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核检查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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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核检查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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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核检查记录表
HBLY-GS-412B-2017-1
内部审核检查记录表
受审部门:
审核员:
日期:
要素编号
要求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内部审核检查记录表
审核计划文号
检查表编号
被审核部门
审核人员
条款
评审内容
评审结果
评审说明
4.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经过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明确了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3、恪守职业道德
4、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和保持维护本机构公证和诚信的程序。
2、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了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性。
3、机构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4、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5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和保持了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给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
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注:
参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
4.2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2、检验检测机构应与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利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4.2.2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对管理体系全面负责,承担领导责任和履行承诺。
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评审。
2、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3、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识别检验检测活动的风险和机遇,配备适宜的资源,并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
4.2.3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以覆盖检验检测机构不同的技术活动范围。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2、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质量负责人,赋予其明确的责任和权利,确保管理体系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实施和保持。
质量负责人应能与检验检测机构决定政策和资源的最高管理者直接接触和沟通。
3、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职责。
4、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以使其因各种原因不在岗位时,尤任远能够代行其有关职责和权力,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工作持续正常的进行。
4.2.4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权签字人应有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认定合格后,在其资质认定授权的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2、授权签字人应:
a、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相关的技术文件的要求。
b、具备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c、熟悉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审核签发程序,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评价的判断能力
d、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签发报告或证书的职责和范围应有正式授权
e、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对外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设置授权签字人的代理人员。
4.2.5
4.2.5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按其岗位任职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理、技能进行能力确认。
上岗资格的确认应明确、清晰,如进行某一项检验检测工作、签发某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等,应由熟悉专业领域并得到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人员完成。
2、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置覆盖其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监督员,监督员应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能够评价检验检测结果;应按计划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监督结果对人员能力进行评价并确定其培训要求,监督记录应存档,监督报告应输入管理评审。
4.2.6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质量目标提出对人员鉴于和培训的要求,并制定满足培训需求和提供培训的政策和程序。
培训计划要考虑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需要,也要考虑检验检测人员以及其他与检验检测活动相关人员的资格、能力、经验和监督评价的结果。
2、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实际操作考核、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质量控制结果、内外部审核、不符合工作的识别、利益相关方的投诉、人员监督评价和管理评审等多种方式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持续改进培训以实现培训目标。
4.2.7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检验检测击鼓应对从事抽样、设备操作、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等工作的人员,在能力确认的基础上进行授权,建立并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应有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4.3场所及环境
4.3.1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固定的场所:
指不随检验检测任务而变更,且不可移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场所。
2、临时的场所:
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现场检验检测需要,临时建立的工作场所。
3、可移动的场所:
指利用汽车、动车和轮船等装载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可在移动中实施检验检检测的场所。
4、工作场所性质包括:
自由产权、上级配置、出资方调配活租赁等,应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4.3.2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识别检验检测所需的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编写必要的文件。
并有相应的环境条件控制措施,确保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2、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意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以保证环境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4.3.3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2、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抽样、检验检测前应进行环境识别,根据识别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3、检验检测机构在环境条件存在影响检验检测的风险和隐患时,需停止检验检测,并经有效处置后,方可恢复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内务管理程序,对检验检测场所的安全和环境的评价,应以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提出的要求为依据。
2、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感染。
3、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人员进入或使用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区域予以控制,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在确保不对检验检
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同时,还应保护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机密及所有权,保护进入或使用相关区域的人员的安全。
4.4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正确配备检验检测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包括抽样工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
所用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应满足要求,量程应与被测参数的技术指标范围相适应。
2.检验检测机构的设施包括固定和非固定设施,这些设施应满足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避免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a、租入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b、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c、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d、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使用。
4.4.2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描述检验加测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置、运输、存储、使用、维护等的规定,防止污染和性能退化。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设备在运输、存储和使用时,具有安全保障。
检验检测机构设施应满足检验检测工作需要。
4.4.3
4.43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对检验检测结果又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2、检验检测检测机构应确保用语检验检测和抽样的设备及其软件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相应的检验检测技术要求。
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
3、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4、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测量结果应溯源至RM、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或通过比对等途径,证明其测量结果与同类检验检测机构的一致性,当测量结果溯源至公认的活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提供方法、标准的来源等相关证据。
5、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内部校准时,应确保:
a、设备满足计量溯源要求;b、限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c、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经培训和授权;
d、环境和设施满足校准方法要求;e、优先采用标准方法,非标方法使用前经确认;f、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价;g、可不出具内部校准证书,但应对校准结果予以汇总;h、质量控制和监督应覆盖内部校准工作
6、当仪器设备经校准给出一组修正信息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有关数据得到及时修正,计算机软件夜莺得到更新,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加以使用。
7、检验检测机构在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后应进行确认,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后方可使用。
对检定或校准的结果进行确认的内容应包括:
a、鉴定结果是否合格,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b、校准获得的准确度信息是否满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的要求,是否有修正信息,仪器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c、适用时,应确认设备状态标识。
8、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对特定设备应编制期间核查程序,确认方法和频率。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来判断设备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判断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a、设备检定或校准周期;b、历次检定或校准结果;c、质量控制结果;d、设备使用频率;e、设备维护情况;f、设备操作人员及环境的变化;g、设备使用范围的变化。
4.4.4.
4.4.4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补充相关的信息。
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a、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活其他唯一性标识;c、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d、当前位置(适用时);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活指明其地点;f、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g、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记录(适用时);h、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活修理。
2、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人员操作的重要的、关键的仪器设备以及技术复杂的大型仪器设备,未经制定人员不得操作该设备。
3、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应便于检验检测人员取用,用语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4、应对经鉴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的鉴定或校准结果进行确认。
只要克星,应使用标签、编码或者其他标识确认其鉴定或校准状态。
5、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可分为“合格”、“准用”和“停用”三种,通常用“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
6、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这类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得到满意结果后方可使用。
4.4.5.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经显示有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
这些设备应予以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
修复后的设备为确保其性能和技术指标符合要求,必须经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其能正常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对这些因缺陷或超出规定极限而对过去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造成的影响进行追溯,发现不符合应执行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暂停检验检测工作、不发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或者追回之前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4.6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管理程序。
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注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4.5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状况,适应自身检验检测活动并保证其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2、为使检验检测工作有效运行,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系统的识别和管理许多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过程,称为“过程方法”。
该方法使检验检测机构能够对体系中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有助于提高效率。
过程方法包括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方针和政策,对各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系统的进行规定和管理,从而实现预期结果。
3、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管理体系、组织结构、程序、过程、资源等过程要素文件化。
文件分为四类:
质量文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和技术记录表格。
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使其能“获取、理解、执行”管理体系。
4.5.2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方针由最高管理者制定、贯彻和保持,是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宗旨和方向。
2、质量方针一般在质量手册中予以阐明,也可单独发布。
3、质量方针声明应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最高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b、最高管理者关于服务标准的声明;c、质量目标;d、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e、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级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承诺。
4、质量目标包括年度目标和中长期目标。
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目标制定本部门的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应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
4.5.3
4.5.3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制定的文件管理控制程序,对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表示、变更和废止等各个环节实施控制,并依据程序控制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一级通知、计划、图纸、图标、软件等。
2、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以是数字存储设施。
如光盘、硬盘等,或是模拟设备如磁带、录像带或磁带机,还可以采用缩微胶片、纸张、相纸等。
3、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审查文件,防止使用无效或作废文件。
失效或废止文件一般要从使用现场收回,加以标识后销毁或存档。
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保留在现场的,必须加以明显标识,以防误用。
4.5.4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制定的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相关程序,对合同评审和对合同的偏离加以有效控制,记录必要的评审过程或结果。
2、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并对自身的技术能力和资质状况能否满足客户要求进行评审。
若有关要求发生修改或变更时,需进行重新评审。
对客户要求、标书、合同有不同意见,应在签约之前协调解决。
3、对于出现的偏差,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客户沟通并取得客户同意,将变更事项通知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
4.5.5
4.5.5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关键人员、设备实施、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明分包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应要求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合法的检验检测报货证书,并予以使用和保存。
产生分包的需求主要有一下两种方式:
a、“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已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但因工作量急增、关键人员暂缺、设备设施故障、环境状况变化等原因,暂时不满足检验检测条件而进行的分包。
分包应分包给活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另一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
b、“没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实施分包应分包给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可将分包部分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单独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不将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分包结果纳入自身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若经客户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可将分包给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纳入自身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在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标注分包项目,且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
2、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制定分包的管理程序,包括控制文件、事先通知客户并经客户书面同意。
对分包方定期评价,建立合格分包名录并正确选用。
该程序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予以实施。
3、除非是客户或法律法规制定的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分包结果负责。
4.5.6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为保证采购物品和相关服务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采购物品和相关服务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应按制定的程序对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草料的购买、验收存储进行控制,以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
2、采购服务,包括检定和校准服务,仪器设备购置、环境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设备设施的运输、安装和保养、废物处理等。
3、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的供货单位和服务提供者进行评价,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批准的合格供应单位和服务提供者名单。
4.5.7
4.5.7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客户沟通,全面了解客户的需求,为客户解答有关检验检测的技术和方法。
2、定期以适当的方式征求客户意见并深入分析,改进管理体系。
3、让客户了解、理解检验检测过程,是与客户交流的重要手段。
在保密、安全、不干扰正常检验检测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检验检测活动。
4.5.8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部门和人员接待和处理客户的投诉、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对客户的每一次投诉,均应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2、与客户投诉相关的人员、被客户投诉的人员应采取适当的回避措施。
对投诉人的回复决定,应由与投诉所涉及的检验检测活动无关的人员作出,包括对该决定的审查和批准。
3、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投诉的处理过程级结果及时形成记录,并按规定全部归档。
只要可能,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投诉处理过程的结果正式通知投诉人。
4.5.9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如何对不符合的严重性和可接受性进行评价,规定当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明确使工作恢复的职责。
2、不符合的信息可能来源于监督员的监督,客户意见、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外部评审、设备设施的期间核查、检验检测结果质量监控、采购的验收、报告的审查、数据的校核等。
检验检测机构应关注这些环节,及时发现、处理不符合。
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坑你再度发生,或对检验检机构的运作与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立即执行纠正措施程序。
3、当不符合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时,应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时所产生相关结果。
4.5.10
4.5.10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识别出不符合、在管理体系发生不符合或在技术运作中出现对政策和程序偏离等情况时,应实施纠正措施。
2、检验检测机构应针对分析的原因制定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应编制成文件并加以实施,对纠正措施实施的结果应进行跟踪验证,确保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3、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主动识别技术或管理方面潜在的不符合,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
应记录并跟踪所实施的预防措施及其结果,评价验证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4、检验检测机构用在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时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对日常的监督轰动中发现的管理体系运行的问题予以改正。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持续改进的证据。
4.5.11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记录分为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两类:
a、质量记录包括合同评审、分包控制、采购、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和投诉等记录。
b、技术记录包括原始观察、到处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有关信息记录,检验检测、环境条件控制、员工、方法确认、设备管理、样品和质量监控等记录,也包括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副本。
2、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的情况下能够重复。
3、记录应包括抽样人员、每项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签字或等效标识。
4、观察结果、数据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
不允许补记、追记、重抄。
5、书面记录形成过程中如有错误,应采用杠改方式,并将改正后的数据填写在杠改处。
实施记录改动的人员应在更改处签名或等效标识。
6、所有记录的存放条件应有安全保护措施,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与书面媒体同等措施,并加以保护和备份,防止XX的侵入及修改,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7、记录可存于不同的媒体上,包括书面、电子和电磁。
4.5.12
4.5.12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编制内部审核控制程序,对内部审核工作的计划、筹备、实施、结果报告、不符合工作的纠正、纠正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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