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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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处
六盘水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处
关于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全市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强化交通建设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建立完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交通建设市场,确保交通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按照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文印发)、《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试行)》要求,结合全市交通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在六盘水市境内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监控、咨询、代建、材料供应、设备供应、中介服务的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驻地高监、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招标项目的主要分项负责人),均在信用评价的范围。
第三条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信用评价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第四条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以AA、A、B、C、D分别表示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各信用等级的含义及奖惩措施详见附录1。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主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守法信用评价
由六盘水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处进行评价。
评价小组人员数量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至少包括一位单位负责人,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二)履约信用评价
由各项目业主单位对从业单位进行考核后评价。
评价小组人员数量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至少包括一位单位负责人,必须有项目办(或总监办)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三)质量安全信用评价
由质量监督机构对从业单位及其承担的工程进行考核后进行评价。
评价小组人员数量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至少包括一位单位负责人,必须有所评价项目的监督工程师参加。
为提高工作效率,履约信用和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可由业主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组成评价考核组进行评价。
评价工作由业主单位牵头。
评价小组人员数量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至少包括一位业主单位的负责人、一位质监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有项目办(或总监办)负责人、业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所评价项目的监督工程师参加。
同一从业单位同时在不同管辖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各评价主体根据其管辖范围分别独立评价。
第六条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公开、公平、量化、便于操作”的原则,在附录2的基础上由各评价主体制订具体的评价细则,进行量化。
各评价主体在制订评价细则时,评价标准的量化,在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方面,要结合从业单位所承担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技术难度的高低、工程的艰巨性、工程质量安全的风险大小等,适当调整评价标准。
对规模大、难度高、风险大的项目,评价标准可适当放宽;反之,应从严掌握评价标准。
对从业单位涉及的工程项目规模小,评价内容简单的情况,原则上也可直接按附录2进行定性评价。
第七条考核周期为1年(1月1日~12月31日),所有考核内容均以此时间划断。
每年的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汇总。
汇总及最终审定工作由六盘水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最终结果于一季度在六盘水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定期发布,以作为当年市场准入的依据。
发生信用等级降低或列入信用D级的单位则随时更新发布。
在试行阶段,重点评价已在我市承接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其它从业单位初始信用等级视为B级(但不公布),六盘水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处将直接按照第八条第
(二)、(三)款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只公布信用C、D级的单位。
对于主要从业人员,只公布信用C、D级的人员。
第八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按以下各款所定方法确定。
由各款方法确定的等级和得分中,取评价最低者作为最终信用评价等级和得分。
(一)信用评价等级按守法、履约、质量安全三项信用评价子项得分加权平均计算,按计算结果分值确定等级,标准如下:
计算得分G
信用等级
中值分
100≥G≥95
AA
97
95>G≥90
A
92
90>G≥70
B
80
70>G≥60
C
65
60>G≥0
D
30
信用评价得分G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G=0.4GA+0.3GB1+0.3GB2
式中GA为守法信用评价子项得分,GB1为履约信用评价子项得分,GB2为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子项得分,等级和得分的规定同最终评价(见上表),由各信用评价主体按照附录2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
根据各信用评价子项汇总上报资料按以下原则确定分值:
1.上报资料有明确分值的,按分值采用;只有等级而无分值的,按中值分采用。
2.同一从业单位的同一信用评价子项存在两个及以上评价主体作出的不同评价时,取加权平均值计算,权重按涉及项目的中标价确定(未中标项目有投标价的可采用其投标价)。
3.无评价资料的从业单位,按B级75分确定。
4.为提高工作效率,GB1和GB2两个子项也可合并为GB,由业主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组成评价考核组进行评价。
这种情况下,G计算公式中的0.3GB1+0.3GB2=0.6GB。
(二)从业单位在考核期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评分按降低后的等级所对应的中值分采用。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证照、业绩、评估材料。
2.被有关行政机关予以降低资质的处罚。
3.首次参加考核者在考核期前两年的经营活动中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等犯罪行为,或因行贿等行为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
4.中标后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通过资格预审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递交投标文件的行为有两次。
4.有违规分包或接受违规分包行为。
5.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6.不响应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求上报的企业公开信息(如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等),或者上报资料弄虚作假。
7.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造成下列质量、安全事故之一:
a)工程倒塌、报废,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b)工程存在永久性缺陷,影响正常使用或需降低标准使用,修复、重建费用在200万元以上。
c)一次责任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
d)一次责任事故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
e)有人员死亡或重伤的责任事故累计3次以上(含3次),或责任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累计20人以上(含20人,死亡人数按1:
5折算为重伤人数)。
8.由于从业单位自身的原因导致目标工期无法实现或严重推迟。
9.由于从业单位原因,造成阶段性验收不能通过。
(三)从业单位若在考核期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则可直接列为D级。
1.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其内容有吊销资质、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组织机构代码等明确内容。
2.被市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其内容有禁止参与投标等明确内容。
3.超越资质等级或经营范围承揽业务。
4.被县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其内容为警告及以上,一年内累计有三项处罚,或同一类事项有两次处罚。
5.从业单位使用暴力行为阻止政府管理部门或业主单位的监督检查。
6.信用评价被交通部列为D级,或被两个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列为D级。
7.出借资质给他人或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
8.以行贿、串通投标等方式骗取中标。
9.有转包或接受转包行为。
10.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造成下列质量、安全事故之一:
a)工程倒塌、报废,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b)工程存在永久性缺陷,影响正常使用或需降低标准使用,修复、重建费用在500万元以上。
c)一次责任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
d)一次责任事故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
e)有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责任事故累计4次以上(含4次),或责任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累计60人以上(含60人,死亡人数按1:
5折算为重伤人数)。
11.在经营活动中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等犯罪行为,或因行贿等行为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
1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造成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能通过。
13.在考核期内两次出现本条第
(二)款所列的情形。
(四)考核期内承揽建设项目的累计合同金额少于2亿元(施工)或1000万元(监理)或5000万元(设计)的,信用等级不超过A级。
(五)从业单位在考核期内因受到本条第
(二)、(三)款中的处罚而被列为C、D级的,若考核时处罚已被解除,分别按B级80分、C级65分采用;若考核时处罚已由D级减为C级,则分数按最低分60分采用。
(六)从业单位在上一考核期内因受到本条第
(二)、(三)款中的处罚而被列为C、D级的,若在本考核期内未解除,仍按处罚时的等级和分值采用;处罚在本考核期内被解除或减轻,处理原则同本条第(五)款。
(七)首次考核的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不超过A级。
非首次考核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不能高于上一考核期的两级(等级下降时不限)。
(八)上一考核期有信用等级资料而本考核期未进行考核的从业单位,若上一考核期的信用等级为AA、A、B级,其等级和分数可延用作本考核期的信用等级、分数;若上一考核期的信用等级为C、D级,本考核期可分别按B级70分、C级60分确定;到下一考核期时按首次考核对待。
(九)对于奖惩等情况,有明确期限的,只计在考核期内仍然有效的奖惩;无明确期限的,原则上可按趋于B级的变化规律逐年降低(奖励时)或逐年升高(惩罚时)信用等级。
第九条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和得分计算原则,与第八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等级、得分计算方法一致,但在各信用评价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子项的评价时,只评价与拟评价的具体从业人员有关的评价项目(方法详见附录2的2-3)。
从业单位若出现第八条第
(二)、(三)款所列行为,则主要从业人员中与此相关的人员信用等级也同时降低一级或直接列为D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基础资料汇总上报。
(一)进入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由业主单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各县(特区、区)交通运输局(原则上应至少包括所有已承接项目的从业单位和所有已公示的中标候选人)。
汇总格式见附录3。
上报时间为招标工作结束后1月内。
(二)守法评价由各县(特区、区)交通运输局每半年进行1次,按管辖权限对进入本辖区的从业单位进行评价,年底前汇总报市局及省局,汇总格式见附录4。
(三)业主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每半年应至少对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进行1次考核,要充分利用本部门正常的检查、评比,以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廉政等各项检查的结论性资料,尽量避免因考核工作过多干扰工程的正常实施。
全年的考核结果应于年底前汇总报六盘水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处。
若履约考核和质量安全考核由业主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的,由业主单位负责汇总上报工作。
汇总格式见附录4。
(四)从业单位若出现第八条第
(二)、(三)款所列行为,则各评价主体单位应随时上报,并随时接受各知情单位和个人的举报。
(五)上报资料时,涉及处罚或表彰的,应附处罚或表彰的正式书面材料(经核实确认的复印件)。
所附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否则不能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1.县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通报、决定及正式调查处理意见(含会议纪要)。
2.国务院、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厅(局、委)的通报、决定及正式调查处理意见(含会议纪要)。
3.项目业主单位的通报、正式调查处理意见(含会议纪要)。
4.司法文书。
第十一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即使不在第二条规定的主要从业人员范围,亦应作为被考核人员对待。
第十二条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与市交通运输局发文公布的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各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进行招标时,可将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交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预审或评标的依据之一,其评审(评标)办法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但不应违背附录1奖惩措施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在对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考核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刁难或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利用信用评价作为地方保护的工具。
考核人员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交通从业单位可以对本单位的信用评价进行自评(格式详见附录5),自评情况报项目业主单位(应同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由项目业主单位转报给其它信用评价主体。
各信用评价主体在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充分重视该自评材料,以避免出现评价失误,给从业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在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交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考核期内已承揽有建设项目的均应列入考核范围;未承揽建设项目,但有不良信用表现的(如资审或投标中的违规行为等),亦应列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除非项目主管部门、业主或有关行政机关对从业单位有明确的处罚,信用评价的结果不影响从业单位已经承揽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由六盘水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2015年10月9日起施行。
附录:
1.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含义及奖惩措施
2.信用评价标准
3.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4.信用评价子项汇总表格式
5.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自评表
附录1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含义及奖惩措施
信用等级
含义
考核期内的奖惩措施
资格预审阶段
评标阶段
AA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并落实到位。
若需要排序以控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时,可作为最优先单位。
对限制同时通过资审合同段数的招标项目,可给予增加多通过一个合同段资审机会的奖励。
可予额外加分,并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时,同等条件下排序优先。
对限制同时中标合同段数的招标项目,可给予增加中一个合同段机会的奖励。
履约担保可在正常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
A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并基本落实。
若需要排序以控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时,可作为次优先单位。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时,除AA级外的同等条件下排序优先。
履约担保可在正常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但幅度小于AA级。
B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合同履行情况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符合要求。
正常处理。
正常处理。
C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投标行为不规范,合同履行情况较差,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出现一般事故,工程进度滞后。
若需要排序以控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时,可作为最后考虑的单位。
可予额外扣分,并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时,同等条件下排序后移。
履约担保可在正常金额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
D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无法得到保证。
考核期内禁止进入六盘水市交通建设市场;上报省质监局。
注:
①分数增减的幅度不超过±3分。
对评标时不进行打分而直接以报价进行排序的项目(如最低评标价法),可将加减分数量化为投标金额,在投标价基础上增减(增减幅度以参与排序的投标价平均值为准,不超过±5%且不超过±500万元),作为排序依据,但中标价仍按实际投标价确定。
②履约担保增减的幅度不超过正常履约担保金额的±50%且不超过±500万元。
③资格预审或投标时的信用等级以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为准。
评审(评标)时若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驻地高监、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招标项目的主要分项负责人)中有1人为C级的,则单位信用等级按C级对待;有1人为D级或2人为C级的,则单位信用等级按D级对待,不予通过资格预审或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不对单位作D级处罚)。
④奖惩办法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示给投标人。
附录2信用评价标准
2-1.从业单位守法信用评价标准
①本评价标准仅限于正常情况下的评价。
超出本标准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按第八条第
(二)、(三)款规定处理(直接对从业单位进行最终评价)。
②评价主体应根据本评价标准所确定的原则,针对所考核的具体内容,制订评价细则,进行评分的量化,并可进一步制订直接将守法信用评价最终结果GA列为D级的条件。
③同一评价项目内,同一事项的表彰、处罚、投诉、举报不重复计算。
对于受表彰的事项,以评价最高的计;对于受处罚、投诉、举报的事项,以评价最低的计。
④同一从业单位的某项评价项目涉及多个工程项目的,以评价最低的计。
⑤同一次奖励或处罚涉及多项评价项目的,各评价项目分别进行评价。
⑥表彰、处罚、投诉、举报等,发生在考核期之前的,若在考核期内仍有效,则应纳入考核;若未明确奖惩期限,则按第八条第(九)款规定处理。
⑦若评价项目“投诉举报”涉及的内容是本评价标准第2、3、4、6、7项的内容,则对于从业单位已自行申报的,只在第2、3、4、6、7项中涉及的评价项目进行评价,“投诉举报”评价项目不计;否则可在各评价项目中重复评价(包括“管理配合”)。
守法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备注
1
管理配合
(P1)
AA
积极配合,及时、认真响应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表现突出。
主要评价内容:
上报材料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情况;贯彻执行主管部门要求情况;能否为政府排忧解难。
A
积极配合,及时、认真响应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表现好。
B
能及时、认真响应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
C
对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响应不及时或敷衍了事。
D
对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不响应,或进行规避、隐瞒、弄虚作假。
2
政府评价
(P2)
AA
受到省(部、委)或国家的表彰。
除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外的各项由政府部门作出的奖惩。
A
受到厅(局、委)的表彰。
B
未受到表彰或处罚。
C
受到厅(局、委)通报批评或警告1次。
D
受到省(部、委)通报批评或警告,或受到厅(局、委)通报批评或警告不少于2次。
3
工程质量
(P3)
AA
获得省(部)级或国家工程质量奖。
A
获得交通厅(局、委)、建设厅工程质量奖或表彰。
B
未获奖或被处罚。
C
受到交通厅(局、委)、省级交通质量监督站的通报批评或警告1次。
D
受到省(部、委)通报批评或警告,或受到交通厅(局、委)、省级交通质量监督站的通报批评或警告不少于2次。
4
安全生产
(P4)
AA
受到省(部、委)或国家表彰。
A
受到交通厅(局、委)或省安委、建设厅表彰。
B
未受到表彰或处罚。
C
受到交通厅(局、委)、省安委、省级交通质量监督站的通报批评或警告1次。
D
受到省(部、委)通报批评或警告,或受到交通厅(局、委)、省级交通质量监督站的通报批评或警告不少于2次。
5
投诉举报
(P5)
AA
(不评价)
A
(不评价)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备注
5
投诉举报
(P5)
B
未被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经查实无问题。
C
有投诉、举报,但被查实的问题不严重,且不超过2项。
D
有投诉、举报,被查实的问题较严重,或问题虽不严重但不少于3项。
6
市场行为
(P6)
AA
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并全部落实到位,分包工程规范,无转包,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A
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并基本落实,分包工程合法,无转包,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B
投标活动中无违规行为,履行合同承诺情况一般,基本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并落实,分包工程基本合法,无转包,不拖欠民工工资。
C
投标活动中存在轻微不规范行为;或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或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够健全或落实不到位;或分包工程不够规范,但无转包;或存在轻微拖欠民工工资情况。
D
投标活动中有不规范行为;或履行合同承诺情况差;或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或不落实;或分包工程不规范,但无转包;或存在较严重的拖欠民工工资情况。
7
社会评价
(P7)
AA
社会评价高,企业形象好。
主要评价内容:
“重合同、守信誉”评价、银行资信评价、公益活动、媒体报道、涉及诉讼等。
A
社会评价较高,企业形象较好。
B
无负面评价。
C
负面评价较多,企业形象不够好。
D
负面评价很多,企业形象不好。
8
其它(P8)
(根据评价时的情况临时确定)
本项评价内容的设置主要是居于对第1~6项未包含的内容进行补充,或是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守法信用评价得分GA的计算
①由评价小组共同议定各评价项目Pi的等级(AA、A、B、C、D)。
②由评价小组各成员根据Pi等级按下列标准打分:
等级
分数范围
中值分
等级
分数范围
中值分
AA
100≥Pi≥95
97
C
70>Pi≥60
65
A
95>Pi≥90
92
D
60>Pi≥0
30
B
90>Pi≥70
80
若对从业单位的个别评价项目不掌握情况,则该评价项目按B级75分确定。
若评价项目与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有关,则对正面评价(AA、A)等级,省内项目不低于中值分,省外项目不高于中值分;对负面评价(C、D)等级,省内项目不高于中值分,省外项目不低于中值分。
③计算评价小组各成员评分的平均值作为各评价项目Pi的分值。
情况简单,评价小组意见比较统一时,也可省略步骤②,直接由评价小组共同议定分值,或直接以中值分作为Pi的分值(不掌握情况的评价项目仍按B级75分确定)。
④守法信用评价得分GA=∑(KiPi)
式中Ki为权重,可视评价时各评价项目Pi的重要性确定(原则是∑Ki=1),建议值如下:
K1
K2
K3
K4
K5
K6
K7
K8
0.2
0.1
0.15
0.15
0.15
0.15
0.05
0.05
对所有从业单位都不考核的项目,其权重可取为0,并将该权重减少的值调整到其它评价项目上,以保证∑Ki=1。
⑤守法信用评价等级根据GA的分值按下列标准确定:
GA
等级
GA
等级
100≥GA≥95
AA
70>GA≥60
C
95>GA≥90
A
60>GA≥0
D
90>GA≥70
B
评价项目Pi中有D级的,或有2个及以上C级的,GA的最终结果不能超过A级90分。
2-2.从业单位履约、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
①本评价标准仅限于正常情况下的评价。
超出本标准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按第八条第
(二)、(三)款规定处理(直接对从业单位进行最终评价)。
②评价主体应根据本评价标准所确定的原则,针对所考核的具体内容,制订评价细则,进行评分的量化,并可进一步制订直接将履约、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最终结果GB列为D级的条件。
③本评价标准的评价主体按业主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组成考虑,若履约评价和质量安全评价分别进行的,各评价主体可根据需要各自对上述评价指标进行增减,或制订更为详尽的评价标准。
④同一从业单位在同一项目上承担的工程不只一个合同段的,应分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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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盘水市 交通 建设 质量 安全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