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docx
- 文档编号:6109219
- 上传时间:2023-01-03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2.79KB
申请书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docx
《申请书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申请书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申请书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关键字】申请书
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人须知
1、签署文件和填写本申请书前,应当阅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必须保证所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必须提交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并写明“此件与原件相同”。
4、提交的文件、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6、“盖章”处须盖红色印章;“签名处”须由本人签名;“选择项”须在□中打∨。
7、所有申请材料均需一式三份提供,一套交业务主管单位存留,一套由社会团体自行存留,一套由登记管理机关存档。
8、准备所有材料前,须看清楚提供有关材料的说明,并按要求提供。
9、社会团体必须有6至8个发起单位或5个以上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行业性社会团体必须有8个单位作为发起单位,发起单位必须是能在行业内起到带头作用的单位;学术性社会团体必须有在本领域内有影响的人为发起人,需提供其本人在该学术领域中有突出贡献、处于学术带头人地位的证明;社会科学学术类社会团体发起人必须是专业从事本行业工作,报市社科联和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所有的发起单位和发起人必须提供简要情况说明(如:
发起单位的规模、经营情况、发起人的主要科研成果或著作、受到的表彰和奖励)。
10、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供名称核准申请书,载明申请成立社团所涉及行业、业务领域或职业、专业在我市全面真实的发展状况,包括概念解释,发展水平,从业单位、人员数量,列出较具实力和影响力的单位(个人),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以及行业覆盖率、学术权威性、社会影响力等内容。
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必须提供该同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已经审批同意的文件。
12、社会团体的选举大会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监督下进行。
负责人的选举和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
13、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须持证书(正、副本)和批复文件,到市公安局刻制印章,到开户行办理账户转正手续。
以上手续办完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民政局办理印章、账户的备案手续。
关于成立新乡市XXXXX会筹备组和授权的决定
年月日在召开会议,会议一致同意成立新乡市XXXXX会筹备组(以下简称本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人为。
本会筹备组决定授权负责办理本会名称预先核准事宜,授权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被授权人签名: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新乡市XXXXX会筹备组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姓名:
职务或专业职称:
单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复印粘贴处
姓名:
职务或专业职称:
单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复印粘贴处
姓名:
职务或专业职称:
单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复印粘贴处
发起人情况
发起单位情况
发起单位名称
登记证书号
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单位详细
地址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说明:
将发起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粘贴附于此页后。
新乡市社会科学学术类社会团体审查表
社会团体名称
业务主管单位
类别
市社科联审查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市委宣传部审查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仅供拟成立社会科学类学术类社会团体填写,其他类社会团体不填写。
2、市社科联的电话:
地址:
3、市委宣传部电话:
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申请社会团体名称
备用名称
拟设社会团体的类别
拟设社会团体的住所
拟设社会团体
注册资金
拟设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
申请社会团体名称的理由:
被授权人签字
筹备组负责人签字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7、章程草案示例:
新乡市生产力促进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新乡市生产力促进协会,其英文译名为:
AxxoxiationofProducivityPromotionofXinXiang。
缩写为APPXX。
第二条新乡市生产力促进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各独立、非独立或联合的生产力促进机构、科研开发与企事业单位及有志于生产力促进事业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为实现全体会员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
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以创新服务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为己任,促进全市社会生产力健康发展。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诚信建设,(行)事业自律建设,信用建设和创品牌服务活动;落实内部规范化建设和开展活动的规定制度。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科学技术局;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民政局。
本会自愿接受新乡市科学技术局、新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为新乡市XX路XX号。
秘书处设在新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全市生产力促进工作的现状、发展方针、政策法规、中长期规划开展调查研究,对全市生产力促进机构实施行业工作指导和相应管理,并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及发布本行业发展规划和规定制度;
(二)积极探索为政府、社会、企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服务的模式,逐步拓宽各级生产力促进机构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组织的服务领域职能,完善服务手段,使本会发展成为政府实施“科教兴豫、开放带动和可持续发展”三大战备的“助手”,成为传播国内外科技市场、经济信息的“媒介”,成为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催化剂”,成为培育企业快速成长的“智囊”,成为企业家和农村劳动者的“参谋”,成为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的“桥梁”;
(三)为在全市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生产力促进工作的市场运行规则出谋划策,监督、指导会员及本行业从业人员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工作,劝止、纠正违背行业规定或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四)受新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全市生产力促进机构及本会从业人同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生产力促进机构从业资格的评审以及资质等级的评定、考核和验收工作。
(五)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对某些特殊或新兴技术领域就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及从业技术资格的考证工作;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境外)生产力促进机构发展的成功经验,推动我市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国际化进程,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七)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生产力促进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在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合法单位,有与生产力促进工作相吻合的业务范围,具备一定的科技服务工作经验和科技服务业绩的单位;
2、有适合开展生产力促进工作的学科带头人,或与开展生产力促进工作业务范围相吻合的专业技术人员;
3、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意愿、热心支持并参与我市生产力促进事业的发展;
4、其他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具有一定科技或中介服务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全市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或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备一定的科技服务工作经验和科技服务业绩的科技中介服务领域的从业人员;
2、较深厚的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某一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3、地区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的领导者;
4、重视科技进步,并有良好业绩的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5、热心并能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的其他业内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单位或个人)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3、获得本会开展的所有服务基础上的优先享受服务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单位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可优先获得1名(单位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和被选举权;
2、可优先参加本会活动;
3、可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诊断和技术援助;
5、可请示本会协助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或其他行业性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通报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业务工作总结等资料,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六)在行业及中介服务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诚信立业、追求卓越和互利有偿的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二条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主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这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主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行业协会工作;
(三)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
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候选人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提名产生,并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行业工作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实体机构。
在本会成立的初期阶段,设立新乡市生产力促进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其产生办法、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专委会委员长由本会会员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二)专委员委员长一般由在新的两院院士、全市知名专家、各学科或专业领域有代表性的权威人士,以及卓有建树的各类企业经营管理者中产生。
(三)专委会委员长按专业组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为市委、市政府有关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以及建立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我市重大科技项目提供全程跟踪咨询评价服务;对我市生产力促进机构和本会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等级评审和资格评定,以及接受省、本市或本会委托的相关任务。
(四)专委会委员长优先享受本会的各项福利和奖励。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刊物资料、承接科技咨询服务等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优秀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开展本会的财务工作,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此文档是由网络收集并进行重新排版整理.word可编辑版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申请书 社会团体 名称 预先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