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衡宇搬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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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衡宇搬迁
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衡宇搬迁
补偿安置治理方法(上报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衡宇搬迁补偿及被征地农人的安置工作,确保我市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方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计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及衡宇搬迁补偿安置治理适用本方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和铁路、公路、水运、供水管线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及衡宇搬迁补偿,国家、自治区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征搜集体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城市计划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安置补偿,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衡宇征收办公室是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征搜集体土地的统筹和谐及治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是征搜集体土地的责任主体,集体土地征收、衡宇搬迁补偿及安置工作由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区人民政府,市和城区财政、人社、城乡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市政、工商、信访、水产畜牧、农业、林业、综合执法、教育、项目业主等相关单位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搜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必需服从、支持和配合土地征下班作,不得拒绝、阻碍征收土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事,不得提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补偿和安置要求。
第二章征地程序及一样规定
第七条下达征搬工作任务。
市土地衡宇征收办公室依照用地单位提出的征地申请,制订年度征地打算或按单个项目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任务给城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布征地预公告。
城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任务后由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拟定征地预公告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核,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刻、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地预公告有效期为两年。
在预公告期限内,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合法婚姻及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入学、服役、服刑迁出而迁回的除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养、抢种、抢建,违背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养、抢种、抢建部份不予补偿。
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当日将征地预公告送达市及城区城乡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公安、水产畜牧、林业等部门。
第九条征地情形调查及确认。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记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调查结果应当经权利人确认,权利人无合法理由拒不确认的,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能够采取证据保全方法。
第十条听证告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的相关工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发布征地址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址案经依法批准后,城区人民政府、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别离发布征地址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如征地址案公告发布前达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址案和补偿安置方案能够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听证条件的,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本方法的规定核算补偿费用,并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补偿安置方案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仍与权利人协商不成的,在补偿资金到位20往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
权利人对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由市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和谐,和谐期间不阻碍土地征下班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权利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期限内拒断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由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提存有关补偿费用。
城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方法或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同时书面通知用地单位。
第三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及就业安置
第十五条征搜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按41000元/亩的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征搜集体土地时,对连片种植的青苗可依照其长势给予青苗权利人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亩的青苗补偿费;房前屋后、田间地头、鱼塘塘基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青苗按实际清点的数量来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利用集体土地挖塘养殖鱼、虾、蟹的,依照其养殖池面积按3500元/亩的标准支付鱼虾蟹搬迁损失补偿费。
利用集体土地从事龟、鳖、蛇等特种规模养殖的,依照其养殖池面积来支付搬迁损失补偿费。
属无养殖证的,按3500元/亩的标准支付搬迁损失补偿费;属有养殖证的,依照其养殖密度与标准养殖密度的比例按不高于25000元/亩支付搬迁损失补偿费。
标准养殖密度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在住宅(住房)内从事龟、鳖、蛇等特种养殖的,按其养殖池面积来支付搬迁损失补偿费,每户总养殖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按1000元/户的标准支付;每户总养殖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50平方米以下的,按3000元/户的标准支付;每户总养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按5000元/户的标准支付。
养殖池内无养殖物的不支付搬迁损失补偿费。
青苗补偿与搬迁损失补偿不得重复计付。
第十八条鱼、虾(蟹)、龟鳖塘的造塘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晒场、临时衡宇等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三执行,附件三没有规定的依照评估结果确信。
第二十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利人领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在公告规定的时刻内未对青苗进行清理的,由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组织清理;经依法通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没有领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由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提存,并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定征地协议、配合做好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清理工作并交出土地的,给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最高不超过70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实际奖励金额依照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征地协议、配合做好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清理工作并交出土地的时刻在该征地搬迁任务完成期限截止时刻前逐日递减,具体递减金额由城区人民政府确信。
奖励费用待被征土地净地交付项目业主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就业安置有如下三种方式,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按需选择其中一种:
(一)自谋职业补助。
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口人均5万元的标准来进行自谋职业补助。
(二)安排就业用房。
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口人均建筑面积(含公摊)20平方米安排公寓式住宅作就业用房。
(三)安排就业用地。
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安排,用地面积按毛面积(城市计划道路中心线起)计算。
第四章集体土地衡宇的征收补偿及安置
第一节住房搬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搬迁户能提供被征收衡宇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证和计划报建批准手续的,视为合法手续衡宇,按附件四的标准给予补偿;如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按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征收被搬迁户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造的住房,被搬迁户有一处或多处住宅的,所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要归并计算,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搬迁户人均合法住房建筑面积达到80㎡以上(含80㎡)的,按附件四、附件五规定的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其余无合法手续衡宇按本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处置。
(二)被搬迁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法、无合法手续衡宇)未达到80㎡的,按附件四、附件五规定的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而且对人均住宅面积不足80㎡的差额部份按360元/㎡给予补助。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含合法、无合法手续衡宇)超过80㎡,且其中人均合法住宅面积不足80㎡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80㎡部份按附件四、附件五规定的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80㎡以上部份的衡宇按本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处置。
(三)无合法手续的衡宇如被搬迁人书面许诺并按期腾空屋屋交付拆除的,可依照衡宇结构给予必然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的补助350元/㎡,砖混结构的补助300元/㎡,砖木结构的补助200元/㎡,简易结构的补助100元/㎡;如当事人不配合的,按违章建筑处置。
(四)被搬迁户及被搬迁户家庭安置人口按本方法第四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核定。
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土地衡宇征收办公室应成立安置人口情形数据库。
(五)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要将被搬迁户的衡宇补偿、户籍人口、安置情形进行公布、公示,同意群众监督。
(六)无法提供被征收衡宇合法手续的,衡宇性质由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向城建计划执法监察部门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申请认定。
第二十五条衡宇搬迁补偿费用的支付。
被搬迁户选择宅基地安置或公寓房安置的,其被搬迁衡宇的补偿费用扣减由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银行、被搬迁安置户三方监管的统规统建代建费或公寓安置房回购费用后,其余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搬迁安置户。
该被监管的统规统建代建费用由被搬迁户依照回建安置房的建设进度支取,公寓安置房回购费用在被搬迁户选购安置房时支取。
第二十六条被搬迁户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定搬迁协议并腾空屋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户·幢的一次性奖励(一户多幢或多户一幢的按一幢奖励),原那么上奖励金额逐日递减,具体奖励由城区人民政府确信。
奖励金额待被搬迁衡宇交付拆除后支付。
第二节住房搬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住房搬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计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的原那么。
政府对被搬迁户进行搬迁安置有宅基地安置、公寓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等三种安置方式。
市主城区环城路范围内和滨海新城计划区范围内原那么上再也不新计划宅基地安置点,如遇特殊情形确需予以宅基地安置的,由政府在指定的安置点进行安置。
第二十八条被搬迁户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严格按一户一宅安排,一户多宅或多户一宅只能安排一块宅基地,用地性质原那么为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安置需知足两个条件:
一是独立分户(以户籍记录为准);二是在项目范围内自有宅基地住宅。
有独立分户户籍的被搬迁户,在项目范围内有一块及以上自有宅基地住房的,只能选择一块宅基地安置;在项目范围内、外均有宅基地住房的,如同意把项目范围外的住房交政府拆除的可作为安置户,能够选择一块宅基地安置。
假设不同意拆除项目范围外住房的,视为项目外住宅户在本项目不作安置,项目范围内的住房作为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给予拆除。
(二)宅基地安置的标准是每一个安置人员不超过30平方米(以建筑投影占地面积为准),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安置宅基地共设60平方米、90平方米二种户型,如被搬迁户家庭成员为2人的,可选择一块60平方米宅基地户型;如被搬迁户家庭成员为3人的,可选择一套90平方米宅基地户型;如被搬迁户家庭成员为4人或以上的,被搬迁户选择宅基地安置后剩余的安置人员只能选择公寓房安置;如被搬迁户只有1个安置人员的,只能选择公寓房安置。
(三)宅基地安置实行统规统建或统规队建,统一按三层半建设,安置小区内的道路水泥硬化、供水、供电、雨污排水、绿化等配套公共设施由政府统一建设,统规统建安置房按毛坯房的标准进行交房。
被搬迁户按安置房±0以上的建筑建设本钱均价890元/平方米(有转变的以政府文件为准)的价钱购买宅基地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被搬迁户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搬迁户按建筑面积每人80平方米的标准申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毛坯房购买价钱按360元/㎡、简装房购买价钱按650元/㎡计。
如被搬迁户选购的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标准5平方米及以下的部份建筑面积由被搬迁户按650元/㎡的价钱购买;如被搬迁户选购的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份建筑面积、由搬迁户按市场价钱向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如被搬迁户选购的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积少于安置标准的部份建筑面积按市场价钱扣除应缴纳的费用后全额返还被搬迁户。
(二)被搬迁户现有的衡宇及其他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费尚不足以按40㎡/人的标准购买公寓式安置房的,由被搬迁户提出申请并经政府批准,不足部份给予特困住房补助。
(三)公寓房安置户参加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5000元/人的参保奖励,用作被搬迁户的缴费补助,拨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公寓式安置房的提供,要紧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由项目业主提供的公寓式安置房。
项目业主自建或从房地产项目购买商品房予以安置。
(二)由被搬迁户统一组织建设公寓式安置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
由被搬迁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被搬迁人所得的衡宇搬迁补偿款等款项或通过引资、合作的方式,按政府批准计划的公寓房建设条件自建安置公寓房。
采纳这种方式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安置小区用地按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用地的标准予以核定(对原已批准包干面积的除外)。
(三)由城区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公寓式安置房。
由市政府按安置人口数量核定安置用地,向城区政府供地以建设公寓式安置房供被搬迁户按规定选购。
具体的安置用地核定标准另定。
第三十一条被搬迁户选择货币补偿进行安置的,由项目业主依照市政府发布的该年度“以购代建”公寓式安置房安置标准扣除被搬迁户应缴的费用后直接将相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搬迁户,由其自行解决安置问题。
第三节安置人员确信
第三十二条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安置人员进行确认。
(一)安置人员是指因衡宇搬迁而需要对其进行安置的原居住在该被搬迁衡宇内的人员,要紧包括:
1.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履行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与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编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单位正式职工、原籍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空挂户及挂靠迁入人员除外;
2.升学前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入伍前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义务兵、士官序列的现役军人;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因服役或升学把户口迁出原籍地,退役或毕业后不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且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的;
4.服刑、劳教前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刑、劳教人员;
5.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并持有合法收养证的;
6.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未迁出的已婚人员,在其配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宅基地安置的;已婚人员的子女诞生后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户口从未迁移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确认程序:
1.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并初步确认安置人员。
2.安置人员初步确认后,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应将安置人员情形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期3天。
3.公示期间安置户或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应在异议提出后组织核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确认安置人员。
第三十三条特定人员补偿安置。
(一)特定人员要紧包括:
1.户籍原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办(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本人有合法产权的衡宇被搬迁,经调查核实在他处确无住房且其本人没有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的,可按公寓房60㎡/人进行安置。
如人均衡宇面积超过80㎡的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但不能享受人均衡宇面积不足80㎡的按80㎡补偿的政策,也不得享受政府特困住房补助。
2.原国企正式职工在外工作已退休或下岗、现回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跟从其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或子女一同居住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在他处确无住房且其本人没有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的,对其本人可按公寓房60㎡/人进行安置。
如人均衡宇面积超过80㎡的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但其本人不能享受人均衡宇面积不足80㎡的按80㎡补偿的政策,也不得享受政府特困住房补助。
3.在外工作已退休或下岗后回到祖籍所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住户,经调查核实该户在他处确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的,可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的标准对该户进行公寓式安置。
如人均衡宇面积超过80㎡的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但该户不能享受人均衡宇面积不足80㎡的按80㎡补偿的政策,也不得享受政府特困住房补助。
4.原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仍在现被搬迁衡宇生活居住和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调查核实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选择公寓式安置房安置,符合条件的能够享受政府特困住房补助。
5.原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不在被搬迁衡宇生活居住,经调查核实在他处已有住房或其本人已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的,不作为住房安置人员,对其被搬迁合法衡宇(含基础)按重置价钱评估补偿,衡宇占用的土地按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6.未能按约定将回建安置宅基地交付宅基地安置搬迁户的,超过约定的期限后至实际回建安置宅基地交付期间正常新增人口(诞生入户或正常成婚迁入),采取公寓式安置方式来解决其安置问题。
(二)确认程序:
1.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调查意见书上出具意见。
属本条第一、二、3、5款“特定人员”情形的,需要申请人所属单位出具其是不是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的证明。
2.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将调查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布栏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
3.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提出异议的,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第四节住房安置程序
第三十四条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组织被搬迁户选择安置方式及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并发放相关表格,表格要有安置方式、安置房户型和面积的选择等内容。
被搬迁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表格并签字盖章确认后,交回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
被搬迁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选择安置方式及安置房的户型、面积的,按选择公寓式安置房安置确信,户型和面积由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依照调查结果按标准核定。
第三十五条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按人均标准对被搬迁户选择的安置宅基地或公寓式安置房的面积进行核定并张榜公示。
被搬迁户或相关人员提出异议的,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要在异议提出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被搬迁户已经签字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安置房位置座落、户型、面积不得要求更改。
第三十六条被搬迁户选安置地(房)按“先签先腾先选”的原那么,先签定征地搬迁安置协议并腾空屋屋拆除的被搬迁户先选安置地(房),同时腾空屋屋拆除的,抽签确信选安置地(房)顺序。
第三十七条需要搬迁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权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搬迁安置记录手续。
对搬迁安置有争议的,由市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和谐;和谐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得阻碍搬迁工作的实施。
第五节过渡安置与搬迁补助
第三十八条被搬迁户选择宅基地和公寓房安置的,能够选择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自行解决过渡安置的方式,也能够选择过渡住房进行过渡安置的方式,二者只能选其一。
选择过渡住房进行过渡安置的,原那么上过渡安置住房不超过20㎡/人,并每一个月由项目业主按40元/人的标准进行水电补助,由被搬迁户自行缴纳水电费用;选择自行过渡的,按每人400元/月的标准给予过渡补助。
第三十九条被搬迁户自行解决过渡安置,并在协议约按时刻内腾空所有衡宇的,从协议约定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被搬迁户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期限:
选择宅基地统规统建毛坯房安置的支付至交房后6个月,选择宅基地统规统建简装房安置的支付至交房后3个月,选择宅基地统规队建安置的支付至回建房基础交付后12个月;选择在业主提供的公寓式毛坯房进行安置的支付至交房后6个月,选择在业主提供的公寓式简装房安置的支付至交房后3个月;选择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的公寓式安置房进行安置的支付至回建用地交付后18个月;选择货币补偿进行安置的支付至签定搬迁协议后3个月。
第四十条衡宇搬迁补助标准按附件六执行。
第四十一条选择过渡住房的被搬迁户,应在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时刻内签定《选择过渡住房记录表》进行确认,城区征搬实施单位依照确认的情形进行分派过渡住房。
在规定的时刻内不签定《选择过渡住房记录表》进行确认的,按自行解决过渡住房处置。
第四十二条安置地(房)交付利用后,被搬迁户应在规定的时刻内搬出过渡住房,将过渡住房交还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治理。
第四十三条被搬迁户在过渡安置期间,其子女就学问题由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就近解决。
第六节搬迁安置房建设治理
第四十四条城区安置就业用地布点专项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后,符合专项计划的安置就业用地选址由城区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专项计划的安置就业用地选址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市城乡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计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安置就业用地初步选址意见,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安置就业用地布点专项计划编制单位提出假设干个宅基地安置建筑立面、色彩方案,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纯宅基地安置区的总平、建筑设计方案可由城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城乡计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凡带公寓式安置的总平、公寓的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市城乡计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计划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宅基地安置房的分派治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被征地搬迁单位或个人在征地搬迁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征地搬迁补偿费用、安置用地、安置房的,和截留征地搬迁补偿费用的,由市有关部门责令更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城区征地搬迁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搬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侵占、挪用征地搬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阻扰和破坏征地搬迁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事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五十条城区土地衡宇征收主管部门在实施集体土地上衡宇搬迁安置进程中需查阅被搬迁户的相关资料时,各相关部门需配合进行查询。
第五十一条本方法所称的简装房是指按钦政办〔2012〕2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装修的衡宇。
第五十二条本方法由市土地衡宇征收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五十三条本市中心城区其他区域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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