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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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司文[2004]16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促进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
二、工作目标
用3-5年时间,分四个阶段,逐步使全省绝大部分司法所建设达到司法部制定的规范化司法所的基本要求:
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全省30%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全省60%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全省80%以上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8年底以前,力争全省司法所全部达到规范化要求。
努力使我省司法所能够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与此同时,要使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1.机构设置。
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
乡镇(街道)司法行政组织机构统一称为XX县(市、区)司法局XX乡(镇)司法所(城市街道司法所省去“办事处”)。
2.管理体制。
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3.机构编制。
贯彻落实《河南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豫文[2001]174号),司法所要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管理科学规范。
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
4.人员组成。
司法所应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
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
在司法所公务员暂时不足3人的地方,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可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内部职能分开,工作相互配合的体制。
(二)队伍建设
1.政治素质。
大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树立求真务实、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原则,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爱岗敬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努力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2.文化素质。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要在任职3年内完成法律专业的学习;加强公文写作、社会学、计算机、电子政务等相关学科的学习,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综合文化素养。
3.业务素质。
司法所工作人员要熟悉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它业务知识,及时掌握本地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要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调解疑难矛盾纠纷,协调各方面关系,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制作调解协议书和起草常用法律文书的能力;宣讲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普法工作的能力;为群众、企事业单位和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
(三)业务工作
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熟悉辖区社会情况,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民间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现状及特点,加强矛盾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管理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指导,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掌握辖区内帮教对象的基本情况,健全帮教组织网络,落实帮教措施。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落实普法规划,建立健全群众学法制度。
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学法活动。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所要把本职工作和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要逐步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整合在一起,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树立统一、规范的整体形象。
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司法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从事加重农民负担的活动。
严格区分司法所的行政职能和法律服务所的服务职能,禁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四)管理制度
司法所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学习例会制度:
每周至少安排半个工作日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每月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汇报总结、交流经验、布置任务、研究工作。
2.岗位责任制度:
人员分工、岗位职责、责任目标明确落实。
3.廉政建设制度:
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廉洁自律,接受群众监督;完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4.档案管理制度:
各类业务分类归档,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档案安全保管标准。
5.信访工作制度:
设立投诉信箱,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虚心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6.请示汇报制度:
发生重大情况要按规定逐级请示、上报,建立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7.排查调处制度:
排查调处工作要有计划、有安排、有分工、有要求、有情况分析、有措施对策。
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中排查,对重大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要及时进行调处并上报情况。
8.业务登记制度:
建立“四簿两册”(来信
要将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和文明司法所创建活动有机地衔接起来。
我省多年来开展的文明司法所创建活动对我省的司法所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我们要把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作为文明司法所创建活动的继续和发展。
已命名的文明司法所要按照规范化司法所的标准,缺什么补什么尽快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的要求,在2年内经验收达不到规范化要求的,取消其文明司法所称号。
今后我省不再命名文明司法所。
省辖市司法局负责对县(区、市)司法局申报的规范化司法所进行考核验收,符合规范化司法所基本要求的,由省辖市司法局授予“规范化司法所”称号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省司法厅对省辖市司法局拟授予并上报备案的规范化司法所进行适当比例的抽检,以指导和协调全省的创建工作。
对于省辖市司法局授予的“规范化司法所”中,有一些各项工作特别突出,在全省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规范化司法所,经省辖市司法局推荐,省司法厅考核符合要求,由省司法厅授予“规范化司法所”称号。
省司法厅将及时总结推广这些优秀规范化司法所的经验和作法。
“规范化司法所”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验(规范化司法所的验收、复验办法另行制定)。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具体规划,尽快组织部署,各省辖市的具体规划于8月底前报厅基层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
要总结推广经验,创新体制、机制,指导和推动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
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2004年07月22日 实施日期:
2004年07月22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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