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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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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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汇编
一、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培训科负责全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工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安全培训情况,负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审核外出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并严格把关。
2、负责对矿新招职工各项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同时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岗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从业人员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3、培训科每年底必须制定好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矿长批准后向各单位下达培训学习计划。
4、培训科根据培训计划合理安排任课老师进行备课,授课老师要按照计划进行培训,每次授课给予补助费用30元。
5、各单位接到培训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准时参加,无故未参加矿组织培训的人员罚款200元。
6、培训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将人员花名册前一天交到培训科,培训科负责将人员进行核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人员负全责。
7、培训科负责对管理干部进行每月一考,严格考试纪律,对考核不合格的后两名罚款100元,对考核较好的奖励前三名各100元。
8、学员要遵守学校纪律,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严禁在教室吸烟,酒后学习,否则罚款50元,端正培训态度,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尊敬老师,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
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是: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炭安全规程》,有计划地对井下作业人员及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员工队伍。
2、培训科的培训目标是:
通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应知技术理论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
根据安全生产特点,举办各特殊工种的人员安全培训班,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根据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教学人员,并做到计划、大纲、教材、场地、教学设备和教学经费的落实。
5、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经费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写补充教材、总结办学和教学先进经验等,都要提交中心领导及业务部门审核批准。
6、专、兼职教师要具备现场工作经验,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定: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做学员的表率:
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经验。
7、教师是办好安全培训的骨干力量。
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他们创造好的教学工作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集中精神做好工作。
8、专、兼职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备好课、写好教案,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
9、专、兼职教师要如期完成教学任务,定期下矿实习调研。
10、学员要努力学习安全技术培训知识,遵守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圆满完成安全技术培训任务。
11、对品学兼优的学员,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
对违犯纪律的学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分。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检查制度
为了提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起到培训目的,定期进行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1、培训科负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考核和评估。
2、培训科管理人员深入现场,结合培训容,对现场实际问题进行问答,考查学员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情况。
3、对培训学习进行理论知识测评,针对培训容和我矿实际,由培训科分类编写试题,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通过考试成绩,评估反馈培训工作的质量和从业人员的学习情况。
4、检查从业人员学习期间出勤情况。
如果理论和实践测评结果不及格又缺勤,则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连带所属单位的负责人。
5、培训科每次检查测评的详细记录,按照记录结合出勤情况,分析、评估教师和从业人员的教学、学习情况.是教师的责任,则根据实际督促加强业务学习或对其进行处罚;是从业人员的责任,则需补习和加强学习。
新工艺、新技术专项培训管理制度
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人员必须经过24课时的安全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岗位工须持证上岗的办证后持证上岗)
2、培训人员有各单位指派培训人员,有培训科负责培训,建立培训档案,考试成绩及考试试卷必须存档保存。
3、培训容有培训科组织有关单位,安排专业人员及专家进行培训,严格要求培训质量,做到应知应会达到100%。
4、培训人员上岗后有关单位要做好跟踪调查,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重新进行培训,保证操作人员的工作质量。
5、新工艺新技术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应停止作业,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并连带追究管理责任。
6、对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单位要及时与培训科联系,培训科要及时安排培训人员及培训容,培训科要在第一时间安排培训学习,培训合格率100%。
外出培训管理制度
1、月底培训科根据上级培训计划,制定本矿下月培训计划,报分管矿长审核矿长签字后按计划外派培训人员,各单位自接到通知后,要积极按时派送培训人员,同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外派人员,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2、各单位负责人要对外派学员要严格把关,必须按照生产实际情况提供外派人员,不得滥竽充数,不得重复外派,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3、外出培训人员不得私自请假,特殊情况须经培训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领导请假,对私自旷课的一经发现每天罚款100元,连续旷课两天者,不予报销其学习费用,培训结束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回矿,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并严肃处理,
4、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须在2日交回培训资料及培训费单据,待证件下发后报销其所规定的培训费用(个人费用只报销往返车费及照相费用)。
5、外出培训有培训科统一借款,并有分管矿长审核矿长签字,培训结束后,有培训科严格把关,待证件下发后,统一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单据必须有本人、培训科负责人、分管矿长签字、报矿长批准进行报销。
6、培训人员自培训之日起不得随便调动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有矿统一调动)否则将扣除一切培训费用。
7、外出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要认真学习,做好笔记,遵守有关规定,树立良好形象,以优异的成绩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凡考试不及格的培训费用一律自理,所缴纳的培训费用将从工资中扣除。
8、培训所带的政审表,培训费用,原证件(复训),自培训前一天8:
00到培训科领取。
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为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增强其领导安全生产能力,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培训制度。
1、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部培训及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2、我矿每年对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训地点为会议室,分上下午进行,上午8:
30—12:
00,下午3:
30—17:
30,具体由培训科协调组织。
3、授课分为四个组,安全管理组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负责,标准化、一通三防组由总工程师负责,机电运输组由机电工程师负责,经营、财务、基本专业组由分管经营的会计负责。
4、授课的容由相应的负责人准备,要求全面、综合,符合实际。
5、各级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培训,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次。
不迟到、早退,否则罚款20元。
6、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做好记录,培训后考试不及格者除补考外,另罚款50元,对年度学习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职、免职的处理。
7、因工作或任职的需要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矿长确定,并依照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8、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应将所学知识进行整理,回矿后,按我矿的安排举办讲座等,传授所学知识。
9、派外培训的人员,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给予报销。
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复印件交办公室,以便归档备查。
转岗培训制度
1、员工岗位发生了调换,必须进行转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地面岗位调换从事井下岗位。
第一级培训教育时间为24学时,由培训科负责组织,培训的容为:
入井须知,入井前的准备及注意事项;生产现场的指挥、调度、管理、安全用电等知识;三大规程,开采常识,“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伤管理,灾害预防和处理,自救和互救常识,事故分析等。
第二级培训教育由用人单位负责,时间为12学时,培训的容为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签定责任书,师徒合同。
第三级教育由班组负责,时间为12学时,容为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和师傅帮、带、传。
3、井下岗位调换从事地面岗位:
第一级培训由培训科负责组织,时间为24学时,第二期培训由车间(部门)负责,时间为12学时,第三期培训教育由班组负责,时间为12学时。
4、对从事特殊岗位的员工,其培训严格按特殊岗位的培训规定执行。
5、授课人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培训时间、培训质量。
6、授课期间按公司白班作息时间安排学习,凡无故压缩授课时间的,视具体情况处罚授课人100元。
7、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作好记录,按时上下课,无故不得缺席,在培训期间旷课1天以上者,不得给予考试。
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
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独立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由资质部门核发《特殊工种操作证》。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5天,实际操作训练,师傅帮带时间不得低于4个月。
本工种有时间规定的,必须遵守规定。
3、煤矿视具体情况采取脱产和业余,培和外送相结合的方式培训。
4、根据上级有资质部门的安排,结合我矿的实际,外送部分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培训的人员认真做好记录,考试合格,若考试不合格,所有的一切费用自理,公司不给予报销。
5、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实,罚款300元。
6、特殊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后果或违章作业记录达3次以上者,由培训科收缴《特殊工种操作证》并调离岗位。
7、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6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殊工种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随意安排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人员,指挥者按违章指挥论处,同时罚单位负责人500元,若由此造成事故,另按规定从重处罚。
9、无证人员强行上岗作业,罚款300元,培训科人员发现后,不制止,罚款200元。
10、特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按《安全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11、培训科应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建立健全考核记录。
新工人培训制度
一、为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技术素质,技术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凡进入我矿工作的所有职工,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未经培训考试的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工作,未经培训教育的职工造成事故,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安全培训工作由矿培训科全面负责,矿培训科必须及时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容,建立培训档案,定期向分管矿长报告。
三、安全培训的容包括:
(1)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
(2)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容;
(3)本工种操作规程,有关设备仪表的操作及故障的排除方法;
(4)煤矿安全基础知识和事故发生预兆及自救,互救、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四、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培训教育方可独立作业。
从事井下工作的员工第一级培训教育由安全监科负责组织,学习时间不得低于72学时。
第二级培训教育由用人单位(车间、部门)负责,时间为3天,培训的主要容为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师徒合同,师徒合同时间为4个月。
第三级培训教育由班组负责,培训的主要容为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和师徒帮、传、带。
培训容:
入井前
1、安全思想政治教育,包括:
(1)、安全思想教育。
(2)、遵章守纪教育。
2、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教育。
(1)、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及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教育,包括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理论教育
(1)、一般理论知识,"采、掘、机、运、通"五大项。
(2)、安全生产作业技能教育,包括应知教育、应会教育。
4、三级安全教育
(1)、入矿教育,包括(安全生产的要求)。
(2)、队组教育,包括队组(制度、分工、生产系统)。
(3)、班组岗位教育:
包括岗位情况,工作性质,职责围,使用工具,器材。
4、培训结束后进行闭卷考试,考试格后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培训费用管理制度
1、因工作或任职需要派人外出培训,煤矿按规定计付其培训费、车船费、住宿费、工资等费用。
2、安排参加的受培人员必须认真听课,作好记录,考试成绩达到培训要求,取得操作证书,否则费用自负。
3、凡是经过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必须在相应工作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正常调动除外)。
4、因自己违章、违纪、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其培训费用按规定岗位工作时间(实际培训后工作时间除3年)的百分比赔偿。
5、严禁车间随意变动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变动应征求培训科同意后实施,否则,培训的一切费用由车间(部门)的管理人员赔偿。
6、凡是参加培训人员的操作证交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培训科备案。
7、管理人员派外学习、培训,应将所学知识进行整理,回矿后,按照矿的安排举办讲座,传授所学的知识。
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意识和防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人企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1、适用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各部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及进入本矿的新员工,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2、职责和权限
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培训科负责具体实施。
3、培训容
煤矿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业标准等。
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容。
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容:
(1)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容。
4、培训形式
(1).按照培训进行的时间,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培训。
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培训科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
在岗职工要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2).按照培训的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
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事煤矿作业的人员,就煤矿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提高我矿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准入的围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围包括下列从业人员:
(一)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及负责技术总工程师及矿长助理(通风区长)(以下简称“六长”)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在煤矿安全生产岗位上从事技术、生产安全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在煤矿安全生产岗位上从事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等专业的技术工人;
(四)在煤矿安全生产岗位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等专业的劳务工;
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从事以下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是60岁以下男性且必须达到下列相应的职业准入标准:
(一)“六长”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
煤矿的“六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的职业准入标准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的“六长”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煤矿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岗位2年以上的经历并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工程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
从事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凡从事煤矿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其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有生产一线1年以上工作经历后,才能从事煤矿技术管理工作。
(三)特殊工种技术工人。
特殊工种技术工人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特殊技术工人中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采掘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专业同时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其中:
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采掘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与安全生产关系较大、技术含量较高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其他工种技术工人。
煤矿企业中凡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涉及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三、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下列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特有工种岗位上工作: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
(二)转换专业、工种岗位的人员;
(三)因事故责任受到处分后重新上岗人员;
(四)矿井建设生产使用的劳务工;
(五)其他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人员。
四、煤矿从业人员数量的配置
(一)“六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职数的配置。
煤矿矿长配置1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各配备1人,负责技术的总工程师配置1人,矿长助理(通风区长)配置1人。
(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的配置。
根据煤矿企业生产规模、煤层赋存条件、存在灾害程度和矿井机械化程度配备适当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般情况下,工程技术人员占井下作业定员总数的比例要达到4%以上。
五、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培训考核要依据“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按照“谁主管、谁组织、谁落实”的工作要求,分级、分层、分类组织实施。
(一)分类实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的培训考核。
煤矿“六长”由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生产岗位上从事技术、生产安全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二)严格“六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工程技术人员的任命或聘任。
“六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经过规的培训和考核,达到规定的准入资格标准后方可任命或聘任。
(三)煤矿企业要积极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企业要积极组织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达到职业准入资格。
(四)煤矿企业要加强准入资格从业人员管理。
煤矿企业要认真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教学大纲,积极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加强准入资格从业人员管理。
(五)煤矿企业要建立劳动预备制培训制度。
煤矿企业要建立劳动预备制培训制度,根据生产需要制定新招收技术工人用人计划。
新招收工人必须经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六)煤矿企业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其他煤矿企业职业准入标准条件的人员,可依照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煤矿定员录用。
准入标准:
(1)学历:
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绩效)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2)职业资格:
必须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规定的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证书),应在规定的有效期进行复审,并按时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书复审时间为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
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
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必须在到期前2个月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1、对现有岗位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的三项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申请,经矿领导研究同意,由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培训机构培训。
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
2、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20~5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主管罚款500元/人次。
四、由矿培训科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联系培训机构进行复、培训工作;由矿培训科负责检查。
凡出现漏培、误培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特种作业和从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统一由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煤矿批准的年度培训、复训计划组织培训、复训。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急需增补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三级以上煤矿培训机构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培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办班统一安排培训。
1、生产区、队必须合理安排使用特种作业人员,严禁安排无证人员上岗,凡发现职工持无效证件或持非本岗位有效证件在本科队特殊工作岗位上岗者,按“三违”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煤矿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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