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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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
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
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
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工作,提高防范生产平安事故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的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评审和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
第四条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遵循企业负责、行业指导、部门监管、政府推动的原那么。
第五条工贸企业是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负责监视、指导全国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那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的监视、指导工作。
第二章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
第七条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应当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根底,加大平安投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第八条工贸企业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应当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并按方案分步实施。
第九条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承受平安生产标准化知识,具备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相应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要求,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
(一)平安生产目标;
(二)平安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
(三)平安生产投入;
(四)平安生产规章;
(五)平安教育与培训;
(六)生产设备设施;
(七)作业平安;
(八)隐患排查和治理;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
(十)职业平安安康与管理;
(十一)应急救援与管理;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十三)评定与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应当采用“筹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建立并保持平安生产标准化,形成自我检查、纠正和完善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工贸企业应当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或者聘请熟悉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或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并按照相关评定标准进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当企业的平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进展自评。
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对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进展整改,或者限期进展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评定标准制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制定。
规模以下企业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可由地方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五条制定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
编制方案、调查研究,起草评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评定标准审查、批准和。
第十六条制定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应当进展充分调查研究,结合企业平安生产实际,表达先进平安生产技术,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先进性。
第十七条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采用评分方式,总分值为100分,60分达标。
评定标准总分值不是100分的,按照百分制折算。
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应当定期进展适宜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展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各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为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制修订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四章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二十条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相应区域的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评审组织工作。
评审单位详细承担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当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根本条件。
详细条件由相应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确定,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由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负责。
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评审单位除承担本等级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之外,还可承担本等级以下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立有平安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平安生产行政许可;
(三)平安绩效符合有关评定标准要求;
(四)企业已开展自评和整改,到达相应的等级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工贸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负责相应等级评审工作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平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平安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四)平安生产组织机构及平安管理人员;
(五)工厂平面布置图;
(六)重大危险源资料;
(七)自评报告;
(八)自评扣分工程汇总表;
(九)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评审组织单位对提交的材料进展审查,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开展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当按要求组成评审组对企业进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当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假设发现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当对企业整改情况进展复核,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进展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审核公告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州)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审核公告。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上报建议公告的企业后三个月内进展审核公告。
第三十条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由评审组织单位或者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发放。
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一条工贸企业取得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后,每年应当对本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展至少一次自评,并将自评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相应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期满前3个月以及被撤销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日期起一年以后,应当向原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复评,经评审单位按照评审程序复评合格后,按照本规定,重新换发证书、牌匾。
第五章监视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严格依法监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相应等级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达标企业进展监视检查,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实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五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对负责组织评审的达标企业进展抽查,对在抽查中发现达不到相应等级企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相应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各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实现对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八条各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平安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四十条取得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和牌匾有效期内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原审核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承受检查、抽查的;
(三)在年度抽查中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企业平安生产绩效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评审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那么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者评审工作中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内部管理,评审过程控制不严的;
(三)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技术效劳的。
第四十二条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定期考核不合格,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评审工作中出现重大疏漏或者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评审人员不到现场进展评审,编制虚假报告的;
(四)回绝、阻碍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依法监视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评审组织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那么取消其评审组织资格:
(一)评审组织审核、把关不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内部管理,评审过程控制不严的;
(三)回绝、阻碍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依法监视检查的。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四条本标准中工贸企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xx)中13-24、28-43、51、52、59、61、62共33个大类企业。
本规定所称平安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标准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
本规定所称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评审单位是指由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考核确定、详细承担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四十五条《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样式》和《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平安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xx-06-2522:
33|#2楼
1目的
为验证本公司各项平安管理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确保平安生产目标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平安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工作。
3职责
3.1总经理全面负责平安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工作;
3.2平安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报告平安生产标准化执行情况,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负责绩效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3.3平安管理部负责平安标准化绩效评定方案的制定、收集并提供绩效评定所需资料,负责绩效评定的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进展跟踪和验证。
3.4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绩效评定所需资料。
3.5各有关责任部门负责设备设施纠正、预防措施的制定和整改。
4绩效评定程序
4.1平安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周期
4.1.1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平安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评定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4.1.2如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展评定。
4.2平安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输入
4.2.1平安管理部负责收集日常平安标准化运行的考核结果;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平安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上次绩效评定提出的纠正预防措施实施的跟踪情况。
4.2.2资源部负责收集并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信息、平安教育培训方面的信息。
4.2.3基建技改部、物资采购部负责收集并提供相关方管理的信息。
4.2.5设备管理部、能源动力部负责提供设备设施符合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情况。
4.2.6各生产单位负责收集并提供本单位平安标准化运行信息,班组平安标准化建立情况,平安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等信息。
4.3绩效评定的准备
4.3.1各单位将收集到的信息提交给平安管理部,平安管理部后提交平安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在评定会上报告平安生产标准化欲行情况,平安目标完成情况
4.3.2平安管理部在会前制定平安标准化绩效评定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下到达各单位做好绩效评定准备。
4.4绩效评定的实施
4.4.1绩效评定的依据是平安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定标准.
4.4.2绩效评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4.4.3平安主管副总经理汇报平安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平安生产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上次评定会提出的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情况。
4.4.4各相关部门就绩效评定内容进展汇报,并提出改进、纠正、预防措施建议提交会议讨论。
4.4.5平安管理部做好会议记录,到会人员要在签到簿上签字
4.5绩效评定内容
4.5.1组织机构的适合性、包括平安管理人员的配置;
4.5.2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4.5.3隐患整改情况;
4.5.4平安管理制度的符合性评定,执行的有效性评定,运行记录的标准性评定;
4.5.5需要改进和变更的范围;
4.5.6上次评定结论的处理情况。
4.6绩效评定输出
4.6.1总经理对绩效评定做出结论,分清和落实存在问题的责任部门,提出有关改进要求。
4.6.2平安管理部根据绩效评定会议记录,起草平安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以企业正式文件下发到各单位。
4.7绩效评定结果跟踪、验证
4.7.1有关责任单位根据《平安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的要求,负责改进、变更或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保证平安生产标准化的有效运行。
4.7.2平安管理部负责跟踪、检查、验证,并做好记录。
4.7.3所有的绩效评定资料、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记录由平安管理部负责收集归档。
5平安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结果考核
5.1对绩效评定结果按《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规定》进展考核给予奖惩。
5.2对考核结果要予公告。
6.2本规定解释权归平安管理部。
6附那么
6.1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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