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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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
第条管理机构
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以及机型签署。
第条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
()飞机,指固定翼飞机;
()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
()复杂航空器:
指部规定的通勤类飞机,规定的运输类飞机,以及任何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可变桨距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的飞机;部规定的运输类旋翼机,以及任何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人的旋翼机;
()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和活塞式发动机;
()维修经历,指已经获得所在单位授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开始计算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为维修经历;
()航空器评审报告,指航空器评审组根据部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
第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机型签署的方式限制其适用的航空器型号。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
向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年满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
()具备至少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
()经过本规则第条要求的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
()按照本规则第条的规定,航空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并通过实作评估;
()按照本规则第条参加了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第条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
民航局统一制定和发布按照飞机、旋翼机及其所安装发动机类别区分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要求,并分别明确其最低培训学时。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应当由经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并且不低于民航局规定的最低培训学时要求。
第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包括书面考试和实作评估二部分,航空器维修人员完成经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后由该机构组织实施考试。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考试由维修培训机构所属地区管理局按照民航局统一规定的题库实施。
考试为分满分制,分为及格。
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重新参加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后方可再次参加考试。
实作评估由维修培训机构内指定的评估员实施,评估不通过者可再次参加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评估,再次评估不通过视为最终评估结论。
第条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包括综合阅读和听力二部分。
航空器维修人员参加由维修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由地区管理局按照民航局统一规定的题库实施。
测试采用分满分制,测试结果分为以下级别:
级:
阅读部分分及以上,并且听力部分分以上;
级:
阅读部分分及以上,但低于分;
级:
阅读部分分及以上,但低于分;
级:
阅读部分低于分。
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可多次申请,但每次测试完成至少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
对于符合本规则第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民航局的规定提交申请信息后,民航局在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航局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中依据申请人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测试历史最好成绩标注其等级。
第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有效期
除被撤销或吊销外,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一经颁发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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