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与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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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与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汇编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与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汇编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除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外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跨省(区、市)行政区的重大事故; (3)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4)国务院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安全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成立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
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副局长和煤矿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监督管理一司、应急指挥中心、煤矿安监局综合司、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
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
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
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监督管理一司:
提供非煤矿山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煤矿安监局综合司:
根据煤矿安监局领导的指示,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有关工作。
(8)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提供煤矿事故单位有关安全监察的情况和信息,以及安全评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情况;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
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和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集相关资源,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矿山应急救援的基础资料和信息。
(11)矿山医疗救护中心:
协调指导矿山事故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派遣医疗救护专家赴事故现场协助治疗和救护。
(12)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13)通信信息中心:
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2.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7.1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2.3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1)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掌握辖区内的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5)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大危险源在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重大(Ⅱ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或矿山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时,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
应急指挥中心得知事故信息后,及时通知有关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救援装备储备单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和处理
(1)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中央直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国矿山事故报告信息。
(5)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接到重大(Ⅱ级)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并通报应急指挥中心。
接到特别重大(I级)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通报应急指挥中心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及时报告国务院办公厅。
4.2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7.1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II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II级)矿山事故灾难时,省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调度统计司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领导小组组长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
(2)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3)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国家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矿山抢险排水站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4.2.2I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I级)矿山事故灾难时,安全监管总局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调度统计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应急指挥中心。
(2)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指示,立即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调度统计司集中。
(3)调度统计司和应急指挥中心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增援。
对于矿井瓦斯煤尘事故、大型火灾事故,可调动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的大型装备实施救灾;对于特大水灾或顶板事故,可调动矿山抢险排水站的大型排水设备和煤炭地质局的深孔钻机实施救灾。
(6)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调动国家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7)及时向国务院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3指挥和协调
(1)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3)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协调、指挥特别重大事故(I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①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②协调、调动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调配国家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③协调、调动安全监管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的救护力量和医疗设备,加强指导救护、救助工作。
④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⑤组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4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当地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
当地政府组织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
(9)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5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救援井工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
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是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矿山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必要时,国务院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4.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矿山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总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国家矿山救援物资储备单位,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
依托中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技术中心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电话:
010-********),随时掌握全国尾矿库现场情况。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维护、更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
各省(区、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
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已有救援装备保障
(1)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煤矿)储备重点救援装备情况见附件。
(2)国家矿山排水设备储备单位及电话见附件。
(3)深孔钻机装备储备情况见附件。
(4)矿山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6.2.2救援装备的储备 根据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国家应对复杂矿山事故的能力。
6.2.3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安全监管总局需要紧急征用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
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2.4救援队伍保障
(1)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全国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
全国矿山救护队分布情况见附件。
(2)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3)有矿山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应急组织。
(4)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5)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在应急指挥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参加全国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的主要救援区域及联系方式和分布示意图见附件。
(6)各省(区、市)根据辖区内矿山分布及受自然灾害威胁程度,建立1~3个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由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指导,参加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矿山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矿山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6.2.5交通运输保障
(1)各地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
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2.6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安全监管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负责指导全国矿山事故伤员的急救工作。
设立安全监管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2)各省(区、市)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作为省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矿山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3)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2.7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2.8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国家处置矿山事故灾难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应急组织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政府、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培训
(1)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工作。
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组织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并及时对后备救援队伍进行培训。
(2)实施矿长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的培训。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3)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6.4.3演习 安全监管总局每年组织一次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6.5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附则 7.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及时组织修订。
安全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3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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