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生产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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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生产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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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生产许可证
怎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
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
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1、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目前,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目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包括6大类78小类。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目录是如何管理的
根据《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凡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管理条例》,生产未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则不适用《管理条例》。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管理条例》。
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和领海范围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管理条例》,其生产、销售和经营性使用的活动,都适用《管理条例》的规定。
但是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的台湾省不适用《管理条例》。
(2)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在境内生产,其产品全部出口者,不适用《管理条例》。
如有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则该企业可以不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应当遵守有关这类产品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具有完善的相关手续。
(4)企业从境外进口半成品或零部件,在境内加工或组装成列入目录的产品并销售的,适用《管理条例》。
企业在境外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在境内销售,不适用《管理条例》,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5)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管理条例》中“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
(6)销售企业虽然不需要按《管理条例》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在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时应当遵守《管理条例》的规定。
例如,销售化妆品的经销商,则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验明产品标识,所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其含义有两个方面:
一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但要遵守产品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是既在国内生产,又在国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5、如何界定无证生产、无证产品
根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因此,擅自生产、销售产品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其生产行为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视为无证产品。
另外,取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果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生产基地或者产品升级,应当依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生产基地或者产品升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的或者经审查不予许可的,其相应的产品或者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为无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决定之日起至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止,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不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不视为无证产品,但必须按照规定,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2)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申请取得相应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逾期未申请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为无证产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6、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负责受理申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组织或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产品实施细则宣贯、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
(3)承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证产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目录管理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3)负责对涉嫌违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4)完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7、如何获知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根据《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依据、产品目录、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等,可以从以下渠道获知:
(1)报刊公告,如《中国质量报》等;
(2)网络查询,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
(3)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
8、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9、什么是产品实施细则
产品实施细则是指针对具体列入目录产品,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标准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制定并发布、具体指导产品发证工作的、可操作的技术法规。
2.产品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产品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则
产品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及产品单元划分。
(2)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的设立、职责及联系方式。
(3)许可程序
①申请和受理
申请、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②企业实地核查
企业实地核查的程序和要求。
③产品抽样与检验
产品抽样与检验的程序和要求。
④审定和发证
审定和发证的程序和要求。
⑤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集团公司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
(4)审查要求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包括生产该产品必备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等。
(5)证书和标志
①证书
证书正本和副本的基本内容;
证书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在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或产品升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名称变更及证书补领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变化,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的要求和程序。
②标志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对产品标识的要求。
(6)委托加工备案
委托加工企业办理委托加工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7)收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
(8)工作人员守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3.对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有何要求?
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应为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其申请取证的产品,并且在有效期内。
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应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申请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何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的人员素质是决定企业能否生产合格产品的重要因素之一。
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申证产品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生产产品的质量特性和生产加工工艺技术要求,掌握该产品的检验检疫方法,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满足相关岗位的专业能力要求等。
国家对从业人员或岗位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或其他方面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对申请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5.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有何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具有持续稳定生产质量合格产品的能力,能够通过相应的检验检疫手段识别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卫生状况。
生产加工和检验检疫的能力包括生产所需的环境、场所、设施、设备和工艺装备等。
企业要根据申证产品的具体要求,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以及检验检疫仪器,并且其数量、规格、能力范围及精度等能够符合生产工艺及检验检疫的要求。
对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的具体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6.对申请企业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有何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技术文件是为了有效地组织生产、指导生产,保证生产产品的质量,是企业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依据。
具体有标准文件、设计文件、产品图样、工艺文件、检验文件等。
申请企业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要根据生产加工产品的难易程度以及人员的素质等因素来制定,要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齐全、统一及正确性,使其能够有效地起到组织指导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
对申请企业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的具体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7.对申请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有何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企业应当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企业长期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基础。
作为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用制度来指导、规范各个方面的管理行为,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申请企业为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证产品的生产技术管理要求,不断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在这些管理制度和文件中应该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质量职责和活动程序,以此作为岗位考核的依据。
对申请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具体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8.对申请企业的产品有何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企业的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
产品标准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最主要的依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的类型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
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标准化法要求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实行生产许可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
根据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其产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其产品质量水平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通用标准和基础标准的规定,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企业应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制定企业标准,经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9.申请企业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有何限制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
(一)款第7项的规定,申请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国家产业政策所涉及的主要是限制、禁止类产品、工艺装备及落后生产能力等。
申请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在生产中不得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新上的产品生产线。
企业申请取证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要求:
一是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如:
生产水泥的窑径小于2.2米(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生产带肋钢筋的横列式小型轧机。
二是不存在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如:
生产水泥的新建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生产线,生产燃气热水器的新建直排式燃气热水气生产线。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再批准该类型生产企业的取证申请,企业不得再从事此类产品的生产或者利用此工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企业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对企业的相关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10.法律、法规对发证产品有其他规定的,如何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由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有些产品的生产除了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可能还有其他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书。
法律、法规对相关产品有其他规定的,将在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具体衔接措施,保证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11.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步骤有哪些?
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步骤有:
(1)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作出是否准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书面通知企业。
省级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从其规定。
(3)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企业实地核查。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检验机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完成检验工作。
(5)产品审查部报送材料
产品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和审核,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6)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3.新建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期间如何生产销售?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新建企业,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14.如何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
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产品类别:
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2)产品名称:
填写产品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3)企业名称:
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4)联系电话:
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5)联系人:
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6)申请类别:
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前的“□”打“√”;
(7)申请日期:
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
15.如何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公章及封面的填写一致;
(2)生产地址:
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应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组织机构代码:
按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5)营业执照注册号: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的编号;
(6)成立日期:
与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相同;
(7)经营期限:
与营业执照的规定相同;
(8)固定资产:
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9)注册资金:
同营业执照;
(10)法定代表人:
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11)企业负责人:
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企业负责人一致;
(12)质量保证负责人:
企业质量主管;
(13)联系人:
同封面;
(14)从业人员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
按企业实际填写;
(15)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总额、年利润等项经济指标,均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1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照产品实施细则,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
16.如何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报产品基本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1)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额;
(2)年设计生产能力:
年设计生产数量;
(3)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对照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5)产品标准:
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和与取证产品相关的企业明示标准填写;
(6)申请类别:
同封面。
17.如何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
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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