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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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顺义区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AQ/T9006-2010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无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
消防验收意见书
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
※无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取得符合经营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类型、许可范围、隶属关系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领新的经营许可证;
3、经营许可证不得超期使用。
※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不符合经营范围或许可证超期使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30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
第5.2.1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目标
5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
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考核指标扣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第5.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5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
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1、未制定安全责任制扣15分;
2、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10分;
3、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10分;
4、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第5.2.2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15
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扣15分;
2、未对职责进行细化,扣10分;
3、主要负责人对自身职责不清,扣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第5.2.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50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其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在岗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
2、新员工应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3、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5、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扣30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2分;
3、培训流于形式(如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培训内容无针对性等),扣3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第5.5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35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危险源监控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0、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1、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操作规程
卸油、加油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第5.4.3条
安全记录档案
25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
2、安全培训记录档案;
3、事故记录档案;
4、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档案;
5、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安全记录档案每缺一项扣5分,扣完25分为止。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第5.4.6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和安全协议
40
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乙方无相应资质的扣4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第5.7.4条
乙方有资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扣30分。
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未签订安全协议扣30分。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15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资金投入计划,无安全投入计划、投入资金不足或者挪作他用的扣15分。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20条
第5.3条
相关保险
25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事项。
1、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25分;
2、每漏缴1人次,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第5.3条
应急救援
50
1、制定火灾扑救、油品泄漏等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3、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
4、配备合格、齐全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50分;
2、无组织机构扣30分,职责不清扣10分;
3、无演练记录的,视同未演练,扣50分;有演练记录,但无评价或改进意见的扣30分;
4、无器材和装备的扣40分,器材不合格或未进行维修保养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5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相关操作规程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
第5.10.1条
职业危害申报
10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
1、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扣10分;
2、不及时申报,扣5分;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每缺1项,扣5分;
3、不及时申报变更,扣10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
第5.10.3条
职业危害告知
10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未进行告知,每1人扣5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第5.10.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15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扣15分;
2、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处,扣5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第5.10.1条
其他
持续改进
20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1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第5.4.4条、
第5.4.5条、
第5.11.2条、
第5.13条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10
抽检企业自查评分表,并核实企业自查情况的属实性。
每存在一处不属实的情况扣10分。
第5.8条
10
企业应在隐患自查上报周期内,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岗位达标检查并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上报周期内未进行岗位检查的扣10分。
第5.8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油罐
100
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
第5.6.3条
2、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
油罐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油罐在所承受外压作用下的强度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防腐蚀性能和导静电性能。
钢制油罐所采用钢板标准规格的厚度不应小于5mm。
每项不合格,扣10分,扣完为止。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6.1.1条
第5.6.2条
3、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撬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6.1.2条
4、油罐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6.1.6条
5、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6.1.9条
工艺
6、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每项不合格,扣10分,扣完为止。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6.2.1条
第5.6.2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工艺
7、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车上的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应装设手动阀门。
(2)密闭卸油管道的各操作接口处,应设快速接头及闷盖。
宜在站内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前设手动阀门。
(3)加油站内的卸油管道接口、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设在地面以上。
(4)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每项不合格,扣10分,扣完为止。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6.2.3条
第5.6.2条
8、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6.2.4条
9、油罐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2)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3)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4)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5)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6.2.14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阻火器
10、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每项不合格,扣10分,扣完为止。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第22条
第5.6.2条
非爆炸危险区
11、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第23条
设备检修
1、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
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2、储油罐内部清洗时经过,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第33条
第5.6.2条
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100
1、一、二级加油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查看现场,一处不合格扣10分,扣完为止。
GB/T50156-2002《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10.1.3条
第5.7.1条
2、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第26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3、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查看现场,一处不合格扣10分,扣完为止。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第26条
4、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第26条
第5.7.1条
5、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m3,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第26条
6、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第21条
7、防雷、防静电防护装置的检测报告是否有效期(每半年检测1次)。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第4条
用电安全
80
1、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查看现场,一处不符合扣10分。
北京市地标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条
第5.7.1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用电安全
2、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北京市地标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
3、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查看现场,一处不符合扣10分。
北京市地标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条
第5.7.1条
4、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北京市地标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9.3条
5、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GB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6、用电设备和电线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7、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GB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8、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警示标志
40
警示语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3)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4)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查看现场,每缺一条警示语扣10分。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第28条
第5.7.3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45
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不合格扣20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
第5.7.1条
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作业区
20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查看现场,一处不符合扣10分,扣完20分为止。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
第5.10.1条
警示标志设置
40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查看现场,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扣20分,内容不完全的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第5.10.2条
场所环境
站内建筑物
140
1、站房内热水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查看现场,并现场咨询,一处不符合扣10分。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第14条
第5.7.1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站内建筑物
2、站房内热水锅炉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查看现场,并现场咨询,一处不符合扣10分,扣完为止。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第14条
第5.7.1条
3、加油加气站内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第12条
4、小商品便利店限于经营食品、饮料、润滑油、汽车配件等商品。
GB/T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11.2.10条
第5.7.1条
安全距离
1、油罐与民用建筑物(一类保护物)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级站为25m,二级站为20m,三级站为16m。
油罐与民用建筑物(二类保护物)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级站为20m,二级站为16m,三级站为12m。
油罐与民用建筑物(三类保护物)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级站为16m,二级站为12m,三级站为10m。
(注:
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查看现场,一处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20分,扣完为止。
GB/T50156-2002《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4.0.4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安全距离
2、加油机与民用建筑物(一类保护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6m。
加油机与民用建筑物(二类保护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2m。
加油机与民用建筑物(三类保护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注:
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查看现场,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20分,扣完为止。
GB/T50156-2002《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4.0.4条
第5.7.1条
3、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GB/T50156-2002《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4.0.4条
4、架空电力线路与埋地油罐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级站为1.5倍杆高,二级站为1倍杆高,三级站不小于5米且不应跨越加油站。
GB/T50156-2002《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4.0.4条
5、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与埋地油罐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级站为1倍杆高,且不应跨越。
二级站为1倍杆高,三级站不小于5米。
一般架空通信线路与埋地油罐的距离不小于5米。
GB/T50156-2002《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4.0.4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安全距离
6、架空通信线路与加油机的距离不小于5米。
查看现场,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20分,扣完为止。
GB/T50156-2002《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4.0.4条
第5.7.1条
安全出口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查看现场,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畅通或封闭、堵塞的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
第5.7.1条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作业
40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每发现1人违章作业,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
第5.7.2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0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装卸甲、乙类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每发现1人不正确使用,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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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油站 安全生产 标准化 评定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