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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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2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劳动法:
劳动法典及与之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和规章。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概括为:
(1)劳动关系只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3)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
四《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
第一,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1.我国的“劳动者”是广义上的劳动者,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2.个体的经济组织与雇工、学徒之间的发生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第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对劳动法调整范围。
第三,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的劳动关系。
如保姆、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事业单位教师等。
1.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关系。
不纳入劳动法范围。
2.现役军人由《兵役法》调整。
3.家庭雇佣保姆产生的劳动关系。
既没有纳入劳动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适应《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合同法》。
(2)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范围的发展
第一,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劳动合同法对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调整:
分为三类:
一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二是实行聘用的劳动关系;三是工勤人员的劳动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二,将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基本上都纳人劳动法调整对象。
在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同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或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人《劳动合同法》调整,进而被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勤人员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吗?
第三、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第四、将劳动力派遣、非全日制工作等形成的非标准就业形式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第五、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进而被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多人伤亡。
第六,将退休人员重新受聘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人劳动法调整对象。
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若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重新就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否则,作为民事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
第七,将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人劳动法调整对象。
在个人承包经营中,承包个人招用了劳动者,一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视为劳动者与发包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发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劳动合同法仍不调整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性质的劳动关系。
6.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主要包括加工承揽关系、运输关系、保管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委托关系、居间关系等。
在实践中,区别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而对劳动者的保护当然劳动法更全面。
虽然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支付劳动报酬,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
但是二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并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须加入另一方,双方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不存在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基本上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与被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
(2)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
劳务提供方应当向劳务接受方提供的是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成果,在此接受方关注的是劳动成果;而劳动关系虽然也涉及具体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对劳动成果也有一定的要求,但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因此,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
(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而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自担风险。
(4)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其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
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其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
5)适用法律不同.承担的义务不同.(6)稳定性不同(7)成立的方式不同
•二、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是()。
A.个体户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的关系B.作家把自己的劳动成果交给出版社而与出版社之间发生的关系C.承揽关系D.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
2.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的是()。
A,专职律师B,企业党委书记C公司股东D监狱服刑人员E,妇联主任
3.下列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是()
A.农村农业劳动者B.家庭保姆C.现役军人D.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下列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是()
A.社会救济B.集体合同争议C.军人优抚D.公共福利
5.下列关于劳动法地位的认识,哪个是正确的()
A.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B.劳动法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C.劳动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三.案例分析
1.一个个体餐馆因为需要扩大经营范围,要对餐馆进行装修.经其他人的介绍,艺术学院教师李老师承揽了此项业务,双方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后.因为报酬的支付问题.双方发生了纠纷.
问题:
个体餐馆与李老师之间是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
是否由劳动法调整?
2.2006年5月,王某夫妇雇佣保姆王某来照顾孩子,双方签订了协议.王家提供食宿,每月支付保姆900元.保姆田某在王家工作4个月后,听说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于是提出要王某夫给其交纳社会保险.王某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问题:
王某与田某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四、思考题1,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2,如何理解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3.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是怎样的?
4.如何理解劳动法中的劳动?
5.如何理解劳动法的体系?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劳动法的起源
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源于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产生的前提:
自由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及拥有资本的剥削者
第三节外国劳动立法概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在内容和范围上,较之初期阶段,有了较大的进展,具体表现在: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如英国于1847年颁布了《十时间法》,规定纺织工业的女工和童工实行每日10小时工作制;1867年和1878年的两项法律又把以前工厂法的规定推广到雇用50人以上的所有工业企业,也就是说工厂法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同一时期,法、德等国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如法国的《劳动倮护法》,英国的《煤矿业限制法》,俄国的《雇佣童工、童工劳动时间和工厂检察机构法》等,分别规定了限制童工、女工从事夜间工作。
改善工厂矿山的安全卫生条件,建立工厂检查制度等内容。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厂法内容的不断充实。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
首先是限制资本家对工人任意罚款和扣发工资,后来发展到实行最低工资法。
如沙皇俄国被迫取消了罚款的法律;英国在⒛世纪初设立劳资协商会来议定某些产业和地方的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相继采用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最低工资的办法,而且新西兰1894年的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英国议会早在1824年就废除了1800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组织工会的法律,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利,1859年、1871年和1875年又三次修正和补充有关工会和罢工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1884年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的自由。
其他一些国家也有了类似的规定。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
1883年俾斯麦政府为了缓和国内阶级矛盾,分化国际工人运动,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次年又实行了《工人赔偿法》,其内容包括对劳动者疾病保险、残废和老年保险、雇主对工人伤亡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等;英国也于1897年颁布了《工人赔偿法》,以后又实行了健康和失业保险。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新西兰1890年立法强制对劳资纠纷实行仲裁。
一、选择题
1.最早的“工厂立法”开始于()
A、1661年B.1702年
C、1802年D.1839年
2.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产生的标志是()
A,法国的《工厂法》B。
前苏联的《苏俄劳动法典》
C,美国的《劳动关系法》D,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3.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劳动立法的发展体现在()
A.工厂立法的内容不断充实B.在宪法中规定劳动权
C.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出现D.社会保险法的产生
4.20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劳动立法在()的发展尤为突出
A.就业保障B。
社会保障C.反对歧视D。
劳动争议处理
5.19世纪初期,劳动法产生的原因有()
A.无产阶级的长期斗争B.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C.维持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D.劳动关系的产生
6.下列关于“劳工法规”与“工厂法”的表述,错误的是()
A.“工厂法”规定了工时的下限和工资的上限。
B.“劳工法规”规定了工时的上限、工资的下限
C.“劳工法规”是保护资本家的立法,“工厂法”则主张保护劳动者。
D.“工厂法”产生在“劳工法规”之后
第三章劳动法中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依据和内容本身,决定着劳动法律关系的性质: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实际劳动关系的法律外衣。
(2)劳动法律关系构成劳动法律规范与实际劳动关系之间发生作用和影响的中介。
(3)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法律关系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就其社会内容来看,属于物质社会关系的部分。
劳动关系则属于社会的现实
(2)劳动法律关系是凝结着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和结果,是法的价值得以表现和实现的方式,是法律秩序的存在形态;劳动关系则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其现实本身的价值需要劳动法律来衡量3)劳动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一般而言,劳动关系则不具有这一强力保护的效力(4)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只有那些经过劳动法律规范所承认的劳动关系才可能构成劳动法律关系(5)劳动法律关系的成立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为构成要件,即劳动者适格、用人单位适格、劳动合同不违法等。
而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以主体双方的劳动合意及劳动者的实际劳动为成立要件。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主体是特定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自愿参加社会劳动的自然人。
用人单位一般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
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劳动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但是,由于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其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不能产生双方预期的法律后果。
(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就是劳动关系,它与社会劳动过程密不可分。
(5)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与劳动力的使用而展开的。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与终止
1.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终止的条件:
(1)行为
(2)事件
2.劳动法律关系的延续:
(1)行为
(2)事件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亡
第二节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一、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有
关劳动行政法规而形成的权力(或权利)义务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
A.劳动法律规范B.劳动关系
C、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D.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D、.劳动法律事实
3.下列行为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是()
A、某个体餐馆雇佣童工B、因身体原因甲与所在单位协议改变岗位
C、乙根据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岗就业D、劳动合同期满前,丙与某宾馆协议延期
4.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
A.劳动力B、财物C、劳动条件D、劳动行为
5.下列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A.从法律属性上看,劳动法律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B.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并不附随劳动法律关系而存在C.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当事人一般无自由选择的余地D,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享有和承担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不得由他人代理B、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C、各项权利义务都与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有关
D、劳动者的某些权利义务存续于劳动法律关系终止之后
2,劳动法学中的法律关系包括()
A、劳动法律关系B、劳动行政法律关系C、劳动服务法律关系D、行政法律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应当续延的情形有()
A、劳动合同依法续订
B、内部承包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
C、职工被劳动教养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
D、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
4,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暂停的是()
A.停薪留职B.停产歇工C.职工自费出国留学D.借调职工
5.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
A.可以是事件B.可以是一方的违法行为
C.一般是合法的双方行为D.可以是行为和事件同时发生
6.可以成为劳动行政主体的是()
A、职业介绍所B、社会保险经办机构C、卫生行政机关D、人事行政机关
7,劳动行政相对人包括()
A、职业介绍机构B、劳动者C、工会D、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8.下列劳动法律事实中,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终止的是()
A、企业被依法撤销B、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C、用人单位辞退职工D、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劳动合同
三、案例分析题
2005年6月,广州某公司销售部聘用了两名外地青年林某与李某为业务员,事后销售部才将此事向人事部作了口头说明。
对此,人事部未作表示,二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销售部利润留成中支付。
半年后的某天,林某在外出销售中遇到车祸,造成终身残废。
于是,林某向公司要求享受公司职工的工伤待遇,公司拒绝其要求。
⏹问题:
林某与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法律关系?
⏹林某是否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工伤待遇?
第四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权
(2)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谈判权、按时足额支付报酬(3)休息权(4)劳动保护权:
1.安全卫生条件取得权2.取得劳保用品的权利3.定期体检权利4依法取得的特殊保护的权利5.拒绝权(5)职业培训权(就业前和在职培训(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7)请求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争议处理方式的选择权2.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的权利3.控告权
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1劳动义务2提高职业技能义务3遵守内部规则4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章劳动合同
(一)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常态分为:
一般劳动合同和特殊劳动合同。
一般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正常情况下,按照一般的劳动时闾和劳动条件所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通常情形下的劳动合同。
特殊劳动合同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它形成的条仵和一般的劳动合同不同,特殊的劳动合同包括两种:
劳务派遣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单位与接受受派遣劳动者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十四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合同适用一些特殊规定,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4)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时经济补偿;(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等。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从劳动主体来看,在劳务合同中,劳务的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组织。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二)内容不同。
劳动者提供是劳动过程,劳务合同要求是劳动成果
(三)地位不同。
劳务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劳动合同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和隶属关系。
(四)费用计算不同(五)适用法律不同
【案例】
农村青年钱某来到城市打工,2007年7月,经一位同乡介绍来到一建筑工地工作,该工地项目组负责人(个人承包者)赵某和钱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工资每天50元,医疗费用自已负担,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工伤事故,也由钱某自己负责任。
钱某虽觉得工资低,风险大,但考虑到找工作实在不容易,也就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2008年元月,在劳动过程中,铺预制板时,钱某的左脚不幸被压伤。
被送到医院治疗,顼目组负责人赵某在为钱某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后,对钱某不再过问。
钱某为治疗脚伤花费了8000元的医疗费,左脚还落下了残疾。
钱某脚伤治疗终结后,找到项目组负责人赵某要求报销8000元的医疗费,并要求工伤待遇,遭到拒绝。
于是钱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1.钱某和谁形成了劳动关系?
赵某、发包的建筑公司或者赵某和发包公司?
2.钱某和项目组负责人的约定是否有效?
谁应当对其受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钱某应享有哪些权利?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
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在我国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但是,实践中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存在这样的情况是法律允许的。
2《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天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二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I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关系建立和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关系建立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真实的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者自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关系的建立往往不是同步进行。
有时是先签订书面合同,后提供劳动:
有时是先提供劳动,后签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二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l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某灯箱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系两自然人投资设立,业务范围为灯箱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平时,投资人负责拉订单和设计灯箱,灯箱的制作委托一些从铝合金加工的小作坊完成,悬挂灯箱由公司一位投资人的表弟王某完成,安装工具由广告公司提供,按件计价,每月结算一次。
王某系无业人员,其妻子也无业,在安装难度较大时.其妻子也随王某同去,帮忙挟梯子、递工具等。
王某无其他职业,其在广告公司安装所得基本能维持全家生活。
一日,王某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梯子摔下,造成重伤,双方对于是否为工伤的问题产生了争议。
在王某和广告公司之间的关系上,有两种意见,主要原因是对王某是否是广告公司的内部成员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是不是广告公司的内部成员,双方是劳务关系,应按照一般民事关系对待;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是该公司的劳动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按照工伤处理。
请问:
1.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2.本案件中引起判断争议的疑难点在什么地方?
(三)劳动合同条款的分类
1.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选择条款。
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约定选择条款,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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