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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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章
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第一条
作,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
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
《建设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民共和国建筑法》
《房屋建筑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令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号)124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第二条
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第三条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其房屋建筑第四条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依法交由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法取得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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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造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交由其他符
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工程发包第二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发包活动必第五条
须依法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六条
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第七条
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同一单位工
程发包给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的,视为肢解发包。
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
建筑物及构筑物。
建设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注册地、过第八条
高资质等级设置为发包条件,或随意增加资质要求限制或排斥
潜在投标人。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第九条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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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
控制价时,应单独增列赶工措施项目和计算费用。
压缩工期天
%。
30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造价第十条
,不得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似语句.
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第十一条
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设为材料
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设为专业工程暂估
价的,应当按国家和省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
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第十二条
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
全的专项经费,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人,施工单
位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承包人签定施工合同。
施第十三条
工合同必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建设
单位与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
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第十四条
料、设备,应当由承包人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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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可以对工程所使用
的材料、设备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第十五条
款。
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
应当垫付拖欠的工资。
工程承包第三章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第十六条
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第十七条
名义承揽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借资质。
(一)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为非本企业人员出具投标委托
书或人员资格证明的;
(二)现场实际施工方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
产权关系的;
(三)现场实际施工方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
统一的财务管理的;
(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承包合
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合法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五)在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编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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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施工单位不得以虚假资质、业绩、人员证照参第十八条
与项目投标。
大型或结构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第十九条
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
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联合共同承包
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
工程.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第二十条
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
程进行管理。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人不得更换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
承包人不得转包工程.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第二十一条
一的,视为转包。
(一)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
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
(二)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
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的;
(三)未经合法程序同意,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
程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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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收款人帐号不属于承包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第二十二条
理。
总承包人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劳务人员
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劳务人
员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第二十三条
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分包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第二十四条
必须依法进行。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须经建设单第二十六条
位认可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总承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
程再分包。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第二十七条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严禁将专业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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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第二十八条
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
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
付的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支付.
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第二十九条
时,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并依法签定劳务
分包合同。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履行,要求分第三十条
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
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工程。
承包人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单位或个人的;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
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
成的;
(三)承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
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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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
监督管理第五章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第三十二条
管部门给予依法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
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的;
(二)非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不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
更价款的;
(三)未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
(五)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未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理并第三十三条
记录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暂
停其新开工程。
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时可以限制其商品房
预售,一年内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申请。
(一)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建筑施工企业的;
(二)肢解发包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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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造成质量安
全事故的;
(四)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缺
陷、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承包单位签订并执行背
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
件的;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六)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三十四条
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
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采取围标、串标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
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四)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各岗位管理人员未持
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的;
(五)未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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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七)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的;
(八)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九)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
(十)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三十五条
的,在依法处理并记录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
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省内承接新的工程。
一年内资质管理
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属省外企业的,通报其注
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出借资质的;
(二)转包工程的;
(三)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
的;
(五)因分包工程款、劳务工资支付不及时,引发群体性
事件的;
(六)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
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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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第三十六条
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
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未依法与发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
(三)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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