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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学〔2003〕3号2003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
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生活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
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
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
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
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
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
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
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
专科专业:
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
专科专业:
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
专科专业:
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
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
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
专科专业:
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
专科专业:
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双眼失明或走近教学显示屏1米视力仍达不到3.3,建议选报特殊教育学院适合学习的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双耳全聋或重听程度达到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设备条件下无法听课者,建议选报特殊教育学院适合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
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
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1997]后联字2号文件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年颁发)
〔1997〕后联字2号
外科
第一条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
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
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男性:
身长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
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
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颈强直,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骨、关节、滑襄、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二)轻度腋臭(限陆勤学员)。
(三)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殿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第十二条梅毒,淋病,软上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
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11.5千帕(60-80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
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
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上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上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特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
(一)、
(二)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劂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膨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校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确良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以及其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嗅觉:
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证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二十九条视力:
第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第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隐斜视超过15°,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角膜、巩膜睫状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牙合)超过0.5厘米,开超过0.3厘米,覆(牙合)大于三分之二,反(牙合),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牙合),无其它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它体征的深覆(牙合)。
妇产科
第三十七条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各期妊娠,不合格。
附则
一、本标准文中所使用的“以上”、“以内”词语,均含该数字本身;所使用的“超出”、“超过”、“低于”、“小于”、“大于”词语,均不含该数字本身。
二、标准体重计算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三、检验要求:
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四、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公安普通高校招生身体条件要求
报考公安普通高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4.8(0.6)以上。
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摘自《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
湖北省教育厅、卫生厅
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
鄂教学〔2004〕4号2004年2月16日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考生的切身利益及合法权益。
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体检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和任务
(一)市(州)、县(市、区)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由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招办和体检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体检工作方案,协调本地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
(二)市(州)招办负责本地区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管理。
与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一起审核汇总本地区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名单,并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体检工作培训;开展体检工作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体检信息的验收、汇总和上报工作。
市(州)应聘请专家担任体检工作顾问,加强体检工作的指导。
(三)县(市、区)招办负责本地区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学、体检机构按规定开展体检工作;负责向体检机构提供打印好的空白体检表;验收体检机构报送的体检信息并汇总上报;负责验收和保管体检表;负责考生体检结果送达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受理考生专项复检申请。
招办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商议选定体检机构,原则上在当地城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医疗单位中,择优选定一所或几所综合条件较好的作为体检机构。
县(市、区)招办要与体检机构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对在以往招生体检工作中把关不严、问题较多、体检条件较差和操作不规范的体检机构要予以更换。
(四)体检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体检工作。
体检机构应由一名院级领导负责体检工作。
主检医师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内科、外科、眼科和耳鼻喉科等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体检机构要按体检项目和要求进行体检,客观准确填写体检表,并对体检结果负责。
负责体检信息录入、校对工作,并将体检信息和体检表移交县(市、区)招办。
负责打印《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并协助做好考生体检结果送达工作。
(五)中学要组织教务人员、校医、班主任和考生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体检工作的相关规定,组织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协助做好考生体检结果送达工作,并做好有关考生思想工作。
配合体检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考生体检的复检工作。
指导考生根据自己的体检结果填报志愿。
(六)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参加体检,如实填写自已的既往病史;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查。
二、抓住主要环节,确保体检质量
各地要根据《指导意见》和体检工作要求,抓好体检工作主要环节,切实保证体检质量。
(一)坚持岗前培训制度,做到培训合格后上岗。
省招办、省卫生厅医政处组织市(州)体检工作人员培训,市(州)招办组织县(市、区)体检工作人员培训。
体检机构组织全体体检工作人员学习培训,重点学习《指导意见》,熟悉操作规范,掌握填表要求。
(二)做好体检组织和过程监督工作。
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要及时公布体检工作安排、体检注意事项。
中学要协助招办和体检机构组织考生参加体检,确保考生往返途中交通安全。
体检机构要确保体检场所安全有序。
卫生行政部门和招办要对体检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体检工作公正、平稳进行。
(三)坚持标准,做好体检工作。
体检机构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如实反映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规范填写表格,对患有《指导意见》中所列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应如实填写,描述准确到位。
体检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主检谁负责”,体检医师对所检查项目负责,主检医师对所有体检项目负责。
(四)做好体检信息数据和材料的汇总、校验、签字确认、交接和上报工作,确保体检信息准确、规范、完整和安全。
体检机构要高度重视体检信息录入、校对和汇总工作,配备必要设备,安排专人做好录入、校对、统计和检查等工作,并建立录入、校对签字制度。
县(市、区)招办要严格体检信息交接程序,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体检机构。
市(州)招办要对本地区的体检信息进行汇总、校验,做好交接登记签字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核查无误后上报省招办。
(五)打印送达《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
体检机构打印《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通过县(市、区)招办和中学及时送达考生,并由考生签字确认是否收到,送达时间原则上为体检工作结束后的1个月内。
有条件的市、县招办可将考生体检信息上网供考生查询。
(六)专项复检在规定的时间和终检医院按程序进行。
考生收到《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后,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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