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docx
- 文档编号:6074978
- 上传时间:2023-01-03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9.19KB
甘肃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docx
《甘肃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甘肃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甘肃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
其他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在甘肃省实行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验收三级管理。
第四条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的原则。
县级林业局负责自查本县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任务各实施单位的抚育工作质量,各市(州)、管理局、林业局等负责复查辖区各单位的抚育自查工作,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全省的省级核查验收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二)科学检查、注重效率的原则。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以现场检查为基础,实行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要重点核实作业面积、检查作业质量和作业设计质量,同时检查了解森林抚育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四)严格规范、责任到人的原则。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
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务求客观、全面地反映森林抚育作业质量和成效。
(五)绩效考核、支持决策的原则。
检查验收结果是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拨付、计划安排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
(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四)《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4〕140号);
(五)《甘肃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细则》。
第二章 县级自查
第六条 县级自查是检查验收的基础和关键,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
外业检查必须对全部抚育作业小班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 承担抚育任务的实施单位或个人(林场、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森林经营主体)在完成抚育作业任务后,对作业小班进行全面自查,同时加强抚育作业中间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实施单位或个人自查合格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县级进行逐小班检查验收。
第三章 市级复查
第九条 市级复查是检查验收管理的重要控制环节,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
外业检查要抽取检查单位抚育任务10%以上的面积进行现地检查。
第十条 市级复查采取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方法进行,对发现问题,要求受检单位及时整改,从而加强对县级自查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抚育任务的单位在完成县级自查后,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复查。
第四章 省级核查验收
第十二条 省级核查验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县级单位的核查验收申请和检查报告,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核查验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职责。
(二)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含3年)从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经历。
(三)熟练掌握森林抚育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熟悉森林抚育各个工序和环节的操作要领。
(四)熟悉森林抚育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能够运用有关标准对抚育质量进行准确评定。
第十四条 省级核查验收按照国家抽查的原则和方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以实地检查为基础,对市县级检查进行检查核实,客观评价本区域森林抚育质量。
检查县级样本数应当不少于承担抚育任务县级单位总数的30%,检查抚育小班面积比例不低于全省计划任务量的3%,样本抽查方法采取随机抽样法。
第十五条 省级核查工作完成后由省级林业、财政部门联合形成核查验收报告。
省级核查验收报告与市县级检查报告一并构成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经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应当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经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检查内容及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作业面积。
根据上报完成面积,通过现地核实确定其实际作业面积,通过质量检查评定其合格面积。
核实面积是指现地核实确定的实际作业面积,包括合格面积和不合格面积;合格面积是指作业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核实面积。
(二)作业质量。
重点检查是否按作业设计和技术规程作业,是否存在采大留小、采好留坏、应采未采、乱开天窗、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越界采伐等问题。
(三)作业设计质量。
重点检查作业设计中调查因子是否与现地相符,主要设计指标是否符合《甘肃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细则》的要求,抚育方式是否符合当前林分特点且正确反映实际需要,作业设计内容是否齐全、文本格式是否规范等。
(四)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作业设计审批、公示公告、合同管理、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监测标准地等。
第十七条 抚育对象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森林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卫生伐、生长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灌溉、培埂扩穴、施肥等。
采取综合抚育措施的,按照所采取各种抚育方式的标准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森林抚育质量控制指标按《甘肃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中的“间伐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割灌除草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补植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修枝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综合抚育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
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小班:
(一)作业地点与作业设计不符;
(二)抚育方式与作业设计不符;
(三)抚育对象错误;
(四)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
(五)主要控制指标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中的“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
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综合评价85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六章 检查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确保检查验收高效、规范开展。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检查验收机构、受检单位要主动做好检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织检查人员培训。
检查承担单位在开展检查前必须举办培训班,对承担检查验收的技术人员进行补贴政策、技术标准、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二)组织确定检查样本。
省林业厅确定县级受检单位,受检小班由检查领导小组在检查组未到受检单位前采取随机抽样法进行抽取。
检查样本不得提前公开。
(三)受检市县级单位应当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
1.森林抚育任务分解下达文件;
2.自查报告、市级复查报告、工作总结等;
3.自查合格小班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4.作业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
5.施工作业合同、公示公告等;
6.抚育间伐所需的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检查工作组开展检查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听取受检单位关于森林抚育工作情况汇报,包括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完成、组织管理、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
(二)检查作业设计,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并保存备查。
(三)开展外业调查。
(四)内业数据处理。
(五)向受检市、县级单位反馈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汇总分析,撰写检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组外业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面积与作业地点核实。
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定位作业小班地点。
采用1:
10000地形图调绘、GPS实测或罗盘仪导线测量面积。
实测作业面积与上报面积误差在±5%之间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作业面积作为核实面积。
(二)间伐小班调查。
采用实测标准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检查因子。
1.标准地布设:
根据小班作业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设面积为0.06-0.10公顷的标准地。
小班面积13.34公顷以下的设置1个标准地,13.34公顷以上设置2—5个标准地。
2.因子调查:
测量并记录各项调查因子,填写附表中的标准地每木调查表,并记录标准地中心点GPS定位数据。
(三)割灌除草小班检查。
检查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灌木、杂草是否割除,是否保护珍稀物种及有生长潜力的幼苗、幼树。
(四)补植检查。
检查补植树种、补植株数、种植点配置、成活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检查。
检查更新等级、幼苗幼树生长、目的树种株数比例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修枝检查。
检查修枝对象、修枝高度、修枝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林分卫生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
(七)灌溉检查。
检查林木生长情况、用水量、灌溉次数、是否培埂扩穴、是否有灌溉设施。
(八)培埂扩穴检查。
检查林木水肥坑是否进行修整和扩穴,能否起到聚集水肥的作用。
(九)施肥检查。
检查施肥措施是否到位,林木生长是否健康。
(十)抚育剩余物处理检查。
检查是否按照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要求进行了场地处理,抚育剩余物是否分类运出或平铺、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
第二十六条 检查工作组在外业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开展内业工作,整理资料,汇总数据,填写附表中的森林抚育小班调查表,并按附表中评价表规定的标准对小班作业质量、作业设计质量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检查验收工作组还要对受检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指标和方法参见相关附表。
第二十八条 检查验收工作中现场检查调查表和评价表要分册装订,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受检单位和受检小班。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受检单位或小班无法接受检查时,受检单位应向检查工作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检查工作组核实确认并报请省林业厅同意后,可以另行抽取受检单位或小班进行检查。
第七章 检查验收成果分析及应用
第三十条 检查验收要对森林抚育任务完成(面积核实率)、抚育作业质量(核实面积合格率)、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作业设计质量合格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统计分析。
主要指标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面积核实率=(∑检查小班核实面积/∑检查小班上报面积)×100%;
(二)核实面积合格率=(∑检查小班合格面积/∑检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三)作业设计质量合格率=(∑检查合格作业设计小班个数/∑检查作业设计小班个数)×100%。
第三十一条 检查验收机构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后要提交检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结果、主要成绩和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相关图表数据等,并分级填写汇总附表中的统计表。
其中,检查验收的主要指标要按照受检单位、权属、林种、布局、区域分别分析形成专项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审定检查验收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发出整改通知,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验收的管理,主动接受基层和社会的监督。
承担检查验收的机构要加强工作制度建设,确保检查人员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干扰或影响检查验收工作正常进行。
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甘肃省 森林抚育 检查 验收 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