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安部招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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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安部招标管理制度
某某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中的集团公司是指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技术工程部负责组织招标,工程预算部负责编制标底。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招标流程见附件1)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招标流程见附件2)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流程见附件3)
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监理招标流程见附件4)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8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项目低于上述五条标准及特殊工艺的工程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邀请议标,由公司工程预算部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审查,确定标价,签订合同。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一十条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等形式。
工程承包可采取全部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均应在招标公告中说明。
第一十一条招标可采用下列二种方式:
1.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共信息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请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竞争,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参加,招标单位不得任意排斥或刁难。
公开招标一般适用于无特殊施工要求的工程。
2.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向经预先选择的三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发出邀请,进行招标。
以下几种情况可采用邀请招标:
(1)工程专业性强,在经验、技术装备或专门技术工人力量方面有特殊要求,只有某些公司能承担施工;
(2)工程工期紧迫;
(3)工程需要保密;
(4)工程不适于公开招标的其他原因。
第一十二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2.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
3.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期限;
4.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5.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6.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7.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8.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9.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10.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第一十三条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1.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2.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3.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一十四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
1.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2.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3.与相关项目、单位关系复杂的。
第一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一十六条标底由公司工程预算部负责编制。
第一十七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项目设有标底的,必须保密。
第一十八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一十九条开标、评标和中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第二十条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开标应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1.未密封的;
2.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4.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5.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第二十三条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的确定及专家库的组建、管理按规定办理。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审计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审计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情况。
评标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
对需要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的项目,依次谈判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并向审计部报告,经审计部调查证实的,招标人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1.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
2.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3.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4.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条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第三十二条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总经理批准确认。
经批准增加的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公司审计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三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审计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技术工程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勘察设计招标流程
勘察设计招标流程(续)
附件2:
项目工程招标流程
项目工程招标流程(续)
附件3: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流程
材料设备招标流程(续)
决策层
附件4:
监理招标流程
监理招标流程(续)
高层领导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制度”。
是在通过其执行力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的时候才成为制度的,使其从纸面、文字或是人们的语言中升腾出来,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们身边不停发生作用的无形锁链,约束、指引着我们的行为和尺度。
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须有其执行力,只不过差别在于正式制度的执行力由国家、法庭、军队等来保障,而非正式制度的执行力则是由社会舆论、意识形态等来保障的。
在笔者看来,认清制度所具有的执行力是剖析制度本质的首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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