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广州广播电视大学东方分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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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广州广播电视大学东方分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区展玲
第一部分 大纲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与教学目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必修课。
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高等专科教育的要求和多媒体远距离教育的特点,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及实际应用的教授,使学生系统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
(一)掌握我国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掌握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学会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科的理论并根据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课程的学时和学分
本课程课内学时90,其中录像课27学时,共5学分。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
重点掌握:
1、行政法的概念
2、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5、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
一般掌握:
1、行政的涵义
2、行政法的分类
第一节行政的涵义
1、关于行政涵义的几种说法:
“行政”指治理、管理和执行事务,通常指政务的管理和领导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国家意志说:
美国古德诺《政治与行政》:
政治是民意的表现,行政是民意的实现,行政在于实现政策。
(二)目的实现说:
德国马叶尔·乃班德主张“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作用”
(三)除外说:
日本美浓部达吉主张“行政是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活动”。
(四)行政的广义与狭义说
美国W·F·魏洛比“就广义而言,行政是指政府的各种实际活动,而不专指政府的任何一方面。
……就狭义而言,行政仅指行政机关的活动而已。
”
2、行政的特点:
第一,行政是国家的一种活动;
第二,行政是以组织、执行为其活动方式的
3、行政内涵的扩张:
v行政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依法授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共组织;
v其行为或职能不仅包括对国家社会事务的组织、执行和管理,还包括一些实质上属于立法和司法的职能。
4、行政的涵义:
v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
v摘自夏书章《行政管理学》第2页
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比较
性质:
公法/私法
主体:
特殊/普通
目的:
行政管理/民事活动
手段:
行政强制等/民事协议等
行政的特征
行政的特征就是指行政自身内在的规定性,即使行政与非行政相区别的要素。
概括地讲,行政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
它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
它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
它运用的手段是“组织和管理”
第二节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法的含义:
v是指调整行政权力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内容:
公共行政
2、调整的对象:
行政关系
3、构成要素:
行政法规范
二、行政关系:
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审的各种关系
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v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力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即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v是否体现国家意志
v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小于行政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体现国家意志。
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反映国家意志。
2、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后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双方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得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而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这是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主体的主要特征
3、不对等性
表现在: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
4、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主体的职权往往是其职责,既是权力又是义务
5、行政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的特殊性
行政主体的先行裁决
案例分析:
案例1:
某行政机关开大会向一家企业借用礼堂,结果损坏了其中的设备,企业请求赔偿,行政机关有异议,从而发生争议。
问:
该争议所反映的关系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案例2:
某食品企业违反食品卫生要求,造成某甲中毒,某甲要求该食品企业赔偿,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问:
(1)行政机关与食品企业之间;
(2)某甲与食品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否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案例1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为不是特定的行政关系。
案例2行政机关与食品企业之间是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某甲与食品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构成:
由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制主体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
(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物包括物质形式、货币形式、消费资料、生产资料等
2、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精神财富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构成:
1、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P7
2、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P8
3、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
4、被监督的权利义务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三、行政法律事实:
(一)概念行政法律事实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简称法律事实。
(二)分类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法律事件:
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间的流失和物的灭失
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有意识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活动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产生: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二)变更: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包括
1、主体变更包括主体的增加、减少和改变
2、客体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物、精神财富和行为发生变更
3、内容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2、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部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第四节行政法的法源、特点和分类
一、法源
国外行政法的渊源
在行政法的渊源上,一般情况下各国也遵循了一般规律,如英国、德国,但是有的国家则违背了一般规律。
例如法国,是成文法国家,但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几乎全部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判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美国是不成文法国家,但美国国会却制定了许多成文的行政法律,成文法成为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德国、英国都遵了一般规律。
我国:
(位阶由高到低)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
(二)法律、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法律,有两种情况
1、某一项法律的全部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规范
2、某一项法律,其中部分或一些条款属于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成为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涉及到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活动方式,含有大量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五)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与法律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
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
行政法法源位阶
宪法
全国人大
具有最高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比宪法低、比其他高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比宪法、法律低,比其他高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低,比其他高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
依特别规定实施
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省会所在地市政府、较大的市的政府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
在层级效力中,效力处于最低位
特殊的行政法渊源(3种):
1.国务院与中共中央、有关社会组织(军委、政协、妇联等)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有关行政法规范的解释。
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解释。
3.行政法理。
我国在实际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法理和判例也有重要的作用。
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的案例,实际上有判例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都会参照适用。
二、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行政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再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中
三、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划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殊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划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划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
第五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法律部门。
与刑法、民法并列为我国三大法律部门。
1、与宪法宪法是规定整个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是行政法的根本渊源。
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是贯彻实施宪法的最主要的法律部门。
2、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相互交叉、重叠,关系十分密切。
3、与民法民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
4、与刑法刑法调整的是因刑事犯罪和惩罚这种犯罪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违法行为轻微,可用行政法调整。
如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由刑法调整
二、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1)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
(2)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3)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
(4)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
(5)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
(1)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
(2)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
(3)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
(4)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掌握: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一般掌握:
1、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法规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它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是行政法的灵魂。
二、特点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全部行政法制活动和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是其他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它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第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不是适用于所有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也不是行政管理的原则。
第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覆盖行政法的各个领域,指导行政法制的各个环节。
第三,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行政法具体原则和规则的规范。
第四,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可以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第五,行政法基本原则并不是由某一个或几个具体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而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过程中历史形成、并由行政法学者所概括出来的。
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1)英国的行政法原则以宪法原则为基础,发展出了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这两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
(2)在美国,从理论上讲,联邦主义、分权主义与法治主义三大原则为其宪法与行政法共同尊奉的基本原则,但法治原则所包含的基本权利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则更直接地为行政法所遵奉。
⏹(3)在法国,行政法治(或称为“行政合法主义”)被认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在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
⏹(5)在日本,法治行政通常被认为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含义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2、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和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
3、行政程序合法包含的内容
第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
第二行政机关在裁决时,应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
第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裁决时,应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发表意见的机会。
二、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第三节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含义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按法律法规的条件作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产生背景: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
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
主要表现在:
(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由于社会活动的复杂多变,使国家行政活动也呈现出多变性与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全部行政活动作出细密无疏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客观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或作出合适的决定。
(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无法适应行政管理的客观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
2、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
3、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合法-----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
合理-----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合法性原则适用于一切领域,而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
行政机关的一个行为如果违反了合法性原则就无须再考虑其是否合理的问题了,而一个行为属于自由裁量行为则应重点考虑其是否存在合理性问题。
合法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的界线不是绝对的,二者有可能相互转化。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行政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原先属于合理性范畴的问题有可能转变为合法性问题,原先属于合法性范围的问题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也可能转化为合理性问题。
二、具体要求
1、行政行为的目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的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案例分析: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
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
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而不合理
第二编行政法上的主体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
重点掌握:
1、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
3、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
一般掌握:
1、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2、行政优先权、行政受益权的含义与内容
⏹核心内容是如何确立行政主体.明确行政权的归属,保障行政权的公正行使,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
⏹探讨行政主体理论的意义,具体说来有四个方面: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是确定行政救济请求对象的需要;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第一节行政主体的概念
一、涵义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请注意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职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特征
第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适时行政活动的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第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其范围大于行政主体范围。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如得到法律法规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只是具体的操作者。
公务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其行为由行政主体负责。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类
(一)具体内容
1、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
只有宪法、法律赋予特定的机关方有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是指行政主体以法赋予行政管理相对方从事某种事项的权力或资格的权力。
3、行政确认权是指行政主体确认或否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权力。
4、行政检查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方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5、行政奖励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给予模范守法或有重大贡献的相对方以物质和精神奖励的权力。
6、行政物质帮助权是指行政主体对有特殊困难或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公民,给予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力。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相对方给予某种法律制裁的权力。
8、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指行政主体对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管理相对方,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9、行政合同签订权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执行公务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权力。
10、行政复议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权力。
11、其他行政职权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
(二)特征
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分性,行政职权具有法定性,不可自由转让或处分。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职权的行使过程与职责的履行过程是一致的。
(三)其他权利
1、行政优先权: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2、先行处置权:
紧急情况下,可不受程序的制约,先行处置。
3、获得社会协助权:
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义务。
4、推定有效权: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行政决定的执行。
二、行政职责
1、定义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行政职责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1.不可推卸性
⏹2.法定性与合理性
⏹3.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
2、具体内容
第一、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第二、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第三、行政主体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第四章行政机关
重点掌握:
1、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与特征
2、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3、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
4、能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一般掌握:
1、行政机关的种类
2、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3、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及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国家行政机关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定义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同志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
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1.行使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职能的主动性、经常性和不间断性;
5.行政机关经常、直接、广泛地与我们接触。
2、行政组织是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
是行政机关体系的总称。
行政机构从法理上讲,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称行政机构。
3、性质
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行政事务的管理机关。
他对权力机关负责,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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