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docx
- 文档编号:6052657
- 上传时间:2023-01-03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3.57KB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docx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五)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
第六条 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信号来源应安全可靠,且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038)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
(四)信号源接收、复用及数据插入装置等处理设备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038)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发射系统
第八条 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九条 短波发射机应按N+1方式(N不大于4)配置,中波发射机宜按1+1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1+1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
第十条 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载;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电动倒换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远程控制倒换功能。
第十一条 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短波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34)的规定,安装工艺应符合《中短波天线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57)的规定;宜采用双调配网络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
(二)电视和调频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5062)的规定;宜采用双馈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
(三)天线塔桅杆的配置应符合《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GY5001)的规定。
第四节 自台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播出信号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自台所有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宜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记录信息宜保存一年以上。
(二)二级、一级应建立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对自台所有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等重要节点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具备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能够对系统关键设备进行遥控;
(二)一级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对系统关键设备远程和自动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等功能;-;
(三)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二)三级应对配电设备的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对供配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及主要参数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应建立供配电及环境的监测管理系统,对供配电系统工作状态、关键参数,机房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数据集中监测,具备异态声光报警、监测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等功能;
(五)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五节 台站环境
第十五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等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34)、《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5062)的有关规定,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新建中、短波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5069);新建调频、电视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5068)。
第十六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
对机房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中天线区监控系统宜具备入侵报警功能。
第十七条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防雷接地系统、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34)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5062)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通讯设施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一级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六节 维护器材
第二十条 应备齐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备足设备维修所需的常用元器件。
第二十一条 应配置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工具、安全保护工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应配置运行维护工作必需的仪器仪表。
第七节 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第二十二条 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宜建立灾备播出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能够尽快恢复重要节目的播出。
第八节 无人值守台站
第二十三条 无人值班有人留守的发射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台站建设、系统设备配备应符合《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的相关要求;
(二)技术系统配置应满足相应保障等级的要求;
(三)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对站内播出信号、设备运行、电力和环境等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具备信号防插播、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自动控制或远程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管理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 无人留守的发射站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
(二)应配置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空调设备、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备、入侵报警功能的安防监控设备;
(三)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对站内播出信号、设备运行、电力和环境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具备信号防插播、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自动控制和远程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管理等功能。
第三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遵循《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相关规定,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频率(频道)、功率及其他技术参数满时间、满功率、满调制地发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 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一)三级,停播率≤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
(二)二级,停播率≤6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
(三)一级,停播率≤3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2%。
第二十七条 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波、短波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25)的要求;
(二)电视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177)的要求;
(三)调频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169)的要求;
(四)移动多媒体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020)的要求;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29.4)的要求;
(六)中、短波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178)的相关要求;
(七)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5051)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电规范、操作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出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播出变更的启动条件、播出变更前的各项准备措施、播出变更的检查确认规定等;
(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事故时长、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的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八)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设备管理责任分工、日常管理要求等;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 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定和完善各项运行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
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节目调度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
信号切换操作流程、发射机开(关)机流程、发射机倒换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
第三十条 发射系统的安全播出责任由承担发射任务的发射台负责。
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建有发射系统需要自行承担安全播出责任的,必须具备相应的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并遵守统一的安全播出运行管理规定。
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委托发射台运行维护其发射设备的,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落实系统配置与运维体系,明确安全播出责任归属和运行指标要求,并明确双方的安全播出责任和义务,签订有效协议,报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节 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遵循《运维规程》的规定,建立“计划科学、分界明确、操作规范、管理严格”的维护机制,做好各技术系统日常维护以及大修、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的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自身承担的维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供配电系统、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自台监测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将台内技术系统各环节的维护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二)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明确信号源主、备用关系,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
第三十五条 应按照《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委托方应选择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订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督管理;应禁止代维单位的远程维护。
第三节 技术管理
第三十七条 需要将无线发射台设置为无人值守站的,应报请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非法干扰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防暴恐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
(二)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播出提供重点保障。
第四十条 新建发射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其中,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应逐级报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批准。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例行停机检修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停机检修,并将例行停机检修时间逐级报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合理安排同城市和相邻城市的例行停机检修时间,并报总局备案;
(三)例行停机检修申报材料应说明例行停机检修的周期、起止时间、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影响范围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临时停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总局直属发射台,需临时停机3天(不含)以上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报至总局批准;需临时停机3天(含)以内的,应提前2个以上工作日报至总局备案;
(二)地方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发射功率在50瓦以上(不含)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7天(不含)以上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总局批准;需临时停机7天(含)以内的,应提前2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总局备案;
(三)地方发射台转播地方广播电视节目或转播中央节目发射功率在50瓦(含)以下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四)申请临时停机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五)临时停机申报材料应说明临时停机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临时停机批准或备案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监管部门,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第四十三条 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台站地址、发射频率、功率、天线有效高度等运行参数需要变更的,应逐级报至总局审批;批准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申请单位应在变更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第四十四条 施工涉及或可能涉及安全播出的,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宜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机的,应做好临时停机申请(或备案)和操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明确:
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消防等各项安全保障及应急措施;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的影响、防范措施、应急操作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等;
(三)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
严格隔离出施工区域,放置警示牌,并进行有效管控;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现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机房环境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分离。
第四十五条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
(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出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四十七条 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
资料库应包括:
建站档案、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含运维工作记录、系统操作记录、运行监测记录等)、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四十八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63)、《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62)、《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208)、《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178)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三)高压供电系统操作人员应熟悉电气规程,熟练掌握电气设备性能、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等。
天线和高塔的维护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证,熟练掌握设备的电气基本知识和高空作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播出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管理:
检查安保、防火、防雷等技术安全情况,以及信号源、技术系统的信息安全情况,评估安全风险;
(二)系统配置:
检查技术系统分级保障的配置及验收情况,评估技术系统的可靠程度;
(三)系统指标:
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等级;
(四)规章制度:
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五)预案流程:
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六)文件资料:
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设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五十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
第五十一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播电视 安全 播出 管理 规定 无线 发射 转播台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