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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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
(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
(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
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
(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具体要求:
A、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B、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发了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即合目的性;
C、所采取的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即适当性、最小损害性;
D、不得任意迟延或不作为。
(3)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力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
具体要求:
A、行政公开,包括行政活动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情报信息资料公开等,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B、行政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如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当回避,防止出现行政偏私,保障行政公开;
C、说明理由;
D、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E、不单方接触;
F、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
(4)便民高效,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要求:
A、严格遵守法定时限;
B、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C、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讲究信用信守承诺、保护相对人信赖。
具体要求:
A、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后不得随意改变,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
B、如因公共利益特别需要或其他法定原因确需改变,必须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C、因为改变而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要给予公平补偿。
(6)权责统一,指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统一。
具体要求:
A、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B、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并要建立完善追究责任的机制。
5、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范围:
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特征: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相对人有对应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2)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
(3)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政主体的范围:
包括行政机关(职权性)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性)。
6、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1)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是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行政机关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行政主体包括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三个部分;
(3)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身份是机关法人,属于民事主体。
7、法定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区别:
(1)是否需要法律依据。
法定授权的组织,授权必须有法定依据,若授权没有法定依据的,则应当视为“委托”;受委托的组织据,除法律特别规定,不需要法定依据。
(2)是否享有行政职权。
法定授权组织在经授权后自身享有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在经委托后,并不因此获得法定的职权,仅享有该职权的行使权。
(3)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
法定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行事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无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
(4)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法定授权的组织由自己依法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受委托组织不承担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后果,而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8、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针对的相对人是否特定。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是否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受行政法规范约束的程度。
(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能否在没有行政相对人申请时主动实施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成立是否需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6)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否附有一定的条件。
(7)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8)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
(9)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待自己法定职权和职责的态度。
(10)平时行政行为与紧急行政行为。
实施行政行为背景条件。
9、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成立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2)行政行为的本质必须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行政行为在外观上必须具有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一定的存在形式。
合法要件:
(1)行政主体合法;
(2)行政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适当、真实和明确;
(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
10、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通常表现为某种特定的法律拘束力和强制力。
(1)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确定力,又称不可改变力,是指已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3)拘束力,是指已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是指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11、行政行为的失效:
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可因下列情况丧失法律效力:
(1)撤销;
(2)变更;(3)废止;(4)终止;
1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且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具体规范中的基本准则。
(1)程序法定原则;
(2)公开原则;(3)参与原则;(4)公正原则;(5)效率原则;
1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2)告知制度;
(3)调查制度;
(4)听证制度;
(5)说明理由制度;
(6)辩论制度;
(7)回避制度;
(8)职能分离制度;
(9)情报公开制度;
(10)不单方接触制度;
(11)时效制度;
(12)行政救济制度;
14、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15、信赖保护原则:
包含三层意思:
(1)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并生效,非有法定事由和非因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2)行政机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改变或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第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且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6、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17、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法律的设定权:
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设定必要的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以适当限制;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对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
A、在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B、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限制:
A、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B、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C、不得设置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D、不得设置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行政许可。
(5)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外,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以下地方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8、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听证;
(4)期限;
(5)变更与延续
19、行政许可的撤销的法定情形:
(1)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不予撤销违反许可的情形。
虽然出现了可以或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但是撤销许可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予撤销。
20、行政许可的注销:
行政许可的注销是基于特定事由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活动。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
(2)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法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外部行政相对人;
(4)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和教育,促使其以后不再重犯,又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对所属的行政公务人员因违法、违纪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均属行政制裁,但有如下区别:
(1)主体不同;
(2)对象不同;(3)形式不同;(4)救济的途径不同。
23、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加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处罚与执行罚虽然都有处罚的外在形式,但有如下区别:
(1)行为的性质不同;
(2)目的不同;(3)适用的次数不同。
24、行政处罚的种类:
(1)学理上的分类:
A、申诫罚;B、财产罚;C、行为罚;D、人身自由罚。
(2)法定的种类:
A、警告;B、罚款;C、没收;D、责令停产停业;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F、行政拘留;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5、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创设行政处罚的活动。
(1)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的设定权包括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并且法律是我国设定人身自由罚的唯一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P217;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只限于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P217。
26、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活动。
(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行政处罚的管辖;
(3)行政处罚的适用;
27、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A、简易程序;B、一般程序;C、听证程序;
(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
A、执行原则;B、强制措施。
28、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有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而采取的,主要是起到预防、制止或保全等作用;
(3)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具有临时性、紧急性;
(4)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29、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学理分类:
A、预防性、制止性和保障性强制措施;B、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C、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和近击行政强制措施。
(2)法定分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0、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主要是为行政相对人确定了义务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
(4)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以强制的方式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31、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学理上的分类:
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
(1)间接强制。
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
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2)直接强制。
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直接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以达到与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
32、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1)催告;
(2)陈述与申辩;(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4)送达;(5)实施强制执行。
33、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裁决的活动。
特征:
(1)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同时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3)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原则;(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审理的方式;(5)行政复议是法定的程序性活动。
3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
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及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3)司法最终原则:
指除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终局以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终审判决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35、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事项
(1)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决定;
36、行政复议管辖
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
复议机关
1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
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2
国务院部门
原行政机关
3
市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政府
4
省级政府
原行政机关
5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
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6
派出机关
设立政府
7
派出机构
设立部门或同级政府
8
被授权组织
主管机关
9
受委托组织
委托组织的上级主体
10
已被撤销
顶替主体的上一级主体
11
实行垂直领导
上一级主管部门
12
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13
行政公署所属的县政府
行政公署
37、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期限:
60日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4)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指发言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特点:
(1)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原被告是恒定;
(3)其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行政行为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般原则:
(1)法官对行政案件独立审判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特殊原则:
(1)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2)行政诉讼的对象是具体行政机关;
(3)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3、行政诉讼不予以受理的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为;
(5)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侵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5、地域管辖的五种情形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5)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6、当事人、参加人和参与人的关系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
诉讼参加人除指诉讼当事人外,还包括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与人是所有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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