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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企〔2015〕2132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担保集团: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做好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工作,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规范、高效运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
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2月21日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力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是指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后,在债务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偿还资金,担保机构依据合同代其偿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安徽省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四条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代偿补偿资金委托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管理及运营。
省担保集团设立代偿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代偿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自动滚入代偿补偿资金。
第五条代偿补偿资金支持2015年7月1日起开展的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
第七条省担保集团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及运营,包括项目确认、受理及审核,制定代偿补偿方案,拨付代偿补偿款项,收缴项目追偿回款,以及其他常规性资金运营管理等事项。
第八条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项目须由省担保集团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报省经信委备案。
并由省担保集团在确定支持担保项目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
http:
),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第三章代偿补偿管理
第九条省担保集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担保项目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补偿条件、风险控制等事项,并加强风险防范。
第十条担保贷款发放后,由省担保集团会同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负责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对借款企业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应要求贷款企业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对企业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发生贷款逾期,但在合作银行规定的宽限期内可以归还贷款的,由省担保集团商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跟踪督促借款企业及时还款。
第十二条省担保集团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在担保贷款管理过程中,发现借款企业有弄虚作假、无法正常还贷等重大问题的;在担保贷款逾期处理过程中,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不予配合的,省担保集团有权取消所承担的再担保义务,代偿补偿资金承担的责任也同时随之取消,有关事项应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代偿的贷款本息,由省担保集团会同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进行追偿。
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将享有的追偿收入按规定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省担保集团负责按照约定条件受理纳入支持范围贷款项目的代偿补偿申请,审核代偿补偿条件及额度,拟定代偿补偿比例及金额。
第十五条省担保集团将拟代偿补偿项目和额度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向省担保集团下达代偿补偿资金拨付通知,省担保集团据此向担保机构拨付代偿补偿资金,并通过管理系统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代偿补偿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实施一次。
第十六条当符合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代偿,省担保集团根据合作协议按照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35%)-50%、25%(含25%)-35%、15%(含15%)-25%的比例补偿担保机构时,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
第十七条对省担保集团与合作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且省担保集团按照担保贷款额15%(含)以上的比例承担风险的担保贷款项目,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担保贷款额10%的比例承担风险。
原则上此类项目担保贷款额比例不得超过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贷款总额的30%。
第十八条对合作银行与省担保集团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提高放大倍数,以及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不上浮或上浮低于20%(含)的,省担保集团应予以优先合作,对发生的代偿予以优先补偿。
第十九条省担保集团应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到2016年底和2017年底,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应分别达到代偿补偿资金总额的5倍和8倍以上。
第二十条省担保集团可按年度提取代偿补偿资金委托管理费,主要用于弥补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的业务经费支出,提取比例不超过当年托管代偿补偿资金本金的0.5%。
第二十一条对代偿补偿项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后的代偿净损失部分,经合作担保机构确认、省担保集团审核,并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认定后,予以核销。
有关核销情况,由省担保集团通过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担保集团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代偿补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贷款发放及代偿情况、追偿及损失情况、资金运营管理特点和创新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省担保集团不得将代偿补偿资金闲置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定期或不定期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五条担保机构在获得代偿损失补偿后须继续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
担保机构未采取有效债务追偿措施的,下年度取消代偿损失补偿资格。
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弄虚作假、骗取代偿损失补偿的,将追回所得补偿资金,取消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从事担保代偿损失补偿工作的工作人员徇私受贿,玩忽职守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代偿补偿资金和担保机构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和担保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合作银行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省财政厅将其列入省级涉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政策资金扶持。
第二十九条代偿补偿资金接受管理单位和同级审计部门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套取和挪用代偿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全额收回。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抄送:
财政部、工信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2015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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