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篇露天矿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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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篇露天矿部分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书。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与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与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须与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与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与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与时上报。
第三编露天部分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百三十四条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百三十五条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三十六条在露天煤矿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
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道线路或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四)横过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五百三十七条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三十八条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走行或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三十九条采场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应充填或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与排土场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五百四十条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四十一条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五百四十二条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机械设备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与时更换。
第五百四十三条电气设备应安设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
第五百四十四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与人身安全的作业围,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五百四十五条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百四十六条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
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四十七条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采剥
第一节台阶
第五百四十八条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与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九条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五百五十条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穿孔
第五百五十一条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第五百五十二条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五百五十三条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6规定。
表16穿孔机作业和走行安全距离
台阶高度/m
<4
4~10
>10
安全距离/m
1~2
2~2.5
2.5~3.5
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
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五百五十四条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在作业和行走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第三节爆破
第五百五十五条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与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六条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七条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
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
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
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有防滑措施。
运输爆炸材料的铁路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五百五十八条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等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条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五百六十条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五百六十一条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六十二条在爆破区域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严禁烟火,10m以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五百六十三条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的炮杆。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与导爆索损坏时应与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第五百六十四条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五百六十五条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六十六条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
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
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
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
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四)扩孔爆破:
不得小于100m。
(五)轰水:
不得小于50m。
第五百六十七条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7规定。
表17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m爆破方式
设备名称
深孔
爆破
浅眼与
二次爆破
备注
挖掘机、穿孔机
30
40
司机室背向爆破区
风 泵 车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信 号 箱
30
3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电气柜、变压器、
移动变电站
30
3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高压电缆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机车、汽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围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五百六十八条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R=(k/v)1/a·Qm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第五百六十九条露天煤矿应尽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
Q=(Rk/25)3
式中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的药量),kg;
Rk--被保护建筑物、设备距爆破地点的距离,m。
第五百七十条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与本企业以外的建(构)筑物时,必须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
第五百七十一条在老空区、煤与半煤岩等温度异常的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测试孔温度。
有明火的炮孔或孔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应迅速装药起爆。
高温孔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五百七十二条火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须是2发导火索长度一样的雷管,导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产厂家、批号必须与起爆雷管一样。
警戒管导火索比起爆雷管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员有足够时间撤至安全地点。
第五百七十三条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雾天和夜间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雷雨时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百七十四条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进行其他作业。
(二)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网络断爆出现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
(三)如炮孔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重新装药爆破。
(四)严禁穿孔机按原穿孔位穿孔,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室,并设置拒爆警戒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四节采装
第五百七十五条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驶出工作面20m,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
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百七十六条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
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应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
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第五百七十七条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与挖掘机安全。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险的老空或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掘沟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五百七十八条操作单斗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工作。
(六)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
(七)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废铁道、废铁管、勺牙、配件等金属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装入车。
(八)正常作业时,天轮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距回流线和通讯线不得小于0.5m。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半径以。
第五百七十九条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运输时,2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2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条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单斗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单斗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第五百八十一条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与制动系统。
(二)应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与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五百八十二条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与时将单斗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雷雨天,电缆发生故障时,应与时向矿调度室报告。
故障排除后,确认柱上开关无电时,方可停送电。
第五百八十三条轮斗挖掘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五百八十四条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挖掘机作业和走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轮斗挖掘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二)启动或走行前,必须按规定发出音响信号。
(三)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四)应根据工作面物料的变化和采掘工艺要求与时调整切削厚度和回转速度,遇有硬夹石层时应另行处理,严禁超负荷工作。
(五)斗轮臂下严禁人员通过或停留,斗轮卸料臂、机下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
第五百八十六条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单机人员接班后,经检查可以开机时,应立即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如有异常现象,应向集中控制室报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
(二)连续工作的电动机,不应频繁启动,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危与人身安全时才能使用。
(三)各单机间应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
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第五百八十七条当2台以上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章运输
第一节铁路运输
第五百八十八条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五百八十九条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五百九十条线路平面与纵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线路上各种机车运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8要求。
表18铁道线路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
机车种类
限制坡度(‰)
曲线半径/m
固定线
半固定线
装车线
排土线
蒸汽机车
≤25
≥200
≥150
≥150
向曲线侧排弃≥300
向曲线外侧排弃≥200
电力机车
≤30
≥180
困难情况≥150
≥120
≥110
燃机车
≤30
≥180
困难情况≥150
≥120
困难情况≥110
二)电力机车牵引运行的单行空车下坡线路最大坡度大于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一条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上装车线应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
排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m。
第五百九十二条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与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桥梁两侧应设防护设施。
第五百九十三条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离。
第五百九十四条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
(一)新建、改建与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表19规定加宽。
表19铁道线路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R/m
轨距加宽值/mm
R≥350
0
350>R≥300
5
300>R>200
15
R≤200
20
(二)旧有线路应按表19规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执行表20规定值。
表20铁道线路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R/m
轨距加宽值/mm
R≥651
0
650≥R≥451
5
450≥R≥351
10
350≥R≥201
15
R≤200
20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九十五条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h--外轨的超高度,mm;
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条道岔应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
道岔应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条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应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应与公路路面一样;公路与铁路应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应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应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应设道口。
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
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第五百九十八条守车(尾车)必须有紧急制动阀。
车辆的制动梁应有防止脱落的保安装置。
第五百九十九条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为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的末端设置安全线;因受地形限制,设置安全线有困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条坡度超过1.5‰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线、避难线严禁停留机车、车辆。
第六百零一条通勤列车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编挂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职工乘坐的车辆编入采剥列车。
(二)通勤车必须用专用棚车。
(三)通勤列车与尾车间必须有隔离车。
第六百零二条关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编组时严禁有关门车。
(二)采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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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 规程 第三 露天矿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