求权旨在阻却将来发生之妨害。
故在请求排除已存在的妨害请求权以及请求排除侵害请求权之外,妨害防止请求权有其适用之余地。
该请求权的对象尚未发生,但有将来发生之可能的危险行为,如邻家一树因大风歪倒至邻家房屋上,邻屋占有人则有请求大树的主人排除危险的权利。
占有遭受侵害的,除《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力救济(如占有保护请求权)外,根据通说,在符合构成要件时,占有人还享有自力救济权。
占有辅助人虽不享有《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但占有辅助人可行使自力救济权。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是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在占有保护中的一个变种。
其一,占有防御权。
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在客观必要的限度内,占有人有权予以防御。
如,对于抢夺财物的,得为反抗;对闯入房屋的,得为;对倾倒垃圾于其土地的,得为制止。
其二,占有物取回权。
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夺的,直接占有人有权实时排除加害人而取回;占有的动产被侵夺的,直接占有人有权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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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2017.
[5]林劼.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研究[D].上海:
上海社会科学院,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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