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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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管理实施细则
物资供应中心仓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资仓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化服务与管理水平,保证生产建设,逐步建立快捷高效的物资管理体系。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发的《物资供应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细则包括货物接收、物资入库、保管保养、调拨及出库、盘点、物资调剂、废旧物资管理与处置、包装物及仓储设备器具管理、仓库消防安全、物资防盗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化学危险品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仓储管理所涉及的各部门和库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中心物资仓储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
第二条仓储管理部是中心负责物资仓储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库站具体业务的指导、协调及督办;各库站负责物资接收、保管保养、发放及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货物接收
第一条各库站要依据实际情况,做好各类物资的仓储规划,对各类物资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并根据需要,在仓库或物资存放场区设置“不合格区”和“待验区”.
第二条接收物资必须凭文本合同或无合同到货通知单接货。
验收部验收物资,库站仓储管理员凭验收部相关资料接收、验收入库;各库站验收的物资自行组织接货、验收入库。
第三条物资直接送到使用单位的,物供中心凭公司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的文件,落实实物、出入库单位、收货凭据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除此之外,物资供应中心一律不予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条接收时接货人员要熟悉所接货物的基本要求及装卸中的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包装物上的有关标识和物资装卸、码放的有关要求作业,以确保接货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铁路专用线接货,接货人员要在接到到货通知后,立即确定货位并准备相应的卸车工具和设备,配备好适当的人力。
卸车前要检查车皮封闭状况,根据铁路运单的有关资料核对到货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相符,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铁路派员复查,并做好卸车货位、品种、规格、数量及相应批次物资的合同号等记录。
并按铁路部门要求做好回空车皮的清理工作,提前向铁路部门汇报卸车时间。
第六条汽运接货,在到货后一般必须在3小时之内卸货完毕,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必须在1天内卸货完毕。
第七条卸车接货时要为物资的验收和入库保管创造条件,并按物资名称和规格整齐合理地码放在指定地点。
第八条接收时,保管人员要详细核对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配套情况及包装等,检查附带的说明书、技术图纸、资料、质量证明书等,并严格按照不同类别、机型、规格、不同理化性质和存放时间长短,形状、重量等合理确定货位,选择适宜的保管方式,分区分类,分别保管,做到“四号定位,五五摆放,上盖下垫”,要充分利用库房面积,仓储物资既要合理码放,提高仓库利用率,便于存储发放。
第九条接收后,对于待验物资,仓储管理员必须做好“待验物资”标识,并单独存放在待验区;对于已验不合格物资,仓储管理员必须做好“不合格品”标识,并单独存放在不合格品区。
第十条接货过程中若出现货物破损、短缺或其它事故,要分清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没有仓储条件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接收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单位或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储存。
第十二条试用物资各库站凭试用协议和评议报告、公司会议纪要办理接收相关手续.
第四章物资入库
第一条实物接收后,仓储管理员必须待验收部出具《验收单》后,方可正式办理接收入库手续。
第二条库站接收实物后,因无合同不具备在ERP系统中办理系统入库手续的,要做好《无合同到货登记台帐》(后附:
表1),各供应站移回无合同到货物资后,要办理手工台帐。
第三条对于具备办理系统入库条件的,仓储管理员必须依据ERP系统所提供的到货登记号,利用手持终端进入系统入库界面,并对物料条形码和对应货位进行扫描后,完成系统入库业务。
手续办理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大批量到货2天内,小批量到货1天内。
第四条寄售物资入库不进行金额管理,只有在接到预留出库后,根据实际出库进行结算.
第五条设备随机物料(设备合同中的物料)设虚拟库,单独建帐管理。
在ERP系统中申请仓库定义为:
国产随机物料库(Z037)和进口随机物料库(Z038)。
第六条设备、大型部件必须分别入系统中的“设备库及大型部件库”.设备(系统中按资产进行管理的)必须随进随出,不得在库存中滞留。
大型部件要按物料入库,由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提供设备发放单出库。
第五章保管保养
第一条物资入库后,要有相应的物资条形码。
第二条寄售库要做好寄售物资的保管保养工作,对不同供应商的物资、自然属性不同的物资要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对一些特殊物资必须做到专库存放。
对储存期限有要求的寄售物资,仓储管理员应在寄售物资失效前至少两个月要求采购部门通知供应商换货.
第三条仓储区域内要保持整洁卫生,做到“五净”(地面、墙壁、门窗、货架和货物的洁净)、“五无”(无灰尘杂草杂物、无虫鼠害、无蛛网、无积水、无污垢)、物资堆码和货架摆放要整齐,在条形码粘贴执行物资供应中心标准作业规范手册中《条形码(电子标签)粘贴标准》,并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第四条要妥善搞好物资的定期和日常维护保养。
做到“三勤":
勤清点、勤整理、勤保养;要按物资的不同属性,充分考虑自然因素变化等对物资的危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温度,注意通风防尘,加强密封,喷洒吸湿剂,涂敷防护层等.确保所管物资达到“十不":
不锈、不蚀、不潮、不冻、不蛀、不霉、不漏、不爆、不损失、不老化.
第五条在保管保养过程中如发现物料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将物料单独存放在不合格品区,并及时反馈采购部门处理。
防洪抢险物资必须安排专人专库管理,要经常检查库存物资状态,保证做到状态完好,附件齐全。
需要更换的,及时反馈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后更换.
第六条代保管物资应单独存放保管,分区分类整理码放,单独建帐立卡(后附:
表2、3、4)。
出入库必须要有正规的手续,并及时登记。
不得与系统内物资混淆,不进行资金结算,其出入情况要按月向使用单位反馈.
第七条对于保管、保养过程中需外部人员进行现场测绘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库存物资现场测绘审批单》(后附:
表5)。
要求在中心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测绘.
第六章调拨及出库
第一条调拨及出库的依据是调拨订单和预留出库,严禁无计划调拨出库及超计划调拨出库。
库站移出物资,必须由配送项目部及库站的配送车辆集中配送或由移入单位配送车提货(非本站配送车提货的,必须由仓储管理员随车到库站现场办理调拨手续。
特殊情况下,可由本站站长向调度室申请协调解决)。
库站严禁委托供应商代办调拨送货业务。
对于供应商直接送货的,供应站一律不得接收,库站一律不予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条中心各库站要及时在系统中导出待执行的调拨订单,做好配送准备工作。
按照以下规定时间内办理完调拨手续。
(一)对大批量物资调拨订单7日内完成;
(二)对零星物资调拨订单3日内完成;
(三)对急用物资调拨订单及时完成。
第三条对于具备办理系统调拨或出库条件的,库站仓储管理员必须依据系统调拨申请号或预留号,利用手持终端进入调拨发放或预留发放界面,并对出库物料和对应货位的条形码进行扫描后,完成系统调拨发放或预留发放业务。
第四条对于无合同不具备办理系统调拨或出库条件的物资调拨或出库时,库站要根据需要,在ERP系统中办理借件预出库手续(后附:
表6、7),并及时查询补办系统相关手续、核销原无合同到货台帐信息.各供应站接收实物后,因无合同不具备在ERP系统中办理系统移入手续的,要办理手工预出库手续,并及时登记《无合同到货登记台帐》和查询补办系统相关手续、核销原无合同到货台帐信息。
第五条对于调拨到货物资,接收仓库仓储管理员应依据调拨订单进行接货。
第六条接收库站应在调拨单和实物到达后及时完成系统实物接收工作并在调拨单上签字。
有问题的要及时与移出仓库联系,经移出仓库确认需要移回的按调拨程序在24小时内进行调拨冲销。
(一)对于小批量到货在1小时内完成实物的现场接收工作,并在一天内完成货物上架、摆放及系统接收工作。
(二)对于大批量到货物资应在3小时内接收完毕,两天内完成物资进入仓库保管区的上架、摆放及在ERP系统内的接收工作.
(三)配送前后库站与配送项目部要办理签字交接手续,配送时调拨单必须随货同行,配送返回后必须在12小时内将调拨单交移出库仓储管理员.调拨单交接时应做签收,配送司机保留第6联调拨单返配送项目部(调拨单共7联)。
第七条为明确管理责任,确保供应与结算工作的规范、顺利运行,库站要加强票据的传递管理,所有票据的传递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簿,以便及时核实、催办和备查。
第八条库存发放必须严格按预留进行,严禁白条出库。
出库单据应填写正确完整,签章齐全。
要做到严、细、准、快,所有物资批次释放及出库均必须坚持“先进先出”原则。
第九条严禁无预留发放。
紧急领用物资必须由领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与物供调度室电话沟通和进行登记备案,同时需在48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设备及大型部件必须凭设备管理中心制作的设备领用预留和设备发放通知单发放。
第十一条为设备管理中心代保管的设备组装调试完毕后的调向件、安装剩余件、随机工具,凭设备管理中心的发放通知单发放.
第十二条用于新设备安装调试或升级、改型的物料,由机电管理部确认附带数量比例后,随设备出库并附交接清单。
其余的随机物料,按照明细先在ERP中做订单,到库房后先进行验收之后,在随机件库中接收,但不计价,待领用时在ERP系统中同时办理计价和出库。
各库站调拨申请、大修项目利库、使用单位预留发放都可以领用随机物料库的物料。
第十三条对于索赔新旧件的出入库管理,必须严格按中心索赔管理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对于使用单位退还的索赔旧件,各库站指派专人负责,实行专区管理,并建立管理台帐。
对索赔返回的旧件和索赔到货件(包括修复件),要设专区单独存放,设专人建账立卡保管。
第十四条对于抢险救灾物资执行公司防洪抢险物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大修单位领用物资时,仓储管理员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次进行发放,确需修改批次的由领用单位申请设备管理中心项目部修改,不得自行修改.外委大修单位领用物资须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物资发放计量要与入库计量采取同一标准,发料时仓储管理员应亲自过磅、检尺、点数等,必须当面点交清楚,必要时附磅码单、检尺单等,有关资料应随货同行。
第十七条仓储管理员不得增加实发数量或更换规格型号串货发货。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执行交旧领新的物资,保管人员要在领料单上注明交旧料数量.
第十九条发放物资尽量一次付清。
付不清者,保管人员要与领料人员将出库数量核对清楚,并做好相关记录,并必须在本结算期内按预留数量发放完毕。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领取物资必须经工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公司财务部出具的交款收据或相关手续领用。
第二十一条对于专项资金项目由公司系统外单位领料的,按公司财务部开具的交款收据或相关手续领用,并注明项目。
第二十二条对国产化(本地化)开发试用件暂没有试用地点,需进中心仓库保管的,各总库应按设备管理中心出具的工作联系单代保管,并建立代保管台帐,进行系统外的入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入系统的国产化试用件出库时,必须依据中心计划部的调拨计划,由试用单位签字领用。
未入系统的试用件,依据设备管理中心书面通知,计划部确认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对已试用合格的开发件,各总库依据设备管理中心国产化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在ERP系统办理入库的同时,办理出库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于生产领用出现差错需退库的物资,领用单位要书面提出退库申请,说明退库原因,经鉴定非采购或者保管质量问题的,必须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六条项目工程因计划变更需要退库的物资,必须由项目单位书面填报《物资退库审批单》(后附:
表8),经中心分管计划、仓储的副主任和中心主任审核,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司分管供应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库。
第二十七条对于电器件等技术较复杂的物资,原则上不予退库,特殊情况退库的,仓库必须进行标识(原领用单位、领用和退库时间),并实行跟踪管理.退库后使用并发现问题的,责任由退库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寄售协议解除以后,各库站在3—5天内完成系统内退库,并在10天内完成实物退货。
第二十九条对于在物料质保期内出现的不合格品,经中心认定需要退货时,中心仓库必须在接到采购部门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退货操作。
第七章盘点
第一条库存物资要认真执行永续盘点和定期盘点制度.永续盘点有动必点,由仓储管理员在收发整理后自点;定期盘点每年不少于两次,盘点时库站负责人必须参加,核算员必须进行全过程的监盘,相关人员签字手续必须齐全、有效.每次盘点发现的问题要详细登记,查明盈亏等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报请上级审定后进行账务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定期依据盘点表对各单位库存进行抽查。
第二条盘点经调查属于各库站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盈亏的(包括串货等),要严格追究保管及库站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所产生的损失,要视情况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待岗培训、调整岗位或退回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条经盘点确认属于库存积压或需要报废的,应报相关调剂部门汇总由其统一报请公司鉴定处理。
第四条各库站对帐实不符和存在质量问题的配件,仓库要在系统中按要求对物料进行标识,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章物资调剂
第一条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闲置物资调剂工作,中心仓储管理部对中心计划部拟提报的库存闲置物资进行组织鉴定、调剂利用。
第二条调剂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严肃认真、科学鉴定,全局出发”,有计划、按步骤稳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并建立落实相应的奖罚办法。
第三条各库站在中心计划部指导下编制报损(超储积压、淘汰)物资明细表,经中心计划部审核后转交中心仓储管理部。
第四条仓储管理部要组织有关库站及相关单位对库存积压物资进行初次鉴定,各库站根据初次鉴定结果进行分类存放和管理。
第五条初次鉴定工作完成后,仓储管理部组织中心各业务部门、库站、中心领导进行认真会审,形成闲置物资鉴定审批表报公司.
第六条根据公司鉴定小组鉴定结果,仓储管理部编制报损物资鉴定明细表报公司审批。
第七条鉴定为报废物资的经公司批复后由仓储管理部下达各库站办理物资出库手续等,实物交中心废旧物资管理站。
第八条鉴定为可调剂物资,中心仓储管理部及时发布调剂信息,并将物资调剂信息及时准确传递设备管理中心.
第九条对神东公司以外单位调剂物料,由设备管理中心对外调剂部统一办理相关审批程序,依据需求单位有效证明,办理《库存物料对外调剂出库审批表》(附件9),将调剂物料明细转物资供应中心仓储管理部,经库站审核确认实际库存后,报计划部门审核库存、期货和消耗情况,根据实际库存报中心分管计划的领导审核、中心主任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后,需求单位将调剂物料的全部款项汇入公司驻物资供应中心核算办,核算办签字确认,库站收到完整的《库存物料对外调剂出库审批表》方可发货.
第九章废旧物资管理与处置
第一条中心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
具体运行程序见附件10《废旧物资回收处置业务流程》。
仓储管理部是废旧物资回收、管理与处置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废旧物资回收与处置的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废旧物资管理站是中心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管理与处置工作的实施部门。
主要负责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废旧物资的回收、鉴定、存储、复用、处置、结算、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配合资产评估和询价工作,负责起草废旧物资处置方案以及分别向中心和公司两级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资料.
第三条中心各驻矿(厂)供应站是中心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实施部门。
各驻矿(厂)供应站必须与所驻矿厂协调落实回收工作,要协调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各生产单位),定期组织区队、车间、科室移交废旧物资。
第四条核算中心驻物资供应中心核算办主要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及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公司内部单位返还结算、账务核算、处置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中心纪委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废旧物资的回收范围:
各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凡有回收、利用、修复价值或可出售的废旧物资,均属回收范围。
包括已批复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包括:
机电类、车辆类、电子类等设备、后勤设备类);废旧材料(包括各种废金属及设备残体、塑料及橡胶类、电缆类、油品及其他类)。
具体见附表11
第七条各单位领用物资时,依照领新交旧物资回收明细表中目录,对实行领新交旧的配件,必须领新交旧。
生产单位在领用新件后必须将更换下的旧件依照领新交旧回收考核率交回物资供应中心驻矿(厂)供应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交回的要有本单位机电负责人的签字说明。
第八条所有废旧物资统一由物资供应中心废旧物资管理站通过各供应站进行回收。
有驻矿(厂)供应站的生产单位废旧物资交到驻矿供应站,没有设立供应站的单位将废旧物资交到就近供应站。
第九条对于各生产单位交回的废旧物资(不包括可继续使用的代管、周转物资),各供应站要准确计量,按要求填制《废旧物资回收单》(入库单)见附件12。
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由仓储管理员入库建账,并按类存放,同时报核算员记账;各供应站每月25日前向废旧物资管理站上报回收报表,同时根据报表及实际情况利用配送返空车辆等将废旧物资送交废旧物资管理站并及时办理入库单。
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由废旧物资管理站仓储管理员入库建账,并按类存放,同时报核算员记账。
第十条领新交旧物资回收明细及回收率见附表13
第十一条闲置、积压物资报损出库的,各库站与废旧物资管理站之间必须依据系统出库单和报废批准资料等进行签字交接,并记帐核算。
(实物由各库站存保管)
第十二条废旧油品回收时,各单位要进行分类收集,盛装废旧油品的油桶要干净且与所盛装油品的类别对应,不得将不同类别的废旧油品混装回收,回收过程中要避免发生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对已回收的废油品由各供应站妥善保管,实行单独分类存放,确保废旧油品存放的安全。
第十四条可回收油品的领用实行交旧领新制度,设备使用和维修单位在领用新油时,要交回对应回收量的废旧油品。
第十五条各设备使用单位废旧油品回收量与系统的出库量相比,回收率应达到下表规定:
油品名称
回收率
备注
液压油
45%
齿轮油
55%
机油
70%
主要指辅助运输及特种车辆
CST传动润滑油
80%
第十六条设备维修单位废旧油品的回收率,不得低于设备规定加注量的80%.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交回的废旧物资(设备和材料)及设备管理中心交回废旧设备,根据分类,属于废旧材料(包括各种废金属及设备残体、塑料及橡胶类、电缆类、油品及其他类)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组织鉴定。
第十八条中心废旧物资管理站对各生产单位回收的废旧材料每月通知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鉴定。
第十九条对于鉴定后可修复利用的废旧物资,由废旧物资管理站提出申请,由物资供应中心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由设备管理中心确定承修单位,内部单位能够承修的要优先考虑,需要外委修复的执行外委相关程序。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需要在废旧物资上进行拆件,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物资供应中心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可以拆用,但只限在“可拆解利用”和“拟报废物资”中拆件。
第二十一条对于库存鉴定为报废的物资,属设备类由机电管理部提供评估价作为招标处置时的保留价,属材料类的由企业管理部询挂牌价作为招标处置时的保留价。
废旧物资管理站根据库存情况,依照《废旧物资招标处置办法》拟定处置方案,汇报公司。
第二十二条公司批准处置方案后,由物资供应中心提交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东招标中心招标处置,依照招标结果由物资供应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组织签约及价款的结算环节
(一)根据中标单价,按照拍卖标段分别收取相应的预付款,最终价款由提货时过磅确定,始终要保证付款金额大于已拉实物金额。
(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要求
1.招标结果由招标中心向公司汇报,汇报通过后由神东招标中心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中标单位拒签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2.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将货款和提货保证金支付神东指定账户,否则视同中标单位自动放弃,由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东招标中心重新组织招标。
3.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不考虑市场因素,必须履行提货、收购义务。
4.中标人在履约期间按照出卖方的要求能够顺利完成招标提货、结清后,作为今后签订长约合作合同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四条提货要求
(一)货款交齐后,中标单位需在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提货工作,每延迟一天扣除提货保证金的10%,超过约定提货天数50%的,扣除全部剩余提货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二)发货装车由买方负责,卖方配合。
(三)中标单位对搬运清理过程中安全负全部责任。
有威胁、恶意伤害委托方监督人员的任何行为,除停止提货外,扣除其全部提货保证金,中标单位在搬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建筑及其他设施,发生损坏按价赔偿.
(四)中标单位必须在转让方划定的区域内实施搬运,不得跨越非其标段区域或偷盗其它标段物资,否则,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提货保证金,情节严重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中标单位必须将中标的物资拉运干净,以场地清空、无任何遗留拍卖物为准。
由相关部门验收场地并确定中标单位无违纪行为后予以退还提货保证金。
不符合场地清理标准,每发现一处,扣除保证金的5%。
(六)提货时间从每天早晨8点至下午7点,其余时间一律禁止提货。
(七)提货车辆检测空车重量时不许在车上坐人(除司机外)或拉运其它配重物资(例如:
水箱灌水等),一经发现停止拉运和解除合同外,扣除全部保证金.
(八)空车进入场地后先过磅检测空车重量在提货单上做记录,装货后对同一车辆再次过磅检测总重量并计算出净拉货重量,由物资供应中心废旧物资管理站过磅人员和业务人员在提货单上签字核实,并经废旧物资管理站登记后出门。
(九)提货过程中由于买方发生各种刑事案件,公司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废旧物资管理站要根据相关合同及物资供应中心核算办出具的废旧物资招标处置的“收款收据",组织相关人员付货,并办理相关出库手续。
具体内容为:
废旧物资管理站仓储管理员、业务员做好每次拍卖物资过磅、统计以及拍卖处置物资的拉运进度报表,对废旧物资计重过磅,过磅单要求业务人员、买受人、纪检部门、治安保卫处及过磅人共同签字确认(过磅处置单为六联票据,各单位所持有票据以财务要求为主)并详细记录废旧物资拉运统计报表。
门卫值班人员要做好车辆出入厂登记工作,拍卖处置后的废旧物资,装载好后凭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过磅单详细登记拉运物资车辆信息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六条废旧物资招标处置所得收入进物资供应中心核算办财务帐,按月由废旧物资管理站向物资供应中心核算办提报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及兑现金额明细表(上年度同类物资处置平均价的50%作为废旧物资移交单位的返还价*当期废旧物资回收数量),由物资供应中心核算办在废旧物资招标处置收入所得中支付。
回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运杂费及鉴定小组费用等在拍卖所得中支付。
废旧物资管理站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核,中心主任审批,物资供应中心核算办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废旧物资管理站要设置专职核算人员,所有回收入库、出库业务及相关资金结算业务统一由核算员记帐核算,并按月报中心核算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站要按月将废旧物资回收统计表报废旧物资管理站;废旧物资管理站依照交旧领新目录范围内的物料对生产单位领用及交旧情况进行核对。
由废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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