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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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综合评价考核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全面提高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标准,实事求是,接受监督。
(二)坚持分类考核。
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禀赋和土地利用特征,体现区域差异性。
(三)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考核为主。
考核指标的选取力求具有代表性、可量化、数据易采集。
(四)坚持动态调整完善。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要求和综合评价考核实施情况,不断丰富、调整、完善。
二、考核对象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
农用地面积占国土面积(不含大型湖泊水面)不足20%的县(市、区)不单独考核,纳入所在设区的市考核。
农用地面积占国土面积不足20%的县(市、区)名单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确定。
三、考核依据
(一)《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54号);
(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
(四)《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3号);
(五)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其他文件。
四、考核时间
每年第二季度,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上一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五、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由资源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资源利用管控效率、制度建设与实施以及加分项五个部分的指标组成。
考核指标涉及的数据,分别采用考核年的年末数据、全年数据、考核时点前一年或前两年数据,详见《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计算方法》(附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涉及的数据由省统计局或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20日前提供。
土地、矿产资源指标涉及的数据和单项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考核部门于每年4月10日前提供。
其中,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于每年3月20日前提供;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数据采集时点为每年3月20日。
其他数据和资料需由考核对象提供的,由设区的市负责统计汇总,于每年3月20日前提交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六、考核评优限制条件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不参加评优;设区的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有1/3及以上县(市、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参加评优。
(一)考核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有任意一项不达标的。
(二)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被省政府约谈、问责的;被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约谈或直接查处国土资源案件的;被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为执法重点管理县(市、区)或信访重点管理县(市、区)的;有经主流媒体披露、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经查实确有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有较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四)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有被省国土资源厅约谈或问责的、被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或直接查处国土资源案件的、土地督察或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未通过验收或暂缓通过验收的情形之一,且公示前未整改到位的。
七、考核方式与相关要求
(一)考核方式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办公室,负责综合评价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考核办公室对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商务、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单项考核结果和指标得分进行汇总、整理、评价,形成考核结果,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相关要求
考核数据采集和提供单位应当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要求,统一数据时点和统计口径,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做好数据反馈核实工作,确保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全面、真实、准确,按时将各项考核数据、资料、单项考核结果等,提交综合评价考核办公室。
所有数据一经提交,不得修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按照综合评价考核的具体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各项数据、资料,配合做好考核工作。
需由考核对象提供的数据资料,要加盖提供单位的公章。
正式文件须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
地区生产总值、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常住人口等不纳入属地统计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城区、托管乡镇(街道)等,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供不纳入属地统计的正式文件、证明材料、实际管辖范围并附图,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调整相应的建设用地面积。
考核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数据、文件及用于指标测评赋分的基础数据等,应当集中立卷归档。
考核对象在提供数据和资料时,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影响考核结果的,在全省进行通报,并取消表彰奖励,且不得参加下一年度评优。
八、考核结果应用
(一)通报考核结果
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将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
同时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政府参评国土资源部组织评选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依据;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量指标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下达、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和资金安排等的权重因素。
(二)表彰奖励
1.节约集约模范市、县(市、区)表彰奖励。
根据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区别设区的市、县(市、区),兼顾区域差异,对排名前2位的设区的市、前20位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上年度已获表彰奖励的地区不参与本年度评优排序。
2.进步奖励。
对考核年度得分同比增长列前五位的县(市、区),给予进步奖励。
获表彰奖励地区不参与进步奖评选。
(三)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另行确定。
其中,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的,具体标准根据当年下达我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确定。
附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计算方法
附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及评分计算方法
一、指标体系
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类别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指标内涵
数据来源
计算方式
评分方式
1
资源利用水平和
产出效益
49
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
8
反映经济发展用地强度
1.GDP数据采用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2.建设用地面积采用截至3月20日的土地变更调查最新数据
考核年的建设用地面积/考核年的GDP(现价)
(单位:
亩/亿元)
指标标准化
2
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下降率
8
反映经济发展用地强度变化情况
1.GDP数据采用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考核年与上一年GDP换算为统一可比价格口径)
2.建设用地面积采用截至3月20日的土地变更调查最新数据
(考核年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上年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上年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100%
(单位:
%)
指标标准化
3
建设用地地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6
反映建设用地经济产出水平
1.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数据采用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2.建设用地面积采用截至3月20日的土地变更调查最新数据
考核年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考核年的建设用地面积
(单位:
万元/公顷)
指标标准化
4
建设用地地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率
6
反映建设用地经济产出水平变化情况
1.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数据采用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2.建设用地面积采用截至3月20日的土地变更调查最新数据
(考核年建设用地地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上一年建设用地地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上一年建设用地地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00%
(单位:
%)
指标标准化
5
人均建设用地面积
7
反映建设用地人口承载强度
1.人口数据采用省统计局提供的常住人口数据
2.建设用地面积采用截至3月20日的土地变更调查最新数据
考核年建设用地面积/考核年常住人口总数
(单位:
平方米/人)
指标标准化
6
资源利用水平和
产出效益
49
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变化率
7
反映建设用地人口承载强度变化情况
1.人口数据采用省统计局提供的常住人口数据
2.建设用地面积采用截至3月20日的土地变更调查最新数据
(考核年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上年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上年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00%
(单位:
%)
指标标准化
7
新增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
7
反映投资增长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状况
1.固定资产投资采用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2.建设用地面积采用截至3月20日的土地变更调查最新数据(由地方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后,可扣除国家、省单独选址项目的用地面积)
考核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年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单位:
万元/公顷)
指标标准化
8
耕地保护责任落实
16
耕地保护目标实现程度
5
反映耕地面积增减变化情况
耕地及可调整地类面积采用截至3月20日的土地变更调查最新数据
在耕地保有量(含可调整地类)完成责任目标或规划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当年易地补充耕地情况,与上年相比,年度耕地面积净增加的,5.00分;年度耕地面积持平的,4.00分;年度耕地面积净减少的,按减少比率分层次赋分,排序在前40%的,3.50分,排序在40%(不含)以后的,3.00分。
直接赋分
9
耕地保护责任落实
16
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程度
5
反映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占比和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占比情况
1.耕地面积采用截至3月20日的土地变更调查最新数据
2.基本农田面积采用截至3月20日的土地变更调查最新数据(若无,则采用基本农田划定数据)
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面积采用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年度数据
在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完成责任目标或规划目标的基础上,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比重从高到低排序,排序在前30%的,3.00分:
排序在30%(不含)-70%的,2.00分;排序在70%(不含)以后的,0分。
在完成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累计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占基本农田面积比重从高到低排序,排序在前30%的,2.00分:
排序在30%(不含)-70%的,1.50分;排序在70%(不含)以后的,1.00分。
直接赋分
10
耕地占补平衡完成率
2
反映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落实情况和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
1.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采用国土资源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数据
2.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采用截至3月20日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数据
考核年非农建设占用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任务和考核年补充耕地计划任务,两项都完成的,2.00分;完成一项的,1.00分;两项都未完成的,0分。
直接赋分
11
土地综合整治任务完成率
4
反映各类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完成率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1.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数据
2.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完成情况采用截至3月20日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数据
考核年各类项目库项目,完成率≥90%的,2.00分;90%>完成率≥60%的,1.00分;完成率<60%的,0.50分。
(考核年实际规范使用省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下达的各类省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数)/全年应按规定使用资金总数×100%,按实际结果乘以2取分值。
直接赋分
12
资源利用管控效率
19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情况
5
反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情况以及建设用地复垦情况
1.“一张图”系统工程数据
2.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数据
考核年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确定的年均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100%,测算分值≤1,3.00分;测算分值>1时,按测算数值分档计算分值:
1<测算分值≤1.5,2.85分;1.5<测算分值≤2,2.70分;2<测算分值≤2.5,2.55分;测算分值>2.5,2.40分。
建设用地实际复垦规模(2010年至考核年末)/规划建设用地复垦规模(2010年至2020年)×100%,按实际计算结果乘以2取分值。
直接赋分
13
土地供应率
3
反映批准供应土地实际供应情况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提供数据
考核年及之前二年供应土地中实际供应土地总量/考核年及之前二年批准土地总量×100%
(单位:
%)
指标标准化
14
存量土地供应比率
3
反映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情况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提供数据
考核年年度供应土地中存量用地面积/年度供应土地面积×100%
(单位:
%)
指标标准化
15
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交)工履约率
2
反映土地供后使用情况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提供(未申报开竣工的,视为未按时开竣工)
〔(1-年度已到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尚未开工的宗地数/年度已到合同约定开工时间的宗地数)×0.6+(1-年度已到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尚未竣工的宗地数/年度已到合同约定竣工时间的宗地数)×0.2+(1-年度已到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尚未竣工的面积/年度已到合同约定竣工时间的面积)×0.2〕×100%
(单位:
%)
指标标准化
16
资源利用管控效率
19
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
3
反映城镇国有土地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明晰程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数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已发证宗地数/应发证宗地数。
登记发证率≥95%,0.60分;否则不得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已发证宗地数/应发证宗地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95%,宅基地登记发证率≥95%,每一项达到的得1.20分,未达到的得0.80分。
直接赋分
17
重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达标率
3
反映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达标情况
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开发方案、矿山年检、矿山储量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
矿山开采回采率达标率=区域内达到开采回采率标准的矿山数量/区域内应考核开采回采率的矿山数量×100%。
矿山选矿回收率达标率=区域内达到选矿回收率标准的矿山数量/区域内应考核选矿回收率的矿山数量×100%。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达标率=区域内达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标准的矿山数量/区域内全部应考核综合利用矿山数量×100%。
以上三项达标率≥90%,1.00分;75%≤达标率<90%,0.80分;60%≤达标率<75%,0.60分;达标率<60%,不得分。
直接赋分
18
制度建设与
实施
16
地方政府国土资源节约集约、耕地保护、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制度建设情况
4
反映管理制度完备程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地方政府就有关节约集约、耕地保护、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出台专门文件的,分别得1.00分、1.00分、2.00分。
直接赋分
19
依法行政情况
6
反映国土资源管理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得6.00分,良好得4.80分,合格的得4.00分,不合格不得分。
直接赋分
20
制度建设与
实施
16
国土资源执法成效
6
反映国土资源违法、查处、整改以及信访情况
卫片执法检查、土地变更调查、日常执法巡查督查、土地督察和信访等数据
考核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5%的,1.20分;5%<比例≤8%的,0.80分;8%<比例≤10%的,0.40分;比例>10%的,不得分。
考核年发现违法用地查处率、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查处整改到位率和对违法责任人处分落实率均达100%,3.00分,每项下降1个百分点扣0.30分,扣完3.00分为止。
考核年发现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处率达100%,0.6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06分,扣完0.60分为止。
考核年无缠访闹访现象、未发生大规模群体访(20人以上)、无就同一事项到省以上重复走访(3次以上)的,1.20分,有一次扣0.60分,扣完1.20分为止。
直接赋分
21
加
分
项
10
部以上示范区和改革创新试点、开发园区共建和高标准厂房考核等地方特色
10
反映地方改革创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成效等情况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商务主管部门提供
1.考核年获得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县(市、区)荣誉称号、省级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荣誉称号、“国家级绿色矿山”荣誉称号;列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示范矿山”,各加1.00分,加满3.00分为止。
2.考核年获得部以上示范区和改革创新试点表彰、地方首创并在全省正式发文推广的国土资源综合管理经验等,每有一项加1.00分,加满3.00分为止。
3.南北共建园区年度考核评价列前5名、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列前10名,各加1.00分;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年度评选列前10名,加2.00分。
加满4.00分为止。
直接赋分
二、评分计算方法
(一)单项指标分值计算
1.标准化赋分得分确定
⑴指标标准值确定
在分析考核指标实际值的基础上,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分别确定指标标准值,评优限制地区参与标准化过程。
⑵指标标准化
以确定的指标标准值,对考核行政单元按数据集归类进行标准化打分。
各项指标的满分为100分。
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Fij——第i个指标类别第j项指标标准化值;
aij——第i个指标类别第j项指标的实际值;
tj——第j项指标的标准值。
对于该项指标计算结果>100的情况,Fij直接赋分为100;对于该项指标计算结果<0的情况,Fij直接赋分为0;对于其他情况,结果保持不变。
⑶指标标准化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第j项指标得分;
——第i个指标类别第j项指标标准化值;
——第j项指标分值。
2.直接赋分得分确定
按照指标释义的计算方式确定单项指标得分(
),具体赋分方法详见指标体系。
(二)综合得分计算
1.有重要矿种地区最终得分
根据单项指标得分和加分项分值情况,按照如下公式进行综合计算:
最终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F——最终得分;
——第j项指标得分;
——加分项得分;
n——考核指标个数。
2.无重要矿种地区的指标计算
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重要矿产资源“三率”调查与评价工作的要求,区域内无重要矿种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不对矿产资源指标进行考核。
无重要矿种地区最终得分,根据单项指标得分和加分项分值情况,按照如下公式进行综合计算:
式中:
F——最终得分;
——第j项指标得分;
——加分项得分;
n——考核指标个数;
m——重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达标率分值。
3.其他指标缺项地区的总分测算
因资源禀赋原因,省级未下达相关任务(如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土地综合整治任务等)地区的总分测算,参照无重要矿种地区的指标计算方法进行。
(三)考核得分同比增长计算方法
考核得分同比增长反映考核对象考核年度得分与上一考核年度得分的相对变化情况。
P——考核得分同比增长;
Fi——上一考核年度得分;
Fj——考核年度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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