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化工企业计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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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化工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炼油化工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目录:
一、总则
二、计量器具管理
三、计量数据管理
四、原油交接计量管理
五、液体产品计量管理
六、定量包装产品计量管理
七、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
八、计量员管理
九、计量检定/校准员管理
一十、附则
一、总则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计量管理,保障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中国公司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计量工作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技术基础。
计量管理的任务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公正地开展计量工作,为生产经营、安全环保、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提供计量保证。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
第四条计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炼油化工部计量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下属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三)负责对国家相关部门及公司相关计量管理部门的联系;
(四)负责对所属企业计量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五)对炼化企业间的重大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并监督执行;
(六)对炼化企业与其他单位间的重大计量纠纷进行协调,必要时可联合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协助进行解决;
(七)指导所属各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掌握计量技术发展动态,组织国内外先进计量技术的交流与推广应用;
(九)组织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对各企业计量人员的培训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下属企业计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制定本企业计量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建立并完善测量管理体系;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企业计量标准,并开展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量值溯源工作;
(五)对计量器具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保证在用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努力提高计量器具的应用水平。
(六)负责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计量检测数据的管理工作,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七)负责企业内各单位的计量工作考核、监督工作;
(八)负责新建、技术改造、检修及更新等项目计量设备的技术审查;
(九)协调与外单位计量纠纷的处理,负责企业内各单位的计量纠纷的仲裁与处理;
(十)组织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计量管理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计量人员
第七条计量人员主要指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技术人员、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计量器具维修人员及计量操作员等。
第八条企业计量人员的配备数量及素质,要满足本单位计量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等工作的实际要求。
第九条企业的计量管理人员应掌握计量法制管理和计量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先进的计量技术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第十条计量技术人员应掌握基本的误差理论和统计方法,熟知相关的测量技术文件,掌握测量新技术、量值溯源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一条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计量器具维修、计量操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开展计量工作。
第四章计量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量值传递系统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贸易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属强检项目的工作计量标准,必须申请授权。
第十三条企业内各级计量标准由企业内部依法自主管理,其新建和变更应报上一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章计量器具
第十四条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应对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入库、发放、检定、使用、维护、封存、降级、报废等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按照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配备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各种在用计量器具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
第十六条购置的计量器具到货后,须进行验收,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入库。
第十七条凡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授权自行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其使用频率和生产特点,可自行确定其确认间隔,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国家、部门及公司尚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计量检测设备,各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应自行制定校准规范,作为定期校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计量器具上能影响其性能的可调部位和测量软件,应进行封缄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止非预期改动。
第十九条对无法保证原准确度或无修理价值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降级或报废,并办理相应手续;对暂时不用的计量器具,应进行封存。
第二十条各企业对计量器具及其它计量检测设备,应采用计算机进行分类管理,提高计量器具管理水平。
第六章计量数据
第二十一条各级计量主管部门,应加强进出厂原(材)料、物料、产成品和能源计量管理,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二条计量管理部门要积极采用先进、科学的计量数据管理技术和方法,加强对计量检测数据的确认和监督,确保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以计量数据为依据进行贸易结算、关联交易、生产统计、指标考核和成本核算。
第二十四条计量数据原始记录的保管期限应根据需要确定,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七章计量纠纷
第二十五条发生计量纠纷,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地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内部发生计量纠纷,由企业计量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公司所属企业间发生计量纠纷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其主管部申请解决。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企业与外单位的计量纠纷由企业与对方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如仍未得到解决,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和仲裁。
第八章费用
第二十八条建立最高计量标准、量值溯源系统和重大计量科研项目所需经费,可向公司科技开发部申请划拨,并报公司相应部。
第二十九条企业建立计量标准、购置计量标准器具、更新改造计量检测设备、检定/校准、修理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开发所需的费用,由各企业计量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经费计划,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条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主管部门必须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应交政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管理制度,在生产和工作中发生差错并造成损失的;
(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
(三)借故刁难监督检查或检定/校准的;
(四)对坚持原则的计量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诬陷的。
二、计量器具管理
第一条企业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科学管理,明确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等各项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确保量值准确。
第二条对计量器具实行按周期检定/校准,确保计量器具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一章分级
第三条计量器具应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及设备档案,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对计量器具(含标准器具)实行A、B、C分级管理,实现“全面受控,区别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A级计量器具
(一)企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二)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并列入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四)用于工艺生产、质量检测、能源及经营管理等,对计量数据要求高的关键部位的计量器具。
第五条B级计量器具
(一)企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次级计量标准器具;
(二)用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的能源、物料计量器具;
(三)用于产品质量检验的计量器具;
(四)用于生产过程中重要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C级计量器具
(一)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用于监测的计量器具;
(二)产品质量检验中非关键项目的计量器具;
(三)使用频率低、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
(四)一般工具类计量器具;
(五)与配套设备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表等计量器具。
第七条企业应编制本企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
第二章配备
第八条生产经营计量器具的配备范围
(一)进厂原材料的计量;
(二)出厂产成品的计量;
(三)进出装置物料的计量。
第九条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范围
(一)进出公司(厂)的一次能源(煤、石油、天然气)、二次能源(电、焦炭、燃料油、石油气、蒸汽等,下同)以及载能工质(压缩空气、氧、氮、氢、新鲜水、循环水、软化水、生活水等,下同)的计量;
(二)自产自用的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
(三)进出生产装置、辅助系统(供排水、电站、油品、空压站、空分站等)的能源和连续供给的载能工质的计量;
(四)辅助部门(机修、电气、仪表、防腐、基建等)及生活区能源的计量;
(五)企业能源平衡测试所需的计量。
第十条生产过程计量器具配备范围
(一)生产过程控制参数及产品质量参数的检测;
(二)安全、环境保护主要参数的检测。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一)计量器具配备率:
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二)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100%
式中:
-计量器具配备率,%;
NS—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三)属A级和B级管理的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应达到100%;
(四)属C级管理的计量器具配备率应≥95%。
第十二条主要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表1主要计量器具准确度要求一览表
计量器具
检测介质
用途
准确度等级
各种衡器
固体物料、液体物料
静态:
进出厂计量
0.1
动态:
进出厂计量
优于0.5
流量计
液体:
石油、化工物料
进出厂计量
0.2
厂内计量
0.5
蒸汽、天然气、瓦斯等气体
进出厂计量
1.5
厂内计量
水
进出厂新鲜水计量
0.5
工业用水计量
1.0
工业污水计量
1.5
电能表
电
进出厂计量
0.2
厂内计量
0.5
第十三条用于计量交接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或上述计量器具准确度暂时达不到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一个适宜的准确度。
第十四条工艺过程控制、质量、安全、环保检测仪表的准确度等级应根据工艺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实际情况,本着统筹规划、兼顾节约、合理布局的原则,配备企业需要的计量标准。
一般应有:
(一)力学计量:
流量检定标准装置;大容量检定;10毫克~20千克四等砝码,二等标准砝码;二等活塞式压力计,二等双活塞式压力真空计;二等标准石油密度计;二等标准粘度计等。
(二)温度计量:
二等标准器(如标准水银温度计、标准铂热电阻温度计、温度标准灯、标准铂铑—铂热电偶等)。
(三)物理化学计量:
可购置相应等级的标准物质;可燃及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检定。
(四)电磁计量:
0.05级电工三表标准器;0.05级电能表标准;0.05级直流电位差计;0.02级标准电池;0.01级标准电阻。
5、几何量计量:
四等或五等量块;测深量油尺。
第十六条企业计量技术机构应配备与其配套的比对、测量用仪器、量具。
第十七条各种计量器具的购置,应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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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炼油 化工企业 计量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