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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点完整版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形式特征:
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有最高法律效力
3宪法的实质特征(理解它的限制和保障):
1)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核心)
2)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4宪法的渊源:
成文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传统分类(强调分类标准)
1)成文宪法、不成为宪法:
据宪法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柔性宪法:
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
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1法律原则与宪法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掌握什么是主权):
主权,指一国对内外事物的最高以及终局的决定权与处理权。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解决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
3基本人权原则(掌握定义):
人权=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
4法治原则(确立时间)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宪,在第五挑中增加1款,作为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5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
第四节宪法效力
1概念:
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第五节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概念:
宪政的本质是限政,即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治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
2)宪政主义者承认主权在民的必要性,但怀疑民主政府保护少数人和异己分子的权利的能力,也不相信民主政府有自我节制的能力。
必须通过宪政来保护少数派的利益。
宪政主义者不否认民主程序的合法性,但拒绝程序至上。
当然,宪政主义有其局限性和风险性,过多的限制会致政府瘫痪。
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在实行宪政或立宪政府的条件下,一切国家机关、官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但一个国家仅有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并不意味着这个国家已经真正建立了宪政或是立宪政府。
1)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无谈宪政,没有宪政,宪法是一纸空文。
2)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3)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因此,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宪政的观念、思想对于良宪的产生有重要的作用,表现为:
一,通过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的方式,在现实中矫正宪法;二,根据客观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迁,对宪法进行修改;三,通过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监督宪法的正确实施。
因此,宪法是依赖宪政实践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寓于宪政之中。
第二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下)
第一节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1宪法的修改(原因、限制、规定)
1)原因:
客观上,是社会的变迁,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改变,文化意识形态的变革等;主观上,是统治者和制宪者的原因(统治者不尊重宪法,奉行宪法工具主义,制宪者认识的局限性导致失误);本身原因,即为纠正不正当的宪法解释,需要修改宪法以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
2)限制:
1修改内容上(宪法基本原则、共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条款不得修改;宪法的修改不得有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2修改时间上;
3特殊情况下修宪的限制;
4修改程序上的限制
A宪法修改提案的提出。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有提出修改宪法提案的权利,
B宪法修改提案的审议和表决。
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此处的全体代表指所有代表,不是出席的全体代表。
C宪法修改案的公布和生效。
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方式公布,并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
3)规定:
我国《宪法》自1954年《宪法》颁布后,在1975年、1978年、1982年进行三次全面修改(相当于重新制定一部宪法)。
第二节宪法解释(概念、为什么要注重解释)
1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指宪法实施过程中,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广义:
指除有权的特定主体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理解和解释。
我们通常指狭义的宪法解释
2为什么要注重宪法解释(功能)
宪法解释已成为宪法从文本到实施之间所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的最基本、最经常的手段。
具体如下:
A明确宪法的含义;
B补充宪法的缺漏;
C使宪法适应社会现实的变迁;
D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第三节宪法惯例(概念)
它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为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第四节违宪审查(**)(模式类型)
1类型
1)立法机关审查特征:
A违宪审查机关权力至上;
B立法机关自行审查其所制定法律的合宪性。
2我国宪法监督的基本方式和程序:
1)方式:
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经批准生效及备案审查两种,一经审查发现其与宪法抵触,可要求制定机关对其加以修改并有权撤销。
2)程序:
P116-118
A享有监督权的机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具体行使
B监督对象:
《宪法》第5条第3,4项“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但从可操作性看,仅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两高司法解释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
C宪法监督的启动途径有二,一是经有关机关要求而直接启动,二是除此外的机关、团体、组织及公民申请而决定启动。
D有宪法监督要求权的主体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建议权的主体包括上述五类主体之外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和其他公民。
7.11949年以前的宪法
1)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11年《十九信条》(即《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3)1911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第一部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4)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即“曹锟宪法”“贿选宪法”---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宪法
5)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6)1936年“五五宪草”
7)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至今在台湾施行
7.2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确认我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宪法:
全国人大第一届第一次全票通过,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确认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其宪法原则。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
5、1982年宪法: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1)确定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四项;
(2)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工作重点,同时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4)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
(5)开始注意促进国家机构的民主化和效率化
第四章国家性质(#)
第一节阶级性质
1我国国家性质:
《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2统一战线的组成:
宪法序言“在长期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饿,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
第二节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共有制:
1.1概念:
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
它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1.2土地归属:
宪法规定,除国有经济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外,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此外,城市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
但宪法规定,国家在为公共利益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时,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
2非公有制经济组成:
1)劳动者个体经济;
2)私营经济;
3)外商投资企业;
3分配原则:
《宪法》第6条“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共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4“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2004年修宪:
国家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五章国家形式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念、特点、关联)(*)
1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形式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C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
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监督权、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对人们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实行“议行合一”。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概念: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内涵:
一种社会主义民主共和政体
特点: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人大实行一院制,同时设立常设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大闭会时行使国家权力,实现权力行使的“统一性”和“经常性”的兼顾。
第二节国家结构形式(*)
1现代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
类型(据中央和区域构成单位权力划分关系的不同):
A单一制:
概念:
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特征:
1权力划分上,地方服从中央的统一管理,地方的权力来源中央的授权。
中央有对地方的全面监督权;
2形式上,单一制的国家全国只有一部统一宪法,只有一套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体系;
3对外关系上,只有统一的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中央政府才享有外交权,公民只有统一的国籍。
B联邦制:
概念:
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组成的统一的联盟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特征:
1权力划分上,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的权限划分是依据宪法明确规定的。
宪法关于权限划分的规定往往基于中央和成员单位的合意,不独取决于联邦中央的意志,权力模式一经宪法确定有较强的稳定性。
2形式上,在联邦制国家既有联邦宪法,也可能有成员国宪法,存在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两套立法、行政、司法系统,上下级政权机关之间不存在绝对的从属关系。
3对外关系上,公民既有统一的邦联国家,也可能有成员国国籍,联邦国家随时统一的国际法主体,但有的联邦制国家允许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
3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特点(极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A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原则划分上,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全国性事务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性的事务由地方管理,中央有权进行监督。
B在普通行政区域,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或为了改变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国家可以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政策。
C对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权,妥善解决民族特殊性和国家统一性问题
D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相对独立,拥有独立的立法、行政管理和终审权
E对于台湾问题,在坚持国家主体实行单一制的前提下,给予统一后的台湾更大的空间。
4我国单一制下的地方分权
1)立法方面:
A中央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B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C规定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和法规冲突解决机制:
以中央为主导。
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从高到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2)特别行政区制度
A设立的依据:
理论依据:
“一国两制”
法律依据:
宪法第31条、第62条;基本法
B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分权制度:
1特别行政区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
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监督与管辖(体现为国家主权,主义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组织全、紧急状态宣布权、外交权、防务权、对基本法的制定、修改权,对基本法的解释)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物的权能、其他权力、参与管理全国性事物的权力)
第六章选举制度
1.3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
涉及:
选民团体的构成
含义:
地域代表制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单位,并根据区域人口比例选举代表(议员)的制度。
---美国参众两院的选举
职业代表制指按职业团体而不是按地区选举产生一定数额的代表(议员)的制度。
我国:
全国人大兼采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地方各级人大财地域代表制
第二节我国现行选举制度(*)
12010年对1979年选举法的修改(课本P300-306)
2我国各级人大选举的基本原则
2.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含义:
指依照法律,公民除依年龄规定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在法律上不受其他任何限制而享有选举权的一项选举原则。
公民享有选举权条件:
a.具有中国国籍b.年满18周岁c.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含义:
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
表现: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一般表现为一人一票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议机关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
2010年选举法修订中,解决了“同票同值”方面的城市选民复数选权问题。
2.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含义:
凡人民代表(或议员)、官员的选举,不由选民直接选定,而又选民选出的代表选定,为间接选举;反之为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直选产生
间接选举: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
2.4秘密投票原则
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第38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举时应设有秘密写票处。
2.5差额选举原则
等额选举制:
指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人数相同;
差额选举制:
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的人数
人大的选举中: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至1/2
3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3.1选举的组织机构:
2010年修订后的选举法专设第二章“选举机构”。
实行间接选举的选举组织机构依然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实行直接选举的选举组织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其成员由各级人大常务会任命,受其领导。
2010选举法最重要的修改之一是关于选举委员会的。
县级以上由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下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其中县级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3.2程序:
A选区划分
除军人代表采职业代表职务,其他一贯实行地域代表制。
选区是由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或议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和产生代表或议员的基本单位。
《选举法》规定选举按地域划分:
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B选民登记
C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定
D投票和选举结果的确认
E代表的补选
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几个重要的相关概念
1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由宪法规定或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基本义务:
由宪法规定的公民遵守和履行的重要责任。
2公民与国民
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中国:
国家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
国民与公民在中国是基本同义的,在现代中国,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将国民作为公民的同义词使用,后又用公民取代了。
4公民与人民(区别)
4.1公民:
在法律意义上用,指具有中国国籍的每一个人。
它是与特定的政治生活相联系的。
特指生活中能自我管理、取得自主地位并构成政治生活主体的人。
主要用来测定一种政治类型实际的运行状况。
对应没有取得公民身份或资格的人。
在立宪国家,公民是宪政的主体。
4.2人民:
作为政治性词汇用,用以表明国家的性质、权力来源等。
它主要用于描述政治类型,如“人民主权”,它的对应物是“敌人”
5基本权利与人权
5.1基本权利:
来自于宪法的确认,是一个宪法性概念。
基本权利概念最终可能来源于人权,而人权并不是出自公民的基本权利概念。
5.2人权:
指人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的尊重和保障的权利。
宪法是否确认人权不影响人权概念的存在。
人权概念来自对自身的认识。
其对应物是国家的公共权力。
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背法条!
)
第一节平等权(联系教育、就业、农民等现实问题)
1含义:
A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B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反犯罪行为平等予以追究和制裁。
C国家不允许任何在这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什么人都要养遵守宪法和法律。
2基本特征
1)平等权主体是全体公民,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3)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4)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种族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的具体化实现。
5)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平等权的相对性
平等权不是绝对的概念,而是具体、相对的。
“机会的平等”是相对的平等。
通过社会经济权利的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来修正平等权的相对性。
第二节政治权利
1政治权利(=参政权)的范围:
1.1学理界定:
《宪法》第34条规定我国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机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1.2刑法的界定
《刑法》第54条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机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们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选举权,指公民享有选举国家权力(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指公民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3言论自由
3.1概念:
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隐约、广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是最重要的、核心性的政治自由。
在宪法理论上称为“意见自由”“表达自由”。
狭义:
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讨论问题的权利;
广义:
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新闻自由等。
4出版自由:
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它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
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
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
游行:
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公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
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6结社自由
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2含义(中国与外国宗教信仰信仰的含义的不同):
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而现在不信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而现在信的自由;有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仪式或活动的自由。
第四节人身权利
1含义:
人身权利,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的权利。
是公民一切权力的基础。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
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2.2申诉权
分类:
A诉讼上的申诉:
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
B非诉讼的申诉:
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六节社会经济权利
1概念:
指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
是一项积极权利,是受益权。
庇护权:
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留居,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其受所在国的保护,不被引渡或驱逐。
第九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第十章国家机构(上)(**)
(背法条!
)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1我国现行国家机构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部分:
1.1中央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带回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重要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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