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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锻行业管理制度大全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临时电气线路装拆审批制度
(五)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
(六)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七)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八)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九)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十)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十一)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十二)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十四)临时动火制度
(十五)吸烟防火安全制度
(十六)更衣、休息室防火安全制度
(十七)资料室防火安全制度
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关于固体废弃物分类排放管理办法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1.机修车间归口负责本公司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2.定期对本公司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3.在设备开动(使用)前,操作者应对防护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灵活可靠后方可操作。
4.机修车间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不断对防护设施加以技术改进。
(二)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明确各级责任人。
2.公司各职能部门、生产部门、辅助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
产经营工作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开展安全生产“五同时”活动时,同时考虑到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工作。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内容、方法,以及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的各项活动。
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1、行政部负责安全生产检查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2、机修车间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建筑物、各类设备、电气设施的专业检查。
3、各部门根据需要实施安全生产检查。
三、管理内容和方法
1、检查安全方针、政策及上级部门的指示和各种安全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2、检查安措计划、伤亡事故报告、安全教育、工程承包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新产品、新工艺试制的安全技术措施;保健和防护用品制度执行情况;新、改、扩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批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检查安全生产秩序、防尘、防毒、物理因素、危险品及其它有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
4、检查起重机械、机械设备、电气、压力容器、交通、土木建筑等存在不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5、检查手持电动工具、吊卡具、高压气瓶等的安全状况以及重点易燃易爆部位的安全设施和防寒防雨情况。
6、检查作业场所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场安全通道、文明生产、部件摆放、劳动保护用品穿戴及物的不安全状态等情况。
7、各部长、车间主任、工段长要对作业现场进行班前、班中、班后的检查。
8、安技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现场每天进行巡回检查。
9、安全大检查分春季、夏季、秋季、冬季安全大检查和防火检查,“五一”、“十一”节假日检查、新年及春节前后安全大检查等。
10、各部门要按公司的安全检查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检查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也可以单独制定计划进行专业性检查及安全大检查。
12、各部门在进行安全大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动群众,按照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和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进行。
(四)临时电气线路装拆审批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内安全用电管理,保证安全供电,根据集团公司《电气设备及线路安全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在室外安装110伏以上临时线(电焊、电动工具等可移动设备的胶套电缆除外),使用期限在一天以上者,必须提出申请审批。
2、安装临时线路前,由电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容量、使用地点和时间。
由本公司动力员、安技员认定同意,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设备主管部门、安技环保部批准后使用。
3、临时线路使用期限最长为15天(基建施工现场除外)。
4、临时线路必须设有专用开关、保险丝。
必须使用绝缘良好、完整的橡皮电线。
严禁挂在脚手架等设备设施上或在动力干线上直接安装。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5、临时线路应指定专人负责,临时线路用完后应及时通知安装部门拆除。
到指定期限尚未完成时,应办理延期手续。
6、未经审批,各部门不准私自接用临时线路。
(五)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各使用防尘防毒设施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防尘防毒设施进行正确使用和维护。
如运行中出现问题及时上报设备维修部门处理。
2、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管理、检查、维修。
3、建立防尘防毒设备清单,建立检查、维修记录。
4、新购、更新、拆除等影响使用功能的设备、设施应报安技环保部审批。
(六)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防火原则,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
2、公司各部门均要建立各自的消防安全制度。
3、各部门、岗位区域均设有防火负责人。
4、明确重点防火部位,提高全员防火意识,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能扑救初起火灾。
5、各部门对所属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维护,确保消防器材的良好有效。
6、消防器材的分布应有明显警示标志,使用和维护要有详细记录。
7、在生产、施工等工作中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8、发生初起火灾,各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厂内消防电话:
2777厂外消防电话:
119
(七)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原则由本公司采购部采购,根据需要提供计划,按规定发放。
特殊要求的需收集供方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适用说明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采购的劳保用品质量、防护效果均要符合国家、行发或企业标准。
3、劳保用品的进库、保管、发放均要建立相应的台帐或记录。
4、劳保用品的发放均要按照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不得拖期或降低标准。
5、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均要受到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
(八)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一、特种设备采购管理
1、新购特种设备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测检验证明等文件。
2、新增特种设备应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设备的检验周期
1、定式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等级1、2级为每6年进行一次。
等级3级为每3年进行一次。
耐压试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2、压力管道检验周期:
在线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等级1、2级为每6年进行一次。
等级3级为每3年进行一次。
3、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每2年进行一次。
4、厂内机动车检验周期为1年进行一次。
三、特种设备操纵人员管理规定: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3、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获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复审每2年进行一次。
4、有以下禁忌症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a、厂内机动车辆、起重作业人员、电气焊工和电工人员禁忌证:
癫痫、神经病、高血压、低血压、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两眼矫正视力0.8一下、严重眼疾、色盲。
b、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禁忌症:
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包括癫痫)、贫血、活动性肺结核
(九)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一、危险作业内容
1、带电作业。
2、高空作业、容器内作业、大型工件吊运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3、禁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易爆作业。
4、压力容器检验或检修。
5、拆除建筑物和建筑物上安装辅助设施等。
6、其他危险因素较多的作业。
二、审批手续
1、各种危险作业在施工前由施工车间(部)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两份,经集团公司运行本部安技环保部审查及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批准后方可施工。
2、施工车间(部)必须按照批准的“危险作业申请单”的内容执行,车间(部)主管领导要认真监督检查。
3、施工完毕,施工车间(部)应将安全作业的实施情况反馈给行政部,施工中如果超过审批施工范围,必须另行报批,批准后方可施工。
4、除带电作业、高空作业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外,其他作业申请按本规定执行。
5、对违反本规定发生事故,对有关车间(部)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质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的物质、所使用的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同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2、建立易燃易爆场所储存、保管、使用岗位防火责任制,并设立明显警示标识。
3、采购员必须了解所采购的气体、油类物品的性质、用途、用量、保存要求和运输方法等。
4、保管、使用人员必须会处理意外事故,掌握救护方法。
出入库要建立相应台帐、记录。
5、对所采购的物质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性能告知书,不得采购“三无”产品。
6、易燃易爆场所严禁烟火,物品严禁磕碰摩擦。
如储存、使用超过临界量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术语及定义
新入厂职工“三级教育”:
指对新入厂注册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改变工种教育:
指对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
复工教育:
指对离职或离岗达半年以上,又重新恢复工作的员工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指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复训教育:
指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审培训教育。
中层以上干部教育:
指对副处级以上干部进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及法律法规教育。
班组长教育:
指对班组长的安全培训教育。
全员教育:
指对全体员工的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与教育。
“四新教育”:
指对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职业健康教育:
指对从事职业危害有关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外来实习、代培人员教育:
指外来实习或代培人员比照新入厂员工进行三级教育。
二、教育内容和方式
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大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范措施应急措施、事故案例及有关安全教材进行。
1、凡新入厂人员、变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实习代培人员由本公司行政部向安技员传递“安全教育通知单”。
2、安技员接到通知单后,实施第一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教育,填写“三级教育卡”一式两份。
3、第一级教育完毕,由安技员对受教育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消防知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知识答卷。
答卷结束后,受教育者持“人事调动单”和“三级教育卡“到下属车间(部)实施第二级教育,再由工段进行第三级教育,三级教育后将教育卡返回安技员处存档。
变换为特种作业的要及时申报行政部,并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否则,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三、安全教育档案管理
1、各种人员安全教育登记卡、通知单、教育卡、试卷、体检表等应装订成册。
2、教育大纲、教育培训计划、考试成绩及效果评定、学员登记册等资料必须齐全。
3、各类安全教育资料记录、全员教育记录等必须齐全。
4、各种安全教育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三年。
5、各类人员统计报表,每季度安技与劳资部门核对一次。
(十二)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术语和定义:
1、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和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
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
二、管理内容和方法: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竣工验收之日
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企业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者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技环保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各部门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包括:
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各部门负责对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
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本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经沈阳
市职业病医院(即市第九人民医院)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员工,所在部门应安排其进行必要的治疗、复查。
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
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十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为强化重大部件加工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的处罚
1、员工凡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冒险蛮干、违章作业、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全的,检查发现一人次,视情节对其罚款10-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干部凡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组织冒险蛮干的,每检查发现一人次,视情节罚款20-200元;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每次检查发现违章三人次以上,除扣罚违章者本人外,对车间(部)罚款100元,发现车间(部)当月累计五人次违章,除扣罚违章者外,对车间(部)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4、二人以上作业,没有做好安全监护,经检查发现除对违章者罚款外,对监护人罚款20-100元。
5、凡遇领导干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蛮干的,工人有权停止作业,并有权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任何一级领导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否则将加重处罚。
二、关于安全教育问题的处罚
1、对无故不参加班前安全教育会者,每查出一次罚款20元(包括公司、车间和班组安全教育大会)。
2、经检查发现安全教育本无记录的,每少一次罚款20元;安全教育不认真,针对性不强,每查出一次罚款10元。
3、经检查发现没召开班前安全教育大会,每次罚班长50元,没召开车间安全教育会每次罚车间主任50元。
4、对新入厂员工、调动岗位工种及复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上岗,经查出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每次罚20-50元。
三、关于对各项安全管理中问题的处罚
1、凡无故推诿扯皮不能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计划,对责任车间(部)罚款100-500元,对车间(部)负责人罚款50-200元;因此而造成伤亡事故的,给予责任车间(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2、凡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含新工艺、新材料、新引进项目、新设备等,下同)未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检查发现后,对车间(部)罚款200-500元,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而且擅自投入生产的,对责任车间(部)、对项目负责人加倍处罚,同时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
四、对经济承包管理中的处罚
1、各种经济承包合同,涉外承包、劳务承包、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等,合同中无安全内容和安全措施,未经审批或未到专业部门备案的,经检查发现后,对发包车间(部)罚款200-5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2、凡因无安全承包内容,安全责任不清,施工无安全措施,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经济承包,将勒令停产整顿,并对发包车间(部)罚款100-1000元,给予其责任车间(部)负责人以行政警告处分。
五、对因工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违章(指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以下同)造成本人轻伤的责任者、罚款100元,造成他人一人轻伤的直接责任者,罚款200元;违章造成他人两人以上轻伤的罚款500元。
2、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理按上级事故调查处理决定执行。
3、对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视其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经济损失大小,罚款100-200元。
视情节,追究其责任车间(部)负责人责任。
隐瞒重大未遂事故的加倍处罚。
六、对事故指标考核的处罚
1、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按责任车间(部)罚款5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责任者罚款100-300元(视事故性质)。
2、对涉及两个以上责任车间(部)的事故,事故罚款金额按责任大小分摊。
七、消防管理中的处罚
1、发生火警事故和火灾事故,由责任车间(部)承担上级全部罚款,对责任车间(部)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车间(部)负责人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2、私自移动和挪用消防器材,对责任人罚款20-50元,无故玩弄损坏消防器材,擅自盖压占用消防通道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责任车间(部)罚款50-100元。
3、不办理动火手续或私自取暖动火及其它违章动火等,对责任车间(部)罚款50-200元,责任人罚款50-200元,责任领导罚款50-100元。
4、在作业现场吸烟或在现场及室内外乱扔烟头、油棉纱、纸屑等,更衣箱放易燃易爆物品,对责任人罚款20元,超过5人次以上,对责任车间(部)罚款200元,对负责人罚款50元(发现地面有烟头,每个烟头罚款5元)。
5、私自用电加热器(电水壶、电炉子、大度数灯泡等)、乱拉临时线,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不遵守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由责任车间(部)和责任人承担上级全部罚款。
八、关于申报工伤的规定
1、凡发生工伤事故的车间(部),在半小时内必须向行政部(夜间生产部总值班室)报告,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经有关部门对现场调查同意后,方可清理现场),不经认定或超过24小时一律不办理工伤,后果由所在车间(部)负责。
2、对工伤者的伤害程度,以医生的医疗诊断为依据。
上报工伤事故不交事故罚款的一律不给办理工伤。
3、发生扭腰伤害必须立即通知行政部到现场认定,受害人当即到医院做CT检查,所在车间(部)派员陪检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送达安技管理部。
九、关于安全生产的奖惩政策
1、凡在安全工作中敢于纠正违章、制止重大事故发生,排除解决重大险情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报请公司领导班子给予嘉奖。
2、车间(部)年内发生工伤事故超标,车间(部)不能评为先进车间(部),责任人与车间(部)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十、附则
1、本制度所列各种经济处罚与奖励,一律由本公司行政部开单据,上报后履行手续。
2、本制度中涉及工人和一般干部的行政处分,由行政部办理。
(十四)临时动火制度
1、范围:
临时性不定点的切割、熬炼、烘烤、焚烧等。
2、临时动火必须经使用单位申请,经保卫处消防队检查审批发给动火证后,方可进行。
3、临时动火应做到五有:
有防火负责人、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安全监护人、有动火证。
4、动火前,必须清理现场的可燃物品,动火中要有人监护,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检查,确实安全后方可离开。
5、动火地点与厂房应保持安全距离,消防重点部位动火,一定要有专人守护,保证防火安全。
6、临时动火,必须按批准的时间使用,超期须到保卫处消防队办理延期手续,到期将动火证返回保卫处消防队。
7、五级以上大风天,禁止在室外用火。
下午两点以后不准在易燃易爆部位、消防重点部位、可燃物质集中的场所用火。
8、其它条款另有规定的,应按其它规定执行。
(十五)吸烟防火安全制度
1、全体职工、学生及外来人员,一律不准在厂区内吸烟。
2、易燃易爆部位、消防重点部位及可燃物品集中的场所严禁吸烟。
3、各单位班组应设吸烟点(室)及烟盂或烟灰盒,并严格加强管理。
4、吸烟必须到指定的吸烟点(室),吸剩下的烟蒂和未燃尽的火柴杆应熄灭后放到烟盂里。
5、吸过的烟蒂,不准装在沾油的工作服内,点燃的烟头不准随便乱放。
6、施工现场,应在指定地点吸烟,吸剩下的烟蒂和未燃尽的火柴杆不许乱扔,应熄灭后放到烟盂等安全地点。
(十六)更衣、休息室防火安全制度
1、必须有专人负责防火安全,下班后经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2、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特别是各种油料、油抹布、刨花等。
3、有油污的工作服、手套不准悬挂和存放在电器设备和暖气及有高温的地点。
4、不准乱拉乱接电灯、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严禁在电线上搭挂衣物。
5、室内不准私设明火取暖。
6、休息室内要设有吸烟点,烟头及火柴杆应放入烟灰盒内。
7、明火作业和吸烟人员不准将烟头、火种带入更衣箱内。
(十七)资料室防火安全制度
1、室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非本室人员不准进入止步区域,应在指定地点办理借阅、联系工作。
2、室内的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维修。
3、下班前要全面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应定期检查或更换消防器材,保证完好。
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关于固体废弃物分类排放管理办法
根据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和公司运行本部安技环保部要求,重大部件加工分公司必须在车间内分类设置垃圾箱,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标准如下:
1、可回收利用废弃物:
如废纸、玻璃、塑料等,可回收废弃物箱为绿色标识。
2、不可回收废弃物:
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可收废弃物箱为蓝色标识。
3、危险废弃物:
如废化学品、化学品试剂容器、废弃灯管、含油棉纱等。
危险废弃物箱为红色标识。
4、铁屑箱为黑色标识。
各车间必须严格按照分类设置垃圾箱方法严格要求本车间职工分类排放固体废弃物。
如有违反按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现场管理、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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