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规问》摘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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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规问》摘录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规100问》摘录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规100问》摘录1.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如何理解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向社会公开宣传问题?
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实践中,有些行为人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通常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些相关信息非常容易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
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并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积极推动相关信息传播,这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无差异,因此,这类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
3.如何认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社会公众?
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特征。
对于集资对象是否特定的判断,既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仅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又要考察其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可控。
如果行为人对集资行为的辐射面事先不加以限制、事中不作控制,或者在蔓延至社会后听之任之,不设法加以阻止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行为人以向单位内部职工或亲友集资为名,明知内部职工或亲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后果严重的,可以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4.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5.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怎样的形势和特点?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从全国来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
二是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
三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
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6.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出现了哪些新的形式?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六个典型的手法:
第一种类型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
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类型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类型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7.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是什么?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
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友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8.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9.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谁来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上缴中央金库。
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到的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10.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从事非法集资达到一定标准将触犯刑法,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相关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1.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12.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是何时成立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2006年5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最初,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由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和银监会等1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2010年,教育部、工信部、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到部际联席会议中来,成员单位增加到30个。
13.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国务院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起草、修改建议,为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三)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指导、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国务院。
(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坚持哪些原则?
2014年5月28日,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打非发〔2014〕4号,以下简称《操
作流程》)。
该《操作流程》指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各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属地管理。
各市(指设区市,下同)政府对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组织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是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依法查处。
查处非法集资活动,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四)行业把关。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监)管谁负责,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打击、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五)及时果断。
各级各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后,要迅速掌握情况,准确判断评估非法集资态势,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取缔,最大程度挽回非法集资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减少对经济金融和社会的危害。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六)协作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既要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又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七)资产优先。
把依法保全涉案资产放在优先位置,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应充分考虑追缴资产,尽可能减少资产损失,增加处置善后资金来源。
(八)积极稳妥。
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整个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始终,特别是处置善后工作,应注重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5.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是如何建立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我省组织工作体系,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山东省处置非
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06〕157号),建立了20个省有关单位组成的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
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44号),将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升格为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增加为22个。
2013年,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又调整充实成员单位至30个。
16.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哪些?
省领导小组由省金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省维稳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工商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等成员单位组成。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
《操作流程》第九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省领导小组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领导小组,共同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17.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如何划分?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在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由各市政府负责。
各市应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在本级领导小组领导下,依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同时,接受上一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的指导。
18.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有哪些?
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包括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建设;负责有关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掌握各地非法集资活动情况,适时发布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提示和预警预报,研究提出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对策和意见;负责解决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大案件的督导;对各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负责落实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9.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各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三)制定完善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并落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和规划。
(四)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五)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查处和处置善后。
(六)组织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八)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九)完成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原则是什么?
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无本级主(监)管部门的,由上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
21.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内容有哪些?
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应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及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22.涉案市如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工作?
各市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组织者有清退能力和清退意愿,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经涉案市同意,由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责令集资组织者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案件,涉案市确定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上述工作。
对案件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组织者无法清退的案件,涉案市成立党委、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单位参加的专案组,专门负责清退和善后工作。
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舆论引导等若干工作小组。
23.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资金鉴定确认程序有哪些?
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资金鉴定确认程序主要包括:
(一)查证取得银行往来资金流向。
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侦查、审理的需要,要求银行机构协助提供非法集资人犯罪期间的资金往来凭据,并以此作为鉴定确认非法集资参与资金数额的依据。
(二)核对确认。
专案组凭上述材料及其他侦查取证材料,与集资参与人及代理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及真实性核对,确认集资参与人的参与资金总额、已返还金额(包括通过返还本利、代理费奖励等方式返还的资金)及参与资金余额。
(三)填制清退凭证。
专案组依据确认结果,以集资参与人个体为单位,填制非法集资登记回执,由办理此案的公安机关在回执上加盖骑缝章。
(四)换领清退凭证。
专案组通知集资参与人或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非法集资参与资金登记表,换领非法集资登记回执。
回执将作为案件审判终结后集资款项清退凭证。
(五)拟订资金清退方案。
专案组依据公安、司法机关实际追缴控制的全部涉案资产变现资金及经确认的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余额,折算出清退比例,拟订资金清退方案。
24.非法集资案件侦办中,哪些涉案财物应予追缴?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25.清退集资款项的原则如何掌握?
清退集资款,须根据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
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将清退资金给付出资具名人。
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集资参与人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非法集资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任何法人、组织、个人。
26.为什么要实施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2014年4月,山东省金融办、公安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条件、标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27.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应符合什么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28.什么情况不属于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的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29.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分为哪几个等级?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
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
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
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30.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奖励。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举报奖励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1.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观念,培养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不断扩
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效果,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良好氛围;推动全省建立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体系,有效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32.应注重引导社会公众从哪几个方面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要注重引导社会公众从以下四个方面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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