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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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指定的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则制度等。
二、税收征收管理的适用范围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1.国税局征管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
2.地税局征管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
3.海关征管
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
指税法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分为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法律地位平等。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所享受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纳税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法规起草拟定权;
税务管理权;
税款征收权(最基本、最主要。
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行政处罚权;
其他。
(2)税务机关的义务:
宣传税法(辅导纳税);
保密义务;
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进行回避的义务(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应当回避。
);其他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知情权;
要求保密权;
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陈述权、申辩权;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其他。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件;
按规定设置账簿,正确使用、保管;
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
接受税务检查;
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先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其他。
第二节税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和范围
1.税务登记的概念
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外出经营报验、停业复业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法定程序。
起点。
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
2.税务登记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税务登记范围—纳税人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该办理税务登记
③扣缴义务人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注意:
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办理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其他税务事项,应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更,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提供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账户账号。
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为县及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包括:
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先工商、后税务;注意30日的时间规定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及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4)税务登记证件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注意30日的时间规定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了解需要提供的资料
按规定不需在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自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适用)
(1)停业登记
应在停业前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时,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2)复业登记
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在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按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有效期限为30日,不得超过180天。
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证回原税务登记地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15日内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
涉及改变登记机关的
办理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申报办理登记
不涉及改变登记机关的
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自遗失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2.非正常户处理
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
应自领取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账。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的
可聘请专业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聘人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
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
会计制度健全,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应自领取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会制度或财会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电算化系统的核算软件、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报送机关备案。
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财会制度或办法与规定抵触的,按规定计算纳税。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四、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与样式
1.发票的概念
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2.发票的样式
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
1.发票种类
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
普通发票
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备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功能。
专业发票
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开具专业性很强的发票。
通常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也可按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
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时,及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2.发票的联次和内容
三联:
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者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基本内容:
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和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
(三)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印制企业应具备:
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执照;设备、技术水平满足印制需要;有健全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四)发票的领购
固定业户领购
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购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
临时使用发票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五)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按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应知道是私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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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基础 第七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律制度