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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治理“三乱”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巴中市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
2010-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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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
巴府办发[201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开展“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二届第50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巴中市开展“除陋习、树新风”
集中治理“三乱”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除陋习、树新风’专项行动,重点治理乱吐、乱扔、乱倒等不文明行为”的工作部署,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强化宣传引导,实施集中治理,落实常态管理,通过开展集中治理“三乱”专项活动,扎实推进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除陋习、树新风”专项行动,引导城乡居民摒弃陋习,养成卫生习惯,提升文明素质,组织和动员城乡居民共同建设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为深入贯彻市委“实施四大战略,推进五个突破,打好老区建设发展翻身仗”重大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内容
全市“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工作的内容是:
治理“乱吐、乱扔、乱倒”,即:
在城镇,重点治理随地(含从车内,下同)吐痰、吐口香糖;治理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治理随意倾倒(堆放)垃圾、污水、建筑垃圾(渣土);在农村,重点治理随地乱扔乱倒白色垃圾、乱堆乱码杂物、乱排污水。
三、工作方式
(一)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新闻宣传、社会宣传,组织开展“十大不文明陋习”评议活动,发动城乡居民广泛参与,为推进集中治理“三乱”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二)文明劝导。
组织文明劝导队、志愿者服务队,劝导制止“三乱”行为。
(三)公开曝光。
在报刊、电视设立不文明陋习曝光台,在社区设立曝光栏,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四)依法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三乱”行为人进行处罚,或安排其执勤、值守,制止“三乱”不文明行为。
(五)实施抄告。
对机动车“三乱”行为人实行抄告制,并形成联动教育处理机制。
四、工作步骤
9月20日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集中治理“三乱”活动,分以下阶段实施:
(一)宣传引导阶段(7月20日前):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大力宣传开展集中治理“三乱”工作的目标、内容、重要意义,文明卫生常识,教育处罚方式及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开展不文明陋习评议活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集中治理“三乱”活动。
(二)集中治理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
在持续抓好宣传引导的同时,由相关行政执法职能部门针对“三乱”行为实施集中处罚、教育,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持常态,深入推进“除陋习、树新风”专项活动。
(三)巩固提升阶段(8月21日至9月20日):
持续抓好宣传引导和集中治理;组织督导督查、暗访,并曝光工作推进不力、“三乱”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严格问责;针对“三乱”治理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探索巩固治理“三乱”成果、促进文明卫生习惯养成的体制机制,以文明、卫生新风气和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迎接国庆。
(四)常态工作阶段:
落实制度化管理,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着力加强群众文明素质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讲文明、讲卫生氛围。
五、责任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
1、制定全市集中治理“三乱”活动各阶段宣传工作方案。
2、组织巴中日报、巴中电视台、巴中新闻网等各类新闻媒体继续办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题栏目,大力宣传集中治理“三乱”工作的目标、内容、重要意义和处罚教育方式、标准;全程报道集中治理“三乱”活动和取得的成效;对各地各牵头部门集中治理“三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采访报道,及时宣传治理活动中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等。
3、设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曝光台”,大力曝光“三乱”等不文明陋习和依法处理“三乱”陋习的典型案例,为处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4、制作播放公益广告宣传片,编发公益宣传短信;组织和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城区主要街道和重要公共活动地段设置宣传标语和公益广告宣传栏,在交通主干线沿线设置宣传标语,在乡镇、社区设置宣传栏。
5、组织各地各部门深入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宣传活动。
6、建立健全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机制。
(二)市文明办
1、通过报刊、网络、短信等平台,采取发放问卷、开展调查、组织座谈评议等方式,在全市组织开展“十大不文明陋习”调查评议活动和“我为治理‘三乱’献一策”活动。
2、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组建文明劝导队伍,牵头组织开展文明劝导活动。
3、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城乡环境大清扫活动。
4、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城乡结对共建活动。
5、制定机动车驾驶人员“三乱”行为“抄告”处理方案;与公安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联动开展治理“三乱”抄告处理工作。
6、将治理“三乱”工作与文明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将其纳入文明创建的考核内容,通过大力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社、文明小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创建和评比等活动,以及除陋习、树新风系列文明实践活动,促进城乡居民逐步提升文明素质。
(三)市监察局
1、制定全市集中治理“三乱”专项活动督查工作方案。
2、结合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集中治理“三乱”活动情况的督查、暗访。
3、对集中治理活动中督查暗访、曝光发现及群众举报投诉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督办。
4、按照市委“三问”规定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督查暗访问责办法,对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问责。
(四)市规划和建设局
1、组织开展集中治理“三乱”的法律法规宣传,广泛宣传《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对“三乱”陋习的查纠措施和处罚标准。
2、组织、指导在城市公交车驾驶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中开展集中治理“三乱”宣传教育。
3、牵头组织集中治理“三乱”城管队伍及文明劝导队伍,开展执法人员、文明劝导人员培训;组织各地环卫、城管部门在城市广场、商业步行街等主要公共活动区域开展文明劝导活动。
4、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对乱吐痰、乱扔乱倒垃圾行为及违反建筑垃圾处置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教育,配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乘人员“三乱”行为进行处罚、教育;对建筑工地“三乱”行为进行治理。
5、协同工商部门健全和完善门前“双五包”(业主单位承诺包门前卫生、秩序、绿化、立面、文明,相关部门承诺包文明执法、政策咨询、门前交通、协办证照和门内消杀)责任制;制定和完善查纠、处理“三乱”行为的制度规范。
6、与文明办等相关部门联动开展治理“三乱”抄告处理工作。
7、指导各地加大投入,增添环卫设备设施,健全和落实清扫保洁工作机制,加大清扫保洁力度;加强城镇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指导各地有序推进生活垃圾“村收、乡(镇)集、县处理”工作。
(五)市公安局
1、组织开展集中治理机动车驾乘人员“三乱”的社会宣传,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对机动车驾乘人员“三乱”行为的查纠措施、处罚标准。
2、制定和完善对机动车驾乘人员“三乱”行为的处罚办法。
3、牵头组织集中治理机动车驾乘人员“三乱”行为执法队伍,开展治理驾乘人员“三乱”知识宣传。
4、组织各地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教育机动车驾乘人员“三乱”行为。
5、与文明办等相关部门联动开展治理机动车驾乘人员“三乱”抄告处理工作。
6、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及驾乘人员不文明交通行为专项整治“5﹢1”行动,加强对乱停放、乱鸣笛、乱穿行等交通违章行为的治理。
(六)市交通局
1、负责在公路(铁路)客运站、船舶客运码头开展集中治理“三乱”的社会宣传;在出租车驾驶员中开展集中治理“三乱”宣传教育;开展治理驾乘人员“三乱”知识培训。
2、深入开展“争做文明旅客”活动。
3、开展公路(铁路)沿线、客运站、船舶客运码头、机动车修理厂(场)的环境治理。
4、加强公路(铁路)客运站、公路收费站、生活服务区、船舶客运码头,以及城乡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环卫配套设施建设。
5、与文明办联动建立对长途客车、出租车驾驶员“三乱”行为的抄告和教育处理机制。
(七)市卫生局(市爱卫办)
1、组织开展集中治理“三乱”的社会宣传,开展公民卫生和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宣传、巡讲及普及活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文明卫生常识。
2、组织开展对各地各部门的卫生检查和评比活动。
3、组织对医疗场所、餐饮业开展集中治理“三乱”活动的督促检查。
4、组织城乡居民订立《爱国卫生公约》,并大力推进实施。
5、建立将治理“三乱”工作纳入卫生城市(单位)创建或考核内容的机制。
(八)市环保局
1、组织开展集中治理“三乱”的社会宣传,突出抓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组织开展集中治理“三乱”的主题培训活动、清洁卫生活动。
2、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三乱”行为及乱排油烟行为进行处罚。
3、探索实行农户“三包”(户内包清洁,门前包绿化,院内包整齐)责任制。
4、按照生活垃圾“村收、乡(镇)集、县处理”工作机制的要求,牵头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农村垃圾处理机制和设施的建设;按照流域污染防治的要求,推进重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九)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1、在集贸市场、大型商场、流通企业、沿街商铺的经营者中开展集中治理“三乱”宣传教育活动。
2、组织各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集贸市场、大型商场、流通企业、沿街商铺经营者“三乱”行为进行处罚。
3、督促市场举办者和商场业主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规范市场秩序;督促商铺经营者规范店容店貌。
4、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商务局及市规划和建设局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商贸园管委会健全和完善门前“双五包”责任制,制定门前“双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由工商部门与相关经营者签订门前“双五包”责任书;采取评选“双五包”星级文明经营户等方式,抓好责任制的落实。
5、深入推进“落实‘四化’标准,建设优美城乡市场”、“美化经营环境,文明礼貌服务”活动,探索治理“三乱”新机制、新方法。
(十)团市委和“七进”活动牵头部门
在集中治理“三乱”陋习各阶段,要结合志愿者服务和“七进”活动,组织开展集中治理“三乱”的社会宣传,深入开展治理“三乱”陋习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注重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团市委:
结合“城乡环境共清洁、革除陋习我行动”主题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和志愿者队伍,开展清洁城乡环境卫生、文明劝导、保护生态环境和宣传文明卫生知识等志愿者服务活动,探索建立文明劝导活动规范。
市直工委:
结合“革除陋习、做文明公仆”宣传活动和“美化机关环境,争当革除陋习先锋”活动,指导督促各机关事业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和公务车驾驶人员集中治理“三乱”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机关干部职工、公务车驾驶人员积极参与集中治理“三乱”工作。
市总工会:
组织动员全市企业职工积极参与省总工会开展的“三个百万”活动(百万职工参与环境治理大签名活动、百万职工文明礼貌知识竞赛活动、百万职工节能减排献计活动);指导督促各企业在职工中开展集中治理“三乱”宣传教育和企业环境治理活动。
市教育局:
组织全市在校学生开展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五爱八讲”系列主题教育和“小手拉大手、文明一起走”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动员全市学生深入街道、社区、农村开展清洁卫生大扫除和文明志愿服务等活动;组织各学校开展校园环境大整治。
市民政局:
广泛发动社区居民、驻区单位职工,以“爱社区、除陋习、树新风,共建和谐美好家园”为主题,组织社区文明劝导队伍、志愿者队伍,开展文明礼仪劝导、捡拾垃圾、集中整治环境卫生等活动,并按照村(居)民自治的要求,组织制定《村(居)民公约》。
市委农办、市农业局:
在农村居民中开展“革除陋习督导活动”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村社环境清洁卫生大行动”,引导村民革除陋习,从治理庭院环境做起,切实治理乱扔白色垃圾、乱倒污水等;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面源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市妇联:
组织动员全市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低碳·时尚生活”等系列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从治理家庭环境卫生做起,革除不文明陋习。
市旅游局:
在全市A级旅游景区中,开展集中治理“三乱”陋习系列宣传教育,引导旅游系统员工和广大游客树文明新风、创优美环境;督促各景区完善环卫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活动是省委、省政府为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也是提升城乡居民文明素质、实现常态治理的治本之举。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把开展“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专项活动,纳入本地、本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总体部署,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题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落实专人专职专抓,切实推进工作开展。
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方案,与开展“五乱”治理和“七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务求实效地推进集中治理“三乱”专项活动。
(二)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集中治理“三乱”工作的统一部署,立即开展宣传发动,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要大力抓好新闻舆论宣传和社会宣传,迅速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
要充分发挥群众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要通过机关干部示范带头、学生引领带动等有效方式,大力引导和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集中治理活动。
(三)强化联动协作。
各级党委、政府是集中治理“三乱”活动的工作主体,市直有关部门是牵头责任主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将集中治理工作与其它工作统筹安排,突出抓好各阶段重点工作,各尽其责,通力协作,合力推进,形成部门依法履职、上下联动配合、群众广泛参与、各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依法严格管理。
要把宣传教育和依法处罚有机结合起来,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加大对“三乱”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严管重罚,在全社会营造违法必究的法制氛围,提高城乡居民遵守环境卫生管理法规、革除陋习的自觉性。
(五)逗硬督查问责。
集中治理“三乱”是深入推进“除陋习、树新风”专项行动的重要抓手,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其纳入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工作督查及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导督查,推进工作落实。
对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落实的,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三问”规定实行效能问责。
(六)加大保障力度。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着力构建推进集中治理“三乱”工作的长效机制。
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纠正和处罚“三乱”行为的办法,为推进“三乱”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要按照村(居)民自治的要求,制定《村(居)民公约》;要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制定《市民公约》,要探索有效方式,推进村(居)民自治公约管理机制的落实,夯实治理“三乱”的群众基础。
要建立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机制,以推进集中治理“三乱”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
“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工作处罚依据及标准摘编
附件
“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工作
处罚依据及标准摘编
一、对“乱吐、乱扔”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封闭、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二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二十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严禁沿街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一、三款、第十九条
(二)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乱倒”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三、对机动车驾乘人员“三乱”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七)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行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驾乘人员“三乱”处罚办法: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11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罚款50-100元并记2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7项,罚款50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四〉《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在城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泄漏;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
(二)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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