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修改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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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修改意见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修改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是影响公民人身自由和自身权利的最基本法律,必须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趋势和社会现实相适应,宽严相济,减少社会成本,增加社会公平正义,为此提出个人的修改意见。
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愈演愈烈,年龄越来越小,情节越来越重,影响越来越大,而其犯罪心理、心理年龄、犯罪手法手段越来越成熟、残忍,必须严加惩戒,其监护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社会上和国外的严酷现实告诉我们,相当多有钱有势、有关系有门路的人们,采取假借精神病发作等和司法手段、权力手段为一些犯罪分子洗脱罪名、逃避刑罚。
一些社会动荡、社会秩序遭受破坏的根源在于有关官员、官僚的胡作非为。
而受到身体侵害和性侵犯的不仅仅是妇女,也包括男子、双性人、变性人和“人妖”。
为预防一些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无恶不作,必须将其恶性犯罪对国人有所交代。
安乐死是社会的发展趋势,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交通违法触目惊心,恶犬伤人、恶主驱犬伤人屡见不鲜,必须有所体现。
成人游戏不同于未成年人,隐秘私下而不伤害他人的生活方式是公民的人权,用自己的身体赚钱虽可叹却无罪过,自有资金的私下博弈游戏是公民的权利,只有使用公款和使用他人财物的赌博必须严惩。
另外,虚假的统计、审计、会计报告误国殃民,也须重典。
对于死刑犯的大量缓刑,违背社会公平正义,造成相当的权利腐败和地下交易,影响民众的信任和观感,只有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才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和“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和“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都修改为“从轻处罚,并对监护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修改为“从重处罚”。
取消“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取消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修改为“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卖淫的”。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增加“组织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前提。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增加“在公共场所”或“向或组织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的前提。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在“赌博”前增加“使用公款或他人财物”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增加“但是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除外”。
第十二条增加“经全国人大授权的地方人大可以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作出轻于本法规定的调整”。
“第十七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增加“并对监护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改为“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对监护人进行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增加“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并对监护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修改为“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须缓期二年执行的外,都应当立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立即执行死刑,确需执行死刑的,在年满十八周岁和哺乳期结束后进行”。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增加“被判处死刑的,不得减为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改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酗酒醉驾的从重处罚,交通运输肇事后故意致人死亡的处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增加“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疗养机构相关专业执业医师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协助当事人实施无痛苦结束生命技术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增加“饲养者放任或驱使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增加“由于饲养者的过失,造成饲养者的动物伤害他人的,按照过失伤害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和“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等处“妇女”修改为“他人”,幼女修改为“幼童”。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增加“多次重婚或婚姻当事人提出告诉的”前提。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增加“造成现役军人婚姻破裂的或现役军人提出告诉的”前提。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增加“在公共场所”前提。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修改为“使用公款和他人财物赌博,数额较大的”, “开设赌场的”修改为“非法开设赌场的”。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修改为“组织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修改为“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卖淫的”,“第三百六十条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幼女修改为“幼童”。
“第三百六十一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修改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及强迫他人卖淫的”。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和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前增加“组织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向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或“在公共场所“前提。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修改为“在公共场所进行淫秽表演和向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及组织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第三百八十二条,增加“执行职务的审计、会计、统计人员出示虚假的审计、会计、统计报告的,按虚假金额视同贪污罪论处”。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为“按照受害人受害年限、经济损失的二倍和枉法年限、经济损失的二倍和受惠者实际应当追究刑事年限、处罚的二倍以上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增加“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致使国防利益、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管理秩序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从重处罚”。
至于其他法律法规,多如牛毛,一事一法甚至一事多法,民众如何能够知道、了解、理解、熟悉?
建议删繁就简,同类和类似的对象融合成一法,同时合并、统一相关法律程序,才能真正让民众知法守法,而不是只有某些法律人士、某些官方才懂法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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