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方案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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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方案完整版
Documentserial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模拟法庭方案
德育校本实践课——模拟法庭
[教学目的]1、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2、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挥学生的能动性。
3、探索“法律基础课”的新的教学方法。
4、帮助学生加深对庭审的全过程尤其是对庭审程序的了解。
5、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帮助学生养成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的习惯。
[教学重点]模拟法庭方案的策划及实施效果的评估。
[教学难点]1、本课对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2、教师需对整个过程进行全面把握和有效控制。
一、前期准备和策划
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立优秀的策划方案是上好本课的关键,教师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对本课的前期准备和策划高度重视,全程掌控。
(一)、前期准备
1、2008年4月初,在课堂,用3-5分钟简单介绍本课基本构想,动员全体学生积极参与,并为上好本课献言献策。
2、4月中旬,建立以班长担任组长,包括团支书、学习委员、课代表和部分骨干成员参加的筹备小组,各班开始酝酿活动课策划方案。
3、4月下旬,在启德楼A215召开筹备小组组长会议,教师对各班已送交的策划案提出修改意见。
4、5月初,确定策划方案,组织同学研究案情,收集资料。
5、5月中旬,进行预演,教师有选择的参加部分班级的预演,筹备小组组长及时向教师通报预演情况,教师提出整改意见。
(二)、关于策划方案
1、案例的选择。
可选择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经济纠纷案件,鼓励学生选择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尤其是有利于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养成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的习惯的案例。
2、学生应对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庭审制度、庭审程序作深入了解,教师应指导同学对所讲过的上述法律知识进行系统复习,鼓励同学查阅相关资料。
3、在策划方案中必须确立主要角色的扮演者,并有较详细地庭审过程的相关资料。
二、活动课的实施
教师在组织教学中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要坚持以学生为活动主体,切忌越助代鲍,而影响学生能动性的发挥;二是要坚持对活动课的掌控,对在庭审辩论中学生可能出现的情绪失控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对背离四项基本原则,有损法律尊严及学院声誉的言论必须及时制止。
教师的另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对学生的表现进行打分,在充分肯定学生的基础上重点指出活动课上学生对法律知识理解和掌握上暴露的问题,如果时间允许,最好作现场点评。
每堂课设立最佳表现奖,优秀奖3-5名,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
三、活动课实施效果的评估。
根据事先确立的评估标准对各班活动课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综合各班表现,对整个活动课作出总结,总结既要写出有成功的经验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
针对问题,各出改进措施。
措施中既要有有关活动课组织方面的更应该突出在对教学上的改进上。
附录:
[资料1]庭审过程
开庭准备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
传双方当事人到庭,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内容同上)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
到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
(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书记员:
(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
我叫××,×族,×年×月×日生,现在家住××市××路××号。
审判长:
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代理律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
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
我叫××,×族,×年×月×日生,现在家住××市××路××号。
审判长:
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代理律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没有异议
审判长:
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
审判长:
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青岛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
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
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听清?
被: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
不申请
法庭调查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宣读起诉书)
原(代理律师):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代理律师):
审判长:
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
原:
收到。
审判长:
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
被:
收到。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
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
审判长:
被告方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
被:
有异议。
对于证据一;对于证据二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对于证据三的质
证意见,被告认为;对于证据四、五、六、七的质证意见。
完毕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
没有物证,但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
下面通知本案证人到庭作证。
(交通知,法警传唤证人)
证人:
我叫××男,年龄,民族,职业及工作单位.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没有。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
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
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
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
证人:
听清了。
审判长:
现在你可以向本庭提供证言。
证人:
审判长:
原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原:
证人:
……
审判长:
被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被:
有异议。
请问?
证人:
……
审判长:
下面由审判员对你提几个问题,你必须如实回答。
审判员:
证人:
审判长:
证人,你的作证结束,请你退庭在庭外等候,闭庭后阅读证词签字。
合议庭简短合议(停顿几分钟)
审判长:
鉴于庭审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听证,双方当事人已表示在举证期限内证据提交终结,现根据庭审调查对下列证据予以认证:
证据1:
证据3:
,证据4:
,证据5:
,证据6:
,证据7:
,证据8:
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经过的证言。
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2,本庭经调查后认为此证据是办案派出所对被告进行询问调查的原始反映,办案民警与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此份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映证,并形成证据链。
因此本庭予以采信。
法庭辩论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
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异议?
被:
没有异议
审判长:
下面让我们围绕争论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审判长:
下面双方互相辩论,本庭提醒你们,辩论不得超过五分钟,请注意时间。
原: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你们的辩论意见。
被:
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
围绕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
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
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
原: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
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我一个公道。
完毕。
调解
审判长:
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
原告是否要求调解?
原:
要求调解。
审判长:
你方有何具体调解意见?
原: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要求及方案?
被:
不同意
审判长:
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合议庭不再组织调解。
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10分钟进行评议,请双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
下面宣布休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宣判:
[资料2]精选案例:
1、自己代理与欺诈行为案件
罗某于1995年购买了一台摄像机,价值12000元。
1997年3月,罗某打算去美国发展,临行前,把家中一切东西托好友王某照管。
10月,罗某写信给王某询问是否有人想买那台旧摄像机,如果有人想买,请王某代办一切事宜,价格不得低于9000元人民币。
王某不久回信,说刘某想买,但发现摄像机机身有裂纹,须把价格降低一些。
罗某回信指出:
出国前清点家具时,记得摄象机并无裂纹。
如确有裂纹,可在5000元以上出售。
王某回信说,已按5000元成交,钱已按罗某的名义存入银行,待他回国后交给他。
1998年3月罗某回国,一次去王某家玩,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摄像机在王某家中,而且机身未有裂纹。
经过再三追问,王某交代了据为己有的事实经过。
罗某十分生气,要求王某补交5000元。
王某拒绝,双方诉至法庭。
本案分析:
(1)本案王某的行为经罗某授权,其行为未超出授权范围,且是以罗某的名义处理其财产。
(代理、代理人、代理行为与被代理人)
(2)王某并未与第三人交易,而是自己与被代理人交易,在民法上称为“自己代理”。
在自己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利益直接对立,代理人往往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这种代理行为是无效。
(3)王某故意欺骗罗某,称摄像机机身有裂纹,从而迫使罗某大幅削价,王某趁机低价购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欺诈行为。
王某因欺诈取得罗某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无效。
结论: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罗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摄像机,或者补齐差价。
2、债券诉讼时效案件
10年前,曾某向刘某借了2000元钱用于购置摩托车,双方立有借款字据,但未约定还款日期。
碍于情面,曾某感到不好意思提还款之事,刘某一直未归还借款。
今年秋天,曾某向刘某提出还钱一事。
刘某却说:
“你那笔钱早过了两年的时效了”,并拒绝归还,更不用说付利息了。
法例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137条规定:
“诉讼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事实上,债的关系成立并不当然引起侵害事实的发生,只有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才既能从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是否被侵害,又能从客观上证实债务人是否愿意履行义务,是否有侵害事实发生。
结论:
曾某与刘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曾某提出还钱时起计算,时效为2年。
在两年内曾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他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2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3、财产继承案件
赵英杰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赵伟进山打猎,不幸遭到雪崩,三人全部遇难。
闻此讯,赵英杰的妻子李香当即悲痛而死。
赵英杰的母亲和岳父料理完四人的丧事后,为争夺赵英杰等人遗产发生了纠纷。
赵英杰的母亲以所有的财产均为她家的为由,要求继承全部的遗产。
而赵英杰的岳父,李香的父亲认为其有权继承自己女儿的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赵英杰的岳父带了儿子等人将电视机、冰箱和一些家具强行抢走。
赵英杰的母亲以其抢劫公民财物为由起诉到法院。
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调查查证,赵英杰的父亲有遗产价值1.2万元,赵英杰及妻子李香和儿子共有遗产价值2万元,其中儿子生前接受其干爹赠与2000元。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的,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结论:
[1]赵英杰父亲:
12000万元:
赵英杰的母亲:
6000元;赵英杰:
6000元
[2]赵英杰:
(2万元-2000元)/2+6000元/2=12000元
赵英杰的母亲4000儿子赵伟4000
妻子李香4000;
[3]儿子赵伟:
2000元+4000元=6000元
妻子李香6000[4]妻子李香:
(2万元-2000元)/2+4000+6000+6000元/2=22000元[5]赵英杰的岳父2.2万元
4、民事赔偿案件
林某是三楼住户,因为害怕花盆被风吹落砸伤行人,便将花盆摆在阳台砖砌栏杆内侧的非常牢固的花架上。
一天,林某七岁的儿子林×与邻居王某六岁的儿子王×在林家阳台上玩,王×为登高放纸飞机,不听林×的劝阻,将花架上的一盆花搬到砖砌栏杆上,然后踩着花架上空出的地方向上爬。
不料,一只手却将栏杆上的花盆碰掉,正好砸在楼下路过的行人文某身上,造成颅骨凹陷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2500元。
文某先后找王某和林某赔偿损失,却遭拒绝。
案例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
监护人责任实行推定过错原则,即从无民事行为能力致人损害的事实中,推定其监护人有未尽监护职责的过错,监护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义务,就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致害原因是王×的登高行为,而王×只有六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不能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因此,王×在阳台上登高碰落花盆,致人损害,其监护人王某难脱监护不周之责。
林某因怕花盆坠落伤人,而采取了安全措施,林某完全可以证明无过错,对于文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文某所受损失,应由王某负责赔偿。
文某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王×监护人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资料3]活动课评估标准
考察方面
分值
前期准备与策划:
40
组织建立
1
及时与会
2
案例的选择
15
庭审程序
12
资料准备
10
活动课的实施
40
开庭准备
3
开庭审理
4
法庭调查
10
法庭辩论
18
当事人最后陈述
2
审判
3
活动课总结
20
资料4对德育校本实践课——模拟法庭的总结
6月2日-7日按照教学计划,各班进入了活动课实施阶段。
纵观整个活动课的情况,我们感到无论是学生的参与热情还是活动本身的水平都较去年有较大提高。
几天来,教研组的老师对活动可做了初步的总结,为了使积累经验,找出问题,是以后的活动课更加扎实有序。
主要经验和收获有:
1、动手早,准备较为充分。
本次活动可从策划到时使用了2个月时间,任课教师做了大量有益工作,学生准备时间也很充分,查阅了大量资料,确保了活动课的成功举行。
2、教师自始自终未学生作指导,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有始终掌控全局。
3、通过本课发现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学期教学计划中对程序法编列时间过多,以至于影响了学生对实体法的学习和掌握。
4、每堂课评选最佳表现奖和优秀将极大的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只得在今后的活动课中坚持和推广。
存在问题;
1、各班的活动课水平上差距明显,往往是教师重点关注的班级组织工作扎实,实施效果明显,教师如何使本课在各班的实施效果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是今后应重点研究的课题。
2、只有少数学生参与本课策划和实施,大部分同学处于听审的位置,限制了本课效果的发挥。
3、部分同学对本课不重视,一些班级组织工作不力,实施效果不明显,个别班级甚至造成计划的流产。
改进措施
1、组织学生听审是提高活动课水平的有效方法。
2、规范规划方案,适当缩短活动时间,增加观众提问和教师点评时间。
3、报请学院批准将学生活动课表现纳入思品实践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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