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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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发表时间:
2006-3-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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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贯彻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治疗的需要,减少浪费、杜绝漏洞,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及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补充规定的精神,在原中南大政字〔2004〕第19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公费医疗指定医院
(一)一般指定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原武汉铁路中心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原湖北中医
个人承担25%,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部分个人承担20%,10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承担15%。
(四)离休教职工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据实报销。
没有病历记录的医药费收据不予报销。
检查费的报销办法参照第十三条执行,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的,其检查费个人自费5%。
第五条 危重病人可在就近医院抢救治疗,其医药费报销按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六条 凡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者,因急症直接在校外指定医院就医的,就诊后及时回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其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按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因急症直接到非指定医院就诊的,门诊不予报销,住院者其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按个人承担40%比例报销。
报销时必须携带就诊医院急诊时的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盖有急诊章的医药费收据,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七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差,急症可在当地医院治疗,返校后凭单位领导签字证明、急诊时的病历记录、盖有急诊章的医药费收据,按第四条第三款报销。
第八条 离开武汉休假、探亲的在职教职工因患急病在当地医院就诊的,其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门诊报销50%,住院报销70%,一次报销最高限额为150元。
限每年第四季度报销一次。
第九条 离退休后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教职工,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所市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限每年第四季度报销一次。
离休人员据实报销。
退休人员门诊个人承担40%,一年报销最高限额1800元,住院个人承担20%。
公费医疗范围以外用药不予报销,无病历记录者不予报销。
第十条 学生在外地实习、回家休寒暑假期间患病者,可在当地医院就诊,门诊按国家核拨公费医疗数每人每月5元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确因急病住院者,回校后凭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医药费收据,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报销50%。
非急诊住院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教职工、学生住院住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按甲级医院最高普通病房床位费按报销比例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因抢救、手术后的特殊床位费,可参照第四条第三款住院医药费比例报销;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普通病房治疗,对不愿转者,从病情稳定后起,其住院床位费的报销按普通病房处理。
持湖北省保健委员会制发的优诊证者,可住干部病房,住院床位费可按第四条第三、四款的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凡在指定医院就诊,由医院开出的中草药处方,应回校医院取药,在校外医院取中草药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校医院已经开展的检查项目,应在校医院检查,如需转诊检查,需经过校医院同意。
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的检查项目或作重复检查的,检查结果为阳性或有明显变化,或发现新的病变的,其检查费个人自费30%,如果检查结果为阴性或与原有检查结论基本相同的,其检查费个人自费60%。
如果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在校外医院检查者,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患癌症的病人,其治疗癌症的专项药品费、检查费自理5%,治疗其他疾病的医药费报销比例同其他教职工。
第十五条 工伤、职业病等患者,必须经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专门医疗机构鉴定证明后,才能按工伤处理,治疗工伤的医药费可全部报销,其他疾病的医药费按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十六条 停薪留职人员、擅自离职外出打工人员医药费自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三个月之内不享受公费医疗。
新生入学前已经存在体内的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入学期间处在间歇期末被发现的(如精神分裂症、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胃炎、癫痫病、各类肿瘤等)疾病,其医药费自理。
入学体检时发现的疾病,其医药费自理。
第十八条 公费医疗经费一般不用于器官移植。
教职工因病情特别紧急,必须进行器官移植者,须经协和医院专家提出意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报校领导批准,并向财务处交足自费部分,方可住院治疗,其医药费(包括术后用药的医药费)自理30%。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一年内医药费报销最高限额1200元,超出部分自理。
休学超过一年的,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二十条 我校按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报销药品费,对于要求使用进口贵重药品的问题,如有国产同类药品,应使用国产药品,经解释仍坚持使用进口贵重药品者,以国内同类药品作参考价,按规定比例报销,超过部分自费。
第二十一条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范围
(一)凡自行到药店购买药品;国家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滋补药品、防疫药品(如:
狂犬疫苗、甲乙肝疫苗、流感疫苗等);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人为造成的伤害;爱滋病、梅毒等性病,所产生的医药费不能从公费医疗中报销。
(二)凡新生入校、毕业生离校,教职工调动工作、出外出境学习、报考各类学校、司机考核执照、婚前检查等,所产生的体检费不能从公费医疗中报销。
在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炊事人员、幼儿保育人员定期检查的体检费,可据实报销。
(三)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点名专家诊治手续费、医疗咨询费、气功治疗费、医疗保险费、各种磁疗用品费、中药加工费、陪伴费、特护费、产妇卫生费、电话费、电视费、冰箱费、取暖费、空调费、不孕症的检查费、新生儿出生时的医药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各类检查治疗中的无痛治疗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伙食费、生活服务费、以及就诊路费、急救车费和其他非公费医疗的费用,均不能从公费医疗中报销。
(四)其他国家公费医疗文件规定的不能报销的项目,如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变性手术、腋臭祛除术、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治疗、光固化等所产生的治疗、处置、药品费;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项目;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不能从公费医疗中报销。
(五)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手术中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公费医疗报销。
(六)教职工做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近视眼的矫形术等均不予报销。
(七)教职工的各类脏器移植、心血管球囊扩张术、冠状动脉造影术、心脏换瓣输术、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术,血液透析、腹部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由个人申请,经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通过后自负30%。
(八)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调搏器、心脏除颤器、人工瓣膜、胰岛素泵、可吸收性钢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心导管球囊、人造血管、血管支架等,个人负担40%。
(九)体外震波碎石、体内各种碎石、高压氧仓治疗(仅限一氧化碳中毒)、射频治疗等个人负担40%。
(十)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公费医疗不用于器官移植。
第二十二条 凡转外省专科医院治疗者,必须按省、市有关转诊文件执行。
先由省级医院专家提出建议,到省卫生厅办理相关手续,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才能前往就医,其医药费按照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对没有办理上述手续而自行外出就医的,其医药费全部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凡住院病人转借支票时,必须事先向财务处交纳15%的押金。
在校内医院住院必须交纳适当的押金。
第二十四条 在校外医院就诊的门诊、住院医药费报销每年三月、六月、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星期二在南湖校区,第二个星期一、星期二在首义校区;九月份倒数第二个星期一、星期二在南湖校区,倒数第一个星期一、星期二在首义校区。
跨年度的医药费只能在第二年的第一、第二个季度报销。
报销时需携带校内医疗证(代病历)、校医院医师转诊单、校外医院就诊病历、医药费收据,若以上证件不齐者,不予审核报销。
第二十五条 统筹医疗的管理
(一)凡我校在册正式教职工,并本人享受公费医疗的,其子女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年龄在3个月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均可自愿参加统筹医疗。
(二)凡已参加统筹医疗的子女,可以申请退出统筹医疗,每年12月份办理一次,退出后不得再行参加。
(三)双职工子女每人每月交纳统筹医疗费10元,单职工子女每人每月交纳统筹医疗费5元。
(四)凡享受统筹医疗待遇者,其医药费双职工子女报销70%,单职工子女报销35%。
(五)统筹医疗的转诊、急诊,指定医院同教职工管理办法,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六)教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其子女不享受统筹医疗。
第二十六条 凡在医药费报销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设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地点在校医院,负责《办法》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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