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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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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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案例
1.我国某出口企业与某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将一批茶叶由北京运往东京,当出口企业办好一切手续并支付了航空运费后,发现由于业务人员的疏忽,该批茶叶的品质与合同品质不同,因此立即要求航空公司在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并承诺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航空公司却以货物已装上飞机为由拒绝了托运人的要求。
问:
航空公司的拒绝有无道理?
为什么?
1.答:
航空公司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在该案例中,我出口企业在承诺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后,是有权要求航空公司在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的。
2.我出口一批陶瓷到巴黎,与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办妥了出口手续后,得知陶瓷在出厂时已有部分破损,于是要求航空公司从始发地机场提回货物,并承诺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而此时该托运人的货物已装上飞机,飞机上还有其他托运人的急救物资,因此航空公司拒绝了托运人的要求。
问:
航空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
为什么?
2.答:
航空公司的拒绝是有道理的。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托运人在履行了航空货运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对合同进行变更,但托运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损害承运人及其他托运人的权利。
在该案例中,由于托运人的货物已装上飞机,飞机上还有其他托运人的急救物资,如果托运人行使变更权利,就会损害承运人及其他托运人的权利,因此,航空公司可以拒绝托运人的变更要求。
3.我出口一批服装到纽约,与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签订了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上“数量”一栏为20箱,每箱30件服装,收货人收到货物后,发现每箱货物里只有25件服装,于是要求出口商赔偿。
出口商以“承运人应当或有理由知道空运单内容的不正确”为由,要求承运人给予一定的赔偿。
问:
出口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3.答:
出口商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对于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正确性,托运人应负责任,货运单中关于货物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件数的记载,应是所属的事实情况的初步证明。
承运人作为运输企业,没有足够的人力和技能对托运人空运单上的各项声明、说明进行核对。
在该案例中,承运人对航空货运单上的“数量”一栏为20箱,每箱30件服装没有核对的义务,因此,出口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4.一票由加州经上海转至大连的新鲜葡萄,货物价值为每千克2美元,共有1000千克,收货人收取货物后发现货物丢失了100千克。
经调查,货物的丢失是由于航空公司管理不善,货物在由上海转至大连时被窃。
问:
(1)处理该事件应用国际公约还是国内航空法?
(2)承运人应赔偿多少金额?
4.答:
(1)应该用国际公约。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是属于国际运输,虽然是在上海至大连时被窃,但仍然适用于国际公约。
(2)应赔偿200美圆。
根据国际公约,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千克20美元,在该案例中,损失货物的价值低于最高赔偿限额,因此,承运人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100×2=200美元。
5.从北京运往东京的一只宠物狗,计费重量15千克,由于飞机发生故障,推迟起飞时间。
但是,当天上午已经将所有要装机的货物拖到客机坪,中午时分才将货物拉回仓库,由于当天气温高达36%,宠物狗日晒太久,拉回仓库后不久就死去。
托运人要求赔偿损失,但承运人认为宠物狗还未发生运输,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
问:
承运人的说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5.答:
承运人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该货物属于国际运输,虽然没有发生运输,但根据《华沙公约》第18条第l款规定:
“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第2款规定:
“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此票货物显然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而且地点在航空站内,因此根据国际公约,承运人应对该货物负责。
6.一票从北京运往巴黎的服装,共30件325千克,该批服装是为了参加在巴黎举行的一个世界性的服装博览会,由于航空运输的延误,使该批服装未能赶上博览会,收货人拒绝收货。
问:
该批货物的损失应由谁负责任?
为什么?
6.答:
应由承运人负责。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19条第1款:
“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因此,该批货物的损失应由承运人负责。
7.一票从广州到纽约的冻鸡,要赶在圣诞节前到达,收货人办完海关手续后前来提货时,发现这件货物由于没有冷冻保存,致使该批货物已出现异味,收货人当即提出异议。
经调查,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托运人在填写空运单时发生错误,托运人将“冷冻保管”错写为“冷藏保管”,由于保管不当,使货物变质。
问:
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谁负责?
7.答:
货物的损失主要应由托运人承担。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如果承运人能证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或原因之一,法院可以按照其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该案例中,货物的损失虽然是在航空运输途中,但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是因为托运人的过失,因此,应该由托运人自己承担责任。
8.一票从悉尼到北京的货物,1件847千克,货物价值3300美元,品名为干酪。
货物到达北京,收货人办完海关手续后前来提货时,发现这件货物没有放在冷库保存。
经过调查,货运单的操作注意事项栏中明显注明“KEEPCOOL”字样,但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看到。
经过挑选,最终损失达60%左右。
问:
该项损失应由谁负责?
赔偿金额为多少?
8.答:
该批货物的损失应由承运人负责。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22条第2款(B)规定:
“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行李,或行李或货物的任何物品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误,用以确定承运人有限责任赔偿金额的重量,仅为有关包件的总重量。
”这批货物有60%左右损坏,并不影响其他包装件的货物,因此赔偿的金额为总重量的60%,即847×60%=千克,按照每千克20美元折合人民币赔偿,赔偿限额为10164美元,但货物价值为3300美元,实际损失为3300×60%=1980美元,所以,应赔偿1980美元。
第九章
1.一票从北京运往伦敦的机器配件在巴黎中转,每件25千克,当在巴黎中转时,由于临时出现问题,发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停止运输,且返回北京。
问:
(1)发货人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
为什么?
(2)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谁来支付?
1.答:
(1)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在该案例中,发货人请求变更运输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
因为该票货虽然已经发运,但收货人还未提货,正在巴黎经停,属于航空公司允许变更运输范围。
只要托运人出示该正本货运单,及货物运费更改通知单CCA,并支付退回运费及更改手续费,便可以返回始发站北京。
(2)返回的运费由托运人支付。
同时托运人还需支付变更运输手续费。
2.一票由东京到北京的仪器,每千克价值100美元,共20千克,货运单上无声明价值。
在装运的过程中,由于搬运工人不小心,使仪器受到震荡。
当收货人收到货物后,经检查,仪器已出现明显的损坏,收货人立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此时,距离收货人收到货物已10天。
问:
(1)收货人是否可以提出索赔?
(2)若可以索赔,收货人应提供哪些文件?
(3)航空公司应如何办理理赔手续?
(4)若可以索赔,收货人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2.答:
(1)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另外,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本案例中,货物的损坏是承运人的责任,收货人在收货后l0天内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未超过期限,因此,收货人可以提出赔偿。
(2)收货人应提供下列索赔所需的文件:
①正式索赔函两份,②货运单正本或副本,③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和其他必要资料,④货物舱单(航空公司复印),⑤货物运输事故签证,⑥商检证明,⑦运输事故记录,⑧来往电传等文件。
(3)航空公司应该按以下要点办理理赔:
①审核所有的资料和文件:
如货物办理保险,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后,保险公司再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视限额赔偿;查看记录是全部损坏还是部分损坏;了解始发站是否收到索赔函,避免双重索赔;填写国际货物索赔报告。
②填写航空货物索赔单,索赔人签字盖章,表明航空公司正式认可索赔的有关事项。
③通过货物索赔审批单向各级领导审批。
④责任解除协议书。
在索赔人收到索赔款时签署责任解除协议书,即表明索赔人已放弃诉讼权及进一步的索赔权。
(4)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千克20美元,因此,赔偿的数额为:
20×20=400美元。
3.一票从上海运往泰国的整套流水线机器,由于机器比较庞大,用了6个箱子装运,每件重量60千克,整套机器价值6000美元,无声明价值。
在终点接货时,发现一个箱子开裂,经检验,这个箱子的机器已完全受损,其他5个箱子的机器完好。
问:
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答:
①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行李,或货物的任何物品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误,用以确定承运人有限责任赔偿金额的重量,仅为有关包装件的总重量。
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其他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这6个箱子里装的是同一套流水线机器,一个箱子的机器受损必然影响整套机器的使用,因此,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外5件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必须按整票货物赔偿。
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千克20美元。
按照每千克20美元,赔偿限额为:
60×6×20=7200美元。
由于7200美元大于实际价值,因此航空公司应赔偿6000美元。
②航空公司在收到索赔文件后应对资料进行审核:
如货物办理保险,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后,保险公司再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视限额赔偿;查看记录是全部损坏还是部分损坏;了解始发站是否收到索赔函,避免双重索赔;填写国际货物索赔报告。
③通过货物索赔审批单向各级领导审批。
04-
答:
(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2)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
(3)航空公司应赔偿USD20×178=USD3560(按毛重赔)见08
05-3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10000,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
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
该货运单注明:
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为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
货物未声明价值。
B航空公司将货物有青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生货物灭失。
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
为此,货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A航空公司全额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B、C、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谁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
3.本案是否适用于《华沙公约》?
4.货主要求全额赔偿有无依据?
5.航空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答:
1.A是B的代理,B既是缔约承运人,也是第一段实际承运人,C是第二段实际承运人
应承担责任。
灭失发生在转交C前
3.适用。
4.无依据。
×20=USD5000
06-3、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受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
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
A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
由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
为此A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B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
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1)A货运代理公司和B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
(2)本案是否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为什么?
(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
是缔约承运人,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
2.是。
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运输比照国际运输处理。
3.无依据。
赔12×20=USD240
07-2006年8月9日到达北京机场,当天上午9点航空公司发出到货通知。
收货人当天办理完海关手续后到机场提货时,发现货物并没有放在冷库保存,奶酪解冻后受损,收货人当时便提出异议。
因为在货运单的操作注意事项栏中明显注明“KEEPCOOL”字样,但工作人员在分拣时疏忽没有看到。
最后经过挑选,损失达60%左右。
请问:
(1)收货人能否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2)承运人如果赔偿,能否享受责任限额?
为什么?
(3)赔偿总金额是多少?
答:
(1)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未按照货运单要求对货物冷藏处理,引起的货物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因为货损原因并非承运人的故意不良行为。
(3)USD20×500KGS×60%=USD6000
08-2.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102公斤,未声明价值。
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
请问:
(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
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
赔偿多少?
答:
1.是
(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
理由是什么?
(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但是由于该货物声明价值,因而航空公司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数额为=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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