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算的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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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的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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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的原则
v国家预算的原则
v1、公开性,其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方向、政策,与全民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国家预算及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形式公开。
v2、可靠性,预算数字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依据充分确实的资料得出。
不得假定、估算、更不得任意编造。
v3、完整性,国家的一切财政收支都要列入预算,不得打埋伏、造假账、预算外另列预算。
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
v4、统一性,虽一级政府设一级预算,但所有的地方预算连同中央预算一起共同组成了统一的国家预算。
因此要求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都应按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填列。
v5、年度性,按法定年度编制国家预算,要反映全年的收支活动,不允许不属于本年度财政收支的内容列入本年度国家预算。
v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v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预算最根本作用)
v2、调节制约作用
v3、反映监督作用
v(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v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国家预算分为五级,具体包括:
中央预算、省级预算、地市级预算、县市级预算、乡镇预算。
v其中,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暂不设立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
v(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v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原则。
v1、中央预算:
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补助的数额。
v2、地方预算: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数额。
v3、总预算:
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级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v若下一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则下一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一级政府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如:
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而其总预算就是指它的本级预算。
v4、部门单位预算:
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v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纳入本部门预算。
v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其预算收支项目比较详细和具体,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v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v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v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v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v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v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v(3)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策的不适当的决议。
v(小结:
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
v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v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v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v(3)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v(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v3、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v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v
(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v(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v(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v(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v小结:
监督权、审查批准权、撤销权
v4、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v
(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v
(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v(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v(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v小结:
监督权、审查批准权、撤销权
v5、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v
(1)审查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v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v(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v(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v(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v
(二)各级政府的职权
v1、国务院职权:
v
(1)编制权。
国务院有权编制中央预、决算草案,有权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v
(2)报告权。
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有权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v(3)执行权。
国务院有权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v(4)决定权。
国务院有权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v(5)监督权。
国务院有权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v(6) 变更撤销权。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v(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v 1、财政部职权:
v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v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v(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v(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v(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v小结:
具体编制、具体执行、提出权、报告权
v(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v1、各部门的职权(3条)
v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v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v(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v2、各单位的职权(4条)
v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3)安排预算支出(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v四、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v
(一)预算收入
v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
v预算收入形式:
v1、税收收入,是预算收入的最主要部分,。
v2、依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v3、专项收入,如:
铁道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等。
v4、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v
(二)预算支出
v预算支出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v中央预算支出:
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预算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补助地方支出。
v预算支出形式包括:
1、经济建设支出2、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v五、预算组织程序
v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v
(一)预算的编制
v国务院应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
v1、预算年度
v我国国家预算采取的是公历制。
《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v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v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v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1)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v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v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v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v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4)地方上解的收入。
v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v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5)上解上级的支出;(6)下级上解的收入。
v
(二)预算的审批
v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v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v预算批复: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v(三)预算的执行
v预算执行,是组织实施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活动。
v预算执行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v《预算法》规定: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v(四)预算的调整
v预算调整是正常的活动,但它又是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预算的变动,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政府或部门不得擅自变动预算。
v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v中央、县级以上地方、乡镇调整方案由谁批准?
v六、决算
v决算:
是指对年度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由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构成。
v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v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v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v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v七、预决算的监督
v预算监督的分类:
v按时间先后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v按照监督的内容分为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对预算调整的监督、对决算的监督。
v按照监督主体分为:
各级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决算进行的监督.
v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
v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一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
v以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实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v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v
(一)政府采购法
v《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v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v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政府采购方面的行政法规,但财政部等部门出台了相关政府采购方面的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v(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v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v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v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v采购主体: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我国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v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v采购资金性质是确定采购行为是否属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范围的重要依据。
v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按现行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v(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v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v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v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v(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v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v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v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v要求:
理解四个原则的定义
v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v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v规模效应,引入竞争激励机制
v
(二)强化宏观调控
v政府通过调整采购总量、采购时间、采购项目、采购规划等方式来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目标。
v(三)活跃市场经济
v(四)推进反腐倡廉
v(五)保护民族产业
v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v《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集合。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v
(一)集中采购
v集中采购就是将政府部门或机构及其监控的企事业单位所需的一切物资及服务的采购,都由政府专门设立的特定机构集中进行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的特点是采购权与使用权高度分离,采购权的高度统一。
v集中采购的优点:
取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争取价格优势和优质服务、保证采购质量、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取向、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的监督。
v集中采购的缺点:
难以适应紧急情况采购、难以满足用户多样性需求、采购程序复杂、采购周期较长等。
v
(二)分散采购
v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直接采购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v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中代理采购。
v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v要求掌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v七、政府采购方式
v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v掌握每种采购方式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v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v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v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v掌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定义及其意义。
v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v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v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v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v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其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置该账户。
v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该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v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v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v5、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v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v
(一)收缴方式
v1、直接缴库
v2、集中汇缴
v
(二)收缴程序
v1、直接缴库程序
v2、集中汇缴程序
v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v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v
(一)支付方式
v1、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用款单位)账户
v2、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v
(二)支付程序
v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v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v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v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其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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