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docx
- 文档编号:610737
- 上传时间:2022-10-11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1.77KB
山东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docx
《山东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山东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0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报账制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单位(供应商、服务商)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项目计划、建设进度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依据合法凭证,按规定的审核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并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资金、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账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经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使用财政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章报账资金管理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主要职责:
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总预算和总决算,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审核报账凭证,对各级财政资金的支付进行核算。
第六条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农发办”)负责报账基础资料的审核工作。
主要职责:
组织监理有关单位对报账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工程数量、质量进行现场验收认定,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项目建设的检查督导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土地治理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报账基础工作。
主要职责:
组织施工单位提供报账资料,对报账资料进行初审整理,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报账资金支付情况和自筹资金完成情况,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辅助账、审核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
第八条产业化经营项目法人单位,是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辅助备查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报账程序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流程:
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单位(供应商、服务商)等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完整的相关报账资料,经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组织验收、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资金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即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服务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开工时,施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后,预付不超过该项目中标财政资金总额30%的工程启动资金,并在以后报账时予以抵扣。
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凭原始凭证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经工程监理机构核实、项目法人单位初审,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后分批报账。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级农发办组织工程监理机构等单位验收合格,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后,支付其余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
土地治理项目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决算审定财政资金总额的5%-10%,待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后,如工程完好无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核实、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确认,方可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如工程质量有问题,其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产业化经营项目不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监理机构、项目法人单位核实,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科技推广费由工程管护主体和科技推广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后,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报账。
工程管护费和科技推广费由工程管护主体和科技推广单位先行垫付支出的,可将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报账,报账资金可支付至工程管护主体和科技推广单位。
工程监理费报账由市级招标确定的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和农发办审批,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到县财政部门进行报账。
第十五条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严格按规定比例计提,由县级农发办提出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报账,也可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账户与事业费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
项目法人单位一般应在自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总投资完成过半时方可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核实后予以报账。
项目法人单位先行垫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可将报账资金支付至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七条贷款贴息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凭有关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及时将资金支付至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后,如无正当理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
原则上,完工工程报账截止期限为次年的5月31日(市级验收开始前)。
在报账期限内,除质量保证金、管护费和招标结余资金等,所有项目资金必须全部报账完毕。
第四章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土地治理项目报账,应根据项目工程不同阶段和资金用途提供有关报账资料。
(一)工程类资金报账。
在预付工程启动资金时,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开工报告、收款凭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工程或设备款时,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工程进度审核表、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监理报告、物资设备购销合同及签收单;在项目完工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工程进度审核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二)工程管护资金报账。
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工程管护合同、工程管护支出明细表、管护人员补助明细表。
(三)科技推广费报账。
除提供科技推广方案、支出原始凭证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推广内容提供有关资料。
支付生产资料费时,应当提供采购合同、生产资料领用明细;支付示范田块租赁费时,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支付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培训人员签到簿、培训资料印刷清单、授课费用领用明细表、场地租赁合同;支付检测化验费时,应当提供服务合同;支付仪器设备费时,应当提供购置或租赁合同、签收单或入库单;支付差旅费时,按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支付劳务费时,应当提供劳务合同、劳务费发放明细表。
(四)项目管理费报账。
除提供原始支出凭证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支出内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
支付交通费时,应当提供费用支付具体说明;支付差旅费时,按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支付会议费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会议人员签到簿;支付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培训方案及预算、培训通知、培训人员签到簿、培训资料印刷清单;支付项目及工程招标费时,应当提供招标公告、代理协议、支出明细表;支付资金和项目公示费时,应当提供整理安装费预算、公示资料;支付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一般工程初步设计费时,应当提供相关协议。
(五)工程监理费报账。
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监理合同、监理报告。
第二十条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报账应当提供:
报账申请单、进度验收单、支出明细表和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原件。
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并将原件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采取直接报账方式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保留原件入账)。
报账凭证的日期可追溯至省农发办下达项目计划之日。
第二十一条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报账应当提供:
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原件等。
财政部门和县级农发办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和借款凭证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贴息”印章,并将原件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
第二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必须严格审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的支出;
(二)经县级农发办或工程监理机构核实未按照承包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项目支出;
(三)经工程监理机构核实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未按照工程监理要求整改到位的项目支出;
(四)使用白条等不合法凭证的支出;
(五)无合同协议或详细说明的大额开支;
(六)大额现金支出;
(七)监理单位负责人未签字或签字不合规定的支出;
(八)超过中标合同规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
(九)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十)报账资料不完整的支出;
(十一)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及其它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市财政部门和农发办,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市级直属部门(单位)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地点的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实施地点无县级农发机构的,也可在同级财政或农口部门主管报账,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报账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财政单独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的报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提款暂行办法》(鲁财农〔2001〕44号)同时废止。
附:
山东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附表
附:
表1: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
费用发生期间:
年月日至
年日
申请单编号:
项目名称
承包商/供货商名称
合同编号及时间
工程/货物
名称
单位
单价(元)
计划工程量
完成工程量
费用总额(元)
累计已支付(元)
本次申请金额(元)
备注
项目法人单位意见:
监理机构审核意见:
县农发机构审核意见:
单位:
(签章)负责人:
(签字)
单位:
(签章)负责人:
(签字)
单位:
(签章)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表2: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报账申请单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编号: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我们依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申请支付下列款项。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 财政 农业 综合开发 资金 县级 报账 暂行办法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