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诱惑侦查利与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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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诱惑侦查利与弊
浅谈我国诱惑的侦查利与弊
论文提纲
在我国,诱惑侦查也被侦查机关广泛地应用到某些单纯用传统侦查手段难以侦破的案件中,如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制造假币犯罪以及特定区域发生的作案手段相类似的案件,但我国并未真正建立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形式,一方面因为其成功侦破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的高效性而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另一方面其不当运用又往往会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危及司法伦理,以立法的形式对诱惑侦查进行规范和制约,是实现利益均衡的唯一途径。
因此,我国亟需建立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将诱惑侦查这种危险性较内理论界有关诱惑侦查表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科学界定诱惑侦查概念必须明确的问题,提炼总结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并将其与“警区分。
本文从以诱惑侦查的定义及特征,其适用条件还有我国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的几个方面来论述了诱惑侦查的利与弊。
浅谈我国诱惑的侦查利与弊
在我国,诱惑侦查也被侦查机关广泛地应用到某些单纯用传统侦查手段难以侦破的案件中,如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制造假币犯罪以及特定区域发生的作案手段相类似的案件,但我国并未真正建立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形式,一方面因为其成功侦破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的高效性而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另一方面其不当运用又往往会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危及司法伦理,以立法的形式对诱惑侦查进行规范和制约,是实现利益均衡的唯一途径。
因此,我国亟需建立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将诱惑侦查这种危险性较内理论界有关诱惑侦查表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科学界定诱惑侦查概念必须明确的问题,提炼总结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并将其与“警区分。
本文从以诱惑侦查的定义及特征,其适用条件还有我国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的几个方面来论述了诱惑侦查的利与弊。
浅谈我国诱惑的侦查利与弊
论文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一、诱惑侦查基本理论…………………………………………………………1
(一)诱惑侦查的定义…………………………………………………………………1
(二)诱惑侦查的特征…………………………………………………………………1
二、诱惑侦查的利与弊的分析…………………………………………………1
(一)诱惑侦查的价值…………………………………………………………………1
(二)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及其界线………………………………………………………1
三、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及存在问题…………………………………………1、
(一)诱惑侦查在我国适用情况概述…………………………………………………1
(二)我国适用诱惑侦查存在的弊端…………………………………………………1
四、我国诱惑侦查的规制设想…………………………………………………1
结语……………………………………………………………………………9
参考文献…………………………………………………………………6
浅谈我国诱惑的侦查利与弊
摘要:
诱惑侦查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最初是源于大革命
前夕的法国,而获得深入的发展则是在美国。
西方国家对于诱惑侦查的态度存在两个相
对比较明显的对比,英美法系国家经历了由宽松到逐步限制的过程,而大陆法系国家则
是由绝对拒绝到逐步接受的过程,这两种不同的态度之中实际上蕴含着同一个观念,就
是诱惑侦查在当今社会的确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其自身也的确存在一些缺陷,因而对其
加以限制也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诱惑侦查、价值、弊端、规制
Abstract:
Thetemptationinvestigationalongwitheconomicdevelopmentandsocialprogressanddevelopment,whichwasoriginallyderivedfromtherevolutionOntheeveoftheFrench,andobtainfurtherdevelopmentintheUnitedStatesofAmericais.WesterncountriesforthetemptationinvestigationattitudeintwophaseTheobviouscontrast,countriesofAnglo-Americanlawsystemhasexperiencedfromloosetograduallylimitprocess,whilecivillawjurisdictionsIsabsolutelyrefusedtoacceptgradualprocess,thetwodifferentattitudesthatactuallycontainsthesameidea,itIsthetemptationinvestigationintoday'ssocietyisnecessaryfortheexistenceofitsown,butithas
somedefects,sotheRestrictionsarenecessary.
一、诱惑侦查基本理论
(一)诱惑侦查的定义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诱惑侦查最早应该追溯至法国大革命时期,不过对这一侦查方式在理论与实践上有着更深入的研究和应用的应该是在美国,而我国关于诱惑侦查的概念是从日本学界直接引入的。
目前而言,虽然诱惑侦查在我国立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犯罪案件侦破都已经广泛地应用了诱惑侦查的手段,而理论界也对其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和讨论。
但是对于何为诱惑侦查,我国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认定,对于诱惑侦查的具体含义,在学界依旧存在着分歧,没有形成确定一致的意见,甚至有的时候会出现将其与一些相关概念混淆使用的情况。
因此,作为认识诱惑侦查这一侦查手段的第一步,明确诱惑侦查的具体含义,辨明其与一些相类似概念之间的区别就显得至关重要。
对于诱惑侦查的完整界定应当是:
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需要说明的是,对“侦查”一词,因为存在各国的比较问题,有必要统一概念。
按照狭义的理解,“侦查”在刑事诉讼中乃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探讨诱惑侦查是否合法显然失去了意义,因为根本没有“违法的侦查”一说。
但在国外,侦查只是侦查机关的一种职能行为,既包括公开的调查活动,也包括秘密的调查手段(即侦察),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
实际上,中国的侦查可归属于传统的侦查模式,没有阶段的划分,都由侦查部门完成,属典型的“一步式侦查”,那么把它作为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理解也是存在合法与否问题的。
基于此,本文采其广义的理解。
(二)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及其界线
纵观各种诱惑侦查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存在的两种可能:
如果设计合理,运用得当,这种“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的侦查行为是一种成功的侦查谋略;但如果被诱惑者仅仅是出于侦查者的过分诱导而犯罪,那这种手法马上会让人感到其致命的危险。
其微妙之处在于它可能是使罪犯自投罗网的神奇道具,也可能使诱人犯罪的阴谋陷阱。
根据国外学术界的研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以及欧洲国家),一般认为诱惑侦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诱惑者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一般称之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它的基本特征是:
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例如,在某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侦查人员化装成刑事被告人的亲友,向审理该案的法官行贿,并一再表示无论事成与否决不声张,保证没人知道等,待法官经不住反复劝诱而收下贿赂时,再以贿赂罪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诱惑侦查中,并不存在有犯罪倾向的嫌疑人,侦查人员的行为在整个案件中起了主导作用,实质上与教唆或鼓励无罪的人犯罪无异,所以其合理性与合法性都不免打上一个问号。
在美国,类似的侦查方法曾经广泛,采用并被法律所容许,但在后来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警察设置的圈套(Policeentrapment)实际上是在“引诱”原本清白的人进行犯罪活动,因此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构成非法搜查。
第二种类型则正好相反,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predisposition)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客观条件和机会,所以称之为“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
它区别于前者的明显特征是有明确的诱惑目标(target),该目标人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犯罪行为的暴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固有的犯罪倾向,而不存在诱人犯罪的可能。
例如,警方得知有一抢劫团伙欲在某银行运钞途中行动,遂把作了记号的大量现金用运钞车招摇过市运往银行,暗中布下严密的控制,待犯罪分子全面行动之时将其一网打尽。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是其早已产生的犯罪意图,警察的行为只是提供了其实施犯罪的有利场合与环境,目的是获取证据,擒获隐蔽的罪犯。
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诱惑者积极主动的行为相比,这种守株待兔式的诱惑侦查不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产生主导作用,也就避免了引诱清白者犯罪的弊端。
二、诱惑侦查的利与弊的分析
(一)诱惑侦查的价值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产生于刑事司法领域之中,现今被广泛运用于刑事案件
的侦破,无论对其的争议有多大,既然它能够经受住实践的长期考验而依旧被各国的侦
查机关所广泛接受,就必然有其得以存续的价值。
诱惑侦查产生于刑事司法领域,其最终目的就在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因此评析
诱惑侦查是否有存续的价值,最主要的就是审视其控制犯罪的能力和保障人权的力度。
从对诱惑侦查的内涵解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诱惑侦查相较于传统的侦查方式存在着明显
的优势。
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主动的行为,他们在事前就已经为犯罪分子设置了圈套,
因此,整个犯罪的过程都是在侦查机关的严密控制之下,使得犯罪分子很难逃脱侦查人
员的抓捕,而且在之后的调查取证方面都相对容易很多,犯罪分子也很难翻供,尤其对
于一些调查取证比较困难的案件比较有效。
(二)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及其界线
纵观各种诱惑侦查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存在的两种可能:
如果设计合理,运用得当,这种“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的侦查行为是一种成功的侦查谋略;但如果被诱惑者仅仅是出于侦查者的过分诱导而犯罪,那这种手法马上会让人感到其致命的危险。
其微妙之处在于它可能是使罪犯自投罗网的神奇道具,也可能使诱人犯罪的阴谋陷阱。
根据国外学术界的研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以及欧洲国家),一般认为诱惑侦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诱惑者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一般称之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它的基本特征是:
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例如,在某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侦查人员化装成刑事被告人的亲友,向审理该案的法官行贿,并一再表示无论事成与否决不声张,保证没人知道等,待法官经不住反复劝诱而收下贿赂时,再以贿赂罪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诱惑侦查中,并不存在有犯罪倾向的嫌疑人,侦查人员的行为在整个案件中起了主导作用,实质上与教唆或鼓励无罪的人犯罪无异,所以其合理性与合法性都不免打上一个问号。
在美国,类似的侦查方法曾经广泛,采用并被法律所容许,但在后来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警察设置的圈套(Policeentrapment)实际上是在“引诱”原本清白的人进行犯罪活动,因此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构成非法搜查。
第二种类型则正好相反,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predisposition)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客观条件和机会,所以称之为“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
它区别于前者的明显特征是有明确的诱惑目标(target),该目标人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犯罪行为的暴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固有的犯罪倾向,而不存在诱人犯罪的可能。
例如,警方得知有一抢劫团伙欲在某银行运钞途中行动,遂把作了记号的大量现金用运钞车招摇过市运往银行,暗中布下严密的控制,待犯罪分子全面行动之时将其一网打尽。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是其早已产生的犯罪意图,警察的行为只是提供了其实施犯罪的有利场合与环境,目的是获取证据,擒获隐蔽的罪犯。
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诱惑者积极主动的行为相比,这种守株待兔式的诱惑侦查不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产生主导作用,也就避免了引诱清白者犯罪的弊端。
三、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诱惑侦查在我国适用情况概述
诱惑侦查对于我国并不是一个全新的事物,早在我国古代时期就有运用“侦探”的
形式来暗中调查案件的人员,尤为突出的就是明朝的厂卫制度,此制度将暗查发挥到了
极致。
不过我国古代的这种暗中侦查仅仅是具有一个类似诱惑侦查的表象,其内涵和实
质与现代的诱惑侦查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
因此,诱惑侦查这一概念对于我国而言,可
以说是一个全新的名词。
我国关于诱惑侦查的概念是从日本学界引进过来的,只不过由于各方面的限制,在
起初的一段时间诱惑侦查在我国并没有获得多少发展的空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
制的改革,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势头比较迅猛,整个社会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
随着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大众之间的联系也在逐步增强,由此引发的社会冲突和
矛盾相较以往明显增多,不可避免地刑事案件也随着社会的进步有所增长。
在此发展之
中,犯罪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复杂化和先进化的态势,各式各样的新型犯罪,诸如毒品类
案件、走私类案件等呈现多发的形式。
这类案件一般都会有比较固定的组织成员,而且
组织性较强,另外,他们的犯罪方式也比较隐蔽,传统的侦查方式在面对此类案件的时
候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有的时候,即使能够获得些微线索并掌握一些动态,但是当抓捕
到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起诉的证据又成了问题。
面对多发而复杂的犯罪形式,传统的侦
查方式无法及时高效地完成发现犯罪、揭露犯罪和惩罚犯罪的任务,社会秩序和广大群
众的利益受到威胁,因此各种针对一些新型犯罪的侦查方式应时而生,而诱惑侦查就是
在此时被引进过来并被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
诱惑侦查一出现,就以其高效有力地打击
犯罪的优势很快立足于刑事侦查领域,并且迅速在实践中推广开来,得到侦查机关的青
睐和重视。
诱惑侦查在我国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实践中虽然受到侦查机关的重
视,但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却是寥寥无几,更不用说对诱惑侦查进行明确规定的法律条
文了。
而当一项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的制度在实践中广泛开展而来,但是相关的约束制
度却始终没有出现的时候,那么问题也就不可避免了。
(二)我国适用诱惑侦查存在的弊端
实践已经证明,诱惑侦查在侦破某些复杂隐蔽的案件时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由于
该手段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立法中有关诱惑侦查的内容一片空白,加之公权力
总会在约束不足时不由自主地扩张的特点,使得诱惑侦查在我国实践的运用中存在很多
问题。
首先是事前的审批。
任何程序的启动原则上都应有一个审查与批准的过程,从而在
源头上保证其运行符合法律或者相关法规的要求,将偶尔出现的不正当的运作控制在起
步阶段。
因为任何程序在运行的过程中总是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起步阶段的审批
程序可以保障其启动的正当性。
但是诱惑侦查在我国刑事侦查的实践中,对于其启动并
没有一个严格的审批程序,这就使得有些本不该采用诱惑侦查方式的案件在源头上可能
就没有被控制住。
缺乏一个事前审查机制的诱惑侦查在启动上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甚至可以说是侦查机关自定自为的行动,如此的公权力危险性可想而知。
其次是诱惑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混乱,这就给了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力的机
会。
诱惑侦查在我国最初被采用主要是针对一些毒品犯罪,此类犯罪一般情况下组织性
和隐蔽性都比较强,使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很难彻底瓦解贩毒集团,即使破获也很难获得
有力的证据起诉犯罪嫌疑人,而诱惑侦查却让侦查人员看到了希望。
此后,随着我国经
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进步,各类新型犯罪形式也不断出现,诱惑侦查相应地被应用于
很多领域,比如贿赂类案件、走私案、贩卖枪支弹药的案件等等。
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
扩张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进行规制,因而在实践中不时会出现一些本来使用传
统侦查方式完全可以侦破的案件却使用诱惑侦查的方式来破案,导致了诱惑侦查的使用
范围出现混乱的局面。
诱惑侦查本来就是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侦查手段,只有在使用
传统的侦查手段无法侦破案件的时候才允许启动诱惑侦查,但是在我国实践中,侦查机
关为了追求破案的效率,在本不该使用诱惑侦查的时候却加以使用,这就增加了诱惑侦
查的危险性,增加了公权力侵犯普通民众合法权利的机会。
由此可以看出,诱惑侦查在我国因为立法的缺失存在两个尴尬的局面,一个是运用
不当导致的权力滥用,进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个就是其合法性受到质疑,不利
于有力地打击犯罪。
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并赋予诱惑侦查合法运行的权力是我国立法
以及司法都需要关注的问题,实际上这两者也包含着同一个问题,就是诱惑侦查在我国
如何获得一个合法的地位。
四、我国诱惑侦查的规制设想
诱惑侦查的实施,乃是鉴于侦破特殊案件的必要性而产生,然而一旦被侦查机关滥用,则可能成为侵权公民权利的“肮脏”手腕。
所以各国普遍地对诱惑侦查从放任到规制,逐渐形成了一套将诱惑侦查严格限定在法律范围内的制度。
美国通过索勒斯—谢尔曼准则(Sorrells-ShermanTest)、拉塞尔Russell)案、汉普顿(Hampton)案以及托戈(Twigg)案,演绎了从对诱惑侦查的宽容到“陷阱之法理”限制再到纳入宪法的合法诉讼原则之轨迹;日本法学界在美国“陷阱之法理”思潮的影响下,更是标新立异,提出了规制诱惑侦查的诸多学说,表明了日本法学界企盼完善诉讼制度,规制违法侦查的强烈愿望。
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手段大量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理念却远远没有产生。
但是,“既然法律本身包含着产生专横权力的巨大危险,那么,法治的使命就是把法律专横中权力之恶的危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笔者认为,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鉴于其违法性,应当被坚决地予以排斥;而对于“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则规定其是适用的条件,并在立法上予以肯定,使它真正有法律的依据。
结语:
侦查实践中大量存在但现行法律无力制约的诱惑侦查的存在,表明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已迫在眉睫。
试问,是允许一项法律上模糊的行为长期存在,还是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制让它在理性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呢?
从犯罪侦查的发展趋势来看,这是我们值得进行研究的一项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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